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三次分配的定位、挑战与对策

2023-07-24 02:52:40
当代经济管理 2023年7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慈善分配

李 莹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凸显了我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党的十八大以来,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当前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既要从“富裕”中体现效率,又要在“共同”中体现公平。不少发达国家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仅仅以富裕为目标,反而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既要做大做好“蛋糕”,又要切好分好“蛋糕”,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收入差距过大与收入分配不公的双重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既重申了党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政策,又回应了民生期盼,创造性地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强调“机会公平”,突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等论述,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指明方向。构建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保障、三次分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体系,不仅让所有人都有机会凭自身能力参与现代化进程,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还能凭个人贡献分享发展成果,防止两极分化。这需要明确三次分配各自的定位、厘清三次分配的现实挑战并充分发挥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以期为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与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一、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三次分配的定位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初次分配是基础,市场对资源配置应起决定性作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形成勤劳创新致富、机会公平的要素分配机制;再分配是重要保障,通过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构建“提低扩中限高”的政策体制;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提高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积极性,建立先富帮后富的社会环境。最终形成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与有爱社会相统一的局面。

(一)建立按要素贡献公平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生产要素之间的原始分配,是收入分配体系的起点也是基础性环节。初次分配的政策取向主要是解决市场扭曲和市场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市场应主导初次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并决定各种生产要素报酬份额的大小和分配结果的合理性;而个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取的收入则由拥有哪些要素以及各类要素的边际贡献共同决定。通过更加完善的初次分配,形成勤劳创新致富的要素分配机制。

“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是决定初次分配格局的重要依据[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础上,对分配规律与生产要素构成认识的持续深化。这有利于调动各类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价值得以体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把蛋糕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因素。

(二)增强再分配的缩小收入差距功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

收入再分配是政府主导,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来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关键环节,要着重体现公平原则。从再分配政策的倾向性而言,政府转移支付应充分发挥“提低”的作用,税收和社会保障应着重发挥“扩中”与“调高”的作用,进而有效缩小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

再分配有直接调节与间接调节收入差距的双重功能。基于税收与转移支付等工具对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直接调节,缩小收入差距,这是政府发挥分配功能的重要方式。经过调整后,大部分的OECD国家的基尼系数下降到0.4以下,下降幅度达到35%[2]。再分配的另一项功能是保障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数量与质量,缩小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支撑经济增长的同时提高居民持续获取收入的能力。

再分配环节要立足中国实际。北欧再分配的福利市场经济模式中反映出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降低经济发展活力,容易“养懒人”,反而是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更容易促进收入差距的缩小。中国的再分配制度要平衡好人民需要与财政可持续性,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劳动致富。

(三)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互济功能,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补充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与道德准则,通过募集、捐赠等方式对收入与财产再一次进行分配,重在构建先富帮后富的社会环境。第三次分配的优势在于分配形式更加多样化,帮扶对象也千差万别,帮扶也更灵活、更具针对性,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中等收入群体的不断扩大,第三次分配的规模与作用也越来越大,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政府、社会与个人在分配中各司其职,形成点面结合的收入分配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第三次分配纳入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并明确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进程中起到三重效应:一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形成良好的补充,通过款项捐赠与支援服务等,有效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不足,是对收入分配格局的直接效应;二是再分配中的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有力配合,因此第三次分配还对再分配机制产生增强效应;三是共同富裕要求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富裕,第三次分配弘扬的互助友爱、乐善好施能够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并丰富精神生活,促进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从而形成对共同富裕的扩散效应。

第三次分配需明确两类边界。第三次分配的功能边界: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改善分配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在精神领域的获得感,而非“杀富济贫”;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作用边界:要坚持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的主体作用,政府是第三次分配制度的设计者,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各类主体的引领者、管理者与监督者,而非第三次分配的直接参与者。

三次分配的定位见表1。

表1 三次分配的定位

二、当前三次分配面临的挑战

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全体人的富裕、是差别化的富裕,是比小康社会更高层次的富裕,也对分配制度这一基础性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要素分配机会不公

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共同富裕的最终指向是让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居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准不断提高,而初次分配中居民劳动报酬占比的多寡对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起到决定性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报酬占比经历了先降后升的倒“U”型变动:从1992年的57.53%持续下降至2011年的46.81%[3],下降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在此之后得益于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过度投资导致资本回报率下降的影响,劳动报酬占比逐步回升至2019年的52%左右[4]。资本收益长期大于劳动收益,使得以劳动为主的财富积累速度赶不上资本创富的群体,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以户籍为代表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尚未完全消除,影响了劳动力要素的充分有效配置。

市场机制对城乡土地配置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城乡分割特征依然突出。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长期滞后,尚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除部分试点外仍难以进入一级市场,在流转中无法实现同地同价;农村宅基地产权权能仍不完整,农村居民缺乏自由的处分权,农民的财产权益难以充分体现,进而直接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行政垄断与竞争不公平导致分配差距扩大。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5]。但相较于国有经济部门,民营经济的税负更高,企业利润更低,这也反映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上,拉开了收入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以来公布的非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二者的倍数在2014年达到最低值(1.55倍),但之后持续反弹到2021年的1.70倍,与2011年水平相当,意味着非私营与私营企业的收入差距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业不仅带来了社会不公,也严重损害经济运行效率。

创新要素的分配形式还有待探索。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7.8%,数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①。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第一驱动力,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创造价值。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体现了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分配制度的与时俱进,同时也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6]。而当前数据归属于谁、如何识别数据的贡献、怎么分配数据产生的收益等都待在实践中逐渐探索明确。此外,知识、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完善则涉及到促进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效果以及创新驱动问题。

(二)再分配政策力度不足

实现共同富裕,要切实缩小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仅通过市场调节的初次分配结果难以实现上述目标,而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在再分配领域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方面的作用,调节过高的收入差距与收入分配不公。但再分配领域对分配格局的调整有限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1.税收调节弱化是当前收入差距难以有效降低的重要因素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基石,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覆盖范围窄,大部分群体为工薪阶层,对高收入调节力度很弱;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小,2021年个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为8.1%,而OECD国家超过20%[7],个人所得税相对规模不仅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新兴经济体与转型国家。从个人所得税的内部结构来看,工资、劳务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为主,导致个税对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微弱:研究显示个税仅使基尼系数降低了0.003 9,仅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的 0.87%[8]。在个税综合所得方面,大部分经营所得实质上属于劳动收入,而税率差异诱导高收入群体将劳动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造成税收流失②。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当前利息、股息与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尚未并入综合所得,且适用比例税率(20%),尚未体现累进性,愈加不适应未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方向。财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直接税税种,尚未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房产税在调控房产市场的同时还能够较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但目前仅在上海和重庆试点;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有效调节收入的代际传递,尚处于研究开征阶段。

2.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有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安全阀”与“减震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之一。税收虽然可以为社会保障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但对低收入的无税者很难发挥作用。让低收入群体与广大普通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是实现共同富裕最大、最艰巨的任务。社会保障的特点是兜住整个社会公平底线,覆盖范围广,对低收入群体的瞄准性更高,收入分配效应也更高。当前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9],社会保障项目覆盖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救助(基本社会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社会优抚项目以及住房保障项目等,有效降低基本生活成本。但是相比欧盟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使其基尼系数均值下降40%,中国仅下降了12.3%[10]。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突出短板。保障覆盖面不足、精准性欠佳。数字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企业用工模式发生转变,非正规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本身的从属关系弱化、劳动关系往往不明晰[11],以传统就业形式和企业形态为基础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难免存在“漏保”现象,并且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保障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而依赖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保项目尚未覆盖非户籍人口。另外,一些低保政策的瞄准性欠佳也限制了政策的有效性[12]。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矛盾突出,地区间、城乡间保障水平仍存一定差距。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立,筹资与待遇的城乡差距依然存在,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短板明显,同时农村居民难以享受到同等的职业伤害保障、生育津贴保障等;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投入受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贡献与待遇挂钩的社会保障设计,使得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有限,进而限制了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3.“钱随人走”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善

转移支付要以人为核心,完善“钱随人走”的模式。目前部分转移支付分配已与实际人口挂钩,比如学生的流动按学籍界定相对清晰,全国范围内从 2016 年开始实行义务教育领域的“钱随人走”[13],但在其他领域人口流入与流出的界定往往不够清晰,同时对流入人口带来的公共服务成本测算与实际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尽管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在事权与财权相适应、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要求上仍存在一定差距,县市级地方财政民生保障压力较大,影响可持续性。

(三)第三次分配规模偏小

我国2016年颁布实施第一部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慈善环境,既体现在慈善捐赠数据规模上,又表现在慈善组织自身水平上。

慈善捐赠作为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捐赠规模很小。2020年慈善捐赠规模为1 600亿元,占GDP的0.16%,不仅远低于美国的2.2%[14],也低于“金砖”国家[15],过小的规模必然限制了第三次分配发挥收入分配调控效应。从捐赠结构来看,我国的捐赠额度中约62%来自于企业,26%来自于个人;相比于捐赠规模更大的欧美国家,70%以上的捐赠来自个人,尤其是普通民众的小额捐赠。即使近年来我国依托互联网慈善的快速发展,参与捐赠的公众人数大增,参与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明显偏低的捐赠额度占比局面仍未扭转,意味着我国在群众参与度、捐赠社会风气建设方面还大有可为。

慈善组织质量不高,慈善服务水平尚待提高。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社会组织数量庞大(90.2万个),但其中经过民政部认定的慈善组织仅1万多个,占社会组织数量的比重略超1%,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包括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等仅30家③。慈善组织分布上不平衡矛盾突出: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数量偏少,而东南沿海省份的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发展也有很大差异。慈善活动单调,以应急与救助贫困为主,比如在参与脱贫攻坚、缓解大病患者医药费负担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慈善组织中以基金会为主(9 000多家)的模式导致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数量严重不足,与慈善组织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也严重滞后于我国老龄化时代居民对养老、儿童福利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三、改善三次分配的政策建议

面对新发展阶段的诸多现实挑战,迫切需要完善相互衔接、共同发力的三次分配机制,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好地统一,从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要素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现实社会中市场的垄断、分割、扭曲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不同要素平等地参与分配,导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让市场在要素配置与收入分配中起到主导作用,尤其是在决定要素回报方面起到更大作用[16]。

1.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机会公平

相比于完善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成为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特别强调:“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第一,深化户籍改革,稳定就业市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畅通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公平地享有各类公共服务。第二,施行就业优先政策,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目标,也影响到经济社会稳定。通过初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须以充分就业为前提:一是设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引导基金,增加市场用人需求确定性,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二是根据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和创业技能要求,结合不同劳动群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计划,提高重点群体就业水平;三是利用数字经济发展优势,搭建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等在线服务平台,支持发展各类新型就业模式。第三,消除就业歧视,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妇女、残疾人、高龄人口等各类群体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实现同工同酬;积极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缴费质量;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技能型人才供给,增加劳动力素质。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实现富裕的前提。一是打造服务型政府,以“放管服”为抓手,实现管得好、放到位,进一步降低行政审批在要素配置中的地位,提升政府服务满意度与要素配置效率。二是深化国有企业与垄断行业改革,健全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政策法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打造“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形成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齐头并进、共生共荣的格局。三是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降低中小微贷款难度,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3.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从初次分配层面全面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带动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有效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建立“闲置农房”全域激活长效机制;制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4.完善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机制,激活各类要素潜能

探索知识、管理与技术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提高科研人员、教师工资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研工作者研发并通过专利获取相应收入。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的战略性生产要素,加快探索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报酬机制构建:打破数据孤岛模式,推动政府数据公开为导向以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要素参与交易与分配的法律法规,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明确数据的权属、数据的利用和保护,根据明晰的所有权划分收益。促进数据要素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最大功用和价值[17]。

(二)增强税收、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

首先,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在改善收入分配差距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一是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更好地适应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特点。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既让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的税负,也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税负[18]。加快将网络直播、打赏以及从事各类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取得的收入等各类新的收入形式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通过建立多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动向,准确掌握涉税信息,避免偷税漏税,同时将财产性收入所得改为分档累进税制,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试用更高税率课征。三是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负水平,强化过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考虑社会大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动态扩展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依据实际成本适当提高扣除标准或按实际扣除,可以有效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负水平。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如家族财产信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19],同时针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悬殊问题,要加强税收宣传并加强征管,抑制避税动机,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充分发挥财产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调节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意味着财产税在调节高收入上要发挥更大作用。比如更多发挥房产税的收入与财富调节功能,将课税对象定位为巨额房产,对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超过一定面积的住房课征房产税,可以有效降低征收阻力,节约征收成本,并循序渐进地在全国推广;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构建智慧税务体系[20],征管信息采集基础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研究推动遗产税的开征,加快建立覆盖全部财富的税收体系[21],有利于促进代际公平与慈善捐赠。

其次,强化社会保障的兜底保障与促进发展功能。通过统筹探索完善社会保障的部门协调机制,让每一位公民享受到普惠均等可及的社会保障权利,有效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方面,推动社会保障精准扩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制度,探索出台对平台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与补贴政策来促进和引导灵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保覆盖面;还将适度扩大救助覆盖面,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等等列入关爱型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另一方面,缩小社会保障的城乡、地区与群体差异。结合积分制等户籍改革措施,逐步降低户籍对社会保障的享有限制,逐渐扩展到以常住人口来进行保障;同时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水平,扩大统一城乡低保标准等政策范围;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规范基金运行与管理,提高保障。

最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是增加社会民生支出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用于民生领域的支出比重。二是转移支付要更加注重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发挥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功能,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将资金向人口规模大、支出负担重、自身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加大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夯实其加快发展的财力基础。三是勇于探索构建体系化、集成化的“钱随人走”制度体系。转移支付要从静态视角转向动态视角,推动让公共资源的配置、布局跟随人走,完善以人为核心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人口流动紧密挂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支付分配的合理性和精准度。

(三)持续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是推进共同富裕建设中收入分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三次分配要以改革完善三次分配机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抓手[22],着力激发各类群体参与积极性,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1.完善适合国情的慈善激励体系

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不仅要依赖于人民群众慈善意识的提升,更需要有必要激励机制。一是制定各级慈善表彰制度,从精神层面营造行善光荣的社会环境。中国固有扶危济急的优良传统,行善也大多是基于赢得社会认同感和尊敬,因此制定“国家-省-市-县-乡镇-社区”五级慈善表彰制度,积极做好“中华慈善奖”的推选工作,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等,对有贡献者给予精神奖励回馈,以此强化公众的认同感与参与度,建立人人行善的良好氛围,同时提升参与者的获得感与社会认同感。二是健全财税支持政策,从物质层面对行善予以物质激励。加大对慈善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完善实物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细则,比如价值确认、扣除限额、年度扣除比例等,同时完善慈善信托的财产委托环节的所得税优惠,支持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效引导先富群体参与慈善事业来援助后富群体、回馈社会的目标[23],对慈善捐赠起到强有力的刺激作用。三是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形成人人愿意做志愿服务的社会新风尚。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层面规范志愿者注册和保障志愿者个人权益,不断健全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强化安全保障;在物质激励层面,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机制,进一步明确社会优待和适度物质回馈,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人身意外保险等必要的资金支持;在精神激励层面,重视完善志愿者的培训机制,尝试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构建全省统一标准来对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及服务进行评价。

2.形成覆盖更为广泛的慈善组织体系

一方面,加大力度培育慈善组织,提高慈善资源的组织能力、配置能力。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载体,慈善组织的数量规模与能力、公信力与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慈善资源的募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慈善组织的质量越高,对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就越强。政府通过提供办公场所、增加政府购买、放宽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方式等引导企业、高收入群体积极参与设立社会组织;完善慈善应急协调机制,推动慈善组织规范运营,提升慈善组织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发展慈善信托,扩大慈善参与基础。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载体,具有门槛较低、运作较灵活、资产增值保值、能更好体现委托人意愿等优势,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极。同时民营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实力雄厚,号召广大企业家们更加深入了解和认同慈善信托,将慈善信托作为参与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丰富慈善的参与方式,拓宽慈善参与渠道。

3.形成监管规范、促进发展并重的慈善监管体系

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引导、管理、规范、监督职责,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和服务质量,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慈善行业优惠政策的融合,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明确权责义务,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搭建慈善信息统一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数据连接特点,促进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提升救助效率。另一方面,鼓励慈善组织在配合政府、协调引领、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打造竞争合作的慈善行业生态,同时推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等加大培养慈善专业人才的力度,最终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注 释]

①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新动能茁壮成长 新经济方兴未艾——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九》,http://www.stats.gov.cn/xxgk/jd/sjjd2020/202209/t20220926_1888675.html。

② 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低于劳动所得最高税率(45%)。

③ 慈善数据来源于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platform/log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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