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统计结果表明:2001~2021年我国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与授权量逐年增加;在全国层面企业申请总量高于科研单位和个人;在辽宁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申请量占比高,企业和个人参与度低。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时间长、新品种保护年限短,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人们的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并提升企业在新品种保护中的参与度。
关键词:辽宁省;水稻;植物新品种权
中图分类号:S511;D923.49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6737(2024)04-0044-04
Current Situ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y Right of Rice in Liaoning Province
LIU Jun , LIANG Chuan-bin , YAO Ji-pan* , LIU Bo , JIANG Hong-bo , SHEN Feng
(Liaoning Rice Research Institute, Shenyang 110101, China)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is a fo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statistical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number of appl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new plant variety right of rice in China increased year by year from 2001 to 2021; At the national level, the application volume of enterprises is higher than tha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s; In Liaoning Province, the number of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universities accounted for a high proportion,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was low. At present, the review time of new plant variety right in China is long and the protection period of new varieties is short. The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of new rice variety right in Liaoning Province needs to be enhanced. Publicit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enhance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y right,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in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should be enhanced.
Key words: Liaoning Province; Rice; New plant variety right
植物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1],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品种权用于科研有豁免的权利。农民作为特殊群体,享有农民自留种权。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笔者等人对2001~2021年我国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等水稻品种保护相关数据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主要数据来源为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中国种子协会网),以了解此期间我国水稻新品种保护总体情况,并对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授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辽宁省水稻种业的发展和水稻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
1 "我国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现状
1.1 "我国水稻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国共受理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2 358件。
从历年申请量来看,2001年申请量最少(6件),2002年是上一年申请量的10倍(60件);2003~2015年平均申请量为334件,期间2014年申请量最高(565件)、2009年申请量最低(219件);从2016年开始水稻新品种权申请量逐年增多,2021年突破1 830件。
从授权量来看,2001~2021年共授权5 313件,授权率为43.0%;其中2021年授权691件,占总授权量的13.0%,创下历年来最高纪录。
2001~2021年我国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见图1。
1.2 "我国水稻新品种权申请主体的申请和授权情况
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申请主体主要为国内科研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个人三大类。截至2021年底,申请量最高的是企业,占总授权量的43.9%。授权量最高的科研单位,占总授权量的48.6%。不管是申请量还是授权量,企业和科研单位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12年前企业申请量低于科研单位,但从2013年开始,企业申请量直线上升,一度超过科研单位的申请量。企业成为国内第一大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在农业领域的市场,并逐步成为我国育种的主体。
2 "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现状
2.1 "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
辽宁省是全国优质粳稻的主要种植区,水稻种植面积在53万hm2左右。根据数据统计,辽宁省最早申请水稻新品种权的单位是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申请的品种为广占63S,申请公告日为1999年1月15日,2002年7月1日获得授权。2001~2021年辽宁省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见图2。
2001~2021年辽宁省共提交水稻新品种权申请168件,其中常规品种150件,杂交品种18件。2001~2015年期间,2003年申请量最多(15件),2013~2015年均没有申报;2016年有所回升,申报量为17件;从2017年开始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量直线上升,2021年申报总量为38件。
2001~2021年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授权总量为88件,其中常规品种76件,杂交品种12件;授权总量占申请总量的52.3%(仅占全国水稻新品种权授权总量的1.6%)。
2.2 "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主体的申请和授权情况
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主体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个人四部分组成。在168件申请中,科研院所的申请为82件,占申请总量的48.8%,53件获得授权;高等院校的申请为49件,占申请总量的29.1%,23件获得授权;企业和个人申请量分别为30件、7件,占申请总量的17.9%和4.2%,分别有10件和2件获得授权。统计数据表明,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较高的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中辽宁省水稻研究所授权量最多(32件),其次是沈阳农业大学(23件)。这说明辽宁省水稻品种选育和种质资源创新的主体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的占比远远低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说明相比之下辽宁省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
3 "辽宁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水稻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
新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品种保护属于一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具有新颖性,一致性,由国家授权;品种审定是一种行政确认,是市场准入行为[2]。
2001~2021年通过辽宁省审定的水稻新品种共347个,申请新品种权保护的占省级审定品种总量的48.4%,占全国水稻新品种权申请总量的1.3%。2016年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开通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拓宽了试验渠道,更好地满足了育种者的品种试验需求[3]。2017~2021年通过辽宁省审定的水稻新品种共109个,申请新品种权保护的有68件,申请量占省级审定品种总量的62.4%。
尽管这20年间辽宁省有大批适合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水稻新品种被培育出来并通过了审定,但申请并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辽宁省水稻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了解不足,水稻新品种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3.2 "水稻新品种权审查时间长,申请主体未掌握好申报时机
我国申请品种保护权要经过初审、DUS测试(2个周期)、复审等程序,从申请公告发出到授权平均用时3~4年。由于审查时间长,一些品种在通过审定后数年甚至推出市场后仍未得到授权,导致育种者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有些未审定品种的新品种权申请过早,出现获得授权数年后仍然未通过品种审定的情况,使得育种者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4]。
3.3 "新品种保护年限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因此,水稻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但辽宁省的许多优良品种,如辽粳371、辽优7、沈稻4号、丹粳8号等,即使品种权保护期限已届满,仍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如果无法继续得到保护,对原始创新者来说损失很大。适当延长保护期限能更好地保护原始创新者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5]。
3.4 "企业参与度低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水稻新品种培育过程中能够获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在新品种申请中的主体地位稳固,在申请和授权份额中占据的比例高。辽宁省的大中小企业则由于新品种培育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参与水稻品种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水稻新品种权转让率低,更使得企业的新品种权保护申请寥寥无几。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品种保护意识
当前,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平台等)开展培训、公益宣传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建立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人们的新品种权保护意识,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水稻育种主体一定要重视育种材料的品种权保护,为新品种科技转化和产业转化打下基础。
4.2 "增强DUS测试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近年来新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数量显著增加,加大了DUS测试的难度,应建立健全DUS测试体系,增设DUS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培训DUS测试技术人员。在满足DUS测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双盲检测,获得2个独立生长周期的DUS检测结果,可以有效提高检测的效率,缩短审查时间[6-7]。
4.3 "提升企业在新品种保护中的参与度
种子企业应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创新的投入,培养自主研发的团队,培育出抗逆性、丰产性、适应性强的优势品种。同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学习新品种保护知识,了解新品种权申报流程,掌握最佳申报时机,最大限度保护育种企业的权益和利益。
参考文献:
[1] 邓伟,温雯,余子嘉,等.中国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与分析[J].杂交水稻,2020,35(4):1-6.
[2] 李菊丹,陈红.新《种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作用与局限[J].法学杂志,2016,37(7):70-78.
[3] 李荣德,郭利磊,史梦雅,等.我国品种管理制度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议[J].种子,2018,37(5):63-66,105.
[4] 项祖芬,杨伟,李太军.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DUS测试的体会[J].河北农业科学,2010,14(2):153-155.
[5] 樊超,毕影东,李炜,等.中国及黑龙江省大豆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分析[J].中国种业,2022(6):30-35.
[6] 李晓辉,李新海,张世煌.植物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技术[J].中国农业科学,2003,36(11):1419-1422.
[7] 张建华,王建军,杨晓洪,等.DUS测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J].西南农业学报,2006,19(z1):29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