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缓”的二三事!

2021-09-14 07:35:48文化产业陆宇峰
文化产业 2021年11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犯人犯罪分子

《文化产业》记者 陆宇峰

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任何人,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都要接受相应的惩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法律逐渐健全,处罚形成也是多种多样的。

我国的法律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类型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死刑是我国目前最高的刑罚。除了死刑外,还有一种刑罚叫死缓。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影视剧中,我们经常听到“判处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信很多人会有疑惑,死缓是等到两年后再执行死刑吗?被判死缓的人,还有希望活下去吗?

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庄严的法院

从刑罚种类上来看,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被称为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是法院在下达判决书后,犯人并未上诉,经过省高院复核死刑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死刑执行书,在一周内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是指根据死缓两年的表现,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在两年的期间里,犯人没有再故意犯罪,也没有漏罪未查出等情况,则在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若犯人在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改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这也意味着,被判处死缓后,如果通过两年的考验期,就不需要执行死刑了。

死缓最早制定于1951年,是由明清时期的死刑监候制度改变而来。知名电视剧《大宅门》,正是从清光绪年间的御医、白家长子白颖园被判斩监候开始的。

所谓的“斩监候”,不同于当时的另一种刑法“斩立决”,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把犯人监禁起来,等候一年一度的“秋审”或“朝审”复核。如果复核时觉得犯人表现不错,或是所犯罪行并非不可原谅,也就不会继续处死犯人,而是改判其他刑罚。

斩监候是我国法制史上一项独创的,具有中华法系悲悯特色的司法制度,也是今天死缓制度的雏形和来源。

设置死缓,是对死刑执行制度的一种变通,与明清时期的斩监候一脉相承。一方面,让那些罪不至立刻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认罪的时间,便于他们反省错误,供认可能存在的其他罪行或新的犯罪嫌疑人,获取戴罪立功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德治、重生、慎杀理念相呼应,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洗心革面,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以人为本。

关于死缓制度,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是,死缓并不是对犯人先不执行死刑,两年过后再执行死刑;而是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如果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即可免于执行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律师席

通常情况下,判处死缓的罪犯,都是犯了严重的大罪,又因为种种原因被酌情减轻罪行。执行死缓的两年的时间里,犯人会被进行劳动改造,并且在两年后根据具体表现来决定犯人之后的刑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中国建国以来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因此死缓的这种判决结果,其实就是对死刑犯设立了一个缓刑考验期,一般都是缓刑两年。如果在这两年期间,有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不被执行死刑。但是如果不好好积极改造的,再犯罪的,那么就有可能被立即执行死刑。

无论是明清时期的斩监候,还是我国现行的死缓,这两种判决结果都是对死刑犯设立了一个缓刑考验期。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就可能不被执行死刑。之所以法律要制定死缓这一刑罚,就是为了给犯下大罪、但罪不至当场处死的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些犯人可能在犯罪后幡然醒悟,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死缓就是为了给这样的人洗心革面的机会。

但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仍然知错不改,继续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将会被执行死刑。

所谓查证属实的故意犯罪,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除此之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犯,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缓后,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两年期满后,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缓期两年的时间里,没有故意犯罪,则不需要被执行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虽然可免于一死,但却失去了自由。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犯人在改造服刑期间表现优秀,或立下大功,还可以酌情减轻罪行。但无期徒刑减刑也有最低不能少于18年的标准。

注射死刑

监狱里的犯人

如果死缓犯人在缓刑期间立下大功,两年之后可以直接减刑至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死缓或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时,原本死缓的两年时间是不被计算在内的。

就是说,如果犯人最后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那么时间是从减刑判决下来时开始计算,即服刑时间满20年才会被释放。

我国的法律规定,孕妇和75周岁以上的老人,是免除死刑的。哪怕这类人犯下了滔天大罪,一般情况都会被判处死缓。这也是体现我国法律人道主义的一点,无论是孕妇还是75周岁的老人,都属于特殊人群,也会给予特殊的照顾。

对于过失杀人、失手杀人这类罪犯,大多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能够在死缓期间得到相应的减刑,从而逃过死刑一劫。

法律是严谨的,也是公正的。在法律的准绳下,既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也不会苛待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处罚相对较轻的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犯法和犯罪无疑是错误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违反了法律,都要得到相应的惩罚。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自然也要有不同的刑法处置。只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我们的社会安定,国家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营造幸福的生活。

法律不仅赋予了我们每个普通公民权利,也要求我们每个普通公民要尽到应尽的义务。当我们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寻求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遵守和维护法律。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倘若我们每个公民都能做到知法而不犯法,我们的社会必将更加稳定和谐,我们的国家必将更加安定繁荣,我们每个公民必将更加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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