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超
摘要:《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属于新增免责事由,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即在面对紧急状况时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对相对人或者相对物实施强力措施的一种救济。从古至今,自助行为由最初最为普遍的定分止争的方式发展成被社会所抵制,认为是野蛮的手段。近年来,法学界试图为自助行为正名,将之纳入《民法典》,但是《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缺乏对相关内容的具体认定,这一条款难以引用于具体司法实务中。为此,应对这一条款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指明方向,避免因误用、滥用带来负面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原则..界定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是公民自我救济的重要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这一条款本身内容的认定模糊、适用混乱,使得司法实践对自助行为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的不同意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难区分的状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不利于自助行为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自助行为有必要进行完整地认定。
一、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
纵观古今中外,自助行为源远流长。中国法律对于自助行为经历了从允许到被禁止,再到附条件的许可这一过程,这说明中国法律都没有完全禁止自助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壮大,必然增大了对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当自身的权益遭受外在侵害,又得不到公力救济的及时保障的情况下,自助行为成为每个人最本能的选择。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對自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下,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往往被人们认可。自助行为作为出自人性本身的需求,是解决纠纷的需要。自助行为的意义在于作为公力救济中的例外,可以扎实保全民事请求权,移除可能干扰民事权利的障碍。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将自助行为纳入法律加以规范的原因。早在我国《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就有学者强烈呼吁将自助行为纳入其中,学者建议将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设置为侵权免责事由。经过学者们的多次研讨,最终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自助行为被纳入其中。
二、采取自助行为的原则
自助行为的形式多样,其外延广,涉及法律部门多,因此对自助行为认定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出现模糊性。但是法律又是具有确定性的特点,我们只能先不对其法律限度做出明确规定,先探讨法律限度原则。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公民在行使自助行为时,不得背离权利设定的正当性与超过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判断权利人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可以通过比较权利人通过权利滥用所得到的利益与他人或社会由于权利人权利滥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自己得到的利益极小而他人或社会受到的损失极大,即可认为是权利滥用。在自助行为中,权利滥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1]自助行为的行使要在权利范围内,权利一旦滥用,不易于自助行为后续的健康发展。
2.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行为人行使自助行为时必须体现诚实信用。同时,权利人依据诚信原则行使自助行为时必须要注意采用正确的方式与适用的强度,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学校以学生未缴满学费为由,扣发学生毕业证的行为,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学校自助行为的主张法律不予支持。权利人行使自助行为亦要控制在社会法律和伦理限定范围内,对违背诚信,超过限度的自助行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维系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共同发展的基本秩序。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下产生的,因此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可违反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对公民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利。实施自助行为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如公交车事故中,受害人为向公交公司索要赔偿,躺在马路上,导致交通堵塞,就是侵害了公共利益,必要受到惩罚。
三、自助行为的界定
尽管自助行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都没有正式进入法律,但当权利人面对紧迫危险,仍然要求行为人不得做任何行动保护自己,不符合现实。但是对于权利人的自助行为不加以限制,也会出现自助行为人采用过激手段,变相加害相对人,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便需要基于社会稳定的理念,对自助行为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的界定,双方权利能得到保障。自助行为的界定需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晰:
1.保护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请求权,包括基于财产权,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并且这一权利能够被执行,涉及强制执行、未超过诉讼时效等。“合法”不仅是文义解释所包含的非为不正当或不合法的利益,还包括因果关系,即侵害与相对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这一侵害是属于不法侵害。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行为人不能适用自助行为。
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情况紧迫”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如果现在不及时保障权利,将来这一权利将有不能实现或者实现困难的危险。“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是指因为时间或者空间上的限制,国家机关不能及时对权利人进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路途遥远,时间紧张等情况。比如,甲欠乙钱不还,一日,两人撞见,乙抢走了甲的车钥匙。甲乙双方发生矛盾,乙作为权利人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双方矛盾,应首先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并不存在情况紧迫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
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一构成要件并不是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受到损害就能立刻要实施自助行为,因为每个人对损害的发生有容忍的义务。权利人在面对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进行理性分析。只有当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并非是暂时的,而是在未来永远不能实现或者很难实现,且这种危险状态下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当时不进行自助行为会导致合法权益在未来无法进行救济,或者即使救济也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才能实施自助行为。
4.合法权益的主体是权利人本人,而对象只能是侵权人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这也说明自助行为的实施不能是为了保护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因此,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因无法实施自助行为,法律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赋予权利主体之外的主体代为行使权利人的权利。比如,法定代理人、遗产管理人等,可以实施自助行为。[2]就对象而言,自助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侵权人本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而不能扩大至第三人。实践中,还是存在权利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误以为是侵权人的财产而进行扣押的情形,也有权利人扣押侵权人近亲属财产的情形,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均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自助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实施
即使权利人已经满足上述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但也不能任意实施,而是要将之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要符合比例原则,自助行为不得超越救济权利本身。这一限度以最小的损害达到保障权益目的为优先原则,对人身自由的损害小于对财产权的损害,因此,如果对财产权的限制就能实现请求权,行为人就不能采取限制他人自由的方式。另外,及时选择了恰当的方式,也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实施自助行为。例如,权利人在限制侵害人的财产时,应该尽到通知义务;在国家机关介入之后,权利人此前对侵害人财产的约束应当解除,将财产移交给国家机关或者侵害人,如果此前限制的是侵害人的人身,那么应当解除人身限制。因此,权利人行使自助行为时,必须保持谨慎态度,在限度内行使权利。
6.自助行为实施后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事实上仅仅是公力救济的一个补充,自助行为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公力救济上,因为自助行为本身不是实现权力的方式,权利人实施自主权利能否产生免责的效果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判断。如果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时候请求国家机关进行保护,合理合法。但是权利人实行了自助行为之后,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达成合意,不再找国家机关出面,即出现实践中常见的“私了”,双方你情我愿,此時也就没有必要再申请国家机关的保护了,当然,如果权利人在自助行为完成之后也可以寻求国家机关进行处理。毕竟这是对权利人实现自身权利的一种限制,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的状况发生。[3]
四、结语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规则,法律的确定性是其突出特点,这可以减少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性,增加了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厘清自助行为的边界,不仅可以完成自助行为在规范层面的整合,提高司法同意,也有助于权利人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与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限度,在法律作出判断之前自己先对自己行为做预测性评价,并以之为指引,对自身的行为作出调整,为促进理性和谐社会秩序提供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姜秀靓)
参考文献:
[1]李洪健.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的私权保护——以一则“围墙拆除案”展开[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34(02):28-36.
[2]崔玲玲,于川钧.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解读[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1):1-13.
[3]宋歌.民事自助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后果[J].法律适用,2020(08):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