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突出“七个聚焦”,其中之一就是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把过去收入增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人口、医疗等民生相关的论述都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决定》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到“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回应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期盼。
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解读:
第一,“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全新表述,具有顶层设计、综合配套和激励相容的突出特点。对全社会来说,最适合的替代水平生育率是2.1,但在每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环境下的家庭选择未必与此一致。研究表明,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家庭的理想生育数量也是两个孩子。但实际上,家庭总会面临各种条件约束。
当前我国生育率水平极低,意味着社会目标和家庭意愿出现了偏离,根源是激励的不一致。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突出了激励相容的特点,说明我国人口政策正式转向鼓励生育。过去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生育,以管为主,实行的是限制生育政策,而后逐步取消生育限制,并越来越具有鼓励性,但从未明确我国的人口政策是鼓励生育。本次《决定》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宣示,其表述具有前所未有的鼓励性、激励性。
第二,“生育友好型社会”强调政策整合,以更好发挥应对少子化、老龄化挑战的改革效应、综合效应。《决定》提出,应对少子化、老龄化是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重点。“十四五”期间强调的“一老一小”,并不是只管老或只管小,而是既要管老也要管小,并且将“一老一小”的中间年龄段也都包含其中。《决定》非常明确地强调,人口支持和服务政策要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
也就是说,解决生育意愿问题的关键在养育阶段,但不仅止于养育阶段;解决养老问题主要在老龄阶段,但也不仅止于老龄阶段。理解人口学的诀窍,就是要从人口回声看人口转变。因此,预期的未来人口结构需要从早计议、从长计议。所谓“三岁看大,七岁看老”的新解就是,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老有所为、延迟退休问题,都应该从养育阶段统筹谋划。
《决定》提出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相关问题在社会科学中被表述为“社会流动”问题,社会学称之为“社会流动理论”或“社会分层理论”。在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社会流动问题非常重要,也非常有针对性。过去大家常讨论“中等收入陷阱”,似乎只要跨越这个门槛就可以解决发展中的很多问题。但笔者更倾向于使用“门槛阶段分化”这样的概念,因为在跨越门槛的前后阶段上,国家之间通常会产生分化,有些国家会继续发展,有些国家则陷入停滞甚至出现倒退。而伴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分化,国家之间也会出现社会流动性的分化。比如“拉美现象”本质上就是增长分化及其引致的社会流动性分化。
一般认为,社会流动有两大支柱,一是市场机会,即经济增长带来就业扩大和收入增长,形成绝对社会流动;二是实施再分配类型的社会政策,促进相对社会流动。在居民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较大。在高速增长时期,作为社会流动第一支柱的市场机会非常丰富,帮助实现大规模就业和大规模人口流动,保持着必要的社会流动性。而随着经济增速减缓,社会流动的第二支柱即社会政策的作用,变得日益不可或缺。
《决定》提到,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这一表述的内涵十分深远。随着我国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越来越需要基本公共服务来满足。也就是说,在当前发展阶段,人民生活品质不仅来自家庭收入决定的生活消费支出,而且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质需求越来越强。从各国现代化共性来看,无论是瓦格纳定律还是丰裕社会理论,都揭示出随着发展阶段提高,一国公共品质边界不断向外拓展的基本规律。
如今,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已拓展到全生命周期的七个“有所”等方面,即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决定》强调“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和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为原则的最新表述。这里,需要着重把握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要按照更加普惠的思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设全国统一社保平台、健全社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以及建立和完善覆盖重点人群、就业人群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发力。
科技迅速发展必然带来社会流动性环境的变化。例如,就业被机器和人工智能替代不可避免;就业的流动性也会提高,使转岗和跳槽变得更加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障对象的识别难度大幅度提高,譬如很难识别谁是懒汉、谁不是懒汉。此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更具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越来越成为必然和必要。
第二,要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协商等制度形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
劳动力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凝结在人身上的生产要素。因此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和劳动条件等,并非简单地由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而是受到劳动力市场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决定》特别强调要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护问题。
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福利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剩余价值就会形成,就出现了剥削,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此,北欧的福利国家建设从一开始就尝试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化和普惠化,也可视为一种适合新阶段的劳动力“去商品化”做法。
第三,要消除妨碍社会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方面的改革也是中国独特的制度潜力所在。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保持社会流动的根基,劳动力有效配置是充分就业的前提,因此《决定》特别强调“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人口区域增减分化现象,是人口发展新常态的表现之一。《决定》特别强调要把握人口流动的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实际上,人口合理流动制度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也是高度一致的。
(摘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