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主体是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最关键的内容之一。其分类方式对权限分配和保障制度的确立具有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的作用。根据“三分法”划分模式,能够清晰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参与力量的实践特点厦面临问题。《社区矫正法》让社区矫正工作趋向朗然,需通过法律阐释和实践分析,助力解决社区矫正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基于此,有必要建立以“权限-保障”为核心的优化路径: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限,完善社会工作者的保障,规范志愿者等辅助人员的介入门槛,保障我国社区矫正统一有序运行。
关键词:社区矫正;三分法;权限分配;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4-0101-06
社区矫正是帮助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者回归社会的轻刑化手段。作为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的处遇场域在社区,《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执行中的社区功能得到极大彰显:除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治理,也需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司法的辅助合作与投入。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背景下,如何对现阶段社区矫正主体类型、功能进行科学地界定,以解决当前的权限和职能混淆问题?社区矫正中执法人员的法律定位和执法权力保障是否与职责内容和工作风险相适应?专业社工参与已纳入明文规定,如何解决其权限未明和保障缺位导致的执业规范性、稳定性问题?如何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的门槛设置问题?我国在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将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立甚至在规模上超过监禁矫正的格局。打造高质量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是提升社区矫正质量的保障与核心。
一、社区矫正主体的内涵和“三分法”的提出
社区矫正实践中有多个种类的参与者,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社区矫正的执法职责(第10条);由社会工作者(具有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11条):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单位、学校(第12条)以及志愿者等(第13条)均为社区矫正的协助者和参与者。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社区矫正主体的内涵和分类的讨论也渐趋丰富。有学者认为接触社区矫正对象且与其发生一定关系的人员均为社区矫正主体。在访谈中,有实务人员认为社区矫正主体是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监督管理者、教育矫正者和帮扶人员。通过《社区矫正法》规定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不同程度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行为内容体现出的主体身份和权限,可将社区矫正主体分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执法人员和执行人员因是否具有执法身份而迥异,而工作的职业化、固定化则是区分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显著要素。
首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主要为司法行政机构中社区矫正管理指导部门的司法干事及公安监狱或社区民警等。此类人员为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即《社区矫正法》中多次提及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刑罚执行权,他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监管考察工作,并在矫正帮教过程中协调相关人员、部门开展有针对性地矫正活动,组织指导多元社会力量的参与。
其次,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心理矫正等具体工作的社工群体。他们通过司法局或者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拔招聘,作为直接参与人员,以专业性素养为特色,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指导下执行矫正方案。
最后,是范围广泛的社区矫正的辅助人员,既包括配合、协助完成社区矫正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学校以及其家属,也包括志愿者和拥有一定社会资源的社会组织等社会参与力量,他们协助执法人员和执行人员完成部分教育、安置就业等矫正工作。例如Z市Z区,共有153家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29类定时就业技能培训和326个定向就业岗位等等,构筑起安置就业帮教网络。
二、社区矫正主体的实践表达与现实困境
(一)执法人员:权限未明、保障缺位
在刑罚执行环节,机构建设和主体定位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作用,直接影响刑罚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制度实行方向和价值取向的体现。社区矫正的执行经历了从“警察行刑权模式”到“司法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各地区基本上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部分地区采用警察辅助。当前,社区矫正主体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角色定位和权限方面的困境。
1.执法权未明。当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基层人少责任大已成为显著现实困境,如z县部分辖区内部分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与在矫人员的比例达1:36。再者,矫正工作的职能不变、矫正执法人员产生机构发生了变化,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及权限与工作内容出现“失调”,显露出许多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短板,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权未明。只有明确执法主体,才能加强对罪犯的管理,不使非监禁刑罚的惩罚性“虚化”。
2.职责易混同。实践中,存在执法人员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与社区矫正工作视同,抑或将社工的职责工作与执法工作糅合并共同实施管理的情况。这两种工作对象的性质差异极大,若相混杂必然会影响两大主体的回归效果,加之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繁多,并非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都必须由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人员若不厘清自身身份与主导地位对应的工作任务,会直接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效果和单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现阶段,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中对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较为简略,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权责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对复杂现实情况时全靠个人理解,加重了社区矫正的工作风险和责任,将会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实施和效果。只有权限界定明确,才能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3.配套保障不足。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必要的装备,既不能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无法保障心理和教育矫治的顺利进行。在办公装备方面,部分基层司法所场所设施不足,并非都配备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训诫场所。如某乡镇司法所因场地及配备人员数量有限,只能安排在矫人员王某每周前往乡镇政府进行社区矫正思想汇报,周围邻居只知道他去镇政府却不知道他去接受矫正,均认为王某找到了新工作,鼓励其努力表现、早日提拔。再例如,基层开展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进行走访时往往穿着便装,在矫人员张某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着便装,认为其与配备专门制服的公检法人员不同而否定其执法权力,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访时拒不开门。
(二)执行人员:缺乏规范性、稳定性
社区矫正执行的关键在于依托社区,通过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社区的社会控制作用。应通过联合司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志愿者进行协同治理,从而将国家层面的执法活动和社会层面的服务矫治活动相融合。
1.社工服务购买的规范性不足。社工组织是专业化社会团体,为了整合资源、加强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协同治理模式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逐渐演变为社会工作者遴选的主要方式。此类服务招标的运行模式与商品、项目招标一致,采购程序缺乏专业区分度和完善的竞争机制。近年来已开始出现社工专业服务招投标平台,但从L区司法局的采购实例来看,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准人资质过于宽泛。除了和其他类型投标者一样满足《政府采购法》资质要求之外,只要具备社会工作类的两类注册登记证和良好税收历史即可,社工作为要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直接接触并执行管理教育等工作的专职执行人员,工作职责具有严肃性,而准人资质宽泛、缺乏过往服务评估记录等程序的不规范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二是缺乏统一且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社工服务采购活动的监管和评估方式具有过大的自主性,《服务需求评估》《年度服务计划建议书》和《服务指标建议》均由服务承包方于竞标时预先出具,虽然社工服务专业性较强,但应当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活动相配合,法律规定社工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当前非营利社工组织暂未发育成熟,不应脱离帮教实际单方面直接制定《服务需求评估》,对于评估方式存在标准和理解不统一,使执行和反馈存在差别。
2.社工参与的稳定性问题。稳定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以H省Z市为例,该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平均年龄25岁,从业三年以下占91.6%。由此可见,社工岗位的流动性强,队伍缺乏稳定性。从人员身份类型上看,多数社工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对待遇期待高、职业想法多,又多为合同制,工作年限较短,虽然人员更新速度快,但也只是短期上解决社工短缺问题,还会加重培训压力。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可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连续性,社区工作者队伍不稳定易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工的衔接不畅,交接管理工作一旦出现断层,将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其次是专业定向服务的稳定性。部分地区实行机构轮岗,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中心工作安排,分配到辖区内其他司法所,不同岗位会有不同的情境和工作要求,需要进行矫正工作交接,可能会影响到对原司法所内社区矫正对象的持续性管理跟进,造成资源重复投人浪费的风险。
(三)辅助人员:准入与保障规定模糊
在社会参与模式下,社区矫正需要吸收教育工作者、医生、心理咨询师等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这些企事业单位人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的辅助人员在参加社区矫正时,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此种形式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身份较为复杂,存在辅助人员因专业程度不够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不合法的风险,社区矫正的依法顺利进行需要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相联系,作为引导和沟通桥梁的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现实存在的人员类型多样而门槛规范模糊下的类别选择问题,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1.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系统保障尚付阙如。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法》和《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均有专门规定,但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系统化规定尚付阙如。原则性规定在细节方面的模糊化给予了地方基层在法律内的开阔空间,但是也容易导致社区矫正效果的良莠不齐,门槛和类型的不规范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上看,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按照无偿自愿的原则参与到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主导、执行人员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中,协助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解决困难等活动。但是,由于志愿人员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不受矫正机构的强制性管理,可能也没有机会接受正规培训,因此其专业性水平将直接影响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参与程度,自愿程度影响参与效果。
2.特殊辅助人员介入门槛设置问题。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的司法属性,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管理,而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特殊的服务和教育,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机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教育培训等。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根据每个人的家庭、邻里、朋友圈,做针对性地教育帮扶。大众所熟知的志愿者多为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员、医生和教育工作者,由于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空白,各地区也鲜有针对志愿者身份类型的限定和介入门槛。虽然志愿者本身是不限职业和身份的,但是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应与普通的志愿者有较大的区别。社区矫正志愿者本身应是“好的行为榜样”并且具备“文化教育、职业培训或技能类教育的能力”,能够做到“支持、交往、关怀和倾听”在矫人员。再者,由于惩罚性是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志愿者作为直接接触在矫人员的辅助人员,特殊主体的合适性有待进一步考究,对于多元化的主体需要较为严谨地介人制度进行规制。
三、基于“权限-保障”的路径优化社区矫正主体
(一)明确执法人员的定位和权限
要建立社区矫正法律体系,首先要明确规范执法人员的定位,有必要结合四项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畅程度的自变量,对执法人员的权限问题以及保障配备问题进行分析。
1.明确其对于社区矫正行刑职责的专职性地位和“执法权”的权力归属,修补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缺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唯一拥有社区矫正执法权的专职国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法》中是“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突出的专职性和专业化,但仅在第10条在枚举式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时,统一归结为“执法职责”。因此,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直接明确执法权的方式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力未明问题。这样不仅便于工作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维护个人权利,也能够让社区矫正对象和社会公众更加信服非监禁刑的执行。
2.制发权责清单,解决社区矫正法律授权空白问题,确保非监禁刑罚执行依法进行。在职责规范方面,需要进一步梳理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关键节点的程序运行规范。例如调查评估环节的时限,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和收监的文书的制作,相关部门在人矫、解矫、收监执行等阶段的协作职责等,以保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从规范社区矫正机构权力清单的内容上看,除了界定工作人员的权力之外,还要界定不同社区矫正参与机构的权力以及上下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力,通过划分权力类型和行使边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和对接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时间节点和形式效果可以划分为矫前的调查核实权:矫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行踪进行监督管理的审批权、执法裁量权以及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表现情况好坏而撤销缓刑或者建议减刑等五项提请刑罚变更权和终止矫正权。
3.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人员起到的是高屋建瓴的规划与组织作用。首先,要明确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不同;其次,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不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各类主体的职责权限范围,将主导身份体现在执法活动和联络、引导社会工作者进行辅助执行活动。例如将人矫前考察、教育劳动以及培训活动的执行作为矫正项目委托给社工辅助机构,聘请专门的心理医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治疗访谈等。
4.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例外情形的应对处理权限。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除死亡、被收监执行和被判处监禁刑之外,如行政拘留等人身受限的情形,无法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和履行教育、劳动等任务,笔者认为处理此种情况时应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中止矫正权”。《社区矫正法》可以糅合优化各地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的良性标准,在解除矫正、撤销缓刑之外规定中止矫正权,特别设定中止矫正程序,由居住地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待社区矫正对象释放后回归社区矫正或者另行处理。针对因意图执行实刑不愿人矫而故意违规的情形可以在待矫人员的调查评估阶段,开展非监禁刑罚的权利义务介绍和人矫意向征询,如待矫人员明确表示拒绝,可以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实刑申请;对于已人矫但明确表示愿意执行实刑而非缓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可根据以往在矫表现情况予以教育劝说,或以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为由提请法院处理。如C社区矫正中心接受一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人矫当场意图回看守所执行实刑,不办理入矫手续,不服从管理,后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二)确保执行人员的规范性和执业稳定性
1.建立专门的社工服务评估环节。针对社区矫正中社工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求,需要明确购买社区矫正社工服务的特殊性,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承接能力,要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完善社工组织、社会团体的统一资质标准。笔者认为,完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监察和评估环节,有利于统一非营利性组织的准人资质,加强采购人的承接能力;而评估活动应贯穿投标和中标承接的整个阶段。一是投标阶段的准人评估。各地区可以通过统筹全市或全省的评估工作情况,以出台科学且合法的评估标准,实现整体规范。采购人可以委托社工服务评估平台,依托现有的社工从业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制度,对相关社会组织的资质进行评估,包括书面查阅其服务计划、表现标准的文件,与社工及社团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以及对其以往承接的社工点工作进行实地探访等。二是中标承接阶段的评估反馈。此期间的评估依据即为《服务需求评估》《年度服务计划建议书》和《服务指标建议》等,这需要追溯到竞标时的评估标准制定环节,出台统一的《社区矫正社工服务评估标准指导》是当前的实践需要,使社区矫正社工服务活动的监管和评估标准的选择从“自由化”转向“个性化”。在评估实施方面,除当前司法部门的服务跟踪监督之外,可由政府机构出面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社工服务效果,不定期“双随机”(即评估主体和对象双向随机)进行监管,同时还可加强同行业监督管理,对每一阶段的社工服务展开协同评估,并以“评估-反馈-监督改进-评估”模式,形成良性循环。
2.整合资源推进社工参与的稳定性。对于统招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分配问题,可以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法定职责分工和现实需要,进行专业界限的划分和工作模式的定位。也可根据服务人群进行共性划分,每类服务中根据各地区社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轮岗人员建立统一的培训标准,以缩小因工作模式陌生对社区工作效果的影响。同时,各地区也要将实践效果与《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的内容更新进行配套完善。此外,稳定性的实现还需要人员的职业认同感以及社会参与意识的提高。社工组织可通过品牌塑造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和行业吸引力,通过传媒多渠道报道以及当地政府对参加社会工作活动的高度评价等均可起到正向宣扬作用。为了实现良性的竞争环境,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扶助中小型社工服务机构的措施,比如建立风险基金,以加强中小型社工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使其具备发展保障,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可以及时垫付应对资金。
(三)规范辅助人员的准入门槛与工作内容
1.优化准入选择。在特殊执行人员介入的准入门槛规范方面,各地区根据本地现实情况的差异,可以拥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不设计过于明确的人员准人类型架构,仅规定法律原则和矫正工作原则,可以有效地为实践工作提供多样且灵活的选择空间和适用路径,并通过明确的检验标准来决定符合地区实践的合理选择。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社会和政府的措施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要某些共同层面上的公众认可,就可以赋予相应的公共或私人的机构行使某些管理权力。反观个体著述和宏大理论研究的传统对经验研究产生的不利影响,法学知识和跨学科方法论技能的结合成为将政治和实体的关怀置于准确性目标之上的补充性研究范式。依托社会力量的社区矫正同时有着犯罪学原理和经济学意义,既包括非监禁刑刑罚的规范执行与融合,也是鼓励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枫桥经验的时代性选择。因为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区的文化理念与发展方式存在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这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在发展阶段的独特之处。因此,笔者认为,规范不一定要细化到每一种类型群体,而应当是给予各地区选择的“最适合原则”,这就需要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理念在犯罪学中进行转化运用,对特殊辅助人员(本节简称为“主体单位”)的成本投入和效益获得进行期望评估,将每类主体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程度按照一定标准量化,按照分析过程形成可以帮助推导出适合各个地区的最优特殊辅助人员的数学量化模型,从而进行优化选择和资源配置。
首先要分析“不同特殊辅助人员努力程度对被矫正人带来的效用差异”,着眼于效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付出同等资源的条件下哪一类主体单位带来的效用最大。这就需要衡量不同主体单位的努力程度。以工作时间为量化标准,利用信息处理工具进行回归分析来得到数学模型1:
Y=B0+B1X1+B2 X2…+Bk Xk+u
其中,Y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程度;B0为常数项,可以理解为自我矫正;X1X2…Xk表示K个解释变量,即志愿者、律师、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等不同主体单位付出的努力。B1,B2,…Bk作为系数,分别表示不同主体单位的努力程度对Y的影响程度;u为随机扰动项,表示不同被矫正人的差异和一些未经统计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其次要分析“矫正过程中不同特殊辅助人员总体贡献的效用差异”。从社区矫正对象角度人手,分析和量化不同主体单位在整个矫正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以此得出何种主体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更大,从而更加强化这一角色,使其发挥出更大效用。笔者期望在调查中,通过社区矫正对象对不同社区矫正主体作用的排序以及评估赋值,加权平均后从总体上得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模型2:
K1:K2…Kn=X1:X2…Xn
其中K1:K2:…Kn表示各个主体,X1:X2:…Xn表示对应主体在一次完整的矫正过程中起到作用的比重。
综合以上两个模型并予以结合互补:分析模型2可以清晰看到目前矫正过程中的现状,结合分析模型1得出的效率差异,可以用来指导修正模型2中反映的职能缺位问题,并能契合“成本-效益”理念,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选择最优的配置,达到最优的矫正效果。经过以上分析过程,就可以得出科学的并具有实证意义的资源配置方案,由此来指导当地社区矫正系统对于特殊介人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类型选择。
2.建立工作范式。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潜在主体人群十分庞大,所对应的社会成本投入将会更高,对此可以选择建立参与前培训制度。通过知识培训和工作培训两个阶段,使志愿者们能够短时间内了解从事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应对方式,从而顺利进入身份,帮助完成矫正计划,达到效率与成本的综合考量。与此同时,需要建立起针对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职业道德准则,以遵守法律、平等提供专业服务、尊重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三个主要方面展开规定。社会力量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和配合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社会资源的同时,也需要国家层面的认可和支持。此外,针对社区矫正注册志愿者开展工作的活跃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建立“在册志愿者定时更新”制度,对长期未从事的志愿人员给予提醒或除名。
责任编辑: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