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祖先义“先”字同位结构的语体类型考察

2024-01-01 00:00:00张雨涛丁治民

摘 要: 古汉语文献中常见同位结构,但不同典籍中同一语义的同位结构在外在形式上往往差别很大。以上古汉语中常用的祖先义“先”字为例,对《尚书》《殷周金文集成》《左传》《国语》和《史记》中的祖先义“先”字结构的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发现《尚书》和《殷周金文集成》罕见使用“先”类同位结构,而《左传》《国语》和《史记》中的“先”类同位结构使用频率较高,且《史记》中“先”类的同位组合形式更多样。结合“时空律”和“长短律”等语体定律来看,可知“先”类同位结构拥有更多的时空因素,且不同类型的同位结构亦存在差别。《史记》中出现的新式组合,因为前后项长短不一、结构上前轻后重,展现出更多口语体特征。

关键词: 同位结构;祖先义“先”;语体差异;时空律;长短律;前后项差别

一、引言

同位结构是汉语中重要的语言结构,在上古汉语中便已存在,一直到现代汉语中仍然是重要的汉语组合类型。关于同位结构,前人和时贤已经做出很多探讨,如黄河对同位结构做出定义,认为同位结构是定语和中心语在语义上具有复制关系的短语,且划分出指人和指代事物两种类型[1];洪爽、石定栩从限定词短语理论出发,认为同位结构在句法形式和领属结构上有一定的相似性[2]。也有学者质疑同位结构的合法性,如刘泽民认为同位结构中两个成分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语义甚至是语用关系,在句法结构上则属于偏正关系,所以同位结构应该取消[3]。同位结构与偏正结构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语义关系还是不同的,偏正结构的语义方向是前项指向后项,而同位结构则刚好相反,刘探宙、张伯江指出汉语同位同指的基本语义是后项对前项的阐释,即语义方向是后项指向前项,两者并不一致[4]。

前人研究同位结构时,往往关注结构内部的句法功能或前后项的语义关系,聚焦于结构本身,很少将同位结构同其他语法现象并同考察。古汉语文献已常见同位结构的使用,且不同典籍中同一语义的同位结构在外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语法动因。在上古汉语中,人们如果称呼已经故去的先人或祖辈,文献中往往会采用“(人称代词)+NP先”的表述方式,如“(我)先王”“(我)先君”“(我)先大夫”等组合方式。刘街生[5]、刘探宙[6]论及古汉语中的同位组合时,指出上古汉语的组合大都集中在官职名与人名的组合,这种情况在称呼先辈时也有所反映,人们往往会在“NP先”附缀上先辈的姓名,构成“(人称代词)+NP先+NP姓名”的结构,如“吾先鬻熊”“我先王不窋”“我先大夫婴齐”等同位组合。此外,也有大量用例不直呼姓名,而是用谥号或者敬称来指代先人,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称呼已故国君的语境中,如“我先元王”“我先君庄公”“我先君驹王”。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上古汉语祖先义“先”字同位结构的语体类型考察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不是同位组合的“人称代词+NP先”简化为“组合(先1)”,把同位结构的后两类简化为“组合(先2)”。从语料的使用情况看,“组合(先1)”与“组合(先2)”在不同典籍中的分布情况有很大不同,如在典谟诰文为主体的《尚书》、殷周金文等文献里,一般使用“组合(先1)”的形式,罕有出现“组合(先2)”的用例;而在以叙事体为主的史传典籍里,以《左传》《史记》为代表,不仅存在“组合(先1)”,还有大量“组合(先2)”的用例。我们推测,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很可能和语体类型有关,“组合(先1)”正式性强而口语性弱,而“组合(先2)”口语性强,两者在文体的适用性上各有不同。下文中,我们将以《尚书》、殷周金文、《左传》、《国语》、《史记》为主要范围,考察祖先义“先”类组合的用例分布情况,并尝试用语体语法的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二、祖先义“先”类结构的分布情况

从文献性质上来看,《尚书》与殷周金文很相似,内容上都和典礼活动、政治举措密切相关,其范围大多不出“典、谟、训、誓、诰、命”等形式。“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上古时期重视礼制的政治文化背景下,无论是祭祀、宾宴、战争、丧葬还是君臣训诫,都需要和自己的先祖、前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彰显自身话语的权威性和信服度,为自己的言行寻求合法性。因此,在周秦整体重视礼法尊卑的文化语境下,古人在日常生活中和自己的祖先存在大量的关联,《尚书》、殷周金文中可以频见对于先祖先辈的称谓,这是一种语言手段,也反映了“祖先”类词语异常丰富的语言结构。

《尚书》和殷周金文作为上古典雅语体的代表,是典型的典诰文献;而《左传》《国语》是春秋战国时期历史类文献的代表,前者以叙述为主,后者以议论为主,晚出的《史记》也是记叙类的历史典籍,三者或多或少都承袭了上古文献中的“先”类称谓,但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诸多不同。我们选择秦汉时代的《左传》《史记》等史传类文献作为考察对象,是因为祖先类称谓内容在史传中用例多,变化丰富,更有对比价值。而反观以《孟子》《荀子》为代表的议论类文体,“先”类结构用例较少,且形式较单一,罕见同位结构的使用,研究价值不如史传文献。

总的来说,《尚书》、殷周金文的“先”类结构形式相对简洁,而《左传》《史记》中的“先”类结构则比较复杂,最显著的一点是后者中出现了大量的同位结构,表面上看是语法结构不同,背后突显的则是语用手段的差异,但深究其根本原因,应当是语体类型不同导致语言使用策略不同。先看各文献具体的“先”类结构使用情况。

(一)《尚书》与殷周金文中的“先”类结构分布

通过检索《尚书》文本,发现用于称呼祖先类的“先”类结构一共有61例。除了常见的“先王”“先后”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组合(先1)”,即“人称代词+NP先”的形式,如“我先王”“我先后”“尔先公”的形式,使用情况如下:

(1)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周书·金滕》)

(2)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商书·盘庚中》)

(3)今予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周书·康王之诰》)

相反,《尚书》中的“组合(先2)”即“NP先+NP人名”的同位组合十分罕见,只搜寻到1例“先祖成汤”:

(4)惟时天罔念闻,厥惟废元命,降致罚;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俊民甸四方。(《周书·多士》)

观察例句(4)的语境,和(1)~(3)例句又不太一样。正常情况下,文献中提及先祖时往往是指说话人自己的先辈,整体的语境自然是带着尊崇和敬意;而《周书·多士》则不同,这里的语境是周公借周成王的诰令向殷商遗民训诫,提及的是商人的开国始祖成汤而非说话人自己的祖先,所以语气上居高临下,对话双方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最明显的是文中使用了带有不敬语义的第二人称代词“尔”,“先祖”直接带上听话人先祖的名讳“成汤”,这在其他大多数正常的语境中(称呼自己的先祖时)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例(4)句也可以算做特例处理。

殷周金文中“先”类的使用情况和《尚书》类似,我们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2007年出版的《殷周金文集成》(为行文方便,以下一律简称《集成》)作为考察范围。该书中,祖先义的“先”类结构一共使用了70例,其中“组合(先2)”出现了3例,具体如下:

(5)司土南宫乎,乍大林协钟,兹钟名曰无射。先且南公,亚且公仲必父之家。(《集成·南宫乎钟》)

(6)昔者,吾先考成王早弃群臣,寡人幼童未通智,唯傅是从。(《集成·中山王鼎》)

(7)昔者,吾先祖桓王,邵考成王,身勤社稷,行四方,以忧劳邦家。(《集成·中山王鼎》)

与例(4)对比来看,虽然例(5)~例(7)在“先且(祖)”“先考”等后面带上了对祖先的称谓,但都是敬称其谥号,并不像(4)句那样称呼名讳,这也更能说明“先”类同位结构使用时所要遵循的避讳和礼貌原则。

同时,“先”类结构使用时常常会带上人称代词,如例(1)“我”、例(3)“尔”、例(6)和(7)“吾”。董秀芳曾指出,上古汉语中出现的“我+名词”构成的名词短语,其功能不是表领属,而是表指示,此处的“我”是一个独立的指示词[7]。我们认为,“我+名词”这样的结构在语用上即表示强调作用,“我”的使用是增强一种排他性的指别度,而不是具体指示某个人物。这一点很明显地体现在例(4)上。例(4)中的话说人周公面对的是殷商遗民一个大群体,不只有一人,因此“尔”不可能定指其中的某一个人,而是为了强调区别,意在指明是你们商人的祖先而不是我们周人的。同理,在其他句中说话人称呼自己先祖时,使用人称代词也是强调是“我或我们自己的”而不是其他人的,这和人称代词原本的定指功能并不一样。我们推测,在“先”类结构中,不但“我”,其他人称代称“尔”“吾”都可能具备这种排他性的强调功能。

(二)《左传》《国语》中“先”类结构的使用情况

相对于《尚书》《集成》,《左传》里“先”类结构的使用出现了两个显著变化:一个变化是“组合(先2)”的出现频率高了得多,我们在《左传》中一共搜寻到165例“先”类的组合,其中“先2”的使用次数是35次。《尚书》中“先2”的出现频率是“1.6%”(1/61),《集成》中“先2”的频率是“4.2%”(3/70),而《左传》的频率则是“21.2%”(35/165),从数据上看,无论在绝对数上还是频率上《左传》都远超于前二者;另一个变化是《左传》中“先”类结构中的NP形式更为丰富。在《尚书》和《集成》中,NP先最常见的形式即是“先王”或“先后”,罕见其他的用法,比较单一;而《左传》中NP先除了常见的“先王”外,还较常出现“先君”“先人”“先大夫”“先公”等写法,形式比较丰富。如:

(8)我先君惠公有不腆之田,与女剖分而食之。(《左传·襄公十四年》)

(9)君亦悔祸之延,而欲徼福于先君献、穆,使伯车来,命我景公曰:“吾与女同好弃恶,复修旧德,以追念前勋。”(《左传·成公十三年》)

(10)灵王之丧,我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左传·昭公三十年》)

(11)昔先君成公,命我先大夫婴齐曰:“吾不忘先君之好,将使衡父照临楚国,镇抚其社稷,以辑宁尔民。”(《左传·昭公七年》)

(12)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国语》中“先”类结构的使用情况和《左传》相似,全书一共出现例句107句,其中“组合(先2)”的出现次数是18句,频率为16.8%,虽然在绝对数和频率上少于《左传》,但依然高于《尚书》与《集成》。和《左传》一样,《国语》中“先2”的表现形式也较为丰富。具体如:

(13)自我先王厉、宣、幽、平而贪天祸,至于今未弭。(《国语·周语下》)

(14)先君叔振,出自文王,晋祖唐叔,出自武王,文、武之功,实建诸姬。(《国语·晋语四》)

(15)吾先君阖庐不贳不忍,被甲带剑,挺铍搢铎,以与楚昭王毒逐于中原柏举。(《国语·吴语》)

(16)鲁先大夫臧文仲,其身殁矣,其言立于后世,此之谓死而不朽。(《国语·晋语八》)

(17)昔先主文子少衅于难,从姬氏于公宫,有孝德以出在公族,有恭德以升在位。(《国语·晋语九》)

从《左传》和《国语》中“先2”的使用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和《尚书》《集解》不同,前二者中“NP先+NP人名”的后项不但有人物谥号,如例(8)、例(9)、例(13),还存在人物名讳,如例(10)、例(11)、例(15),从说话人的角度分析,NP人名都是和自身一方联系紧密的对象,如例(11)的“我先大夫婴齐”是和说话人一方的先贤,例15的“先君阖庐”更是说话人夫差自己的先父。

上文论及,基于礼貌原则,也是受礼法制度的限制,称呼自身的先祖时是不宜使用名讳的,然而“NP人名”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人物名讳,可见有其他更重要的语用需求。我们认为首先是语义信息明确的要求,上述直接带人物名讳的句子里,其语境下都需要一个明确具体的人物信息,才能完成说话人语言信息传达的需求,如(11)~(12)句,都需要把形式上的听话人“婴齐”和“子产”点出,整个对话过程才是完整的;再如(15)~(17)句,整个例句是一长复句,由数个分谓句组成,描述的是一桩完整的事件或者行为过程,在这里必须把动作发出者即主语的详细信息写出;典雅语体中,为了刻意拉开与听话人的距离,须注重避讳、不直呼其名以保持语言的庄典感,之所以违背礼貌原则,采用口语体直呼其先人名讳,很有可能是为了体现口语性,以拉近同听话人的距离或者说话人同自己先辈的距离,从而表达一种亲切感,如例(15)直接称呼“阖庐”就是为了拉近和先父的距离,表达亲近感,这一点我们在第二部分还要详细论述。

(三)《史记》中“先”类结构的分布及其特点

到了《史记》时代,“先”类结构在形式上又产生了新的变化。考察《史记》全文,我们大致搜索到136条“先”类的例句,其中“先2”结构共出现17句,出现频率为12.5%,虽然低于《左传》和《国语》,但有一些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NP先”一般都要带上称呼对象的官职或地位,如“先王、先君、先大夫”,罕见用单一的“先”来称呼先辈,而《史记》则出现了以单独的“先”称谓先人,如:

(18)昔我先郦山之女,为戎胥轩妻,生中潏,以亲故归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今我复与大骆妻,生適子成。申骆重婚,西戎皆服,所以为王。王其图之。(《史记·秦本纪》)

(19)昔周邑我先秦嬴于此,后卒获为诸侯。(《史记·秦本纪》)

(20)秦之先伯翳,尝有勋于唐虞之际,受土赐姓。(《史记·秦始皇本纪》)

(21)吾先鬻熊,文王之师也,蚤终。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而王不加位,我自尊耳。(《史记·楚世家》)

其二,《左传》和《国语》中,在如例(12)“我先大夫子产”这样的“人称代词+NP先+NP人名”结构里,“人称代词”一般是“我”或“吾”这类第一人称代词,例(4)中的第二人称代词“尔”也可看作特例用法,此外并无其他形式。然而在《史记》中却出现了定指代词“其”,上古汉语里“其”虽然不能看作第三人称代词,但它的功能却充当了第三人称代词,所以依旧符合“先2”的“人称代词+NP先+NP人名”结构框架,如:

(22)秦之先为嬴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脩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史记·秦本纪》)

(23)郑当时者,字庄,陈人也。其先郑君尝为项籍将;籍死,已而属汉。高祖令诸故项籍臣名籍,郑君独不奉诏。诏尽拜名籍者为大夫,而逐郑君。《史记·汲郑列传》)

(24)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姓刘氏,字季。父曰太公,母曰刘媪。其先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史记·高祖本纪》)

其三,《史记》中“先2”结构还有一个新现象,即在“NP先”的使用中出现了“主之谓”结构,如例(20)的“秦之先”,也包括例(22)~(24)句。据王力的论述,指示代词“其”就相当于“名词+之”的用法[8],因此例(23)的“其先郑君”就相当于“郑庄之先郑君”,例(24)的“其先刘媪”可以写成“高祖之先刘媪”。

这一现象在《汉书》中同样也有反映,《汉书》中没有上古文献常见的“先王+X”“先君+X”的形式,却存在“某之先+X”“其先+X”的形式,这显然和《史记》一脉相承,属于新兴的“先”类结构,如:

(25)句容,泾,丹阳,楚之先熊绎所封,十八世。(《汉书·地理志上》)

(26)夏侯胜,其先夏侯都尉,从济南张生受《尚书》以传族子始昌。(《汉书·儒林传》)

(27)其先韦孟,家本彭城,为楚元王傅,傅子夷王及孙王戊。(《汉书·韦贤传》)

而诸如“秦之先伯翳”“郑庄之先郑君”的结构,在《左传》《国语》乃至更早的《尚书》等文献里非常罕见,我们在《左传》中搜寻到2例:“君之先臣督,得罪于宋殇公,名在诸侯之策。”(《左传·文公十五年》),“黄池之役,君之先臣志父得承齐盟,曰:‘好恶同之。’”(《左传·哀公二十年》)例句中“君之先臣”是当时臣子在君主面前对自己已故先父的称呼,是一种固定用法,且囿于礼法,必须要带上谦辞“臣”,形式和内容上不及《史记》《汉书》里的用法灵活。因此可以认为《史记》《汉书》中的“某之先+X”格式是不同于前代的新形式,而且还扩展到了同义词“祖”,如:

(28)孔丘,圣人之后,灭于宋。其祖弗父何始有宋而嗣让厉公。(《史记·孔子世家》)

(29)莽曰:“昔予之祖济南愍王困于燕寇,自齐临淄出保于莒。”(《汉书·王莽传中》)

以上这三个方面都印证了“先”类结构在《史记》中的口语性有新的发展,我们从中大致可以看到祖先义“先”类结构在《尚书》、殷周金文直至汉代的《史记》《汉书》的分布情况。根据分布特点和使用情况,大致上可以把《尚书》《集成》分为一类,而《左传》《国语》《史记》分为另一类。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先”类同位结构的使用频率,前者用例少,出现频率很低;而后者用例多,频率也相对较高,具体如表1。

我们认为,“先”类同位结构在上述五种文献里有如此大的频率差异和形式差别,很可能是不同语体所导致的不同语法格式:“组合(先2)”的结构是倾向口语的形式,在《尚书》《殷周金文》这种以庄典语体为代表的文献中很少使用;同时,“组合(先2)”结构内部的口语性程度也是不同的,在《左传》和《国语》中没什么差别,而在《史记》中则出现了几种新形式,虽然使用频率比《左传》和《国语》都低,但也可以说明“先2”结构的口语特征已进一步加强。

三、“组合(先2)”的语体因素探因

从文献记载内容来看,无论是《尚书》、殷周金文还是后来的《史记》等典籍,都是记录过去发生的重要史实或事件,只是记叙目的存在差别:《尚书》、殷周金文主要宣传训政诰令,具有官方政治文书的性质,目的是维护礼法规范和统治权威,因此在语言上必须庄雅典重;《左传》和《国语》都是依据《春秋》补充完善内容,前者以叙事为主,后者以议论为主,虽然也带有申张封建礼法规范的需求,但是补缮史实内容是更重要的目标,因此语言风格上并不过分注重庄典,而以晓畅叙事为主;到了《史记》,作者司马迁等的目的就是记叙上古至汉武帝的历史,明白叙事是第一要务,且司马氏想要“藏之名山,传诸后世”,让世人了解《史记》,因此通俗化、口语化的手段必定会融入其语言中。这是不同的语言交际目的所带来的语言手段的差异,而最后的结果必然就造成各自语体的不同。

冯胜利认为语体是实现人类直接交际中最原始、最本质属性(亦可以确定彼此之间关系和距离)的语言手段和机制[9]。这种手段和机制表现在形式上,最直观的就是语法手段和句法结构的不同,不同的语法结构就代表着不同的意义。不同的语体中,作者对于相同的语言内容会采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会为了满足自己的交际目的而灵活调整交际策略,这就是冯胜利所说的调整语距,“正式”乃至“典雅”的语体会推远距离,而“口语”性的语体则能拉近距离[10]。调整语距的手段有很多种,冯胜利、刘丽媛提出了音值高低律、短弱律、长短律等18种语距定律,以此来判别语言使用中的不同语体形式[11]。

(一)“个体性”差异下的句式类型

从“组合(先1)”和“组合(先2)”的结构来看,“先2”的组合方式更复杂。“先1”中的“先王”或“我先王”,前者是简单的双音节词,后者则是前面带有区别作用的指示词,其语义功能本质上是虚指某人或某一群体,而不是真要指明这里的先辈是具体何人,因为这不是说话人表达的重心所在。“先2”是同位组合,如上文所述,同位组合是后项对前项的阐释,后项不仅是补充,还应该看作是说话人信息传达的重点,如“先君阖庐”“我先秦嬴”一类就是要明确指出具体是哪一个人,是说话人需要传递给听话人的重要信息所在。从另一方面理解,“先1”结构和“先2”结构在语义表达上的区别,就是语言信息轻重程度的区别:前者是模糊性表述,不是句子的表达重点;后者是个体性表述,是句子信息的传达重点。

由于承载的信息度不同,因此“先1”结构和“先2”结构通常都会有各自的适用语境。从二者大体的分布情况来看,“先1”在文献中多见于感发句、议论句,描述的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这种语境下说话人运用“先1”结构,只是为了阐发理由、抒发议论,是为了句子的重点信息服务的。如:

(30)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左传·文公六年》)

(31)若以不孝令于诸侯,其无乃非德类也乎?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左传·成公二年》)

(32)夫绛之智能治大官,其仁可以利公室不忘,其勇不疚于刑,其学不废先人之职。若在卿位,外内必平。(《国语·晋语七》)

(33)先君之所以不与子国而与弟者,凡为季子故也。将从先君之命与,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如不从先君之命与,则我宜立者也,僚恶得为君乎?(《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

例(30)是《左传》的作者批评秦穆公死后用人殉葬的行为,所引举的“先王”并非实指某人,只是和秦穆公作对比方便说理。例(32)中张老夸赞魏绛时,特地说明魏绛的优点在于能不忘前人的职责,这里的“先人”也并非实指,而是一类为了说理的虚泛概念。

到了议论文体中,“先1”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虚化处理。如在下文的例句中,所谓的“先王之乐”“先王之道”“先王之宪”,都已经抽象为一种美好品质的象征,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追溯其具体所指。如:

(34)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从流上而忘反谓之连,从兽无厌谓之荒,乐酒无厌谓之亡。先王无流连之乐,荒亡之行。惟君所行也。(《孟子·梁惠王下》)

(35)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

(36)先王之宪,亦尝有曰“福不可请,而祸不可讳,敬无益,暴无伤”者乎?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墨子·非命上》)

反观“先2”结构,其所出现的语境多是描述一桩事件、人物的动作举止,即一种动态的行为过程,因此“先2”常常分布在叙述句中。且“先2”就是句子语义的表达重心,因为“先2”同位组合的后项一般就是谓语动作的承担者,作者必须要将动作实施者交代清楚,否则整个句子都将会缺少主要信息。如:

(37)昔我先王熊绎,与吕、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四国皆有分,我独无有。(《左传·昭公十二年》)

(38)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39)夫何次之有?昔先大夫荀伯自下军之佐以政,赵宣子未有军行而以政,今栾伯自下军往。(《国语·周语中》)

此外,当说话人要向听话人传达重要话语时,也会采用“先2”结构以明确先辈的具体所指,从而加强话语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因为有理有据才能更好地回应对方。用例如下:

(40)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左传·僖公四年》)

(41)楚子成章华之台,愿与诸侯落之。太宰薳启强曰:“臣能得鲁侯。”薳启强来召公,辞曰:“昔先君成公命我先大夫婴齐曰:‘吾不忘先君之好,将使衡父照临楚国,镇抚其社稷,以辑宁尔民。’婴齐受命于蜀。”(《左传·昭公七年》)

例(40)是讲齐桓公联合诸侯讨伐楚国,楚国使臣质问齐国的用兵动机,管仲回应时指出当年周公赋予齐国太公征讨诸侯的权力,此处必须精确到某人某事,才能显示齐国征讨楚国的正当性。例(41)中,楚国太宰薳启强为了说服鲁昭公参加章华台的落成仪式,在致辞里特地提及鲁成公对楚国先大夫婴齐说过的话,强调两国的友好关系,希望昭公前去赴会。

(二)“时空类”语言成分的共现

“先2”结构常使用在描述事件或动作过程的叙述句中,由于动作或事件一般都要在一定的时间和场所中发生,因此句中也多会出现为事件动作作铺垫的时间、地点成分。而时空因素的加入,会进一步增强事件描写的具体性,如:

(42)即位八月,而我先大夫子驷从寡君以朝于执事,执事不礼于寡君,寡君惧。(《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43)我四年三月,先大夫子蟜又从寡君以观衅于楚,晋于是乎有萧鱼之役。(《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44)城濮之役,我先君文公献功于衡雍,受彤弓于襄王,以为子孙藏。(《左传·襄公八年》

(45)昔吾先君唐叔射兕于徒林,殪,以为大甲,以封于晋。(《国语·晋语八》)

(46)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史记·周本纪》)

例(42)的“即位八月”、例(43)的“四年三月”都交代了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44)~(45)也都有明确的地点说明。当然,这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我们在典籍中看到“先1”结构所在的句子,也会出现相关的时空成分,如:

(47)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左传·昭公九年》)

(48)子余曰:“重耳之仰君也,若黍苗之仰阴雨也。……君若昭先君之荣,东行济,整师以复强周室,重耳之望也。”(《国语·晋语四》)

(49)孤不幸,少失先人,内不自量,抵罪于,军败身辱,栖于会稽,国为虚莽,赖大王之赐,使得奉俎豆而修祭祀,死不敢忘,何谋之敢虑!(《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如果仔细比较上述例句,我们还是能发现例(47)~(49)句和“先2”结构的(42)~(46)句有不同;例(42)~(46)句中的“先大夫子驷”“先君文公”“先王不窋”都是动作发出者,是说话人的描写中心;例(48)、(49)却不是,“先君”“先人”并不是动作实施者,不是作者表达的重点对象,(47)句的“先王”看似在主语位置,但真正的语义中心是“梼杌”,换言之,这三条例句中的“先1”结构不是句中的核心信息,自然句中的时地成分也不是为它们服务的。

综上所述,比较“先1”结构和“先2”结构在具体语境中的特点,可以发现:“先1”结构倾向于模糊性、静态化、泛时空性,而“先2”结构则倾向于个体性、动态化、具时空性;前者多使用于感发句、议论句,甚至在议论体中有高度抽象的现象,这正是所指的模糊性所带来的语义改变,由于不清楚具体的指代人物,就会发展为一种精神美德的象征,成为论家说理的论据。后者“先2”多适用于事件句,为了陈述事情经过,“先2”成为整个句子的信息重点,由于明确了NP先的所指对象,词义明确,决定了它不会向抽象化的语义发展。因此,“先1”和“先2”最大的区别就是时空因素的多寡,无论是准确地指代对象、描述事件或动作、强调重要话语,还是时间和场所语言成分的共现,都是时空类因素的具体表现方式。根据时空律的原则,时空标记越少,语言就越正式,这也是为何《尚书》《集成》中“先2”结构出现少的原因。

(三)语体属性下“先2”前后项分析

与《左传》《国语》相比,《史记》中出现的“先2”结构有诸多新变,总结起来就是“先2”同位组合的前后项表现形式更为丰富;同时,由于摆脱了礼法制度的规约,称呼先人时也不再强制出现谥号或尊称。某种语言结构在形式上的灵活代表着这一结构获得更大的生命力,而一种语言结构在形式上能有新的发展,可能源于它在口语中得到创新。

先来看“先2”结构的前后项形式。从表面来看,《左传》《国语》中的“先2”结构无论出现次数还是使用频率都比《史记》高,但是在结构组成上却显得更为单一,大多数“先2”都可以归纳为“先君+某公”或“先王+姓名”等“NP尊称+NP谥号/姓名”的形式,从节拍上看则多构成“2+2”或“3+2”“3+3”的格式,如“先君庄王”“先大夫婴齐”“我先王熊挚”“先大夫印段石”等,前后项的字数没有太大的差数,结构较为稳定;而《史记》中的“先2”结构除了继承《左传》《国语》“先君大公”“先大夫子驷”这样的类型外,还产生了“之”字结构的“秦之先伯翳”“我先郦山之女”,并用“其”充当指示词,语义上同于“之”字结构的“其先刘媪”“其先郑君”,此外还有下文所举的“先王贵臣肥义”“我先王太王、王季、文王”、同祖先义的“我皇祖伯父昆吾”等“4+2”“3+6”“5+2”的格式。根据长短律的规则,相对的两个节律单位如果长短不一,则更具备口语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史记》的“先2”结构种类更丰富,前后项节拍数差更大,形式更灵活,口语性也就更高。

(50)及听政,先问先王贵臣肥义,加其秩。国三老年八十,月致其礼。(《史记·赵世家》)

(51)我之所以弗辟而摄行政者,恐天下畔周,无以告我先王太王、王季、文王。(《史记·鲁周公世家》)

(52)昔我皇祖伯父昆吾旧许是宅,今郑人贪其田,不我予,今我求之,其予我乎?(《史记·楚世家》)

其次,《史记》中对先人的尊称和敬称的限制没有《左传》《国语》大,这归因于作者不同的创作目的:《左传》《国语》都是对《春秋》进行补充阐发,所以在观念上会维护《春秋》所倡导的尊卑有序、礼法有规的原则,并无形之中形成了对语言结构的制约。具体表现为在文中称呼身为天子公侯的先祖时,必须要附加相应的尊号“先王”“先君”“先大夫”,或者在君主面前称自己的父亲“君之先臣”,“先君”“先王”之类的前项突出的是礼貌原则,在“先君阖庐”这样的同位组合中,前项表达礼节和尊重,后项指出具体人物,前后项的地位相同、结构稳定。司马迁以后来者的身份客观叙述历史人物,并不用过多考虑礼法尊卑规范对语言的制约,所以《史记》中很多“先2”结构并没有附上尊号、敬称,“我先骊山之女”“其先刘媪”里“我先”“其先”的称呼就没有尊崇和敬畏,表达的重心是后项的“骊山之女”“刘媪”,所以这样的组合中后项的地位比前项高,双方的结构是前轻后重、结构不稳定。《史记》中还出现了“其先楚人”“其先禹之苗裔”的写法,在形式上似乎和“其先刘媪”一样,看似同为普通的同位组合,但实际上是判断小句,因此结构不稳定、前后项内容轻重不一,口语体特征自然也更为明显。

(53)穰侯魏厓者,秦昭王母宣太后弟也。其先楚人,姓芈氏。(《史记·穰侯列传》)

(54)越王句践,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综上,从时空律和长短律两种语体定律来看,从《尚书》《集成》到《史记》,祖先义“先”类结构的口语体特征日益加强,总的来说“先1”结构是最正式的用法,在文献中泛时空化,少具体性而多抽象性;商周以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叙事和日常交际的需要,《左传》《国语》对话语境中占大多数的“先君+X”“先王+X”等“先2”组合必然含有一定程度的口语色彩,但受礼貌原则的制约,总体上仍为较明显的正式性语体;到了汉代语言中,《史记》作为第三方叙述,不需要受到礼法规则的制约,加之《史记》本身口语色彩浓厚,所以其文中出现的“我先骊山之女”“我皇祖伯父昆吾”等前后项节拍数相差较大,口语体特征更为显著。

四、结语

本文使用语体语法的相关理论对部分周秦文献中祖先义“先”类结构的使用进行考察,重点分析了“先”类同位组合的分布和变化。由于典籍性质不同,所以不同典籍中“先”类组合的使用也存在差异:《尚书》、殷周金文是上古汉语典雅语体的代表;《左传》《国语》是先秦时期正式语体的代表,同时也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口语形式;而《史记》语言呈现更多口语化特征,反映了西汉中期真实的语言面貌。这也大致符合目前学界对上述几部典籍的语体定性。同时,学界比较《史记》《汉书》差异时,普遍认为《汉书》语言更仿古,脱离当时的语言面貌而贴近先秦语言。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史记》中发展出的新形式的“先2”组合在《汉书》中依旧得到反映。这表明《汉书》的语言呈现出的是一种混合语体的色彩,班固并不可能做到完全仿古,其在行文过程中依然会不自觉地表现当时的语言现象,所以《汉书》对于研究汉代语言依旧有其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河.关于同位结构[J].汉语学习,1992,(1):7-14.

[2]洪爽,石定栩.限定词短语理论与汉语的同位结构 [J].汉语学习,2013,(1):35-40.

[3]刘泽民.论同位结构[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93-95.

[4]刘探宙,张伯江.现代汉语同位同指组合的性质[J].中国语文,2014,(3):211-221.

[5]刘街生.现代汉语同位组构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43-248.

[6]刘探宙.汉语同位同指组合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48-54.

[7]董秀芳.汉语的词法与词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53-54.

[8]王力.“之”“其”构成的名词性词组[C]∥王力,著.王力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495.

[9]冯胜利.语体语法及其文学功能[J].当代修辞学,2011,(4):1-13.

[10]冯胜利.书面语语法及教学的相对独立性[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3,(2):53-63.

[11]冯胜利,刘丽媛.语体语法的生物原理与生成机制[C]∥北京师范大学民族典籍文字中心,编.民俗典籍文字研究(第26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76-103.

A Stylistic Study of the Apposition Structure of Ancestor Meaning “xian(先)” in Ancient Chinese

ZHANG Yutao, DING Zhimin

Abstract: The appositive structure is commonly found in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 but the same semantic appositive structure in different classics often differs greatly in external form.Taking the commonly used ancestor meaning “xian” character in ancient Chinese as an example,a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ancestor meaning “xian” character structure in the Shangshu(《尚书》), Yinzhou Jinwen Integration(《殷周金文集成》),Zuozhuan(《左传》), Guoyu(《国语》)and Shiji(《史记》), Shangshu and Yinzhou Jinwen Integration rarely use the “xian” class apposition structure, while the “xian” class apposition structure in Zuo Zhuan, Guoyu and Shiji is used more frequently, and that the “xian” class apposition combination in Shiji has more abundant forms. Combining the language style laws of “spatiotemporal law” and “long short law”, the “xian” type apposition structure has more spatio-temporal factors, and different types of appositive structures also have differences. The new combination appeared in Shiji, because the length of the front and back items is different, and the structure is light in the front and heavy in the back, which shows a more oral style features.

Key words: apposition structure; ancestor meaning of “Xian”; stylistic differences; spatiotemporal law; long short law; difference between front and rear items

(责任编辑:武丽霞)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亚汉字文化圈《切韵》文献集成与研究”(19ZDA316);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与国别史研究专项项目“敦煌本王韵与唐宋诸本韵书比较研究”(19VJX126)

作者简介: 张雨涛,上海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汉语史与上古汉语语法研究,E-mail:884461028@qq.com;丁治民,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汉语史、音韵学研究。

引用格式: 张雨涛,丁治民.上古汉语祖先义“先”字同位结构的语体类型考察[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1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