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多元解纷机制的建构逻辑与优化路径

2024-01-01 00:00:00郑永君张金行
关键词:法律服务乡村振兴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农村基层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但也因多元主体参与和多维利益诉求而面临复杂矛盾纠纷风险。陕西关中A村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案例,明确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化解复杂性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宣传动员机制形塑了良好法治氛围,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供思想基础;解纷流程的再造创新了矛盾化解模式,提高了解纷效率;“三治”融合的协同机制实现纠纷的就地化解,节约法治资源,提升治理效能;技术赋能则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助力法治资源下沉基层治理一线,构建现代化法治体系。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应当着眼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和治理流程的再造,实现复杂性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法律服务;多元解纷机制;乡村振兴;法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39;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186/2024.06.008

文章编号:2096-9864(2024)06-0061-11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实践不仅形塑了基层的产业体系和经济条件,还使乡村治理进入前所未有的转型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带来了物质经济的繁荣和多元主体的共同在场,为乡村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冲击着乡村社会,广大乡村既包含了勃发的振兴生机,也蕴含着纷繁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受乡村社会结构和矛盾纠纷化解成本的双重影响[1],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基层纠纷不仅在产生原因上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其对整个乡村振兴进程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党的十九大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2]。高效化、敏捷化的基层治理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化解乡村振兴进程中出现的复杂性纠纷,还能够扎实稳步推动乡村振兴向纵深发展。为此,党和国家一方面强调要构建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为乡村振兴中的基层治理模式建设举旗定向;另一方面也从全国的层面谋篇布局,做出了要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决策[4]。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不仅是建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更是推进乡村振兴政策有效实施、推动基层治理有效开展的法治基础。

一、文献回顾

伴随基层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基层治理主体尝试创新治理模式,创建符合基层实践新样态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回顾学术界既有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纠纷类型、解决困境和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纠纷的产生及其类型。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人口的外流和城乡融合的不断发展持续冲击着农村的社会关系、利益结构和农民心理[5],基层乡村的矛盾纠纷除赡养、婚姻、债务等一系列传统纠纷外,还发展出了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多样化、复杂化、叠加化[6],有学者将其分为“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7]。其中,土地纠纷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作为农业大国,土地在我国农村不仅具有生产性的经济意义,更渗入农民心理、农村社会和农业文化,具有社会性意义。随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农地价值不断提升,参与农地经营的主体更加多元[8],由此导致制度、主体和利益方面的冲突,进而引发关于农村土地的群体性纠纷[9]。

二是纠纷的解决及其困境。在上述情境下,基层治理者尝试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但面临着理念、主体和制度方面的困境。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桎梏和地方政府维稳逻辑的影响,矛盾纠纷治理理念转变不到位,由此导致治理力量的非均衡发展和联动机制薄弱[5];其次,尽管基层治理者尝试创新纠纷化解方式,但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10]、村干部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足[11]和纠纷涉及主体本身的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意识不足[12],导致纠纷化解不畅;再次,制度层面的供给不足,且已有的正式规范难以满足乡土社会的需求,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融合不够,从而导致制度运行的悬浮化[13]。

三是纠纷解决的机制及其发展。首先是将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乡土文化资源融合,如云南省适应乡村结构性变化创新构建的“六八四”治理模式[14]和安徽桐城创新开发的“六尺巷调解工作法”[15],使国家法治真正扎根乡土。其次是注重吸纳多元化主体、融合多元化渠道,贵州省的“五步调解法”融合了村委会、乡贤、寨老、家族等多元主体[16],新乡贤作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一个重要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有效力量[17]。同时,也需要发挥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渠道的复合优势[18]。最后是运用多重逻辑化解矛盾纠纷。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从正式制度层面实现了新时代的“送法下乡”[19],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20]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接诉即办模式[21],发挥党建引领的独特优势,运用智慧调解系统这一信息时代纠纷化解的创新方式[22]。总体来看,纠纷解决机制正在朝向复合化、多元化、柔性化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既有研究分别从纠纷的产生及其类型、纠纷的化解及其困境、纠纷解决的机制及其发展三条路径展开,为理解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学理视角,也为推进基层复杂矛盾的化解提供了有效借鉴。同时在研究范式方面,规范层面的应然分析较多、实证案例分析具备提升空间;在研究视角方面,较为注重宏观层面的分析,需要以中微观视角切入进行案例梳理和理论提升。鉴于此,本文试图围绕陕西关中A村的一个创新性实践案例,从乡村振兴进程中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具体困境出发,结合多元解纷机制的理论内涵和实证案例,探讨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创新发展,并努力提炼A村实践形成的经验模式,以期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解纷机制的建构提供参考。

二、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理论意涵与实践困境

1.多元解纷机制的理论溯源、发展脉络与时代特征

多元解纷机制直接渊源于现代社会法治治理理念的普及带来的诉讼案件“大爆发”的困境,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吸收了中国丰富的传统礼法解纷资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1)多元解纷机制的理论溯源

学术界对非诉讼程序(ADR)的思考是多元解纷机制的直接理论来源。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民众法治理念的提升,诉讼案件的发生率逐渐攀升,“诉讼爆炸”给法治系统带来了较大压力[23]。这一现象西方国家曾屡次出现,法律、社会层面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都会导致一定时期内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对应到乡村实践中,中国疆域广袤,乡村数量众多,区域间差异较大,基层治理内容本身具有日常化、琐碎化和弥散化[11]的特征,基层治理者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对种类繁多、细枝末节的小事进行充分回应,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重新进入人们视野。

ADR最早在美国被引起关注,它是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24],由于花费低廉、耗时少的优点,其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在国内,范愉[25]首先对非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认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是一个治理系统,这个系统包含了由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构成的一套纠纷化解体系,从而能够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救济。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争议解决[26],是ADR的创新发展。非诉讼程序的学术思考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直接的实践指导,通过融合多种诉讼调解方式构建起的大调解机制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回应民众诉求,并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脉络

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多元解纷机制被赋予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性和多元主体特征,符合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时代需求。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观认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与人民大众在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处于治理主体的地位,治理过程体现在政治、经济和个体生存三个具体层面[27];另一方面,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观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别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引领、坚持人民执政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进行了阐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成为乡村社会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实践中,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立足于“三治融合”的出发点,以服务乡村自治、保障乡村法治、推动乡村德治为核心,将基层法庭的工作聚焦于多元解纷职能[28]。

(3)多元解纷机制的时代特征

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和治理思想赋予多元解纷机制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理念是多元解纷机制的文化基础[29],在“德治”“息讼”的司法文化心理指导下,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以讼为耻,这给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但无讼并不代表息事宁人和没有诉讼,而是不通过司法程序和有限诉讼实现治理问题的高效化解。比如,遍布于中国广大基层的传统乡贤调解和各地根据自身文化特色开发的地方化纠纷化解机制,就是既能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又可以避免复杂诉讼程序的有效治理模式。

新时代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同样需要借鉴传统有效的治理思想资源,将国家的正式制度建设和根植于乡土社会的非正式纠纷化解资源相融合,实现现代法治和传统秩序的有机结合,减少二者之间的抵牾,允许多种救济方式的存在不仅可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有效治理路径,更能够形塑基层社会组织力,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共融共生。一方面,鼓励利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乡贤调解、社区调解和行业调解等,这些方式往往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实际,能够更快捷、低成本地解决问题,同时也保留了传统文化中重视和谐、尊重传统智慧的精神;另一方面,在新时代条件下激活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即在利用传统治理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保障合法权益,避免权力滥用。

2.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困境

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共同在场既为乡村振兴事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发展动力,也隐藏了多样化的矛盾纠纷。总的来说,制度建设、服务主体和供给内容的悬浮与错位共同构成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困境。

(1)多元解纷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的错位

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相比于体系化、系统化的产业发展与扶助政策,基层治理维度,尤其是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政策供给和制度建设就稍显单薄,且相关制度多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发,对多元解纷建设工作进行原则性指导,并未进行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因而随着乡村振兴进程的持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解构重构,乡村思想观念和社会心态不断转变,产业经济发展带来的矛盾冲突增多,相关制度建设未能跟随基层乡村的现实实践持续推进,造成了乡村多元解纷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的错位。A村自2016年谋划实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以来,先后结合当地资源,围绕总体规划和集体经济建设等核心工作制定了《A村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规划》《A村推进“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实施方案》等工作办法,以强化产业振兴的制度保障,而对乡村治理和纠纷化解方面的规范却缺乏相应的建设。

(2)城乡法律服务主体的失调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关乎制度层面的规范性供给,也作为一种公共服务面临供给主体失调的困境,特别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受限于资金、资源方面的不足,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主体难以下沉到乡村治理一线。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持续外流,作为维护基层稳定的传统“礼治”秩序和乡土社会关系遭受冲击,传统化、本土化的乡村解纷主体式微,加之乡村振兴背景下,各类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主体数量不足且专业性有待提高。既有的基层乡村法律服务主体也面临责任不清晰和协同性较差的问题,传统乡贤、新乡贤、村两委、上级政法部门、上级政府等各主体的职能存在交叠。在过去,A村的法律服务主体一度混乱,村两委、政法部门、政府等正式主体和村内的传统乡贤权威、新式精英等非正式主体共同在场,在维稳、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等多重逻辑的交织下,解纷机制建设存在主体失调困境。

(3)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空洞化

除上述供给不足的困境外,既有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呈现出一定的“错位”样态,难以满足乡村振兴迅猛的发展势头,影响了多元解纷建设机制的治理效果。在服务形式上,既有的法律服务多通过“运动式”[30]的治理模式推动现代法律资源下沉到基层。譬如,A村曾经于每年的12月4日举办宪法宣传周活动,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正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乡村普法宣传,增进了农民的法律常识,但“运动式”的法律下乡模式也同时使得法律宣传和普法行动流于形式化。“送法下乡”时来自县政法机关的工作者难以结合村庄实际并深入了解农民需求,不能给出合理有效的法律指导,产生的普法效果有限。在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内容上,仍然存在供给范围不明确、服务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农民面对复杂化的法律体系,难以进行准确判断,从而造成供给有效性不足。

三、案例检视:陕西关中A村的多元解纷实践机制

陕西关中A村位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耕文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A村将猕猴桃种植、水果加工和文化旅游有机结合,2020年,A村共种植猕猴桃786亩,形成6大类29座特色民宿,村人均收入达到了19 415元,走出了一条三产融合的产业振兴之路。然而,在如火如荼的产业振兴进程中,外来资本的进入、土地流转加速和市场化经营进一步发展,这导致原先隐藏在村内的治理矛盾进一步激化,围绕着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市场对接和生态环境等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纠纷,这些纠纷不仅使农民收益权受损,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振兴的进一步发展。此时,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村党支部软弱涣散,村民不信任村两委干部,转机发生在外出务工的经济能人LSH返乡创业时,其因踏实肯干的作风而被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围绕着乡村振兴伴生的一系列治理问题,村庄积极应对、持续探索,创新发展了一套从普法宣传到数字法治的多元解纷实践机制,有效解决了产业发展带来的矛盾与纠纷,消除了阻碍乡村振兴进程的种种掣肘,实现乡村振兴平稳有效推进。2021年,A村接连被认定为“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和“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笔者于2023年5月深入A村进行实地调查,对村党支部书记、旅游公司项目负责人、村庄法律顾问、种植户、普通村民等进行深度访谈,同时收集了相关政策规章、工作报告、公示文件、媒体报道等资料数据,较为全面地了解了A村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过程和运转逻辑。以此为基础,笔者试图展现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解纷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并实现乡村有效振兴的内在实践逻辑(见图1),以期为乡村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启迪。

1.宣传动员:多维宣传体系形塑良好法治氛围

塑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是乡村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实践起点和价值指归,宣传动员作为政策执行落实的关键一环,是推动国家力量下沉基层、贯彻中央治理意志的有效路径[31]。良好的法治氛围不仅能够有效培育村民的法治意识,还能够使国家的法治体系建设得以贯彻深入,有效维护乡村振兴中的农民权益。A村作为陕西关中地区的传统古村落,是隋文帝泰陵的所在地,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村内古色古香,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紧密。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和大部分地区农村一样,A村也经历了劳动力流失、村民个体原子化的发展历程。自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A村坚持走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振兴之路。

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前,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村民外流,村民之间传统的社会关系遭受冲击,A村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振兴之路在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同时也产生了村民法治意识不足和现代产业发展思维的抵牾。村办企业的建设旨在重聚分散的原子化村民,集中村庄优势实现产业振兴,然而面对现代产权意识、企业管理制度和股份合作制度在乡村的不断下沉,村里的大部分村民感到无所适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与村民传统的农业经营思维大相径庭,巨大的差异不仅增加了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也为村庄产业振兴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隐患。例如,由于缺少相应的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在三产协同发展过程中,村民在面对下乡资本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合同和订单协议时,对于其中的责任和风险机制不能正确判断,导致纠纷发生时村民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利益受损。

立足于村民现代法治意识缺乏的实践困境,A村创新采取“以案释法”宣传机制,并购置普法读物,借助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现实场域,实施法治宣传。为了在村庄营造良好法治宣传氛围,增强村民现代法治意识,A村深入调查了解了村民对于传统“运动式”普法宣传的不满,改变工作思路,首先明确了通过常态化宣传普法的形式提升村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并创新“以案释法”宣传机制。“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方式将法律条款和实务案例紧密结合,通过生动的讲解实现村民法治思维的提升。A村村两委主动协调普法志愿者和专业法官、公益律师等,着眼于村民的日常生活和乡村产业振兴法治需求,以月为周期汇编诈骗预防、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犯罪、遗产继承、经营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等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主题案例,深入挖掘相关案例进行说法讲法,通过“以案释法”,让村民在生动的案例讲解中提升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方式更容易接受,比送我们点吃的、喝的要好得多。我们了解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宣传资料有漫画解说、有案例说明,通俗易懂……”(访谈A村村民WLL)

此外,A村还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现实场域,将实践站打造成为普法宣传教育的固定场所,由村委会出资购置涵盖农业生产经营、困难人群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干部管理与培养等政策法律指南和问答手册。这些图书多与村民的日常需求紧密相关,通过阅读相关普法图书,村民能够了解当前农业农村领域的法律政策趋势。A村还借助实践站开展党支部的“每周一学”,将法治学习融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由区政府下派的驻村第一书记领学最新购置的普法图书、手册等,以提升村党支部党员的法治意识,帮助党员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在土地纠纷、合同签订、权益维护等具体的解纷实践中将法治意识传递给广大村民。

2.流程再造:“问题墙+回音壁”重构纠纷化解机制

费孝通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一个呈现出“差序格局”[32]样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差序格局”这一基本样态的影响下,基层乡村产生了“厌讼”和“无讼”的社会心态,以乡土性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农村很难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裁判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农民之间往往碍于面子和尊严因素从心底里不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这一方面导致司法诉讼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另一方面,不服诉讼判决结果的村民则会努力寻求各种机会,通过越级上访、不配合村庄产业规划等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

为了解决好围绕乡村产业振兴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A村围绕村民间的经济矛盾,创新纠纷化解机制,以“问题墙+回音壁”的实践模式实现纠纷化解的流程再造。“问题墙+回音壁”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村民的经济纠纷建立问题台账,并通过“项目制”的问题解决机制由村两委干部直接对接相关责任主体督促解决,通过竖立在村两委门口的“问题墙”和“回音壁”展板加以公示,整个纠纷化解过程透明清晰。公示的方式让纠纷细节具体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广大村民都能在公示处了解、评判涉事方的是非曲直,程序的透明为结果的公正提供了必要保障。

“公示出来就好了嘛,百姓心里都有杆秤,到底谁对谁错让大家说。”(访谈时任A村党支部书记LSH)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还看到村两委门口的“问题墙”和“回音壁”展板上张贴着这样的公告:“近日A村村民反映,W公司拖欠十里陵湾地租问题,希望得到解决。”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A村村民委员会)

而在旁边的“回音壁”上,张贴着另一张关于问题解决的告示:

“收到A村村民反映后,村两委干部积极联系区镇政府、W公司,杨区长帮助协调解决地租问题,A村已按照地亩划分清晰,W公司支付后会第一时间将地租发放到村民手上。”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A村村民委员会)

公告展现了一个村民与企业因地租而产生的纠纷,通过“问题墙+回音壁”模式,村民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的问题得以解决的经过和流程,村两委干部利用“项目制”的纠纷化解形式给村民的难题“立项”,不仅实现了“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还能够利用其外生性主体权威督促企业资本和对接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以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通过“问题墙+回音壁”的纠纷解决模式,A村重塑了村民在产业振兴过程中的矛盾化解机制,实现了“无讼”也“无怨”的治理模式,村民既省去了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进行维权所耗费的时间和物质投入,也能够在村两委的帮助下及时有效解决矛盾。村两委作为村民的权益代言人,化解了村民面对企业资本时呈现的专业知识缺乏和权威性不足的相对劣势,真正维护了村民的经济权益,有效协调乡村产业振兴主体间的矛盾纠纷。

3.三治融合:多元协同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33]。“三治融合”作为破解城乡基层治理难题的实践导向,是凝聚人心、再造乡村集体的有效路径。A村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中部,自隋唐时期就已有记载的聚居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既是村庄的一大特色,也塑造了稳固的村庄社会秩序。传统意义上,村民之间的矛盾往往需要以“乡贤能人”为代表的内生性权威主体介入解决。而改革开放后村庄劳动力的持续外流和近年来持续推进的乡村建设行动使村庄的内生性主体权威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村民间的矛盾纠纷难以通过乡贤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村庄秩序陷入治理困境。近些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在A村的实施,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吸引了一部分在外人员回流乡村从事村庄产业建设。这部分带有强经济性目的的村民的回归加剧了本已呈现出松散化困境的乡村治理局面,围绕利益分配、文化差异和观念冲突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既难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加以定分止争,也因为乡贤内生性权威地位的没落而无法得到恰当的调解。

首先,A村从制度层面对纠纷化解主体加以规范,结合村庄当前发展情况,以村民大会民主化讨论的方式订立《A村村规民约》,规定了以村两委为主导,村民代表、传统贤老和新精英乡贤为参与主体,成立矛盾调解委员会。

“矛盾调解委员会对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问题提前介入,居中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访谈时任A村党支部书记LSH)

同时以村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作为实践场域,打造“三治融合”的现实基础,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融合。在实践中,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作为调解村民间纠纷的实践场所,具有将纠纷化解在村庄层面的导向。村民不仅可以到工作室咨询法律知识,还可以提出纠纷,实现矛盾的就地化解。其次,A村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内设矛盾调解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的是具备现代法律知识的乡贤和能人,他们既了解村情村貌,对村庄内的关系网络很熟悉,也能够合理运用现代性法律知识,帮助村民从法治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再次,A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被写入村规民约,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发挥治理效用,还能够依托工作室的现实场域持续运转,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供长效保障。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自治是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对村民的矛盾定级分层,自己能够解决的矛盾在本地化解,不仅可以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还能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满足法治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高效化解纠纷的治理目标;法治是多元解纷机制的底线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营造起尊崇法治、运用法治的良好氛围;德治是再造村庄集体精神的前提,能够提升乡村群众的道德素养,引导村民崇德向善,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基础。

“村民过日子难免锅台碰锅沿。矛盾调解委员会以制度化方式确立纠纷化解主体,承载起‘三治融合’的使命任务。”(访谈时任A村党支部书记LSH)

A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了化解纠纷的实体场域,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村民代表的自治力量、传统乡贤的德治力量和村两委以及新精英乡贤代表的法治力量实现了良性互动,不仅促进了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还能够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预警和矛盾的提前化解。

4.技术赋能:数字化平台助力现代治理体系建设

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给乡村发展带来了新的可能,依托互联网高效的信息传递和敏捷化的治理特征,数字化平台能够实现对乡村产业与乡村治理的强势赋能,进而提升产业发展与基层治理效能。A村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突出技术的作用,积极将“互联网+”技术引进乡村治理中。具体实践中,依托全国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利用区县统一规划,打造“数字乡村综合服务平台”,一方面推动各类法治资源在技术平台上以信息化渠道下沉到村,增强层级联动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网格化”和“积分制”治理技术,建立起动态监测网络,创新治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了村庄管理效率。

A村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推动法治资源下沉到村,作为杨陵区数字法治平台建设的试点村,A村由此得到了上级政府的全力支持。在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A村依托数字乡村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微信公众服务矩阵,整合了法律咨询、在线调解、远程教育等服务功能,共同形成在线法律平台,通过热线问答的形式运营标准化知识库,设置在线客服提高平台回应的及时性和标准化程度。结合村民微信使用率较高的现状,A村协调杨陵区司法局,创新开发了微信公众平台,村民可以在平台上了解以图文并茂、视频讲解、互动问答等形式呈现的身边法治故事,也能获取政策文件,请求法律援助,真正实现了法治服务“一网通办”。信息技术赋能乡村法治建设,村民喜闻乐见的内容、形式和高效化的资源下沉模式,有效化解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需错配的实践困境。信息技术的运用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让村民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到生动、实用的法律知识,推动法治资源有效下沉。

在推动法治资源精准下沉的同时,A村也创新治理技术,充分发挥数字乡村综合服务平台的高效、精准特点,将“网格化”和“积分制”手段融入其中,实现了乡村治理体系的重塑。一方面,在区政府统一规划下,A村被纳入杨陵区“网格+微平台”模式治理范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网格划分,建立农村法治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协同体制,推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工作格局。另一方面,A村将“网格化”和“积分制”管理相结合,将卫生整治、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等内容融入其中,建设“积分制管理+正能量超市”。

“我们已经设立了104个积分事项,将治理内容分解量化,积分制实施以来,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向好。”(访谈时任A村党支部书记LSH)

村民可以通过卫生环境评比、参与矛盾调解、良好邻里关系等方式获取积分,积分可以在固定的积分超市兑换生活用品。

“我家被评为卫生整洁户积了15分,保持和邻居的好关系还得了20分,这就积了35分。文明和谐是对孩子的一种教育,也是为社会做贡献,以后还要积极参与积分制。”(访谈A村村民WML)

四、结语

乡村振兴是关乎我国农村未来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也是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机遇,伴随着乡村振兴的进程,多元化、复杂化的矛盾纠纷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由于产业振兴的推进而出现的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和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抵牾,构成了乡村振兴的结构性阻碍,依据基层实践构建有效的多元解纷机制至关重要。A村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立足于乡村振兴过程中显现的治理困境和村民法治需求,通过“以案释法”的宣传形式和购置法治图书的普法模式构建起多维宣传体系,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提升了村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创新了“问题墙+回音壁”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诉讼流程再造及时有效化解因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引发的经济纠纷,为村民的经济收益提供保障,激发村民参与村庄产业振兴的意愿,充分巩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利用多元主体的治理优势,打造法律服务的现实场域,使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体系落地生根;技术赋能则推动法治资源有效下沉基层,创新治理技术助力打造现代化治理体系。A村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推动乡村振兴背景下复杂性矛盾化解的有益探索,为稳步推动乡村振兴进程,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结合上述关于陕西关中A村的案例分析,本文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解纷机制构建的优化进路提供如下建议。

其一,立足乡村振兴,回应村民实际需求。在A村案例中,传统的“运动式”普法不仅没有取得相应的效果,反而造成了普法资源的浪费,而立足村民需求的普法宣传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普法宣传过程中,应结合乡村振兴的实践情境,从农民的真实需求出发,协调上级政法机关、普法志愿者和公益律师等主体,创新运用情景剧、“以案释法”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进行法治宣传,形成“自下而上”的法治宣传内容体系,让村民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同时应将法治宣传内容贯彻到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中,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动作用。

其二,创新治理技术,打造数字信息平台。信息技术嵌入基层治理是互联网时代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需要创新治理技术和治理手段,通过数字化治理平台建设,实现治理效能的提高。A村借助数字平台精准下沉法治资源,综合运用创新性治理手段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为从源头上化解纠纷、监测矛盾营造了良好治理氛围。在基层治理领域,应及时推动数字化治理平台的构建,联动起村两委、镇、区等层级,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基层治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层级联动。

其三,强化主体协同,推动“三治”融合。一是应强化制度建设,通过民主化程序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为多元主体的行动提供合法性支撑;通过村民大会等程序订立村规民约,明确责任主体,做到“矛盾不出村,纠纷不上交”。二是应从解纷流程入手,通过再造纠纷化解流程、优化解纷程序,实现纠纷化解的公开透明;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将村民纠纷形成问题台账,确保事事有回应,纠纷化解结果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打造公开透明的纠纷化解流程。三是应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各主体的独特优势,为“三治”融合提供组织基础;成立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构,赋予相应的活动场域并通过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将村两委、传统乡贤和新精英乡贤等主体吸纳进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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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圣伟]

引用格式:

郑永君,张金行.乡村振兴视域下多元解纷机制的建构逻辑与优化路径:基于陕西关中A村的案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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