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思想探析

2023-03-24 11:05:46赵竞资
名家名作 2023年34期
关键词:密尔幸福观功利主义

赵竞资 王 凯

幸福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哲学命题,各个哲学流派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亚里斯提卜和他的居勒尼学派最早创造了快乐主义学说,认为感官的、肉体的快乐是人的本性和天职,所谓幸福仅仅是个人的快乐享受;伊壁鸠鲁将快乐视为人生最高的善,引导人们追求“身体上的无痛苦和灵魂上的无纷扰”,快乐不是简单的瞬间感受,而是由持久的心理满足和平静的内心状态构成,对快乐的追求不同于一时的享乐,而是基于理性的判断和道德的准则;边沁从趋乐避苦的人性出发,将幸福定义为快乐的最大化或痛苦的最小化,人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快乐和幸福,通过个人幸福的叠加实现社会幸福;密尔在边沁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发展,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以实现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进而通过这种观点将幸福与正义、自由、美德直接联系起来,使功利主义幸福观更具有合理化和规范化。

一、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思想内涵

(一)关于幸福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核心是建立在趋乐避苦的人性基础上并且基于最大幸福原则而形成,由此密尔强调行为者本身应该追求最大化程度的快乐或者减少最大化程度的痛苦。“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任何值得欲求的东西,在密尔看来都是增进快乐或者免除痛苦的手段。”密尔将快乐与否作为判断善恶与否的道德标准,所谓快乐的就是善的,所谓痛苦的就是恶的。他强调每个人都要追求属于自己的快乐的东西,同时也要远离使自己不幸的方面。密尔将幸福的追求视为每个人的终极目的,认为一切其他的价值都是基于对幸福的影响来评判的,强调行为的后果对于道德判断的重要性。因此,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幸福水平。

(二)幸福的质与量

密尔在对快乐进行定义时并没有像边沁一样仅仅将苦乐的计算建立在量的标准之上,而是将快乐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质的划分。密尔认为,一种快乐之所以比另一种快乐更有价值,不仅仅在于数量上的差异,更在于其质的区分,不同层次的幸福有不同的价值。“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即使我们目前所拥有的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但我们也不会因其低级快乐的合乎数量而舍弃它。

密尔认为快乐有高低优劣之分,低级的快乐指的是建立在感官之上的短暂的物质快乐,而高级快乐则是立足于心灵层面上的持久的精神快乐。柏拉图主张德性在幸福实现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德性是人幸福的主要因素并且是最值得欲求的,并且认为生而为人的目的就是将自己从肉体快乐中解脱出来,只有更高层次的精神快乐才是值得欲求的;伊壁鸠鲁认为,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感情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密尔也更加倾向于对快乐质的层面的追求,追求一种更高层次的快乐,将精神快乐置于肉体快乐之上。密尔将这一切视为人类高级官能的影响,“富有高级官能的存在物总是觉得,他能够寻求的任何幸福都是不完美的,因为世界就是这样。但只要幸福这种不完美毕竟还能够忍受,他就可以学会去忍受这种不完美;而且,这种不完美也不会使他去嫉妒那些根本意识不到不完美的存在物。”人们固然需要低级的感官快乐,更重要的是在道德、文化、艺术的熏陶下享受高级的精神快乐,这一点也是人类和动物在快乐方面的本质不同。

(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密尔所强调最大幸福原则,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他与边沁一样致力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社会最大幸福,但两者在其实现途径上却有所不同。边沁认为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相一致的,个人在谋求自己幸福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增加社会福祉,只有个人幸福才是真实的幸福,社会幸福仅仅只是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只要大多数人能够达到幸福,那么社会幸福自然能够实现。密尔则认为社会幸福并不是个人幸福的简单叠加,个人幸福是基于社会幸福而存在的,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有在社会幸福不断增长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密尔将最大幸福作为每个人的最终追求,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该行为是否会对他人及社会造成影响。而盲目地不加干预地追求个人幸福则会导致社会幸福遭到损害,进而影响到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的个人幸福。由此,当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产生冲突时,应牺牲自我的个人幸福来实现社会幸福,从而实现最大幸福的目标。

二、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实践路径

(一)以正义为基础推动幸福

正义一直以来被视为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学说最大的障碍之一,正义在现实之中其实从来没有脱离利益,但是在人们的思维观念之中却是与利益相对立的。从心理层面来说,正义是内心深处的一种情感,是由我们高级官能所控制的一种特定本能。但就现实层面而言,正义往往又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所以一直以来被认为正义的事情就是有利于公共利益、有利于增进社会福祉的行为。但是由于人们主观上的心理原因,很难将正义和社会功利联系到一起。

为了将正义与功利进行交接,密尔对于正义与非正义的不同特征做出考察。第一,正义就在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者依法属于他的东西得到保护。第二,正义在于能够依法保障自己的法定权利,如道德权利、个人权利等等。第三,正义在于每个人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第四,正义就在于个人能够信守承诺、保持信用。第五,正义在于不偏不倚、为人公正。在对正义做了定义之后,密尔认为正义实质上是一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正义意味着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能够拥有一种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因此,密尔认为正义这种情感虽然并非来自利益观念,但实质上正义之中所包含的道德成分是出自这种利益观念。我们所要求的正义不过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为了证明正义与功利之间的联系,密尔提出了社会功利,正义的目的是能够对侵害者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出于自卫以及同情心。所谓自卫,是指人性的一种本能报复,而同情心便是基于个人安全利益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倾向,即威胁到社会安全的行为也会威胁到自己的安全。在密尔看来,这种正义感实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福祉,密尔通过对社会功利的论证,进一步证明了实现社会幸福的合理性。

(二)以自由为原则谋求幸福

密尔将个性自由发展视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不以个人性格为行为准则,而是以他人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都会缺少人类幸福的一大组成要素,缺乏个人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幸福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人对于幸福的理解范畴是互不相同的,人的高级官能就在于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发展自己的个性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幸福。他主张,个体应该追寻自己的个性,选择规划自己的人生,一味地盲目跟随周围环境来决定自己人生的人,与机器没什么区别。密尔反对一味迎合社会和他人的需求,忽视自身的观点和情感。人性并不是一台按照设计方式去工作的机器,而是一株逐步成长的树苗。个体可以通过发展自身的智力和潜能来实现自己的幸福,进而通过个人幸福的实现增加社会幸福的总量,要基于个人的发展来增加社会幸福。

“自由需要良知的约束,个性需要在受他人的权利与利益所限定的范围之内,使得每个人随着个性的发展变得对自己更有价值,从而也会变得对他人更有价值。”为了防止个人在追寻幸福的同时损害了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密尔便对自由设立了某种范围性规定,即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动,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密尔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克服了传统的功利主义带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往往会使行为者本人只关注个人幸福而忽视社会福祉,密尔通过对自由的论证表述了不加限制的自由对于他人和社会都是一种“恶”,密尔将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相联系,使得个人与社会相互连结,进而呼吁人们关注社会利益,使得人们社会性一面得到充分的发展,尽管这种自由带有某种约束性和强制性,但却能更好地培养其以他人利益为奋斗目标的情操与能力,即利他精神,进而通过这种利他精神来实现整个社会的最大幸福。

(三)以美德为手段实现幸福

密尔强调美德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同时是作为幸福本身的一部分而存在。美德之所以有极高的价值,不在于美德本身,更不在于行为者本身的幸福,而在于行为者可以通过美德品行的某种行为来增加社会幸福,即美德之外的非道德价值。在谈到自我牺牲精神时,密尔强调这种牺牲必须能够增加整个社会幸福总量,也就是实现其牺牲的最大功利才能够称为美德,而无谓的牺牲则被看作愚蠢的、无用的、毫无价值的。同样,这种牺牲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而仅仅是一种无用的手段。密尔认为只有这种有利于社会幸福的自我牺牲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美德,当然,这种牺牲也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来源于内心深处的高度自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理念,密尔认为可以通过教育、舆论的力量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行,培养人们的集体意识和奉献精神,形成一种情感和习惯。他鼓励个体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也要通过道德规范来促进整体幸福的最大化。

三、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哲思

功利主义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误解,世人所认为的功利主义往往只是一味地追求个人的粗俗快乐,类似于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将功利主义和“功利”一词混为一谈,仅仅从词义上来进行定义。功利主义实则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立足于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幸福思想也并不仅仅指的是追求所谓的感官快乐。密尔早已对快乐进行了质的划分,将快乐分为感官层面的快乐和精神层面的快乐,且只有精神层面的快乐才能称之为幸福。密尔主张我们在物质快乐的基础之上追求精神快乐,物质并不是幸福的全部,物质欲望带来的快乐也仅仅是暂时的满足。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讲,任何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度,物质需求也一样,一旦超过这个度,那么这种需求便不是正当的需求,而是一种贪欲,最终造成的结果只会害人害己,生活在永无止境的欲望追寻之中。密尔幸福思想鼓励我们追寻真正幸福,不被物质利益所束缚,从而发现自己内心所需,保证自己在物质快乐的基础上通过文化、美德、艺术来享受精神的愉悦。

虽说密尔幸福思想致力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这一观点在现实层面中却是难以实施的。首先,比较和衡量不同个体的幸福程度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性的问题,密尔虽然将幸福的质和量进行划分,但是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幸福,这使得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误差和争议。其次,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以及个体利益的差异性,在谋求社会幸福时很可能会对一小部分人的个人利益有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忽略弱势群体的权益,其实质仍然是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最大利益而服务的,甚至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最后,密尔的观点在强调个体自由权利的同时,未充分考虑社会不平等对最大幸福的影响。他认为每个人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并未考虑到资产阶级本身的社会阶层固化问题,资产阶级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中,某些群体可能因为其阶层地位而受到限制,导致他们难以实现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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