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骏 赵 磊 王星澳
[内容提要]日本出口管制政策是日本经济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出口管制体制可以概括为“法令—政令—省令”三级体系,主要由经产省负责。日本出口管制政策同时受到国内相关法规及国际协定的制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管控核心技术及限制产品非法转移三者之间寻求平衡。日本政府在重视国际经贸技术合作的同时,聚焦前沿科技领域,不断增强出口管制制度的动态调整能力。中国是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点盯防对象,未来限制对华高技术零部件出口可能成为日本制衡中国的重要手段。中国有必要尽早谋划,不断提高本国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和高端零部件国产化水平。
日本长期以来奉行经济优先、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高度重视技术保护与出口管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出口管制制度。近期,日美联合制衡中国的趋势不断增强。2021年4月16日,日本首相菅义伟访问美国,美日首脑在会后共同声明中提到,日美决心深化包括网络和宇宙在内的全领域防卫合作,加强两国网络安全及信息安全,将建立“日美竞争力及韧性伙伴关系”,加强在包括半导体在内的敏感技术材料与供应链方面的合作。具体而言,日美将聚焦癌症治疗、生物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学技术、民用宇宙合作,以及安全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包括联合开发5G 及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5G+及6G)等安全的网络及尖端ICT 技术。美国将投入25亿美元,日本将投入20亿美元。日美意图扩展同盟外延,通过结成所谓“技术同盟”,加强技术合作重塑其国际竞争力并确立对华技术优势,遏制中国高科技产业集群发展。在此背景下,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成为日美联合遏华的重要机制。本文试图厘清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现状及影响日本出口管制政策变动的内外要素,分析日本收紧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日本出口管制制度由“法令—政令—省令”的三级法律法规构成上层法律设计;通过“名单管制”及“全面管制”规则,对特定项目的出口进行管制;借助区分管制对象国及列出“外国用户名单”管制特定货物及技术转移。
(一)“法令—政令—省令”三级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日本出口管制制度主要由与出口管制相关的立法、内阁政令、部门条令组成,同时受到国际多边出口管制协定与组织的制约。该制度由经济产业省主导与落实,由海关、警察厅及经济团体等部门团体发挥协助作用,对涉及军民两用和敏感物资的货物与技术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出口限制。1949年颁布的《外汇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简称《出口令》),以及1980年出台的《外汇令》是战后日本出口管制制度的三部核心法令和政令。1949年颁布的《外汇和对外贸易法》(简称《外汇法》)是战后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法律基石与开端,从立法层面上规定了日本对外货物出口和技术提供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内阁负责制定相关的出口管制政令,进一步落实法律精神与政策细分。经济产业省等部门负责颁布的省令(部门条令)则在已有法令和内阁政令的前提下,规定相关的限制对象(货物或技术)的具体功能和规格,并依据法律、政令变动和形势环境变迁,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的出口管制政策。由此,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形成较为完备的“法令—政令—省令”三级制度体系。
(二)“名单管制”与“全面管制”并行的出口项目管制方式。日本基于《外汇法》等法令规章下的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可以分为“名单管制”与“全面管制”两类。
“名单管制”是一种列出管制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敏感技术相关货物名单的出口管理机制,并受相关国际出口管制协定影响。“全面管制”则是对非名单管制的相关敏感技术与产品进行补充管制的一种机制。两种管制方式互为补充、相互联系。“名单管制”的重点是禁止常规武器、核材料、生化武器、导弹、尖端材料、材料加工、电子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海洋技术、推进装置、敏感物品等15项相关货物、技术的出口与提供。“全面管制”是指即使不属于“名单管制”所限制的货物和技术,如果有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常规武器的开发,其出口也需要获取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其管制对象更为宽泛,几乎包含了绝大部分的军民两用产品与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各类矿物产品及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制品等。在“全面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生化、导弹相关的货物及技术)和“全面限制常规武器”相关货物及技术的管控规则之下,需要获得许可的条件各不相同,但在这两类管制规定之下的对外货物出口或技术提供都必须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三)区分管制对象国与“外国用户名单”并行的出口对象管制方式。日本政府通过区分管制对象国、罗列“外国用户名单”的方式,对货物及技术出口的对象国家、企业及机构等进行管制。
从日本出口管制政策针对的具体国别来看,日本将出口管制对象国分为三类。其一,“白名单”国家。“白名单”国家是自身参与多个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口管制的国家,与日本并无实质利害关系,属于“友邦”范围,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共26个国家。对这类“白名单”国家,日本实行较为宽松的管制政策,给予一定的出口管制程序简化与取缔。其二,联合国和安理会决议进行武器禁运的国家与地区。日本对这类国家和地区实行较为严苛的出口管制政策,禁止出口武器及相关物品、技术的提供,包括阿富汗、中非、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共10个国家。其三,一般出口管制对象国。即处于上述两类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对这类国家日本依据其自身的相关法令法规与具体案例进行出口管制的判定与选择。
“外国用户名单”是由经济产业省发布的针对国外行为体的出口管制列表,列出了日本和国际出口管制组织关注或怀疑的参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开发的公司和组织。日本相关货物、技术出口或出让到外国用户名单上列出的团体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并须详尽说明其出口货物与技术提供的用途、条件、交易形式、交易对象等信息。只有在出口方能够证明拟出口货物或技术不会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出口许可。日本通过对于出口对象国的等级区分与列出具体的管制“外国用户名单”两种方式,基本上达到了管控相关敏感技术与战略物资流失的目的。
日本政府的出口管制体系经过长期发展,呈现出日趋精细化、动态性的特点。2020年5月8日,日本实行的新《外汇法》规定外国资本如想取得日本安全保障相关行业的企业股份,需事先申报并接受有关方面审查的股份额度,从之前的10%以上改为修订后的1%以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资本投资日本重要行业的限制。2020年12月28日,经产省公布的《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其他常规武器的补充出口限制的出口程序》的公告中提到,在原有《外汇法》《出口令》和《外汇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出口管制程序。以核技术与材料相关为例,出口商应进行确认和提交事前咨询书,包括有关补充出口法规的事先咨询、实施情况说明与判断、目录和规格、技术数据等6 项详细的解释说明。具体到出口管制申请许可的程序来看,如果从事相关管制品与管制技术的转移,从经济产业大臣获得申请许可的情况极为严格。以常规武器相关为例,其申请手续主要由安全保障贸易审查科负责,需要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分为关于货物等的出口目的、关于以提供技术为目的的交易以及关于特定记录介质等的出口三类,需要的申请材料文书分别有9、10和5种,而这还仅仅是申请程序所需的文书材料部分。日本政府加强对管制对象的规格规定、出口许可的程序设定及重点领域的安全审查严格程度,都反映出日本出口管制政策日趋规范化、精细化的趋向。
随着国际国内情势变化,日本不断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政策。2019年7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突然宣布对韩国收紧出口管制政策,自2019年7月4日起针对光刻胶、氟化氢和氟化聚酰亚胺等重要半导体制造原材料实行限制相关货物、技术的对韩提供活动,改变原有宽松的许可政策,将申请许可证的等待期限调整到90 天,基本掐断了对韩的相关材料供给。随后日本将韩国移出“白名单”国家,进一步加大对韩国的出口管制政策。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外贸出口国的日本,遭遇了较为严峻的经济衰退危机,在疫情防控与生产复工之间难以平衡。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及时修订了相关出口管制法规,以落实疫情影响下特殊情境的出口管制政策动态调整。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日本经产省公布的11 次相关法令法规修订,包括政令、省令、通告等类型的法规章程修订,其中3 项直接涉及新冠疫情下出口申请程序的变动,6 项涉及程序的便利化及相关修订。这些法令法规修订主要是为了便于疫情背景下日本外贸企业的程序简化和数字化程序形式的推广,这也有利于促进日本政府数字化行政服务的能力提升与减少相关受影响日企的时间、人力成本,尽可能降低疫情对日本相关外贸企业的负面冲击。
日本政府还尤为重视国际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1年6月3日发布的《日本2011年知识产权促进计划》提到,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与专利优势,在实行国际标准化战略与营造防止技术泄露环境的过程中提高技术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防止技术意外流失,根据《外汇法》,向提供和出口技术的大中小型企业、大学与研究机构提供有关安全贸易控制措施的信息,由经产省负责相关的宣传促进工作,提高相关机构团体建立自愿的出口管制制度的意愿和能力。由此可见,在国际技术合作过程中保持日本科技竞争力的落脚点主要在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核心技术流失。2020年5月27日,日本政府公布的《日本2020年知识产权促进计划》强调面向后疫情时代,贯彻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的“公私平衡”原则,重点关注有关新冠疫苗、特效药以及重要数据资源的分类利用与专利保护工作。可以预见,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也会进一步对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产生影响,对于生命科学、数字资源等前沿领域至关重要的技术和货物的出口管制可能成为今后日本出口贸易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表1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日本相关出口管制法规的修订
此外,针对大学与科研院所等科研重地,日本政府推出“轻重结合”与“预防为先”的出口管制原则。日本政府认为,大学及科研机关与出口贸易管制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相关国际交流项目、研究设备、化学品、微生物等的出口与推进,以及和海外政府、公司的相关研发活动和技术指导,都可能触及敏感物资与技术的转移,因此,研究人员、国际海外学生及重点技术人才均受《外汇法》的约束,需要遵守安全贸易管制规定。日本政府尤为注意核生化、航空航天、精密工程和信息工程等领域的监管审查工作,要求涉及相关技术和研究活动的相关研发机构增强自我监管意识,在进行物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时需要确认相关器材与技术是否符合“名单管制”对象、确认需求方所在地是否是“白名单”国家、确认需求方是否在“外国用户名单”中、确认其业务活动是否与军事相关单位有关、确认提供的器材和技术是否可能用于常规武器的开发(联合国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或地区)、最后确认经济产业省是否有相关器材和技术出口的特别通知。如果这“六个确认”中任意一个存在存疑情形,都必须向经产省申请许可。
2017年10月,经济产业省颁布的《安全保障贸易相关的敏感技术管理指南》(大学、研究机构用)指明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管理和减轻负担。具体而言就是相关研究人员的简单预检查和管理部门的细致检查相结合,确认需要仔细检查的55个重要研究领域。二是建立与大学及科研单位等实际活动相适配的特定管控方法。三是建议大学及科研院所建立自上而下的相关管理机制和中立监督机关。四是加强相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程的完善和落实,例如构筑内部控制规则,进行各种检查确认表和保证书审查,包括技术提供、留学生接收、需要慎重审查的研究领域等。概括起来就是确定“简化程序”与“从严管控”的指导思想相结合,实行事前审核与加强预警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针对相关科研单位、外贸企业出口转移活动申请许可的程序过于严苛,经产省出于便捷手续与更好地服务外贸企业或团体的目的,建立了分门别类的综合许可证制度(见表2),根据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的不同,设置了五种类别的许可证,用于区别审核不同的出口管制程序以及针对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种类业务提供便利度与灵活性。
表2 日本综合许可证系统
影响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制与协定约束、日本产业政策与技术保护需求及关键事件和国际形势变化推动等。
第一,产业政策与防止先进技术流失是影响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主要经济动因。一国的产业政策是影响其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要素,而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技术与货物出口管制本身就构成了一国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日本作为世界上重要的技术强国,科技的先进性是保持其经济地位的关键要素。2013年12月17日,安倍政府公布《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其中提到日本的高技术能力是其经济发展和防卫能力的基础,因而有必要促进包括军民两用技术在内的高技术的进一步振兴,提升日本技术实力并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2019年10月18日,日本纳米技术与材料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对第6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提出的建议中就指出:日本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问题解决的目标主要依靠科技创新,这也是实现日本“社会5.0”愿景的基本途径之一,要加速促进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量子技术这三个先进技术领域的日本国际竞争力,其中纳米及材料技术也是这三大科技领域的关键支撑点,要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关注相关技术国际发展趋势的同时,重视根据出口管制规则对相关敏感技术的流出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贸易控制。日本政府将维持技术优势与加强敏感技术的出口安全管制提升到战略高度通盘考量,将维系本国技术优势视作其经济与防卫力量的核心支撑点。
以尖端ICT为例,日本在新一代5G通信技术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上已明显落后于中国情况下,于2020年夏提出“跨越5G,直奔6G”的战略,重点是确保日本在量子加密、高精度传感器、低功耗半导体等高端通信技术相关领域的研发能力与国际竞争力,以实现弯道超车,同时提前确立日本在下一代通信技术及相关基建领域的技术主导地位。日本政府认为,5G 技术将极大地推动本国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进程,助力行业领域运营效率革新与新附加值创生。为此,要重视“公私协同”和“国际合作”。不言而喻,在5G 技术竞争中落于下风的日本,已将政策重心放在下一代ICT 的研发与标准规则制定领域,其中技术保护是日本政府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6G 相关技术的管控将成为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点关注议题。日本可能在5G、6G 等先进ICT 领域收紧对华的贸易管制措施,管制半导体原材料的对华出口,为中国在6G 领域的技术攻坚设置障碍。
第二,相关出口管制违规事件是推动日本出口管制政策收紧的重要助力。梳理相关历史脉络和文本资料可以发现,日本出口管制政策变迁有着受到相关出口管制违规事件影响的鲜明特点。20世纪80年代到2010年代,日本出现的“东芝机械事件”“极东商会事件”,以及2010年代发生的“直升机事件”与“三丰公司事件”等出口管制违规事件,不断对日本出口管制体系的相关法规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和内容细化需求。“东芝机械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反应迅速,加强了对出口管制制度的完善工作,收紧了对于东欧国家等社会主义阵营成员国的贸易限制。“三丰公司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收紧了有关向海外个体转移敏感技术、货物的出口贸易规定。2020年5月,日本警察厅以涉嫌在2018年向韩国企业非法出口喷雾干燥装置“Spray Dryer”,并违反《外汇法》为由,逮捕了横滨市的机械制造公司大川原化工机的社长等人。该装置可将液体变为雾状并使其干燥后制成粉状,被警察厅认定有可能转用于军用细菌制剂的制造。这也是《外汇法》自2017年10月修订后,从最高1000 万日元以下提至10 亿日元的处罚措施的首次付诸实施。在该公司受到处分的同月,日本政府对《外汇法》再次进行修改,加强了外国投资者向武器、核能等安全相关企业的出资限制。日本政府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出口管制制度,使之适应瞬息万变的外贸出口环境。
第三,日本加入的多边及国际出口管制体系是其建立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外部因素。战后日本奉行“和平主义”和“贸易立国”国策,一跃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外贸科技强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强烈推动下,日本政府对于参加相关国际出口管制体系一直较为积极。日本参与的多边国际出口管制体系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出口管制组织与多边出口管制条约两类。日本加入的多边国际出口管制组织包括:核供应国集团(NSG)、桑戈委员会(ZC)、澳大利亚集团(AG)、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以及瓦森纳安排(WA)等,主要涉及常规武器与核生化武器及相关材料的货物出口、技术转移的国际管制组织。日本同时也加入了一些国际出口管制条约,包括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1975年生效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以及1997年生效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化学武器公约》,CWC)三个公约协定,包含主要的核生化等大规模杀生性武器的相关物资与技术的出口转移管制。常规武器相关货物与技术的管制,常与军民两用的物资、技术相联系,较之核生化相关材料和技术,军民两用的物资及技术管控更为宽泛、覆盖面更广,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也更大。以瓦森纳安排为例,它是“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的进化版,负责管控对社会主义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物资出口与技术转移工作,中国是其长期盯防的重要目标。2020年12月,经济产业省宣布依据瓦森纳安排的规定,对日本相关出口管制政令、省令进行修订,解除用于合金生产的设备和电动制动卷帘门等物品技术的出口管制,修订关于加密装置或者实现加密功能的部分产品排除规则的规定修改,并于2021年1月27日正式施行。日本作为“巴统”和瓦森纳安排的核心成员国,自冷战时期以来就对中国实行了长期的货物与技术的出口管制。
第四,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受到美国因素的强烈影响。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美国的强烈浸染,美国干预是影响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关键因素。美国以直接施压的方式,影响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日美同盟是战后日本对外安保战略的基石与支柱。在冷战期间,日本受到了来自美国施加的民主化改革及落实针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压力。“东芝机械事件”发生后,美国立即对东芝公司施以的严厉惩罚措施,给相关日本外贸企业释放了强烈的信号,随后日本政府加大了对出口管制政策的立法和审查工作,日本国内对于出口管制制度的建设日趋严密化。2001年“9·11 事件”发生后,美国出台了大量针对恐怖组织的出口管制措施,直接导致日本在2002年出台了“全面管制”的出口管制补充限制。对日本而言,美国不仅可以利用其全球独一无二的高技术优势与“金融霸权”压制日本,更是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的轴心所在。
2020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华为公司实施的制裁正式启动,对部分日企产生了较大影响,日本相关电子设备公司是华为的重要合作伙伴,仅日本的索尼公司在智能手机图像传感器领域对华为每年的交易额就可能高达数千亿日元。由于美国的出口限制,索尼停止了面向华为的传感器供货。2021年6月2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称,日本政府正在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商讨,建立磋商防止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流失的出口限制问题的新框架。在征询美国意见的前提下,日本政府力争在2021年度完成新的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制度建设,并在《外汇法》中追加限制。
日本出口管制制度日趋精细化、体系化、动态化,其针对性也更强。在日美联合遏制中国的意图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对中日高技术零部件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国是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中日双边经贸往来长期受到日本相关出口管制部门的监察与限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是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点盯防对象,之后从未中断。日本对华出口管制主要出于经济利益与利用技术优势遏制中国快速发展两大目的。有学者指出,日本对华技术转移存在显著的阶段性特点,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日本对华出口家用电器和汽车等技术可以看出,日本选择已失去先进性的外围技术对华转移,而对关键技术加强管控。换言之,中国国内技术开发到什么程度,日本的技术转移就到什么程度。中国相关实体还是日本出口管制名单上的常客。2003年4月15日,日本经产省公布了自2002年实行“全面管制”规则后的第二次“外国用户名单”,列入的中国企业与研究机构由7家增至16 家,增幅达142.8%。2004年3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第三次的“外国用户名单”名单,无故将14 家中国大陆相关企业与机构列入出口管制名单。通过出口贸易管制与技术转移限制,日本希望利用其高端先进技术优势和产业结构优势,维系对华经济、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将中国锁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低层级位置。
以日本经济产业省2020年5月14日公布的“外国用户名单”为例,共计列出546 个出口管制实体,其中中国相关实体有77 家(包括香港7 家,台湾1家),仅次于伊朗(215家)和朝鲜(143家),是列出实体名单中的第三大对象国。相关实体被经产省认定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相联系,列表上的中国实体主要涉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等。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经产省列出的中国管制实体也在美国的实体制裁名单之上。2020年公布的“列表”中,中国相关实体约占1/7,反映出日本对中国军民两用技术与高科技技术研发相关单位的严格管控措施。近期日本出口管制政策针对中国的一次案例发生在2021年5月21日,据日本广播协会(NHK)报道称,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外汇法》对住友重工及其分包商发出了严重警告,原因是认为住友重工为陆上自卫队开发的一款机枪的零部件设计图被一家日本项目分包商转给了另一家中国公司,且住友重工也没有事先进行仔细筛查。近年来,随着中美战略博弈加剧和中日关系日趋复杂化,日本已将对华出口管制视为制衡中国的重要手段,并且有将相关管制措施进一步泛化的趋势。疫情期间,日本政府出台了专门针对高等院校的高水平技术和研究应用禁止转移的政策,加大了对学习敏感技术的国际留学生的审查力度,酝酿限制在日中国留学生对敏感技术的学习。这也表明,日本对华出口管制可能不仅限于对相关货物、技术转移的监督管控,中日两国文化交流项目、科研合作计划未来也可能成为管控对象。
(二)日本高技术、高价值零部件及其技术可能成为日本收紧对华出口管制的关键领域。中日两国位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不同层级位置,长期以来,随着两国双边及多边经贸往来存在着的国际分工合作与产业互补优势,在东亚生产网络中形成了中国负责加工组装的“制造中心”和日本负责供给高价值、高技术精密零部件的“零部件中心”的生产分工格局。从2019年日本对华进出口商品贸易相关数据来看,日本对华出口商品前7位以半导体、集成电路、汽车部件等高价值、高技术制造品和零部件为主,日本从华进口商品前7 位以手机电话等通讯设备、组装电脑、衣服及家具等组装产品与生活用品为主(参见表3)。可见,中日双边贸易存在较为显著的分工特征,日本是中国精密零部件与关键工业原料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中国是日本生产、生活制成品的主要贸易对象。如果中日关系恶化或日本受国际国内因素影响收紧对华出口管制政策,高技术、高价值零部件及其技术的对华转移将成为日本实施限制的重点领域。
表3 2019年日本对华进出口货物贸易前七位商品(单位:千万美元)
在2019年日本对华出口贸易的前7 位商品中,半导体和汽车及其配件相关贸易近440 亿美元,占当年日本对华出口商品总额的约1/3。从双边数据中也可以大致看出中日双方相对应的优势产业所在。以ICT产业为例,日本在半导体、传感器和精细材料等相关通信技术上有着较大的技术优势。在日美寻求结成双边乃至更广范围内“技术同盟”的背景下,这些技术可能成为日本开发新一代ICT 的底气所在。事实上,日本收紧对华出口管制的苗头已经有所显露。2020年12月22日,日本财团法人安全保障贸易情报中心(CISTEC)公布了东丽国际公司关于对中国出口碳纤维泄漏的案件。事件缘起于东丽国际公司向经产省报告,其出口中国的碳纤维的一部分泄露给了取得许可的出口商以外的企业,为此,经产省下属的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出警告书,要求东丽国际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并严格贯彻出口管理。碳纤维是制造航天航空、通信设备等高技术器材的重要材料,日本是高端碳纤维的主要出口国。这一事件的发生表明,日本对于防止高端技术、材料流失和转移到中国有着较强的警戒心理和防范措施。
中国近年来在5G 通信技术方面的进步和海外通信市场的扩展也引起了日本对中国主导5G 国际市场的忧虑和不安。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也对日本相关科技产业产生了一定的挤压效应,加剧了日本政府对华政治、经济政策的战略焦虑与不安情绪蔓延。菅义伟与拜登首次会面后公布的《日美首脑声明》提到,日美双方确认对5G 的所谓“安全性”和“开放性”的承诺,就依靠值得信任的运营商的重要性达成一致,并决心建立日美全球数字伙伴关系以及加强与其他同盟国的合作。这表明,日美意图建立以5G 乃至6G 通信技术标准为代表的“技术同盟网络”,所谓“值得信任的运营商”也意味着日美将联手制定和推广相关国际通信技术标准,以加强与中国在新一代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竞争,并在国际通信市场上进一步阻击中国相关企业。
(三)中美日三边关系是日本是否收紧对华出口管制的关键因素。回顾战后日本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脉络可以发现,每当中美关系合作大于竞争,中日关系趋于缓和,日本对华出口管制就较为宽松,而当中美关系竞争加剧和中日关系发生波折,日本对华出口管制就进一步收紧。中国学者孙迎辰认为,美日关系密切,特别是当安全保障方面上的合作与协调成为美日关系的主要一面时,将促使日本选择与美国合作,共同在高技术出口管制问题上围堵中国。当前,中美日三边关系互动正处于这样一个危险的历史关口。美国拜登政府延续了前任特朗普政府视中国为最主要战略竞争对手的政策思路,更多选择与日本、欧盟等盟友协调合作,寻求在经济、政治、科技、舆论等各个层面合力围堵中国。对此,日本菅义伟政府投桃报李,不仅进一步向美国加速靠拢,而且还显露出充当反华急先锋的不良苗头,在中美科技竞争中坚定站在美国一边。
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两大路线,一是经贸层面重视经济利益的贸易立国路线,二是安全保障层面主张美国优先的“日美同盟”路线。日本当前对外政策正经历着深刻而重大的调整,两条路线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相互交织重叠,加速向“日美同盟优先”的综合性经济安保战略的方向发展。无论是经济贸易维度、战略政策维度,抑或是科技竞争和多边机制维度,日本都坚持“日美同盟”的优先性和合作领域的全方位性。日本政府已计划最早在2021年6月敲定促进国内尖端半导体和蓄电池生产的经济成长战略,核心是设置总额2000亿日元的基金用于促进集中投资,并计划大规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确保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与投资贸易活动。同时提出与美国合作,吸引美国的实力企业对日投资设厂,通过日美合作强化关键前沿科技领域的供应链安全。
疫情背景下,日美等国进一步加大了在有关高技术领域的合作以及共同遏制中国的措施举动。2021年3月12日,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四国首脑举行线上磋商会谈,确认分散供应链的必要性,并建议四国在确保稀土供应方面展开合作,共享生产技术和开发资金,联手制定国际规则。不仅如此,四国还将成立高级别疫苗专家组、气候问题工作组和关键与新兴科技工作组,计划在2021年年内举行面对面首脑会晤。这也意味着,美日印澳“四边机制”正在不断深化,向着“四边价值观及技术同盟”的趋势发展。2021年3月16日,日美防长加外长的“2+2”会谈后的联合声明强调,日方决心提高自身防卫能力,日美同盟仍旧牢固,双方还将在网络、太空等新领域开展合作,进一步扩展日美同盟的内涵和外延。5月3日,日本外务大臣茂木敏充在七国集团(G7)外长会议开幕前,与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举行了会谈,双方认为鉴于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日美今后有必要在共享价值观的各国构筑起供应链。日美高层近期在有关高技术合作与应对和中国竞争等议题上的频繁互动表明,日本已决心在通信技术、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向美国靠拢,期待日美同盟向着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议题拓展,以提升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和平衡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疫情背景下,日本在新一代通信技术、供应链、太空网络等高技术、高疆域领域加速与美国等“民主价值同盟国”结成联盟,寻求提升日本在相关议题上的国际竞争力与规则制定能力。
“日美同盟优先”的综合性经济安保战略对日本而言,风险与收益并存、利益与弊端同在。尽管菅义伟政府强调希望与中国建立稳定且建设性的双边关系,但实际上,日本选择加强与美国及其他盟国的合作,在新型冠状病毒对策、绿色增长、创新和科学技术,以及确保经济安全保障等议题上,确保日美协调优先的对外战略。日本可以通过“日美协调”经济策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得到美国一定程度帮助和“战略松绑”,同时借机平衡中国日益增强的国际科技竞争力所带来的冲击,维持对华技术和产业结构优势。但与美国的“深度捆绑”也将给日本带来战略自主性丧失的窘境,甚至出现“美国利益”凌驾于“日本利益”之上的尴尬局面,并恶化中日两国复杂而脆弱的双边关系,增加区域乃至全球层面上的不稳定因素。可以预见,随着美国加大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和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及研发单位的制裁力度,日企的生产销售与日本政府对华出口管制也会受到影响。2021年4月12日,华为公司相关人员透露,由于美国政府的管制与制裁,半导体零部件等交易受到限制,2020年华为对日本零部件等的采购额比2019年减少2 成,降至约80 亿美元。这也反映出相关日本企业对华货物、技术转移受限,中国企业获取日本高技术零部件进口遇阻的趋势。长远观之,日美将在与中国的高科技领域竞争方面加强协调,中国可能面临日本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收紧的长期影响。
日本是世界上重要的经济科技强国和东亚生产制造网络中高技术精密零部件的“关键供给者”,其出口管制政策对于地区乃至全球经贸往来都有着重大影响。二战结束以来,日本出口管制制度不断完善、日趋严密,已成为影响日本产业政策与对外贸易的关键制度因素之一。随着国际形势变化与日本自身对外战略转变,其出口管制政策在不断地动态调整。面对中美战略博弈加剧,日本选择在高技术、高端制造等领域更多的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协调合作,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收紧的可能性增大,而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中日双边关系。对此,中国要早做准备,加大对于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攻关力度,预防对日依赖较大的相关科技产品和技术受限,保障关键技术、关键产品不被“卡脖子”“掐命门”,提高高端制造业的国产化与自给率水平。
另一方面,日本出口管制制度也为中国建立符合本国国情与适应国际形势变化的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日本从立法保障的高度,重视相关出口管制制度的建设与构筑,建立起出口管制过程中的“轻重结合”和“预防为先”原则,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法令法规,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止高端技术和产品流失的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使之适应瞬息万变的技术发展潮流与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变化。科技与高端制造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也是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对此,建立和完善相关出口管制制度可以从战略的高度维系和构筑一国的技术优势与发展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