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2024-08-03 00:00:00马立民宋梅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5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

摘要: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应聚焦知识性、经济性和自主性的内在逻辑。服务经济法治实践和人才培养是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任务,以当前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运用领域法的思维,在部门法的基础上,构建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机社会相统一的经济法治实践机制和格局。建构中国自主的会计法学知识体系要坚持公私兼顾,以公为主的核心理念,要以追求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为遵循。中国自主会计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要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基础,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构建体现经济性、社会性和规制性三个特征的会计法学主体体系和会计法学客体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学;会计法学;知识体系;中国自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4)05-0033-06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论断和战略任务,全面阐释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①为新时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23年2月“两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构建我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关系到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的成效。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应当成为构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研究内容。本文对中国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特征、建构的目的和方法进行探讨,以会计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为例,尝试提出我国自主经济法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案。

一、何谓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自主经济法学体系包含中国自主、经济法学和知识体系三个部分,这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清晰地构成了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应聚焦的知识性、经济性和自主性的内在逻辑。

第一,是知识体系,而非是知识点。知识点是知识的最小单位,在法学教育实践中一般是教科书上或者考试中的具体知识,具有独立性、分散性的特点。知识体系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学技术名词,是描述特定专业知识总和的概括性术语。参见《管理科学技术名词》第1版。知识体系是知识点的集合,当然并非简单的聚合,而是具有内在逻辑性的有机组合。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并非抛弃现有舶来的法学概念、理论或者具体的法学知识点,而是一方面聚焦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的提炼;另一方面侧重于构成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原则、框架的重塑,前者属于“法学方法论”我国在引入德国法概念后,尤其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著《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传播,对此名称、用语逐步约定俗成,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不只是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而是专注研究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的范畴,关注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后者是对中国自主经济法学所根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土壤以及法律制度体系的抽象概括、条分理析和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包含知识化和体系化两个阶段,一般而言,知识化是基础,体系化是知识的梳理累积结果。同时,体系化也会产生“吸虹”效应,知识体系的运行会将各种信息和数据转化为知识而纳入体系,进而形成体系的自我建设。自主知识体系是自主学科体系、自主学术体系和自主话语体系的基础,因此,此论断不仅表明了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价值,也为中国自主经济法学体系构建提供了目标和路径。在学科搭建、学术研究和交流探讨中实现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第二,是经济法学的,而非是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和当下的学科体系划分中,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基本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两失灵”经济法学理论学派的逻辑中,经济法先后对两个部门法学形成超越,一是市场失灵,形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超越;二是政府干预市场失灵所发生的政府失灵,使得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超越。因此,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与民商法学知识体系和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在以问题为导向的经济法治研究和实践中,需要淡化部门法思维,强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交叉融合,在交叉合力化解纠纷和矛盾中,更要厘清各个部门法的特点、功能及独特的价值追求。但是,从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视角,在部门法框架中探讨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直面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与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是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内容,不容回避。在民商法抽象平等调整法的基础上,经济法更注重具体差位调整,这就决定经济法更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更要深深植根于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之中。在复杂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提炼经济法学知识并将其体系化,这就更加需要对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知识体系之间关系的研究。部门法视角下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是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内核,是经济法学界的主体责任,也是中国法学界的整体重任。

第三,是中国自主的,而非引进外国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是指经济法学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更具有指导中国经济法治实践的特性,因此,立足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中国法治需求,是构建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和显著标志。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的特性,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更能反映这一点。在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学极具开放性,反映差异的国别性和共性的国际性之间的关系更加鲜明。尤其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全球化加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步伐加快,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尤为迫切。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一个不能解决本国本民族问题的制度和理论知识体系,如何能够对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治理提供解决方案?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内在特性,在经济与法的关系中,经济法部门与经济的关系更为紧密,从国际间经济与法的关系方面看,经济法的民族性国别性和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性的关系更为显著。如何处理国别本土性和他国借鉴之间的关系尤为复杂。作为新兴法学学科,虽然美国早在1890年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展开主要在德国等欧洲国家,始终没有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另外,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阶段有别,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各异,因而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亦不尽相同。张守文:《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因此,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要立足我国现实,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回应我国社会关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保守自闭,摒弃一切外来经验,杜绝任何借鉴。也要吸纳国外法治文明成果。

二、面向经济法治实践的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向经济法治实践是构建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路径,在此路径下,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任务、内容和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一,服务经济法治实践和人才培养是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任务。“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不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何星亮:《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现实意义》,《人民日报》2017年6月5日,第16版。必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就是要立足中国的法治实践,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回答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除了服务于法治建设实践这个根本目标外,更直接的是服务法治人才的培养,服务法治教育。优秀的法治人才是法治教育的成果,也是法治教育质量的保障。法治教育要“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只有立足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把握我国经济法治实践的特殊性,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构建中国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才能根本提升法治教育的质量,才能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人才。也只有源自中国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所武装的法治人才,才能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才能解决中国发展中面临的经济法治问题,进而才能向世界贡献中国的经济法治实践方案。而只有经过中国经济法治实践检验的中国自主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才可能成为中国对世界法学知识体系的原创性贡献。因此,经济法治实践和人才培养与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离开经济法治实践和人才培养这个任务目标和生发根基,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构建方向。

第二,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核心内容。中国式现代化首先是物质文明的现代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物质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经济法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如何构建“三有”法治实践机制,即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机社会相统一的经济法治实践机制和格局,是当前重要的经济法治实践难题。其中,尤其以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处理和调整最为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之后的经济法治实践中,进一步提出优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法治社会,逐步形成确立了有机社会为基础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经济法治实践目标。其中,在我们拥有强大政府经济管理力量下,对市场的关注又尤为关键。数字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的社会发展加速了经济领域的社会化、价值化、信用化、数据化和法治化进程,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们面临的是构建商品和服务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资本市场有机结合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经济实践难题(以下将商品和服务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资本市场简称为三层次市场),商品和服务市场主要是满足人们生活的最终需要;生产要素市场主要是满足生产的需要;产权资本市场主要是满足资源配置的需要。与之相应,我们必须构建公法、私法、社会法相结合的经济法治体系。在一般商品和服务市场领域,除了反垄断以及秩序性规制外,更多的是自由发展,要充分发挥私法自治的作用;而在生产要素市场领域,规制服务要保障生产要素的供给。在土地等自然资源市场和资金资本市场,规制要明确正面清单制,一般公私兼顾,以公为主,更多地发挥管理类法的公法性作用,在技术市场,更多的是私法自治,而在劳动力市场和数据市场领域中,更多的是发挥社会法的作用;在产权资本市场,规制要具体灵活,但更多的是负面清单制,公私兼顾以私为主。因此,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由反映商品和服务市场法治实践的法学知识体系、反映生产要素市场法治实践的法学知识体系和反映产权资本市场法治实践的法学知识体系等三个子系统知识体系构成。

第三,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实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较之前大不相同。要以当前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运用领域法的思维,在部门法的基础上,构建经济法学知识体系。首先,坚持问题为导向,这是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具体体现,是法治实践思维,法学理论、知识和方法从法治实践中来,服务于法治实践,并运用法治实践来检验,这既是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任务,更是基本方向和方法。其次,探索运用领域法的思维,领域法思维的实质是问题导向思维,如果作为一种法学研究范式,其所长在于方法,问题必须是面向某一法治领域整体的问题,因此,问题导向和领域法思维是密不可分的。在经济法治实践中,必须紧扣经济地区区域、产业行业、部门单位、环节链条等领域所产生的问题提出具体法治方案,与之相应,必须重视上述领域整体的法治实践、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但是,领域法思维下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难点在于领域的界定,领域界定不清,领域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失去了根基。最后,坚持传统部门法建设。部门法知识、理论和方法是人类法治智慧的结晶。传统部门法是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典范,必须坚持扬弃的辩证思维,坚持守正创新,尤其是在经济法学部门更是如此。相比传统的刑法、民商法等部门法,经济法学是个新兴的部门法,应该紧扣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对经济法学知识体系进行完善,但是,部门法学面临的难题就是法域之间出现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综上所述,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方法和路径是坚持部门法交叉融合的基础上,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探索领域法建设,构建服务经济法治实践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

三、中国自主会计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第一,构建中国自主的会计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要坚持公私兼顾,以公为主,追求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为遵循。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基础,会计法围绕会计信息质量,秉持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相融合的理念,沿着会计刑法、会计行政法、会计民法、会计经济法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体系。如在一般商品和服务市场领域,更多地满足交易的需要,会计核算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价值的市场化计量;在产权资本市场,可以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更多地用公允价值计量,满足会计核算主体整体价值计量、未来价值计量以及快速交易的需要;而对生产要素市场,在综合采取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更多地探索估值评价方式,满足对生产要素规制调控的需要,如土地等自然资源。在中国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是禁止交易的,交易的只是使用权,为了巩固和维护公有制土地制度,市场化下的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不能够更好地计量土地的价值。此外,劳动力和数据等涉及人格价值考量,市场化评价也有一定局限性,评价估值作为补充为妥。因此,构建中国特色估值体系应该与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相衔接。在上述基础上,提炼会计法学概念和理论知识。

第二,建构中国自主的会计法学知识体系的规范基础。中国特色的会计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要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基础,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会计法律体系庞大,法律层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外,直接相关的还有《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与《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等紧密衔接等;在行政规章层面,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外,还有金融、财税领域关于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此外,《刑法》中有5个条款涉及会计犯罪的规定。从部门法的角度,现行《会计法》《刑法》以及《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公法性质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也有关于民事责任的私法性质的规定。另外,在社会信用以及会计职责道德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道德惩戒、信用评价等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性质的相关规范。根据中国经济法治实践需要,积极促进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是构建我国自主会计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以及资本市场生态都与国外不同,所以,直接套用并不能完全和真实反映中国的实际,以会计估值规范的构建为例,构建合理的估值体系,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吴晓璐:《四方面构建中国特色估值体系,服务好中国资产定价》,《证券日报》2023年2月22日,第A3版。构建合理的估值体系首先要通过合理的会计计量作出评价。此外,中国特色估值体系相关的我国税收征管中,核定征收一般综合考虑会计核算基础上的交易事实,尤其在对股权交易征税中,核定征收和稽核更需要公平公正的估值和评价规范。与上述会计核算和计量需要相适应,会计立法中,尤其是未来《会计法》修订中,要兼容并蓄,为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评估评价留出立法空间,构建中国特色的价值会计计量和评价体系。在上述基础上,探索构建反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会计法典。

第三,会计法学教育中的会计知识体系构建。徐孟洲教授认为,经济性、社会性和规制性是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三个特征,他还原创性地提出,要通过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学主体体系、以资产和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学客体体系、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市场规制法学体系以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法学体系,建构中国式现代经济法学的体系。在会计法学知识体系中,经济性体现为会计价值计量,社会性体现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多方博弈性所要求的会计法公私兼顾的社会整体利益追求,规制性体现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政府干预。会计法学体系包括会计主体、会计监督主体以及会计信息使用主体等会计法学主体体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六要素以及会计核算行为、报告行为和监督行为等会计法学客体体系;包括适应现代化三层次市场经济体系的会计规制法学体系以及相关的现代化经济宏观调控法学体系,建构中国式现代会计法学的体系。当前,我国会计教育中所传播的知识体系主要源自国际会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没有充分考虑我国本土的经济实践,导致会计实践中很多难题无法解决。会计知识体系也应面对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构建交叉融合的知识体系。一是按照领域法治思路,吸纳会计领域的基本概念、运行原则和其他相关知识体系,如会计六要素、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会计假设、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以及变更,等等;二是对现行会计准则、解释以及相关报告规范、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吸纳改造,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数字经济下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会计监督和会计治理经验和惯例;四是会计法与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法以及与审计法、统计法等的协调;五是会计法与刑法、民法典、金融法的紧密联系。

会计法学是经济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会计的核心功能是反映价值计量和经济活动。其生成的经济信息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统计的合成会计信息是公私分配、个体交易、公私投资、公司治理、政府规制、中央调控的基本依据,会计信息是经济和经济治理体系的神经。在三层次市场体系中,有机联系是要求,脱节割裂需防范,重要抓手之一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维护和保持,只有高质量的反映价值的会计信息才是筑牢并防范三层割裂和脱离的坚韧纽带,因而会计法是一个范围宽广,多部门法关联、公私兼顾的领域法。因此,以中国自主会计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为代表的中国自主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任重道远。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digenous Economic Legal Knowledge System:A Case Study of Constructing the Knowledge System of Accounting Law

MA Li-min, SONG Mei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digenous economic legal knowledge system should focus on the inherent logic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autonomy. Serving the practice of economic legal governance and talent cultivation is the task of constructing China's indigenous economic legal knowledge system. Oriented towards the problems in current legal practice, employing the thinking of field law, and building on sectoral law, the knowledg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is constructed to unify the practice mechanism and pattern of economic legal governance with effective markets, proactive government, and organic society. Constructing China's indigenous knowledge system of accounting law should adhere to the core concept of balancing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with a focus on the public. It should follow the pursuit of balance between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the overall social interest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digenous knowledge system of accounting law should be based on accoun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ccounting standards, adhering to coordin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constructing both the subject and object systems of accounting law reflec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y, society,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economic law; accounting law; knowledge system; China’s indigenous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市场会计信息公权与私权共治法律机制研究”(19BFX165)

作者简介:马立民,法学博士,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教授,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副校长,硕士生导师;宋" 梅,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①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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