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2-12-04 13:04:43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贾菲
区域治理 2022年38期
关键词:整体水资源管理

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贾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家针对水资源的整体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加,但是水资源受到污染的程度却在进一步加深,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工作基本形势变得更为严峻。水资源的污染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经济发展,使得二者之间矛盾变得更为明显。日益严峻的水环境以及相应水污染事件,会威胁人们的实际生活,变成经济发展的瓶颈,甚至会颠覆产业已经获得的改革成果。所以,在水资源比较紧缺的时候,水污染防治相应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我国正处于不断发展的基本阶段,城市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国家环境问题也在其中显现出来,水环境的整体污染十分严峻。针对此,怎样完善城市之中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可以有效控制水污染,进而改善城市发展的整体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达到持续和稳定的效果,属于当前城市内部更为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以下相应分析,希望具有相应借鉴意义。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现状

(一)权力分配难以把握

政府部门在水污染治理当中占据主导位置,怎样科学分配权利,对于区域差异做到有的放矢地进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属于当前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有效协调各个级别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之间,在目前面对的主要工作问题。科学协调各级别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相应工作,是当前工作难点。政府部门在进行权力的分配之时,主要问题包含:第一重视程度不够,第二是区域之间差异十分明显。水污染的相关防治工作不能够依靠当地的地方政府或者是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单一化的管理并不能够实现针对工作展开有效处理,特别是体现在同一个河流流域的不同区域之时,不同区域内部的政府部门怎样才可以真正做到履行管理责任,要给予科学明确[1]。

(二)缺乏合作基本原则

水污染问题属于一种公共性质的环境保护问题,要做到坚持多方展开合作与交流,才可以切实加强防治,如果一味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管理,那么会造成政府管理失灵等现象。在环境法之中提出了“合作原则”,要求在社会之中需要进行合作,进而可以有效配合政府部门展开的主导工作,促进公民和企业逐渐变为环境治理工作的主体,更为积极地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以及治理工作中来。但是,当前受到相应立法整体约束力不够,使得企业与人民整体参与感不足。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之中出现的相应问题

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之中,确认了河长制、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共参与制度等等,表示国家水污染防治相应工作出现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但是因为有关管理法律整体制度没有达到精细化要求,缺少落地实施的基本措施等问题,在你实际进行治理和管理的过程之中,会遇到一定阻力。主要问题包含:

(一)缺少管理的系统性

“河长制”被提出之后,这被公认为是一种新型水污染治理模式,而且在2017年还被上升变成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将河流作为主要管理单位,将其划分成不同的区域,对应政府管理基本职责,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和信息公开化。但是,因为人民群众对于该项管理制度缺少相应了解,导致社会监督基本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出相应作用,而且实际工作细节以及相应管理设施没有跟上,导致监督力度比较微弱。

(二)定位不够明确

在水污染立法管理之中,要求企业真正参与到水污染的实际防治工作当中去,但是企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利益,在没有一定激励措施之下,而且水污染治理工作需要耗费很多成本,在这两方面条件影响之下,很多企业望而却步,甚至不愿意主动参与到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来,使得水污染治理工作缺少工作的内在动力。政府相应管理部门在进行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罚款的基本形式,和企业之间获得利益之间进行对比,罚款于企业而言无足轻重。所以,久而久之就会呈现出政府部门承担重大责任,但是企业的整体责任定位尚不明确现象[2]。

(三)制度保障不足

水资源使用的权利主体是全部人民群众,社会公民自身的水污染防治意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在相应管理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宣传之下,社会公民参加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意愿变得更强,但是在细节之处依然存在相应不足,不能够通过制度来真正保障公民参与的实际权利,使得人民群众即使有较高的参与水污染防治热情,但是也不能够真正发挥出基本作用。

三、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应管理对策

(一)针对城市污水的源头展开控制

1.建立科学的环境评价制度

首先,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的实际评价范围,通过列举式以及概括式之间进行结合的模式,针对环境评价的基本范畴给予明确规定。人大环境以及资源委员会需要拟定出《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通过建设项目逐渐扩充到管理政策以及规定之上,这属于管理之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实际范围还是比较狭窄。规定出可能针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建设的基本行为以及相应制度和立法等,这些活动都要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其次,规定区域环境评价在实际实施的基本程序,给予区域之内的各个建设项目和环境之间进行协调性发展,在宏观预测评价以及规划布局等工作基础上,优先进行选址,使得单个项目以及多个项目之间的环境评价进行相互结合,进而可以真正实现战略性的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在布局方面导致城市水受到污染[3]。

2.完善总量控制相关制度

要求国家制定出科学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在重点河流流域之内展开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相应控制,并且实施排污许可基本制度,依照改善城市水环境整体质量的基本要求,确认排污单位整体的排污量,需要尽量在重点排污单位之中安装上连续性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对于水环境整体的监督工作。科学补充城市内部生活污水整体处理相应设施以及重点监督行业内部污染物实际的排放标准,制定出水源地水质难以进行降解的有毒或者有害有机物整体控制基本标准,保证城市用水的安全性,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3.规范浪费水资源的法律条例

浪费水资源就浪费生命资源,需要展开严格管理。另外,比较落后的施工工艺以及用水方式会导致城市内部污水量出现进一步增加现象,所以对于城市之中的节水技术,以及对于设备整体的研究和推广工作,都需要给予其高度关注,并且,做到将相应技术规范直接上升至法律规范。

(二)全面落实城市污水管理机制

1.有效加强针对城市地下水整体的保护

在《水法》内部针对超量以及违法开采城市内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相应人员过度开采地下水,将因为不当开采而导致地下水质出现恶化现象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还要做到针对水污染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法律责任整体的威慑力,进而有效遏制以及预防人们污染城市内部地下水的基本行为[4]。

2.健全相应水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设立出高权威和高规格的水流域监管机构。这一机构在城市之中不会受到任何部门以及地方性政府的利益牵扯,可以独立依照相关法律来行使职权。在保护合理用水的角度出发,针对水流域展开科学有效的规范以及管理。当前,十分可行的水资源管理方案就是国家赋予的现有水资源保护委员会,比如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等等,针对水资源污染整体防治工作和水资源保护,可以实施监督和管理重要职权[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整体职权。在这一管理方面,国外一些国家针对水环境管理的实际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很大启示。

国家《水法》之中需要做到明文规定,国家的环保部门需要针对水资源整体开发以及利用之中出现的污染和破坏水资源行为需实施监督管理职权。要想有效保护城市内部水体质量,就要创建出有关管理责任机制:谁污染水资源,谁就要负责;谁破坏水体环境,谁就要负责。环保部门属于针对环境保护工作展开科学统一监管的部门和机构,是相应管理机制的执行者以及操作者,在国家和政府赋予权力基础之上,依照相应管理条例来保护城市内部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的人员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环保部门也要执行相应权力,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整体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

3.加强青少年对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意识

于青少年而言,一般家庭教育之中很少会涉及到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教育需要从小做起,各位家长在展开家庭教育的时候,需要将保护环境和保护水资源等相应内容与教育进行融合,逐渐帮助孩子养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于青少年的保护水资源教育,家长、教师以及社会都有很重大的责任,可以做一些宣传活动,让国家每一位青少年都可以养成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正确意识和良好品德,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够实现。未来,大量水污染问题就会逐渐变小,最终有可能会得到彻底解决。

(三)城市水污染防治法律构建以及完善

1.构建相应立法部门

真正履行好政府部门对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多个部门之间展开协调合作,最终形成防治合力,推动立法工作可以获得科学完善[3]。第四点,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激励制度,使得企业可以逐渐形成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内在动力,有效减少污染物整体的排放量,在根源之上针对水污染不良现象进行科学防范。第五点,创建出完善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途径,并且给予科学管理机制,为有关民间组织的整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并且真正推进全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来。

2.完善立法工作的细节

为“河长制”方案做出进一步推广工作以及开展有效配套的管理方案,进而将有效的评价机制来推动“河长制”政府管理责任被真正落实。深入挖掘出政府部门整体经济管理基本职能,进而可以有效保证水污染防治整体的资金投入,科学运用相关资源,追求将要素分配实现最大化。

3.改良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为了可以有效保证《水污染防治法》之中,针对城市污水展开集中处理的有关规定得到真正落实和实现,针对不同规模城市之中建设水污染进行集中处理设施的实际要求和种类做出有关规定,主要目的就是可以使得符合国家国情之下的,城市水污染处理相应技术得到应用和推广[5]。相应政府部门也需要尽快出台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用的条例,污水处理费用实际收费标准不能够低于污水处理成本,需要将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基本水平,进而可以满足水处理相应设施进行建设以及运营的实际要求。而且,国家也需要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不断鼓励企业内部建设以及运行基础性处理设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国家针对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相应工作的实施,已经获得一定工作成果,但是其中也出现相应不足之处。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当前出现的问题,并且给予完善,坚持做到推动立法工作的科学发展。相信在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民众共同努力之下,未来城市水污染相关问题可以得到真正控制甚至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不能够离开每一个人的努力,要形成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意识,并且积极参与到防治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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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有毒有害物质排入水体的数量超出水环境容量,使城市水质功能下降的现象。城市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是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水污染源分为点污染源和非点污染源两种。前者是指废水排放量大,且相对集中排放的点,如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后者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由暴雨径流携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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