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装企业跨境贸易经济发展与法律探究

2021-09-14 08:55:50王晓一
棉纺织技术 2021年9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管制买家

纺织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纺织品出口的稳步增长,不仅能改善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机会、稳定国际收支,而且对纺织行业稳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2019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图可知,纺织制品和原料出口占比高达我国出口产品的10.44%。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受疫情的严重影响,我国纺织企业外贸产量和销售额急剧下降。再加上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纺织企业盈利大幅度减少,资金供应链也因此出现问题,一些纺织企业没钱偿付债务,面临破产和违约的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纺织企业实现经济复苏的同时,也要应对法律风险,明确不同情况下的适用规则,以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纺织服装贸易概论》一书,主要包括纺织服装贸易体制和政策、纺织服装贸易实务、纺织服装贸易案例与分析三大部分。在前两部分,详细介绍了纺织服装贸易的相关体制、相关协议、贸易格局、竞争力和发展战略以及贸易术语,纺织服装贸易的准备和磋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列举了多个纺织服装贸易案例并进行了分析。全书内容丰富、数据翔实、视角新颖。

《纺织服装贸易概论》对我国服装企业对外贸易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论证。该书认为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就会造成企业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去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对企业带来不良的法律影响。疫情期间,我国服装企业对外贸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第一,面临出口产品未能按时交付的风险。国内各地因为疫情的影响陆陆续续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交通加强管制,物流不畅,限制了人员的流动,导致各纺织企业务工人员未能及时复工,原料无法采购,生产活动不能正常持续开展。国外有的国家加强对中国进口产品的检疫,甚至一些国家直接关闭了边境口岸。我国纺织企业正面临着货物运输时间延长,出口货物不能及时交付,需承担赔付的巨大风险。

第二,面临上游供应链未能及时供货的风险。上游供应链持续供应是纺织企业开展生产活动的基础,如果在与买家签订的合同里,明确标明上游供应商是由买家指定的厂家供应,那么提出不可抗力时就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尚未约定是否由买家指定的厂家供应的情况下,提出不可抗力时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三,面临国外买家违约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买卖双方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履行合同条件的风险,其又可以称为违约风险。疫情下,许多纺织外贸企业的国外买家取消订单,外贸交易订单数量急剧下降,退单数量随疫情的蔓延仍在不断增加,部分国内企业陆陆续续还收到买家解除合同的要求,有些买家并未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但是也取消了订单,导致纺织外贸企业面临着买家违约的风险。

第四,企业出口产品面临贸易管制和货物滞留的风险。对我国贸易采取管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截止2020年的2月18日共有21个。例如,尼泊尔、孟加拉、印尼、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约旦、伊朗、土耳其以及非洲地区的埃及、喀麦隆等国家。国外贸易管制也为我国纺织企业带来了风险。一些国家虽没采取贸易管制,但出现了买家未能及时取货,导致货物一直堆积在港口并产生一系列高额费用。货物滞留港口的现象也成为纺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特殊时期,我国纺织企业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就要做到对法律风险问题的及时防控,这样才能在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并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和规避企业的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的是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机制来预防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不利于自身的后果。对于纺织企业来讲,企业想要实现持续稳步发展,实现企业的复苏,就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我国纺织外贸企业如果已经签订好产品买卖交易合同,但因疫情企业无法按时交货,在满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不是因为我国纺织企业的过失而是因为发生了买卖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新冠疫情,导致不能按合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纺织企业就可以因此被免除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国际贸易和我国贸易存在一定区别,法律条款及适用也有所不同,要清楚并不是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都可以被免除相应的责任。第一,纺织企业可以在签订的合同中查看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条款。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有不可抗力条款时,在深入查看其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涵盖了有关疫情方面的词语或表述,若合同上明确出现不可抗力条款,就可以进一步实施、执行。第二,纺织企业在审查完合同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款后,就要进一步核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如若合同适用于中国法律,不可抗力就能成立,那么纺织企业就可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如果纺织企业的合同上并未注明任何不可抗力的条款,应及时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此来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然后通过联系买方,告知其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并将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到的事实证明一并通过合同或文件形式传送给买家,采取相应措施,来及时止损。第四,纺织企业要特别注意,并不是合同上具有不可抗力条款就可以免除不如期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所有责任。这需要买卖双方以友好的形式进行沟通、交流、调解,携手共度所面临的挑战和难关。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及时执行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解除后一切责任将由我国纺织企业承担。

其次,纺织企业要有效避免由于上游供应链供货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第一,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买家并未指定相应的供货商,纺织企业就要保证与上游供应链保持密切联系,在选择供应商时就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调查。疫情期间,既要了解供货商生产经营状况,评估其供货能力,又要实时把控供货商货物物流运输情况。第二,进行综合评估过后,如果能持续供货的也仍需注意疫情反扑所带来的风险。如果不能持续供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货商进行沟通、协商后,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如与原供货商解除合约关系,纺织企业就应马上在合格供方名单中寻找代替,尽可能防止再出现供货商供应能力不足而导致的纺织企业无法向买家按时交货的风险。

再次,纺织企业要有效避免买家不付钱、延迟付款、拒绝收货、延长收货等违约的风险。第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买家说明情况,并表明我国防控防疫的决心和现实状况,避免买家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如实告知生产进度,并根据环境以此来调整生产计划。第二,与买家要积极保持沟通,沟通过程中也要注意措词,实时把握买家当地的疫情发展状况。如果遇到问题,纺织企业可以向律师、政府及相关机构寻求帮助,以此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如果买方在没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要求解约或者执意取消订单,我国纺织企业就可直接拒绝买方的要求,但是我国纺织企业与买家存在着长期的合作关系,纺织企业就要把握好事件的利弊,若买方支付的定金不足以支付其损失,就需要与买方进一步的沟通、协商,倘若调解无果,买方仍然执意解约或取消订单,造成纺织企业损失巨大,就可将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交流讯息、来往邮件作为日后诉讼维权的有力证据。

最后,纺织企业应避免和防范出口产品的贸易管制和货物滞留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企业应该实时关注国际贸易国家针对我国疫情所发布的相关贸易管制,弄清楚买家当地是否存在对我国相关贸易管制,如果当地采取了相应的国际贸易管制,我国纺织企业就要充分了解限制入境的货物,及时向买家说明不可抗力因素,并积极调节要求解除合约。第二,纺织企业需要格外注意,由于一些国家会设置一些将其进出口的检疫标准提高的隐藏贸易壁垒,如果纺织企业在事先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面临货物退回,导致交付延迟。因此,纺织企业在与买家签订合同时候,应充分了解买家当地的一些隐性条约和贸易限制,尽量避免造成自身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当大批货物滞留港口时,纺织企业应及时通知买家提货,如买家迟迟不提货,造成停滞港口所带来巨大的费用,与买家协商无果的话就应及时联系承运商,通过转运等方式来及时防止损失的不断扩大。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世界都带来了影响,我国纺织外贸企业也将有可能面临或正在面临着疫情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进而导致买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因此,我国纺织企业要从自身做起,加强自身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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