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行人既是文明也是规定

2021-09-24 20:54:04
农村百事通 2021年9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人行横道记分

问:我驾车经过一处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已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见状欲行欲止、进退不定。当僵持五六秒,我决定前行后,王某也突然前行,我驾驶的小汽车最终与王某擦身而过。事后,交警部门以我没有避让行人为由,对我给予了罚款和记分处理。请问,该处罚正确吗?

读者  凌婷

答:交警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

一方面,你侵犯了行人王某的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鉴于人行横道(斑马线)是专供行人通行的通道,是为行人设置的保护线。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迫使行人收住脚步。你未能让王某优先通过,甚至你驾驶的小汽车和其擦身而过,无疑与此规定相违。另一方面,王某停在人行横道上欲行欲止、进退不定也属“正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就其中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来考量,尤其在行人由于外部原因,难于自由做出选择之时。结合本案,已经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见你驾车而来后欲行欲止、进退不定,其本能反应是为了确认你是否停车或者从何处经过。僵持五六秒后,你认为王某让行而继续行车,王某同样也是认为你让行才继续前行,即因王某整个过程中的目的都是为了安全前行,具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特征或构成要件。再一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的处罚并无不当。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也分别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因此,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对你给予罚款和记分处理,合法合理。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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