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中醉酒驾驶入刑的探讨

2022-02-11 02:38:39马尧禹
时代汽车 2022年23期
关键词:醉酒机动车刑法

马尧禹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省大连市 116023

1 引言

2022年3月两会的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限制记录查询和解封。这也是朱列玉第二次提出此类建议。朱列玉律师还提议,建议取消醉驾刑。随着朱列玉律师的提议,使得关于“醉驾入刑”这一话题的讨论再次变得热烈起来。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进入刑事惩罚范围已超过十年,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醉驾入刑已经深刻的改变了现在的社会生活与习惯。但醉驾入刑的执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应当入刑,如何调整等一系列话题一直在被讨论,并且在最近几年演变的尤为热烈。

2 醉驾入刑的立法沿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但是人们的安全意识并未随之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在2009年1月至8月,就发生了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因为饮酒、醉驾造成的惨案频发,社会舆论对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呼吁日益强烈。例如在2008年12月14日,四川成都的司机孙伟铭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与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后加速逃离现场,随后又与对向正常行驶的4辆机动车连续发生碰撞,造成4死1伤的惨剧。2009年1月21日,河南三门峡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6死7伤的惨剧。同年6月30号夜,江苏南京司机张明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撞到9位路人,并撞坏沿途停放的6辆机动车,结果造成5死4伤,甚至其中还包括一位孕妇。同年,黑龙江鸡西市司机张喜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冲入夜市人群,造成2死7伤亡,还包括16人轻微伤的惨剧。

这一系列的惨案导致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进而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醉驾如何惩处的广泛讨论,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就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应该纳入刑法体系,如何平衡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如何在法律专业与民意朴素情感中找到平衡展开了长时间的学理与实践探讨。这一系列社会情况也逐渐成为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处罚体系的导火索。因此,在此背景下,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将肇事后驾驶机动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酒驾、醉驾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醉驾”的指导意见,但也难以遏制“醉驾”逐渐上升的趋势,就在同年,河北大学出现了著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更是引起了社会一片哗然。经查该事件中的大学生司机饮酒后在校园内狂飙,撞到沿途两名女大学生,造成1死1伤的惨剧。2010年两会期间,“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款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中规定,醉驾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1日,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式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针对司法适用中问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在道路上醉驾的认定,危险驾与其他犯罪中出现数罪并罚问题以及从重处罚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交警行政处罚中的取证环节给出了参考。2021年最高院、最高检共同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建议,废除了2017年指导意见关于在一到两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的建议。并对危险驾驶中的具体情节决定具体的罚金额度。并且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决定是否适用缓行制度。至此,醉驾行为成为了危险驾驶罪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成为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重点打击对象。

3 醉酒入刑的现状分析

3.1 醉驾入刑取的成就

自2011年5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为其设定了刑法。醉驾入刑的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了十年,在这十余年时间中,公检法三机关通过通力合作,分工配合,严厉打击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起到了有效震慑效果。这十余年的时间虽然关于醉酒入刑的争议不断,但在实际适用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仅仅在醉驾入刑公布的第二年,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发案数量就已经显著下降。根据公安部在2012年5月的调查显示,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至2012年4月20日,仅仅不到一年时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据公安部2013年5月公布的数据,《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2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2014年5月,公安部对有关数据再次进行了统计,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来(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累计查处酒驾127.4万起,醉驾22.2万起,同比分别下降了18.7%和42.7%。到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十年时间,在机动车数量、驾驶员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高速增长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比上个十年减少了2万多起。通过这一系列的数据显示,醉酒入刑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得到深入推广,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成为社会共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的震慑效果得以显现,醉驾驾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3.2 醉驾入刑的现实问题

3.2.1 案件数量庞大,治理成本剧增

由于最高检,公安部都坚持“醉驾一律入刑”的观点,通过对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醉驾入刑”的这十余年来确实有效的遏制了酒驾、醉驾等恶劣行为,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有效贡献。但是,伴随而来的就是是以醉驾行为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案发率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余件、居当年刑事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迅速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2.61%,而到了2019年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已经高达31.9万件,首次超过了盗窃罪,居我国刑事犯罪之首、占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24.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开始实施至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共计723890件。截至2020年,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因危险驾驶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数高达29万人,是盗窃罪的1.42倍。可以说,“醉驾”已经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全国一百余万件刑事案件中,醉驾犯罪就占了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每年有数十万人因为醉驾驾驶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造成社会的对立面也不断的扩大。周光权教授曾表示:“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犯罪的烙印,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可见,因为以醉驾行为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数量猛增,造成社会对立面的不断扩大,进而对社会治理产生额外的压力。基于这种担忧,在两会期间,有多名人大代表建议对醉驾的入罪门槛进行调整,缩小入罪范围。例如人大代表,贺恒扬代表建议,在醉驾入刑的条件中增加“情节严重”的情况。并且,由于对醉驾的主要刑罚是拘役,这也容易导致在拘役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交叉感染”,增加犯罪风险,出现新的犯罪情况,进而消耗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扩大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治理难度。

3.2.2 醉驾入刑但附随效应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驾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期限为一个月到六个月,虽然刑法处罚不高,但附随效果十分严重。例如,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行政机关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依法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我国的法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都规定了一旦行为人触犯刑罚,都会禁止其再继续从事相关行业。保险法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因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不纳入保险理赔行列中的。也就是说,虽然醉驾的刑罚不重,但犯罪行为人因为醉驾,导致自己丢了工作,个人的征信、消费、日常生活可能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且我国刑罚还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相关单位报考自己曾经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甚至间接影响到子女、亲友的升学、入职、考公、晋升等等方面。而根据数据显示,因为每年有近30万人因为醉驾行为而被判处刑罚,而这背后代表的就是30万人的家庭,因而会间接影响数百万的日常生活以及公民权益。而这数百万人中可能不乏会出现优秀的老师、正义的法官、尽职的政府公务员、专业的律师。而这些人很有可能因为醉驾驾驶机动车这种不严重的行为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行业。导致社会的损失。醉驾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危险犯,行为本身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大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驾这种行为连轻罪都够不上,甚至是一种微罪。而行为人因为这种微罪给自己、给社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用的原则。并且,正式因为醉驾的附随效应十分严重,行为人往往恐惧的不是因为刑法处罚本身,反而恐惧的是其带来的附随效果,这对我国刑法的威慑力未尝不是一种冲击。

4 醉驾入刑的完善建议

4.1 遵循“轻其轻,重其重”原则

首先,不可否认醉驾入刑对社会风气的改变,对我国法治工作的贡献。根据数据显示,醉驾确实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因此我们更应该坚持醉驾不能废除。但对于醉驾入刑带来的司法压力与社会对立。对醉驾入刑的标准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应该坚持“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对醉驾入刑进行调整。首先,在确定是否因醉驾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应当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综合多方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酒后在小区内或者小区门口处移动机动车、饮酒后,为了保障他人生命安全而驾驶机动车等等。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应该综合判断,而不应该产生“一刀切”的情况。其次,对现有醉驾入刑的刑罚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行为所做的危险程度大小,适当提高法定性。仅仅拘役6个月时间,我认为往往不会对犯罪行为人产生深刻的教训。所以应该提高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期并且加大对罚金的处罚,可以根据其收入水平,危害行为程度大小作相应的罚金刑。最后,针对特殊行业醉驾从重处罚,如驾驶重型运输车辆、工程车辆、校车、公交车等等特殊车辆时,一旦发生酒驾醉驾行为,从重处罚,在做出职业禁止同时处于两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总体来说,醉驾入刑不可废除,而应该根据社会的现实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

4.2 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

针对我国现在醉驾案件数量庞大的问题。对醉驾问题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应该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少用慎用刑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就明确表示过醉驾入刑不能一刀切,应该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醉驾入罪的门槛。首先,适当调整醉驾入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现有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则构成醉驾,但在实践中,这种标准基本上就是喝一瓶啤酒后驾驶机动车就会出现的情况。对大部分普通人可能不足以影响其正常驾驶机动车,甚至对于一些新陈代谢快速对体质,很有可能毫无影响。而对于一些新陈代谢较为缓慢的特异体质,即使他经过24小时的身体代谢,但血液中酒精含量仍然高于80mg/100ml。对于这种情况,显现出这种标准过于僵化。并且80mg/100ml属于醉酒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医学观点,是否完全符合司法实践仍然有待科学考证。因此,我认为应该适当提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标准。

5 结语

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司法效果十分显著,社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不良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也刺激了代驾新兴行业的发展。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支持。但这十余年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治理也暴露出的浪费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治理成本过大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也亟需解决。未来对醉酒的治理应该在立法、司法上寻求新的突破口。做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做到法律专业视角与群众朴素情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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