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实施意见》提出,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簡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工作。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属证明和每栋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的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要求出台居民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修房屋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
(资料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