[摘 要]在文化产业持续发展、文化事业日益繁荣的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文化领域的适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系统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文化领域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文化产品的独特性使得相关合同订立、解释和履行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二是文化活动参与主体众多,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容易产生利益纠纷。三是一些特殊文化交易形式如版权转让、艺术品交易等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带来新的挑战。四是文化领域合同履行面临诸多特殊困难,如演出取消、创作延期等。五是缺乏针对文化领域特点的合同法规则。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注重纠纷预防、创新纠纷解决机制、重视人才培养等对策建议,以促进合同法在文化领域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权利义务;合同履行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和魂。当前,我国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文化产业日渐壮大,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文化领域交易活动也日趋频繁,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与日俱增。传统民法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文化领域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境,《民法典》在文化交易中的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解决好《民法典》在文化领域实际运作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对推动文化建设和保障相关主体权益至关重要。
一、文化产品特殊性带来的合同挑战
文化产品具有鲜明的创造性、独特性和多样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涉及文化产品的合同在订立、解释和履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文化产品大多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特性,难以完全标准化。即使是同类型的文化产品,也可能由于创作者的个人风格、审美观念等因素而存在差异。这种独特性使得相关合同内容很难完全事先约定清楚,合同条款容易出现空白或者模糊地带,给后续解释执行带来困难[1]。其次,文化产品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文化产品在合同签订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比如文学作品的出版发行合同与电影拍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风险防范等内容就存在较大差异,给合同的拟订带来挑战。再者,文化产品创作活动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最终成品与原先预期可能存在偏差。例如,作家创作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大修改,影视剧拍摄可能临时改变剧情等,这种变动都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使合同效力存在不稳定性。最后,文化产品的价值评估也较为困难,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较难量化,给相关交易定价带来一定障碍,不利于订立合理的报酬条款。总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使得相关合同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对《民法典》在文化领域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文化活动权利义务的复杂性
文化活动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创作者、制作者、发行方、经营者等,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在实践中产生纠纷和利益冲突。一方面,文化创作活动通常需要多人合作完成,创作者们之间的贡献份额如何确定,如何分配相应权利义务,都是需要精心安排的问题。比如电影拍摄中,编剧、导演、演员、摄影等创作团队成员角色不同,分工协作程度也不尽相同,要在合同中对各自权益做出合理约定并非易事。另一方面,文化作品的最终呈现和传播往往需要制作方、发行方、经营方的深度参与,而各方在作品的经济权利、使用权利等方面存在分歧,如何有效调节利益关系是一大难题。比如音乐作品在数字平台发行时,版权人与平台之间就存在利润分成比例分歧等问题。
此外,现代文化活动中还常常涉及广告赞助、商业运作等环节,使得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化。如体育赛事往往会与多个赞助商签订不同合同,场馆经营者、媒体转播方等也会卷入其中,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权利界定将面临巨大挑战。可见,文化活动的组织运作本身就是一个多主体参与、利益纠葛的过程,如果没有合理划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会给相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带来重重阻碍,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2]。《民法典》在文化活动中的适用,必须首先解决好这一复杂局面。
三、特殊文化交易形式的合同问题
在文化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形式,这些交易形式给《民法典》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版权转让、艺术品交易等,都有着区别于一般物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独特之处。版权转让是文化产业中一种最为普遍的交易形式。版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转让过程无法等同于有形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版权转让合同需要对转让的地域范围、期限、种类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权利界定不清的情况,导致纠纷发生。此外,版权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之分,如何在合同中有效保障版权人的精神权利也是一个难题。
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由于艺术品价值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艺术品的真实性、品质状况、价值评估等都难以事先确定,给相关合同的拟订带来障碍。艺术品的特殊属性也使得所有权转移、运输保管等环节面临复杂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风险防范。一些新兴的文化交易形式对《民法典》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虚拟数字藏品交易、元宇宙内容开发等,涉及技术、知识产权、数字权属等诸多前沿性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暂时缺乏规范,使得相关合同签订和履行充满变数。
此外,文化旅游、文化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交易行为中也普遍存在规则缺失、风险无法负担等法律困境,急需通过合同等方式加以规范和解决。可见,特殊文化交易形式的出现给传统《民法典》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需要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满足文化发展需求。
四、文化领域合同履行的困难
文化领域的合同履行往往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风险,这些困难和风险给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文化活动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演出活动可能因为天气、设备故障等原因临时取消或推迟;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演员可能发生意外无法如期完成;文学作品创作也可能因为创作者的个人原因而延期。这些不确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相关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周期较长,合同履行过程持续时间较久,期间可能发生种种变故。例如,一部电影从创作到上映,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期间可能出现政策变化、成本波动、市场环境改变等情况,对最终成品的质量和销路造成影响,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此外,文化产品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使得相关报酬支付存在障碍。一些文化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历史价值难以量化,无法在合同签订时就对报酬支付金额作出合理确定,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障碍[3]。再者,文化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损失可能巨大。而文化从业者的履约能力参差不齐,如何防范履约风险也是一大挑战。
五、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文化领域的合同活动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范,现有的《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制文化交易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首先,现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合同订立、效力、履行、解除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并未对文化产品交易的特殊性给予充分考量。比如,对于具有独特创造性的文化产品,难以事先对其质量、价值等作出确定性规定,现有法律缺乏针对性指引。
其次,文化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等复杂法律关系,现有法律针对性不足。如《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权利归属、许可使用等作出规定,但对于版权转让等衍生交易形式的合同问题干预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也未能充分体现相关交易的合同特点。此外,一些新兴的文化交易形式如数字文创、元宇宙虚拟空间运营等,现行法律规则更是无从适用,难以对这些新生事物的合同活动加以调节。随着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这种法律空白将日益突出。
最后,现有法律缺乏对文化领域特殊纠纷类型的具体规则,如对于演出取消、作品未能如期创作等情形下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承担等均未作出专门规定,这极大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4]。
六、完善《民法典》在文化领域适用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在现有《民法典》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文化领域的合同法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充分考虑文化产品交易的特殊性,对其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文化产品合同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其次,法律制定也要具有前瞻性,及时跟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随着技术不断进步,一些新兴的文化交易形式如数字文创产品交易、元宇宙虚拟空间运营等不断出现,现有法律往往难以有效调节,因此急需制定相应的新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另外,对于现行法律在适用中暴露出的漏洞和不足,也要及时予以修复完善。比如,增加对文化领域特殊纠纷类型的规则指引,明确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司法判决更加统一规范。
最后,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重视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配套,为文化交易活动营造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体系。
(二)加强行业自律
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也是确保《民法典》在文化领域得以良好适用的重要一环。单纯依赖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往往难以充分体现文化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因此急需文化行业自身构建起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各文化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交易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这些规则应当明确相关从业者的权利义务边界,规范交易行为,并设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契约双方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推广合同文化和契约精神,引导会员端正交易理念,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的形式,分析合同履行中的得失,以案说法、以案释理,从而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促进行业内养成良好的诚信守约习惯。对于一些违规违约行为,行业协会也要秉持无禁区、全覆盖的原则,敢于亮剑,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严惩违规者,从而有力震慑行业内的失信行为,确保行规行约[5]。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合规经营。
(三)注重纠纷预防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并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对于文化领域的相关主体而言,预防合同纠纷比事后解决更为关键和重要。
在合同订立环节就须高度重视。首先,相关主体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对于重大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把关,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方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履约过程存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化解,控制风险并在萌芽状态扼杀。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监督,争取在公正客观的环境中化解分歧。再者,完善中介服务也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专业的交易中介机构能够为各环节提供法律支持,避免出现失误和纰漏,并在发生分歧时提供专业调解。各方可通过中介平台开展交易,规避许多不必要的风险。最后,相关方还需不断提高交易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合同法治和诚信意识教育,培育良好的合同文化理念,有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四)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难免会发生,因此,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同样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探索在文化领域建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由相关专家组成调解员队伍,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文化交易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大力推广文化领域的仲裁机制,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建立文化专业仲裁庭,由熟悉文化法律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提高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文化法治培训,提高审理文化纠纷案件的能力水平,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只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行发展,才能更好地化解文化领域的合同纷争。
(五)重视人才培养
确保《民法典》在文化领域的良好适用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撑。因此,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至关重要。一是要在法学院校加大文化法治教育力度,开设文化法律相关课程,培养熟悉文化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文化法治培训,提升审理文化纠纷案件的专业能力。三是鼓励文化从业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大力培养文化法律服务人才,支持文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
结束语
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文化交易活动将日益增多,《民法典》在文化领域的适用问题必将进一步凸显。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完善涵盖文化领域的合同法规则,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同时,要充分发挥文化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针对文化交易的特殊性,要注重纠纷预防教育,增强相关主体的合同意识。并积极探索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提高合同纠纷解决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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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卫萍,严静,王建华.文化产业发展需求下文化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确立的思考[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50-56.
作者简介:余承渊(1975— ),男,汉族,福建建瓯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