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拓展升华稳中有进
本刊评论员
拓展升华
6月10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均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从“4+1”到“4+3”再到“4+N”,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不断拓展,法律保障进一步升华。
6月18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征文截止。围绕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与立法研究、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与范围拓展、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主题的深入研讨,特别是以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议案、建议、提案为契机,加强专门立法研究,将有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体系升华。
7月1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正式出台,以此为基础的细化分类指导意见已成熟,并一个一个相继出台,辅之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各级检察机关立足传统领域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加强风险防控,追求精准监督,在探索实践中实现办案规范升华。
随着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勘验取证业务竞赛的示范效应不断拓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战略合作开花结果,“益心为公检察云”公益诉讼志愿者平台在浙江湖州上线试运行,听证网和专家咨询网的常态化应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借力借智的升华有目共睹并被寄予厚望。
法律保障、理论体系、办案规范、借力借智等升华,是为了实现检察公益诉讼高水平的自立自强、高质量发展。
进入拓展升华的新阶段,离不开发展理念的更新。创新发展注重解决传统领域业务发展动力衰减、新领域探索低水平同质化等问题。协调发展注重解决区域导向不统一、核心业务不平衡、案件结构不合理、机构队伍不匹配等问题。绿色发展注重解决先粗放再精细、重绩效轻质效、强竞争弱合作等问题。开放发展注重解决诉前程序司法化不足、起诉前裁判后检法协同不够、司法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共享发展注重解决案例强制检索制度未建立健全、检察文书公开程度低、推进立法贡献度有待增设等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美好生活需求的公共产品,必须坚持需求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要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有效参与,问需于民,找准烦恼事、操心事、揪心事,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民谋利。
要围绕从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立法规划、监督计划,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代表,督促协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形,破解治理难题,为国解忧。
一方面缓解刚需。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打持久战,啃“硬骨头”,去存量,控增量,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另一方面扩大内需。老龄化加速,三孩政策出台,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提出现实需求;满足安居乐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反垄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了更加迫切的期待,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着眼供需匹配,深化公益诉讼检察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优势互补的内循环,推动开放共享的外循环。
要加强四大检察的融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检察机关内部无缝衔接,统筹协调,以同一检察品牌供给公益保护检察产品,防止多头司法、重复监督。
要增强四级检察的联动。在优化各级检察院职能定位并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加强构建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统一标准,推动跨区划跨部门协同协作,破解九龙治水、一江两治等难题。
要补齐四大诉讼的短板。在突出刑事诉讼惩戒主功能、民事诉讼救济主功能、行政诉讼监督主功能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改造,强化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适用,进一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高效实现诉讼目的之独特独立程序价值和功能。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立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的优先、专属、补充、兜底等不同适用原则,理顺检察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构建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通过双循环,为追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更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