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智慧讯问”模式探索

2024-08-03 00:00:00邵会敏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5期
关键词:侦查大数据

摘要:当前传统审讯方式存在嫌疑人底数难以掌握,团伙案件审讯效率低等难题。且高度依赖办案民警讯问经验、技巧及侦查证据,难以高效高质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真实可靠的口供证据。大数据背景下“智慧讯问”模式则可以大大改善上述问题,并已经运用于实践。在探究大数据背景下“智慧讯问”模式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大数据背景下“智慧讯问”模式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加强公民信息安全保护,同时强化对该模式的应用保障,构建专业化队伍及人才培养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智慧讯问”;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4)05-0085-05

一、概述

(一)大数据概述

对于大数据,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数据集大到足以在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方面大大超过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能力。①大数据有5个特征,首先是多样性。大数据的多样性意味着数据的类型和来源是多样的。数据可以是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的表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像、视频、HTML页面等。第二是大量。大数据量指的是数量巨大的数据。第三是速度。大数据的高速是指数据的快速增长和处理。每天,各行各业的数据都显示出指数级的爆炸性增长。在许多情况下,数据是时间敏感的。例如,搜索引擎需要在几秒钟内提供用户所需的数据。面对海量数据的快速增长,企业或系统必须快速处理和响应。第四是低值密度。大数据的低价值密度意味着在海量数据源中只有很少有真正价值的数据。许多数据可能是错误的、不完整的和不可用的。总的来说,有价值的数据在总数据中的密度很低,而细化数据就像海浪中的淘沙。第五是真实性。大数据的真实性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代表数据的质量。②

(二)大数据引发的警务变革

大数据使警务工作更加高效、方便、规范化、专业化。③例如,“十三五”期间,贵阳公安始终坚持以大数据的理念和手段解决社会治理问题,④引领警务改革方向,牢牢把握贵阳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实验区核心区域的战略优势,善于创新,敢于突破,敢于变革,在大数据的指引下,形成了“态势分析、情报研究判断、预测预警、指挥调度、治安防控、综合作战、精准攻防”的扁平化、可视化警务运行体系和警务工作模式。

(三)“智慧讯问”模式概述及研究意义

“智能讯问”模式立足于实现快速报案、侦破案件、更准确、更快地打击犯罪的根本出发点,立足于为公安执法办案部门服务。运用现代智能侦查手段和科技手段,将现场报案、讯问人员与相关资源平台紧密结合,通过整体联动实现各方面资源共享,实现案件快速报案、侦破,更好更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相关方人员的基本利益。

“智能讯问”模式包括支持系统和六个智能讯问应用系统,即人工智能辅助讯问系统、远程讯问系统、面对面智能讯问、公安司法快速审判平台,监狱惩教对话和行政快速处理平台,与已建成的智能案件受理系统联合建设。支持系统包括远程音视频系统建设、智能语义分析系统建设、微表情识别系统研究。参见孙经纬:《微表情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4期。

二、当前讯问“智能化”水平研究

(一)智能化讯问成功经验——以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智慧审讯”系统为例

审判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目前,传统的讯问方式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数量难以掌握、团伙案件讯问效率低等问题。高度依赖办案民警的讯问经验、技术和调查证据,难以有效、高质量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可靠的口供证据。在大数据背景下,“智能讯问”模式可以大大改善上述问题,并已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例如,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一大队开发了“智能讯问”系统,该系统集成了省公安厅警云和当地大数据平台的38种数据,并结合云计算、语义分析、语音识别、人脸识别、非接触式身体识别等技术,实现对整个讯问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人员档案的自动采集,有自动判断供词真实性、智能推送讯问问题等9项功能,生物标志实时监控,帮派成员供词实时交叉确认,关键证据点自动验证,笔录语音转录,统一指挥讯问,移动讯问笔录,有效解决了传统讯问信息掌握有限、口供真实性难以识别、串并联讯问复杂、重要讯问点错漏、问题讯问滞后、记录质量低等问题。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面对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智能讯问模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国家安全和数字司法建设。“智能讯问”运用现代智能侦查手段和科技手段,将现场报案、讯问人员和相关资源平台紧密结合,通过整体联动实现各方面资源共享,实现案件的快速上报和侦破,更好,更快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讯问各方人员的根本利益。

(二)“智慧讯问”存在的问题

1.公民信息安全在大数据讯问中存在挑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或识别自然人或将自然人的活动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分开的各种信息,参见徐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将入罪》,《党的生活(河南)》2017年第12期。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和通信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财务状况、追踪行踪等。通常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庭审阶段的证据调查、辩论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阶段,以秘密性为原则。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过程仍属于国家秘密。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电话、视频等远程讯问,针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在现今自媒体较为发达的背景下,被讯问人、被调查人通过录音、录像、截屏等传播散布案件信息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以往,通过大数据询问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2.证据有效性受到质疑

数据收集库对证据有效性有着重大影响。一些大型数据库只是一种包装,数据没有得到扩展。他们没有一个大的基地。同时,采集精度和应用精度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多维数据逻辑中,数据的“来源”为数据提供了无与伦比的固有优势。有必要找到大量的原始数据,以便对结论有足够的说服力。

数据采集质量对证据有效性影响。反映数据价值的前提是保证数据质量。质量没有100%保证的数据很难反映业务价值。如果我们基于这些有问题的数据进行决策支持或业务处理,我们将得到灾难性的结果,使数据用户对大数据失去信心,误导决策,甚至产生有害的结果。

另外,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疲劳讯问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排除疲劳讯问获取的非法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疲劳讯问情况。多年来,立法机关和学术界为防止刑讯逼供做了大量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文本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侦查讯问方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减少了硬讯问手段。然而,近年来也发现有更多的软性手段,如疲劳试验、夜间试验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用智能讯问技术,但应坚决排除疲劳审判等方法获取的非法证据。关于疲劳讯问问题,理论上几乎没有分歧,应当排除从疲劳讯问中获得的非法证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也明确规定不能从疲劳讯问中获得的非法证据,中国是缔约国之一,应予以遵守。

3.亲历性认识受到限制

远程提审、询问通常被视为正常提审、询问的补充。在观念层面,普遍认为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于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在侦查、调查活动中,侦查、调查人员与被侦查、被调查对象之间的近距离观察更为重要。在心理学应用层面,微表情心理变化对于加强侦查、调查人员的现场控制力有明显价值,而远程提讯、提审,因为物理场景变化、信息传输可能延误等原因,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对于被侦查人、被调查人的感知、控制都受到明显负影响。

4.适用原则和范围不明确

目前,通过公用互联网、社交软件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讯问,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机关之间的远程提审讯问之所以能够推进,除了部门之间的共识之外,还得益于应用层面组织体系内的强组织性、调动性、服从性。相比于羁押远程讯问,那些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软件配置、硬件架构上均存在多方面的难题。

5.法律文书签署相关规定不完善

远程视频讯问中对于认罪书与宣誓书的签署相关规定不完善。目前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断普遍,参见金磊、杨华:《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应用与价值——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调研报告》,《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3期。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轻刑罚的关键就是是否属于坦白从宽的情形,与讯问活动密切相关,其中就需要嫌疑人签署认罪书,但是在远程视频讯问情况下,自愿认罪同意书的签署需要进一步进行专门性的规定。

三、构建“智慧讯问”模式

(一)完善相关工作细则

1.加强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

加强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在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重新定义有待明确,但目前,一些公众认为,人们必须放弃一些人权所承认的隐私。因此,隐私保护将与大数据的效率达到一定的平衡和兼容性。如果隐私标准过低,可能会走向数字极权主义,扼杀社会的活力,耗尽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难以长期持续。如果人权标准太高,就会压制发展能力,在信息经济时代落伍。只有平衡的标准才能在社会活力和大数据进化效率之间达到最佳状态。人们也可以转移部分隐私以换取生活的便利。利用公共安全和行业信息大数据进行跟踪调查,是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的。这并不意味着收集的大数据不会被滥用。

2.加强证据有效性

首先是改善公众听证会。以公开促进正义,以听证赢得公众信任。审讯的合法性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得到验证。比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援助律师等代表应邀出席了听证会,对案件进行了评估,主管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在案件调查结束前,严格核实检察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参见钱楷:《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天津检察》2017年第5期。 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执行重大案件讯问有效性验证的当值律师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现两地的远程连接、远程视频和无缝链接。将智能起诉要素融入讯问合法性验证,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实现检察院听证室与看守所讯问室的同步在线听证。刑讯逼供期间,检察官将在刑侦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等询问,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出示相关材料,供犯罪嫌疑人查阅看守所的体检记录、登记等。参见朱琼宇:《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路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远程视频听证会使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直观地评估案例。

3.提升办案人员亲历性认识

提升办案人员亲历性认识,推动公安机关“三字决定”与“执法记录意见”相结合,落实巡逻支队“接收、查询、评估、处置、处置”5个基本流程和“全案、严防、严防、慎言慎行、妥善安置、引导舆论、多请示”六项基本要求的“5+6”新机制,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核心要求融入到各项具体执法活动中,警察执法过程得到规范和监督,执法形象得到新的提升,执法满意度得到大幅提升。另外,远程提审和远程庭审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同步刻录保存,具有实时录播、后续点播功能,切实提高司法办案人员亲历性,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远程视频讯问的适用原则和范围

明确远程视频讯问的适用原则和范围。从协助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来看,只要远程视频讯问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案件类型如何,原则上都应该用尽,但在诉讼阶段和当事人的国籍、身份等方面,应当受到以下三种情况的限制:一是不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发现非法取证,或者不能形成合格的远程视频讯问记录;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且有法定代理人或适当代理人在场。三是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影响司法公正。

5.实现律师全覆盖

实现律师全覆盖,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核实听证会期间,当值律师与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嫌疑人通过远程视频直接沟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主管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当值律师意见后,应当附笔录。比如,为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台山市司法局联合设立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当值律师为检察官提供建议,以验证重大案件审讯的有效性。实现在岗律师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全覆盖核查,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

(二)加强“智慧讯问”模式的应用保障

1.增强民警应用“智慧讯问”意识和应用能力

提高民警运用“智慧讯问”的意识和应用能力,继续深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升级改造,在智能整合、功能拓展、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等方面下功夫,扩展智能辅助系统功能,聚集数百万记录资源,形成全覆盖的记录类型模板,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参见黄子佳:《大数据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研究》,《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3年第10期。用硬件强制软件,用智能提高效率,将智能执法支持延伸到每一位警察。

2.构建专业化队伍及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倡导以身作则、以身作则的理念,通过参加职前基本法律考试,有效夯实警察执法的理论基础,对警察举报的刑事案件进行职前档案评估,将标准化执法课程贯穿公安教育培训轮训全过程,显著提高执法主体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进执法突出问题挂牌整改和人才培养机制,量化问题案件责任,强化工作问责,量化案件和责任到人,迫使执法主体能力有新的提高。

Exploring the \"Smart Interrogation\" Model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SHAO Hui-min

Abstract: The current traditional interrogation methods face challenges such as difficulty in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background of suspects and inefficiencies in handling gang-related cases. These methods heavily rely on the interrogation experience, skills of the investigating officers, and investigative evidence,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efficiently and effectively break through the psychological defenses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obtain truthful and reliable confession evidence.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the \"smart interrogation\" model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se issues and has already been applied in practice. 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smart interrogation\" model in the big data era, it is necessary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this model. This can be achieved by refining relevant operational guideline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enhancing the application support for this model. Additionally, there should be a focus on establishing specialized teams and a talent cultiv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big data; smart interrogation; investigation

作者简介:邵会敏,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

①参见Al-Sai Z A, Abdullah R. Big Data Impacts and Challenges: A Review//2019 IEEE Jordan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o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JEEIT). IEEE, 2019,pp.150-155.

②参见陈闽韬:《浅析大数据特征》,《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版》2017年第12期。

③参见王超、宋向嵘:《美国警务大数据: 实践进展, 风险议题与政策启示》,《图书与情报》 2019年第39期。

④参见曾凡诚:《论用大数据和互联网+促进公安出入境管理——以贵阳市公安出入境管理为研究视角》,《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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