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法律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24-08-03 00:00:00梁蓝匀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5期
关键词:过劳死认定标准法律规制

摘要: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居民的收入水平、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在持续提升和改进。这一进程确实为劳动者带来了利益。然而,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增加了人们的生活和竞争压力。为了维持家庭生计,许多劳动者不得不频繁加班,这导致自愿加班成为常态,从而使“过劳死”现象日益普遍。为此,应建立“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完善“双工+48小时条款”,确立“过劳死”的认定程序;同时,应更公正地平衡劳资关系,并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确保受害者获得法律规定的均等救助。

关键词:过劳;过劳死;认定标准;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4)01-0108-05

引言

近年来,“过劳死”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尽管我国尚未完全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但学术界对于“过劳死”现象的讨论日趋深入。尽管全球范围内对于“过劳死”的研究存在显著差异,但普遍认为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缺乏,且对“过劳死”的定义尚未形成国际共识。本文基于广泛的文献查阅,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在“过劳死”法律规制方面的各种观点。

一、域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理论领域,针对“过劳死”法律监管的研究已经有了显著进展。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对“过劳死”的定义、其法律属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探讨。

研究表明,在中国,对于“过劳死”这一现象的医学研究明显超过了法学研究。多数学者倾向于以医生职业为例,进行医学上的定义和分析。而在法学方面,该问题仍旧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并未发展成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从国内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有关“过劳死”的文章总计不超过500篇,其中医学和社会学文献占了相当比例。在1991年至2018年期间,法学界对“过劳死”主题的研究文章仅发表了大约175篇。

近年来,法学领域的学者们逐渐开始探索“过劳死”的问题,特别是在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相关研究文献显著增多,年均发表约 20篇。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议题,学术界的关注不断增加,研究成果初步显现。学者们在定义“过劳死”、探讨其法律属性以及完善立法和司法层面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理论观点。王全兴和管斌合著的《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等著作以及龚平和李健所著的《论“过劳死”的法律性质》等论文,都充分展示了这一趋势。这为对“过劳死”现象的深入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并为未来针对“过劳死”的法律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过劳死”概念的界定

最初,“过劳死”的研究着眼于医学和社会学,以明确其定义。随着研究范围的逐渐扩大,一些学者转向从法学的视角探讨此问题。本文基于法学视角,梳理了众多学者对“过劳死”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

根据学者谭金可(2017)的研究,法学领域中的“过劳死”与医学上的过劳引起的猝死不同。他指出,这种“过劳死”是劳动者由于长时间工作和高强度压力导致的极度疲劳,进而引发急性循环系统疾病,最终致死。谭金可:《论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另一方面,学者王全兴和管斌(2001)提出,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规定,让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工作,这也可以导致“过劳死”。 王全兴、管斌:《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律师世界》2001年第5期。

各位专家从多个视角对“过劳死”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一致指出了“过劳死”是雇主不适当的雇佣行为及由工作导致的不当结果。确定“过劳死”的定义是研究此类法律问题的起点。

在中国,对于劳累过度致死的研究,通常涵盖医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的不同视角。在这个领域的早期研究中,专家们首先从医学的角度来定义这一概念,主要从中医和西医两个不同的视角来探讨。在西医领域,上海交通大学的杨菊贤教授是一个杰出的代表。他的观点是,劳累过度致死是由于劳动者过度工作和某些心血管疾病的共同影响所致。杨菊贤、卓杨:《“过劳死”的发生和预防》,《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6年第7期。周天寒,来自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知名中医学专家,也提出了对“过劳死”的见解,他提出,导致突然死亡的原因与人的身体状况有关。周天寒、陈琮:《论中医学中“过劳死”》,《河南中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随着学者们更深入地研究“过劳死”现象,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关怀教授的看法是,这种现象是因为雇主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导致员工没有足够休息时间,最终导致死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的彭光华教授的观点,当雇主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让员工持续在过度时间和强度的工作条件下劳作时,这样不合理的雇佣方式会导致像“过劳死”这样的劳动灾难的出现。

值得强调的是,多数学者共同指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雇主的非法行为与劳工的过劳死之间应当有着明确的因果联系。这个“因果关系”的问题可能会在劳动者寻求救济时构成障碍,因此,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这一点。

(二)“过劳死”法律性质研究

学术界对于“过劳死”的法律界定持有多样观点。郑晓珊教授(2020)提出应将“过劳死”涵盖在工伤保险范畴内,视为一种职业病,这一观点旨在探寻适合本土条件的“过劳死”救济方案。郑晓珊:《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构建路径》,《法学研究》2019 年第4期。相较于职业病要求的“职业性”与“有害性”,“过劳死”更多是对死亡结果的判断。庄洪胜:《职业病鉴定与处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第45页。另有学者则倾向于将“过劳死”归类为工伤。杨立新(2003年)的观点是,雇主强迫劳动者过度工作,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休息权,才致使劳动者的死亡。这种行为与劳动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定义,因此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立新:《“过劳死”引发纠纷-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容侵犯》,《检察日报》2004 年1月19日。在另一方面,敖卓和柳琦(2007年)提出了“工伤侵权竞合论”。他们认为,过劳死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包括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受害者或其代表有权在两者中选择,以便在工伤赔偿不足的情况下获得进一步的补偿。 敖卓、柳琦:《过劳死的法律防范和救济》,《华商》2007 年第3期。王泽鉴学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进行了分类,包括物权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契约等。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57页。他认为,作为一种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行为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雇主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的关怀教授提出,针对“过劳死”事件,对雇主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他强调,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惩处和震慑违法行为,还能提高雇主违法的代价。邓蕊在她的文章《探索‘过劳死’的法律救济方法》中,分析了在提供“过劳死”救济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局限性。她进一步论证了使用《侵权责任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确认“过劳死”属于工伤的基础之上,邓蕊创新性地指出一种与“过劳死”责任共存的理论。邓蕊:《“过劳死”法律救济途径之探索——以〈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鉴于“过劳死”同时具有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特性,我们可以选择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方式。其中的选择方式明确指出,在当前的工伤事件中,受害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同时选择两者。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关于“过劳死”的法律属性,学界持有多种观点,分别是将其视为职业病、工伤、侵权行为,以及工伤与侵权的综合考虑。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各自阐述了其见解的合理性。

普遍认为,劳动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调和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王全兴:《劳动法》(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26-131页。探索改善“过劳死”法律监管的途径,对于这一问题,众多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解决方案。以谭金可(2017年)的研究为例,他提议在“过劳死”法律治理方面采取全面的方法,包括预防、救济和恢复。在预防方面,关键是要改进工时管理,明确工作时间的界定,确保工时立法与工资支付之间的相互协调,同时需要加强对加班时间的限制。此外,还需要改善劳动定额制度,并提升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职场心理健康的法律保护。至于补偿和救济方面,应当建立分级的过劳救济机制。谭金可:《论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孙国平在2010年指出,频繁发生的“过劳死”事件揭示了现行法律在规制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在劳动基准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劳工伤害赔偿制度方面。孙国平:《“过劳死”的比较法思考》,《当代法学》2010 年第 1 期。为了解决这一法律问题,他建议重点改革工时制度和劳工伤害赔偿制度。孙国平进一步建议,通过加强集体谈判机制,实现劳工基础工资的实质提升,并建立一个坚固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还需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功能,确保工时和加班规定得到有效执行。这是针对职业健康康复领域,制定一套系统化、科学的法律规范的关键所在。在工伤赔偿领域中,将“过劳死”纳入法律,以此获得赔偿的关键点在于确立因果关系。尽管“过劳死”与长时间高强度工作之间难以直接建立因果联系,但至少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孙国平提出,运用客观的因果标准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2014年的一项研究中,郭晓宏探讨了日本对于“过劳死”的鉴定过程及其演变,并从中提取重要经验。他强调,解决“过劳死”的工伤认定问题极为关键,建议应该进一步阐明疲劳累积与死亡的关联,以此明确认定标准。郭晓宏:《日本“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立法及启示》,《劳动关系》2014 年第19期。此外,他认为工伤认定的重点也需要转变,从单纯的事故认定转向更加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事故认定,以提升标准的实用性和人性化。

以上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过劳死”的完善路径,如事前预防机制、事后救济层面,为我国的“过劳死”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路径。

二、域外研究现状

首先,需要界定国外对于“过劳死”这一概念的定义。关于“过劳死”的研究最初始于20世纪70至80年代的日本,当时“karoshi”一词首次被上畑铁之丞在其著作《过劳死》中提出。上畑铁之逞「过劳死的问题」劳动科学59卷(2004)。

国际上,除了日本外,其他国家也针对“过劳死”问题开展了理论分析,美国学者 See Jennifer Pirtle(2006)认为“过劳死”是劳动者过度劳动,从而对人体免疫系统、循环系统等产生影响,最终导致死亡。See Jennifer Pirtle,\"Stressing Yourself Sick,\"ABA Joural,(Sept 1992),p.40.

其次,审视工作与“过劳死”之间因果关系的标准。日本劳动省在1961年确立了一套标准,称为“异常负荷说”,其规定在死亡前的当日或稍早,如果工人的工作量和强度均显著高于常态,且这种过度的工作负担直接导致了死亡,这种情况下才认定为过劳伤害。1987年,又引入“过重负荷主义”标准,如果劳动者在发病前七天内因工作承受过度的心理或物理压力,进而导致死亡,则亦可被认定。日本后来规定,工作是疾病显著原因时,可判定为工作相关伤害。

在美国,对于“过劳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历经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标准:主观因果联系标准、异常压力标准和客观因果关系标准。其中,前两种标准各有其限制,而客观因果关系标准则更全面地考虑到急性和累积的工作压力给劳动者带来的精神损伤,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那些不满足前两种标准的劳动者的权益。 Glenn M.Troost,\"Comment: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Gradual Stress in the Workplace,\"U.Pa.L.Rev,847(1985).这一分析强调了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的不断优化,对保障劳工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过劳死”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建立“过劳死”的认定标准

建立“过劳死”的判定准则时,需明确界定“过劳”的含义,以避免主观偏差,确保以客观标准进行评估。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工作相关因素必须占有重要权重。这一认定可以通过工作因素的量化与质化分析实现平衡,即使用超时工作的标准来量化判定过劳,而当工时未超标准时,则考虑工作环境的质量因素(如高温、严寒条件、压力大的任务等),以此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

(二)完善“双工+48小时条款”

当前的工伤鉴定规则过分严格,特别是将疾病的发生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的“双工+48小时”条款,导致大多数因工作过度劳累而死亡的案例无法得到工伤保护。因此,在评估工伤补偿时,关键在于判断工作因素的主导作用。即使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之外,只要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占主导地位,就应将其视为延迟性伤害,以便纳入工伤补偿范围。郑晓珊:《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构建路径》,《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考虑到当前的法律状况,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关于“被视为工伤”的条款可以为“过劳死”提供救助。《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三)确立“过劳死”的认定程序

“过劳死”的识别不仅需要明确的标准,还需要相应的识别流程。从之前的讨论可见,应将“过劳死”列入工伤救济范围内。因此,我们可借鉴工伤识别的流程,来构建“过劳死”的识别流程。而且,由于“过劳死”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识别过程应具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需要根据其特点构建合理的识别流程。

结语

“过劳死”问题对个人健康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显著影响,同时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多方面涉及的社会问题,“过劳死”涉及医学、法律、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不同学科的专家们从各自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目前,相关的立法尚未形成,导致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在法律规制方面,我国当前建立的法律规制体系尚需完善,逐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对于“过劳死”等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部分原因在于理论和能力的局限,未来的研究应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休息权方面。同时,法律应更公正地平衡劳资关系,并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确保受害者获得法律规定的均等救助。

The Current Research Status of Legal Regulations on Death from Overwork: A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LIANG Lan-yun

Abstract: Currently, China is experiencing a period of rapid development, accompanied by significant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 Residents' income levels, healthcare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infrastructure, etc., ar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is process has indeed brought benefits to workers. However, rapid economic growth has also intensified market competition, increasing the pressure of life and competition on peopl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livelihoods, many workers have to work overtime frequently, leading to voluntary overtime becoming the norm, and consequently, the phenomenon of \"death from overwork\""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mon.To this end, a standard for recognizing \"death from overwork\"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dual-job + 48-hour clause\"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 formal procedure for the recognition of \"death from overwork\" should be instituted. At the same time, there should be a more equitable balance in labor relations, and it should be ensured that victims receive the legally mandated equal assistance in the event of a work-related accident.

Key words:overwork; death from overwork; determination criteria; legal regulations

作者简介:梁蓝匀,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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