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陆涉台专项立法以及在法律法规中设置涉台条款的立法实践经验丰富,但就专门立法而言我国未有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相关的专门立法,直接明确两岸融合发展的立法条款极少,亦暂未有相关授权立法的法规出台,且未授权相关地方主体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方面变通立法的权限;另外,涉台专项立法数量少、涉及领域狭窄,涉台条款立法虽然数量较为可观,但缺乏针对性与实质性内容;福建省涉台立法还存在更新迟缓、立法领域存在空白、表述不统一、涉台立法重视度下降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落后于其他省份等问题。新形势下为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中央层面应加强文教社会领域的涉台立法,积极开展授权立法工作,适时制定两岸融合发展专项立法;福建省在经济、社会、情感三个方面的海峡两岸融合专门立法以及综合性立法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同时也应重新高度重视涉台地方立法,加快清理既有涉台地方性法规,并及时修订与废止。
关键词:涉台立法"涉台条款"两岸融合发展"闽台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D618,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24)05-0003-10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和“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助推器,大陆涉台立法成果丰硕,有着“对台窗口”之称的福建省也一直重视涉台立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了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在维持最底限的一个中国即祖国统一基础上,推进两岸一体化程度更高的祖国统一建设”熊建明、张承先:《一个中国原则的本原、机能、挑战与应对》,载《海峡法学》2024年第3期。,进一步夯实“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之法治基础,本文试图以福建省为样本,从立法角度分析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所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探析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立法实践与福建样本
(一)两岸融合发展立法
1.两岸融合发展专门立法
2014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福建宸鸿科技(平潭)有限公司时首次提出了“两岸融合发展”理念。具体讲话内容为:“两岸同胞同祖同根,血脉相连,文化相通,没有任何理由不携手发展、融合发展。大陆人口多,市场大,产业广,完全容得下来自台湾的商品,完全容得下来自台湾的企业。欢迎更多台湾企业到大陆发展。”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如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提及“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主张。2019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又一次明确指示“福建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2021年3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要求福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继续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第一份专门性文件——《意见》发布。参见《中央台办: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顺应两岸主流民意》,http://www.gwytb.gov.cn/xwdt/newsb/202309/t20230914_12567592.htm,2024年7月31日访问。具体为:“中央台办副主任潘贤掌14日表示,《意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一份专门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印发的文件。”同年,《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公布。但就狭义立法而言,国家和福建省均暂未出台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专门性立法。
2.两岸融合发展立法条款
通过对北大法宝的检索发现,截至2024年7月31日,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包含有“两岸融合发展”的立法条款仅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除《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其余均是《意见》公布以后才出台的。
3.两岸融合发展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需有文件的明文规定,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践中以授权地方立法的形式来引领、推动改革的做法亦方兴未艾。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6条和第84条等规定,我国大致有授权先行立法、授权调适立法、授权变通立法三种授权立法模式。就授权先行立法而言,我国暂未有两岸融合发展的行政法规;就授权调适立法而言,《意见》“夯实法治保障基础”部分有提及,具体为:“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故两岸融合发展方面的调适立法有其依据,但也尚未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有关授权变通立法,《立法法》仅规定了针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有相关授权立法决定出台,因此两岸融合发展方面的变通立法暂无明确依据。
(二)涉台立法
1.涉台专项立法
我国涉台专项法律目前有一部,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制定,经2016年与2019年两次修正,该法对于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涉台专项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 年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 年制定, 2020年修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 年制定, 2015年修订) ,立法内容不仅涉及台胞投资,还包括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等规范,有助于海峡两岸的交流交往。
通过对北大法宝数据库的检索统计发现,具体检索词有“台湾”“两岸”“对台”“涉台”“台商”“台胞”等。截至2024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共35部,其中福建省有14部,而另外21部其他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中有18部是以台湾同胞投资为主题,剩下的3部分别是《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和《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呈现起步早、数量多、领域广、创新度高等特点。
第一,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起步最早。大陆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是福建省1990年7月通过的两部地方性法规。具体为:《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二,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数量居全国首位。自1980年始,福建省省级与市级专项涉台地方性法规共16部。在现行有效的14部地方性法规中,省级地方性法规8部,具体为:《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1994年制定,2018年修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4年制定,2010年修订)、《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1996年制定)、《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1996年制定,2010年修订)、《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1999年制定,2010年修改)、《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009年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2015年制定)、《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2024年制定)。已废止的有1990年制定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福州市的地方性法规1部,具体为《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1996年制定)。厦门市的地方性法规5部。具体为《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后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1994年制定,2010年修改)、《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1998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建设条例》(2013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2014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2023年制定)。
第三,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涉及面广。福建省涉台专项立法的主题涉及台湾同胞的投资保护、投资企业管理、捐赠保护、就业创业,闽台关系档案保护、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农业合作、职业教育合作,台商投资区、两岸合作示范区、两岸金融服务建设,台湾船舶停泊点,招收台湾学生等方面。
第四,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创新度高。全国各地涉台法规以执行性立法为主,其他省份的21部地方性法规中有18部是以台湾同胞投资为主题,但福建省涉台专项地方立法大多数为创制性立法。如立法主题方面,《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和《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等是全国首部乃至唯一相关主题的地方立法。立法内容方面,福建省2010年就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确定了“居民待遇”原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中,即“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是全国首例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开启了立法先河。
2.涉台条款立法
我国包含涉台条款的现行有效法律有7部。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包含涉台条款的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有54部,从立法主题来看,涉及面较广,但涉台条款一般仅存在附则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修订)》第16条规定的“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这说明虽然部分行政法规注意到涉台立法的重要性,但相关涉台内容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发现,全文包含“台湾”两字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有379部,其中福建省有96部,位列第一;其次是广东省41部;再次是江苏省与浙江省,各25部。由此粗略看来,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条款在全国居首位,并遥遥领先。另外,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工作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1980年制定了《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该细则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出现涉台条款,即规定了台湾同胞可以参加直接选举,同时也是对台胞在大陆的政治权益的明确保障,在全国属于首创。据学者统计,福建省两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现行有效的涉台条款有170多条。参见郑清贤、叶晓丹:《关于立法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思考》,载《福州党校学报》2021年第3期。以“台湾”“闽台”“涉台”“两岸”“台商”“台胞”“港澳台”等关键词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得出福建省现有94部有效的涉台地方性法规,共163个条款。再有,福建涉台条款的立法主体以及立法形式多样。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现有立法主体除福建省人大、福州市人大、厦门市人大外,还包括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如龙岩市人大制定了《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南平市人大制定了《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涉台条款的立法形式方面,有涉台条款,也有涉台专章。如《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等四部地方性法规则是通过专章的形式规定涉台条款内容。
二、新时代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缺少专门立法
就两岸融合发展立法而言,我国暂未有相关专门立法,涉及的条款亦极少,而暂未有相关授权立法的法规出台,且未有授权变通型立法的权限。
以“两岸融合”为关键词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发现,国家与各地的立法中均暂未有专门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而直接明确两岸融合发展的立法条文仅在6部地方性法规中出现。同时,就两岸融合发展授权立法的三种模式而言,授权先行立法与授权调适立法模式有其依据,但未有相关法规出台;而授权变通立法模式则暂未有明确依据。
(二)专项立法不足
就涉台立法而言,涉台专项立法数量少、涉及领域狭窄,涉台条款立法虽然数量较为可观,但缺乏有针对性与实质性的内容。首先,我国涉台专项法律仅1部,涉台专项行政法规仅3部,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也才35部,并且这些专项地方立法中有21部以台湾同胞投资为主题。其次,我国包含涉台条款的现行有效法律有7部,共涉及17个条款,其中涉及条款数量最多的法律是《反分裂国家法》,有9个条文,而只涉及1个条文的法律有4部。我国包含涉台条款的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有54部,共涉及74个条款,其中《婚姻登记条例》涉及条款最多,为5条,而只涉及1个条文的有42部,占77.78%。福建省涉台条款同样如此,仅少数几部地方性法规有专章规定涉台内容,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涉及条款最多,为26条,而只涉及1个条文的有75部,占全部总数94部的79.78%。最后,就内容而言,这些涉台条款所在的法律法规一般仅在附则部分提及台湾地区的适用参照该法,内容极为简略单薄,缺乏实质性。且不少地方性法规涉台条款仅宣示性地规定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给与台湾同胞照顾等,如《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21条规定的“鼓励和支持厦门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修正)第7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休闲渔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渔业生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渔业生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以及从事水产品的保鲜、加工等活动。”《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3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对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照顾。”操作性不强,且未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部分立法相对落后
就福建省涉台立法而言,存在更新迟缓、立法领域存在空白、表述不统一、涉台立法重视度下降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落后于其他省份等问题。
第一,福建省现行有效的部分涉台地方性法规颁布时间较早,且未及时予以修订,因此导致不少地方立法的文本和条款已滞后于形势发展,部分条款存在适用与执行方面的困难。如福建省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即《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4年制定,2010年修订)。部分内容已滞后于福建省台商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且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2016年与2019年两次修正,2019年以后四川、浙江、湖南、宁波、山东等地均对相关立法进行了修正。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21年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2019年制定)。再如,《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对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手段不多,目前福建在这一领域已逐渐落后于广东、浙江、江苏等其他沿海省份。部分条例内容与现实情况差距大,如《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亟需进行“立改废”。
第二,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在闽台融合发展领域存在不少空白。迄今为止,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鼓励台胞投资和对台经贸合作,涉及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很少。闽台交流的持续深入,上述领域催生了更多的需求,尤其是保障在闽台湾青年群体的权益,满足台胞医疗和继承等社会服务,开展闽台在教育、文创、宗教和民俗等领域全方位的交流合作等,亟需立法,以促进闽台经济、社会、情感三方面的融合。《福建打造三个两岸融合示范样板 构建福建全域融合新格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607268860947547amp;wfr=spideramp;for=pc,2024年7月31日访问。
第三,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的立法语言表述不统一。在搜集福建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时发现,以“台湾”为关键词并不能检索到所有相关内容。在北大法宝数据库,全文检索发现,所用检索词多达7个,即“台湾”“闽台”“涉台”“两岸”“台商”“台胞”“港澳台”,才能较为全面地检索到福建省相关立法。如通过“闽台”为关键词检索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和《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通过以“涉台”为关键词检索到《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修正)》和《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等;通过以“两岸”为关键词检索到《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通过以“台商”为关键词检索到《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通过以“台胞”为关键词检索到《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通过以“港澳台”为关键词检索到《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此外,在不同立法条文中,有关机构的表述也存在不一致。如关于“台办”的表述,《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2018修正)》用的是“台湾事务办公室”,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则采用的是“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立法条文中用词不统一体现了立法语言的不规范,进而显示出相关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
第四,福建省对于涉台地方立法的重视度下降,某些领域的立法甚至已落后于其他省份。从福建涉台立法发展历程来看,20世纪90年代福建涉台地方立法曾掀起一阵热潮,仅涉台专项法规就累计制定了7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与3部市级地方性法规,其中2部地方性法规现已被废止,3部法规至今有效,5部法规修正后仍有效,形成了当下福建涉台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究其缘由,这与198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建省政府召开的关于研究涉台经贸法规的制订工作专题联席会议有着密切的关联。那次会上确定了《福建省实施〈国务院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办法》《福建省关于方便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入境出境的规定》《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抵押贷款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金汇入汇出规定》等7个项目。近年来,福建省却鲜有涉台地方立法出台,一些涉台地方性法规也久未修订。福州市唯一一部专项立法制定于1996年该地方性法规是《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至今未修正,也未有新的立法出台。甚至,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在某些领域已落后于其他省份,如2022年《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这一综合立法出台,旨在促进苏台经济文化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与江苏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获得了国台办的高度肯定。
三、新形势下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中央层面应加强文教社会领域的涉台立法,积极开展授权立法工作,适时制定两岸融合发展专项立法
我国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反分裂国家法》以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为主干的涉台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但上述立法内容偏重投资经贸方面,台湾居民权益保护散见于行政法规中,缺失专门立法。虽然目前经贸交流合作在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但文教社会领域的交流也非常频繁,不仅如此,海峡两岸文化还具有同源性、共同性、同一性,参见杨为乔:《文字统一先行: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建议》,载《海峡法学》2023年第4期。因此建议在继续加强涉台经贸方面立法的同时应补全相关领域立法。如建议出台《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条例》保障来大陆求学研习、就业创业以及投资生活等广大台胞、台商以及台干在教育、医疗、劳资等方面的权利,并且也应将实践中的允许台湾同胞报考事业单位、聘请台湾同胞担任社区助理等规定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固定化、制度化,以确保台湾同胞享有某些政治或社会权利。而当出台文教社会领域的相关法律存在一定困难时则国务院应该先行出台相关行政法规,若遇到法律保留事项时,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积极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先行立法。
另外,中央方面不仅应保障国务院在两岸融合发展方面的先行立法,还应该按照《意见》等文件保障福建省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支持福建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同时,平潭综合实验区是全国首个开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实验区,在对台工作全局以及两岸融合发展中占有独特地位以及发挥着巨大作用。自2011年起,各专家学者均在呼吁争取平潭综合试验区的授权立法权,而在《意见》出台的背景下,在全国授权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立法权的经验丰富的基础上,应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变通立法权。由于《立法法》在2023年新修正,为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暂时没有必要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变通立法权相关内容规定于《立法法》。但可以借鉴浦东新区的相关经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文件。即2021年6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该文件仅包括引言+三个立法条文。第1条规定了被授权主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范围——浦东新区,是我国首次授权非经济特区行使立法变通权。第2条规定了变通权限及备案要求。第3条规定的是实施日期。故此,可以仿照这一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变通立法权进行概括性授权。如仿照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法规的决定》等。
此外,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领衔提出《关于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的建议》。参见王莹:《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载《法治日报》2024年3月8日,第6版。且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先前立法,可以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法》。若能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对示范区的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的顶层设计,并进行系统性的放权授权制度安排,无疑是确保示范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的重要举措。
(二)福建省在经济、社会、情感三个方面的两岸融合专门立法以及综合性立法亟待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涉台法治事务的特殊性、政治性、专业性、敏感性;也因为立法的稳定性、权威性等,中央层面的统一涉台立法应有的放矢,而地方先行先试的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立法是可行路径。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已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等立足于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实验区建设的地方立法,福建省人大可借鉴上述立法经验,出台《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涉台专项立法。
随着闽台在投资生产、求学研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娱乐消费、差旅医疗、婚姻家庭、养老继承、社会治理以及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的日益融合,除不断深化完善闽台经贸合作立法外,还应适时启动闽台在社会人文交流、青年交流交往、文化融合交流、台湾同胞参与大陆基层治理以及人力资源与金融合作等领域的专门性涉台立法。如2024年通过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是福建省首部关于文化领域涉台的专项立法,就很好地适应了这一立法需求。
涉台地方性法规不仅要为单一行业和某台胞群体,而且应直面不同台胞群体在闽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共同需求。新形势下不同部门开展的对台工作普遍出现交叉,使涉台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更加迫切。由此,可基于之前的专项涉台立法,并借鉴《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出台《福建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等综合性专门性涉台立法。
出于以“四通三化”为目标的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尤其是福州和马祖、厦门和金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也应及时出台相关综合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或者适时探寻联合立法制度。
(三)福建省应重新高度重视涉台地方立法,同时加快清理既有地方性法规,并及时修订与废止
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工作曾一度在全国遥遥领先,而《意见》出台之后,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人大公布了《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人大通过了《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均说明福建省在涉台地方立法方面又有了新的拓展。福建省应该重新高度重视涉台地方立法。不仅福建省人大,其他设区的市的人大,在构建福建全域融合新格局的背景下,也应积极推进涉台地方立法。如可以借鉴南平、龙岩等已出台涉台相关立法的经验。另外,在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增加了“基层治理”后,各设区的市的人大还应发挥各自特色优势,通过立法支持台湾同胞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引导鼓励台胞台企全面深度融入福建。
其次,仍有一些立法由于制定时间超长,已滞后于上位法与当下形势发展需要,应尽快予以清理。如随着2019年12月《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颁布,福建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福建省2010年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及1996年制定的《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也应刻不容缓地加以清理修正。
同时,也应结合当前形势,继续修订《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等,为上述领域海峡两岸从业者间更深入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并加强对台湾同胞来闽投资、读书研习工作和生活的法治保障。
最后,福建现行涉台地方立法以宣示性条文为主,建议细化立法条款且增强其刚性。涉台地方立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程序等要明确、易懂、可操作。当然,立法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等问题也应该加以完善。
四、结语
两岸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因而两岸融合发展相关制度与政策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化、规范化。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持续加强涉台立法工作,根据自身权限制定两岸融合发展专项立法以及综合性立法。同时,鉴于福建省在对台工作全局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国家层面应做好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并积极开展福建省相关授权立法工作,如可概括性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变通立法权等。由此,通过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之立法保障,促进两岸各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的法治化建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责任编辑: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