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方法的建立

2024-01-08 08:56:20王冰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3年11期
关键词:合格错误药品

王冰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周碧乾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关潇滢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郭巧技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李君瑶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高咏莉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王洋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苏畅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王淑红*

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1993 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美国新泽西州对巴尔(Barr)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厂实施了错误的“超标结果调查”。对于此次错误调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使用了“outof-specification(OOS)”一词。目前,OOS 调查已成为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实践活动。近年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自2010 年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国家药品抽检,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问题亟待解决。2019 年12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不合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一系列举措的实施成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推动力。

中药异常检验结果(outof-specific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medicine,TCMOOS),是指中药检验中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限度的检验结果,或符合质量标准规定限度但存在异常情况的检验结果,即TCM OOS 包括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及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1]。其中,实验室错误或非实验室错误(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了异常检验结果的产生。

药品检验机构的TCM OOS调查是一种基于实验室风险的内部监控[2],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实践。由于中药提取方法繁琐,前处理周期较长,调查过程具有复杂性。一旦出现异常检验结果,需要及时针对检验全过程开展全面、准确、有效的调查,以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或能够发现中药质量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TCM OOS 调查程序,对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或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进行调查;调查需要记录实验室人、机、料、法、环、测等关键要素,并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通过调查,可以明确不合格检验结果的产生原因,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结论无误;或对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挖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建立药品补充检验方法,为打击隐蔽性强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提供监管利器。

TCM OOS 调查主要由调查流程、调查内容、调查报告3 部分组成。

1 调查流程

TCM OOS 调查实行流程化管理,以保障其标准化(图1)。TCM OOS 调查流程分为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

图1 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流程

1.1 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异常检验结果是否由明显的实验室错误导致,由首检人员配合复核人员开展调查,不需要进行试验。明显的实验室错误主要包括与人、机、料、法、环等要素有关的各种易被发现和识别的错误,如试验过程中的试剂试药、标准物质、实验耗材、设备、环境与要求不符,包括使用过期试剂试药、标准物质,计算公式错误,执行标准使用错误等。若确定异常检验结果来自于上述明显的实验室错误,则可以判定首次检验结果无效,结束调查。必要时可启动纠正或预防措施。

1.2 深入调查

虽然通过TCM OOS 初步调查有时未发现明显的实验室错误,但可能存在较隐蔽的实验室错误,此时就需要将调查级别上升为深入调查。深入调查的目的是尽可能找到产生异常检验结果的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采用回顾与假设试验,有时也采用平行测试进行调查。

1.2.1 回顾与假设试验

回顾与假设试验中,由部门负责人、首检人员及复核人员共同制定试验方案,由首检人员完成试验。通常情况下,针对不合格检验结果的OOS 调查,借助过往的检验经验可以初步推测其是由某些隐蔽的实验室错误所导致,这些错误往往与个人主观认同差异有关,如振摇力度、溶剂过柱速率等。回顾与假设试验要求每次只能改变一个条件,其余条件不变。例如,某样品的人参皂苷Rg1含量不合格,分析原因可能是在供试品前处理过程中,人员使用分液漏斗振摇的力度不够,导致人参皂苷Rg1提取不充分。此时,应由首检人员增大振摇力度,其余条件不变,再次进行回顾与假设试验。若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证明无实验室错误(若有多个条件需要考察,应分别考察后再作判定),而是由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以首次检验结果发报告,结束调查;若检验结果为合格,与首次检验结果不一致,说明确实是人员振摇力度过小导致,判定首次检验结果无效,结束调查。必要时应启动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调查往往周期较长,需要对推测的可疑点重新设计方法进行确认,方法应具有专属性。若试验证明推测结果正确,则结束调查。

1.2.2 平行测试

当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隐蔽的实验室错误时,通常怀疑异常检验结果是由人员导致,应选择首检人员与资历丰富的复试人员共同完成平行测试。若两人复试结果与首次结果一致,均为不合格结果,说明异常检验结果是由样品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以首次检验结果发报告,结束调查;若两人复试结果或有一人复试结果不能重现首次的不合格结果,应考虑进行再次复试,复试累加次数不应超过6 次。

2 调查内容

由于中药化学成分复杂,中药检验方法较为繁琐,样品前处理通常为多步提取,操作环节多,检验周期长,导致TCM OOS 调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基于中药检验方法的特点,TCM OOS 调查主要涉及人员、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检验方法、实验室环境、检验操作过程、记录及计算、收集和评估其他有关信息等调查关键点[3],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2.1 人员

开展TCM OOS 调查时,应调查人员资质,明确其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及授权,以及所使用仪器是否经过授权。

2.2 仪器设备

明确是否按照规定对所使用仪器定期进行性能确认;仪器在性能确认周期内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4];所用仪器的精度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仪器上次及本次使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参数设置是否正确;所用容量仪器量程是否符合要求,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3 实验材料

2.3.1 样品

核对样品名称、检品编号及批号是否正确;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样品外观是否无异常;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要求储存。

2.3.2 试剂试药

明确所用试剂是否符合试验标准要求,如:甲苯法所用的甲苯应先加少量水充分振摇后放置,将水层分离弃去,经蒸馏后使用;试剂的保存条件应符合要求;试剂应处于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批号等溯源信息应齐全;试剂外观性状应未发生变化,如无结块、吸潮、变色等现象[5]。

2.3.3 标准物质

明确标准物质使用是否正确;生产单位、批号等溯源信息是否齐全;外观性状是否无异常;需要特殊处理的标准物质是否已经按照要求处理[6]。

2.4 检验方法

核实调查检验标准的使用是否正确,如:对于《中国药典》品种,应核对生产日期与《中国药典》执行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中国药典》增补本使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了检验标准的勘误和更新;是否有补充批文。

2.5 实验室环境

明确环境温湿度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是否有效防止挥发性物质、粉尘等交叉污染,避免震动等其他异常现象;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符合要求,如测定光不稳定物质时应避光操作,水分测定取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隔离空气中的水分。

2.6 检验操作过程

2.6.1 取样

供试品的取样应均匀,具有代表性;取样量应满足标准要求。

2.6.2 前处理

明确供试品溶液、试剂试药溶液及标准物质溶液是否配制正确;溶液是否稳定;检查容量仪器的使用是否正确并没有可见的污染;前处理步骤操作是否正确。

明确所用层析柱的内径以及吸附剂品种、用量和填装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吸附剂洗脱的流速及时间、洗脱溶剂、洗脱液收集等是否正确。

2.6.3 测定

2.6.3.1 液相及气相色谱法

明确系统适用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色谱柱选用是否正确;仪器方法(包括流动相比例、柱温、检测波长等)设置是否正确;溶液进样体积是否正确;色谱峰积分是否合理;色谱峰的峰形、纯度是否符合要求;空白溶液是否无干扰。

2.6.3.2 薄层色谱法

明确薄层板选用是否正确;所用薄层板是否按要求进行活化;点样体积是否正确;点样针是否无交叉污染;展开剂配制是否正确;展开方式是否正确;显色剂配制是否正确;薄层板加热等显色方式是否正确;薄层色谱检视方式是否正确[7]。

2.6.3.3 光谱法

明确系统适用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供试品溶液和标准物质溶液的吸收是否在标准方法要求的线性范围内;供试品溶液光谱图与标准物质溶液光谱图是否一致;测定波长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空白溶液是否无干扰。

2.6.3.4 滴定法

明确滴定液是否按规定进行标定;滴定液的浓度值是否为其名义值的0.95~1.05;滴定液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滴定液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滴定终点颜色变化(等当点电位突跃)是否容易被观察;指示剂状态是否正常。

2.7 记录及计算

明确检验数据记录是否正确;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计算是否考虑水分、标准物质纯度值的影响;计算是否正确;有效数字修约是否正确。

2.8 收集和评估其他有关信息

收集该产品在本实验室的历史数据、该品种质量标准近期变更情况、与该品种及其生产企业相关的全国质量公告情况等。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将TCM OOS 调查内容汇总为8 类24 项、95 个关键点(表1)。其中,检验操作过程关键点共51 个,约占关键点总数的53.7%;实验材料、仪器设备方面的关键点数量紧随其后,分别约占关键点总数的15.8%、9.5%,表明潜在风险较高的环节集中在检验操作过程、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方面(图2)。

表1 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内容

图2 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项目及关键点分布情况

3 调查报告

TCM OOS 调查的整个过程需要通过调查报告呈现,报告内容与调查内容对应[8],由样品基本信息、实验室调查内容、调查结论3 部分组成。其中,首检人员填写样品基本信息部分,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指派复核人员;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实验室调查过程(包括方案)进行书面记录,所有调查记录均需签名;最终结论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名。

4 TCM OOS 调查实例

4.1 明显的实验室错误

首检人员报告某沙棘片含量测定(滴定法测定维生素C)不符合规定。复核人员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产品质量标准于2002年获批颁布,当时施行的《中国药典》2000 年版附录中规定的碘滴定液浓度为0.1mol/L。而在首检人员进行检验时,现行有效的《中国药典》2015 年版附录规定的碘滴定液浓度为0.05mol/L。虽然两版《中国药典》中的碘滴定液表述浓度不同,但实际上其配制方法完全一致,即实际浓度是一致的。该首检人员未充分考虑到,产品标准正文中的滴定液浓度应继续保持与旧版《中国药典》附录规定的浓度相匹配,而不需要按照新版《中国药典》情况调整滴定液稀释倍数。故经过调查,判定首次检验结果无效,TCM OOS 调查结束。

4.2 回顾与假设试验

某样品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初步调查未发现明显的实验室错误,但复核人员根据过往的检验经验,初步推测是由首检人员为避免出现乳化现象,萃取时未充分振摇导致。由首检人员重新进行试验,加大萃取力度,采用离心的方式进行破乳分层,试验结果符合规定,故判定首次检验结果无效,TCM OOS 调查结束。

4.3 平行测试

某批样品酸不溶性灰分测定不符合规定,初步调查未发现明显的实验室错误,怀疑由首检人员主观人为误差导致,要求首检人员与资历丰富的复试人员共同完成平行测试。两人复试结果与原结果一致,均为不合格结果,说明是样品本身质量缺陷造成,故以首次检验结果发报告,TCM OOS 调查结束。

4.4 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调查

冠心丹参胶囊薄层色谱鉴别结果判断为合格,但首检人员凭经验发现,薄层色谱有多余的异常斑点,怀疑企业未按规定投料。首检人员进行回顾与假设试验,分别建立以增加三七茎叶皂苷提取物、人参皂苷Rb3、降香作为对照的专属性强的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及显微鉴别方法,确认该批产品非法以三七茎叶皂苷替代三七、以降香替代降香油进行投料。调查结果与推测一致,提示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风险,TCM OOS 调查结束。将异常检验结果按流程上报至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申报补充检验方法[9](图3)。

图3 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实例

5 讨论

(1)TCM OOS 调查是基于OOS 调查,根据中药本身特点制定的中药异常检验结果调查方法。TCM OOS 调查具有逻辑性、计划性、排查性,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中药全检验流程调查。与一般的OOS 调查不同之处在于,TCM OOS 调查除了对不合格检验结果进行调查外,还对合格但异常的检验结果进行调查,有助于解决实验室不合格检验结果的可靠性问题,以及合格但异常检验结果的潜在风险问题。

(2)药品检验系统中的中药检验样品主要来自中药流通、使用环节。检验结果的判定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管的及时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10]。一般情况下,按照各产品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果不合格结果非实验室错误导致,则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对于检验结果合格但异常的样品,由于质量风险隐蔽性较强,需要建立新的方法(应对其进行方法学考察)开展调查,调查周期较长。

(3)执行调查程序的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深入调查的工作内容差异而不同。初步调查人员包括首检人员和复核人员,深入调查人员包括首检人员、复核人员、复试人员。复核人员和复试人员都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认定资格,具备较丰富的检验经验,有分析判断导致异常结果原因的能力。其中,复核人员负责调查,复试人员负责与首检人员完成平行测试实验。

(4)调查内容是针对药品检验在人、机、料、法、环、测各要素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设计的,各实验室应根据检验流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勿全部照搬。

(5)调查报告用于记录实际的调查过程,应符合调查时间逻辑和调查因素分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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