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雨
摘要:新时代我国新型城镇化率逐步提高。城乡融合农民进城,随之而来是社会治理难度的加大。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治理要把握住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解决农民户籍、就业等民生问题,立足小城镇区位优势,实现新时代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治理观念、手段等优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
新型城镇化是在传统城镇化的认识不断深入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的精髓是一脉相承的,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不同时代、政策、环境背景下的特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紧。国家统计局(2020.1.17)数据显示2019年,城镇常住人口数目848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06万人;从城乡结构看乡村常住人口数目55162万人,减少123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百分比为60.60%,与上年末相比增长百分比在1.02。城镇化率突破60%,这在我国是首次。
城镇化率的上升要求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为此要与时俱进,优化社会治理路径。
一、新时代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治理优化的必要性
20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我们正在迈步走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时期。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社会治理水平要针砭时弊。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既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对未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应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完善。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民进城数量大幅增加,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需求随之上升农民渴望维护自身权益。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完善。首先是政府工作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存在部分人员将“低保”作为政府德政工程,即可有可无,农民与城市市民相比仍有土地财产,因此“低保”对农民而言形同虚设。其次由于收入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起伏较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也不稳定,故很难有效地统计出居民的真实收入。因此在“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存在问题。第三“低保”资金势必数量庞大,对于经济落后收入来源单一地区,完全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是唯一方法。
第二,社会治理应对农村户籍制度做出改变。农民真正在城市有歸属感,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动力因素,户籍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治理亟需做出改善的一项。现行的户籍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以行政手段把全体公民划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种不同的身份等级制度。这一制度曾支持了中国工业化起步赶超的状态,但这一户籍制度不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人口长期停滞、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违背等,也制约着新型城镇化率水平。
第三,社会治理要完善农民教育、就业培训等保障措施。这是农民在城市获得成就感的主要来源。此外,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文化认知、生活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城市居民对进城农民的排斥和歧视,如何避免二者的对立情绪,也是今后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农民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也很难适应城市生活,就业困难对进城产生排斥感,进而影响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另外安土重迁的传统思想也左右着农民的实际行为,因此,广泛发动群众、完善教育培训、多途径实施就业指导,使广大农民尽快适应城市,找准适合位置参与建设城市,是新时代对社会治理提出的要求。
新型城镇化使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过去整体单一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结构和利益的多元化、分散化。这样的管理模式逐渐难以回应多元诉求。如何回应多元诉求是优化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深入思考的一环,构建回应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很有必要。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治理优化因素
(一)社会治理观念变革:以人为本
我国之前城镇化发展功利性过重,只片面强调了数量和质量,对于城镇化中“人”的考虑过少。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城镇化,让更多的居民定居城镇切实体会主人翁权益。许多进城人口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下并没有享受到这一成果。2013年11月12日,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城市居民与常住人口之间差距缩小两个百分点左右。
其一,打破户籍制度壁垒。户籍制度的完善是支持农民进城务工促进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户籍制度改革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城乡、地区间的福利差距,通过逐步放松户籍使城乡资源要素有序、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其二,保证农民进城后的劳务。城镇化发展势必使农民走入城市,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服务行业转移,由此才能带来城镇化率的提升,在农民转移进程中,劳动力转移要健康结合。一方面免除农民后顾之忧,在农民举家迁往城市后,完善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不限制就业,鼓励农民积极就业创业,对于尚未在城市落脚的农民,积极落实户籍制度,使农民有归属感,对于在城市中稳定工作住房的农民,尽快落实医疗、教育等保障,保证农民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另一方面,全社会培养公正、平等的风气,不搞歧视、排斥,不再教育、医疗等保障手段中刻意排除农民,使农民子女上学有保障,看病有保障,保证今后移居到城镇的农民享有主人翁待遇。
(二)社会治理主体变革:协同治理
伴随着社会治理遇到的新瓶颈,单一依靠政府很难适应新时代快速发展。有必要基于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的基本目标,吸引社会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互动促进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长效机制也是有效优化社会治理,解决农民进城后带来的衍生困难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积极转变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社会群体治理能力薄弱,对政府治理的依赖性很大,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政府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对第三产业投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转变农民的产业经营方式,可以通过对农民进行技能再就业培训等形式,使农民除了农田经验以外掌握新技术,广泛开展就业。完善户籍等事关农民权益的制度,扫除农民进城后因户籍等造成不适应,使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
其次注重社会资源分配,激发多元主体内生动力。为此,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种治理主体应该基于其与社会治理事务的利益关联程度决定其资源投入程度。不同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要协调追求不同价值的多个主体,就要找到其利益的交汇点。为增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性,一方面,要重视合作体系内部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不同主体成员的资本、业务和管理参与。
第三,多元主体协商沟通。在这一机制体制中,政府核心引领,因地制宜结合实践借鉴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例如,“肃宁经验”(河北),“枫桥经验”(浙江)均是由党组织统一带领,结合当地实际,走出一条成功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经验。协同治理的能力水平是多元主体长效性的保障,输送人才吸引优质资源,构建良性的公共服务机制。
(三)社会治理手段变革:发挥城镇作用
1.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
发挥城镇作用优化社会治理,在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过程中高质量地实现新型城镇化。一方面地方主管部门对小城镇的开发制订详细规划。街道路面长期性规划,电力、通讯、消防等部门提前部署,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房地产公司提高准入标准,引进资金实力雄厚技术强的企业,以保证建设城镇化相关项目顺利实施。
2. 加强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农民进程要保障基本生活,除了合作医保、最低保障等,先要解决就业问题,这可以从周边城镇入手,发展加工业企业,扩大经营;同时培训相关知识,确保农民发挥个人专长,實现自给自足。全社会要完善公共基础服务,丰富服务内容,不仅从物质上提高也要从精神方面实现权益保障。
三、优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路径
其一,顶层设计引领社会治理有序发展。顶层设计工作做好,城镇化战略事半功倍。城镇化率提升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个长期过程,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从规划、统筹、实施都要做到细致,不能无序盲目。社会治理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诸多内容,对城镇化规划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要始终遵循客观规律,合理科学安排,推动城镇化因地制宜,土地开发与空间布局,信息化网络等长远考虑。顶层设计起到的作用,就在于避免资源浪费,降低成本,事先统筹,合理布局,生态环境优化等面面俱到。规划过程要积极借鉴也要避免负面影响,例如具体方案不明、规划不明确等,循序渐进确保城镇化建设有序顺利进行。
其二,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创新就要综合运用法律、教育、行政等手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难题顽症,把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社会治理实践中有时候并不能确保多元主体的统一。这是一个长期的磨合过程,关键在于组织和制度建设是否齐全。另外社会治理也应当以信息化手段进行创新改革。积极吸收新技术,以高新技术辅助社会治理。
四、结语
在社会矛盾发生改变的新时代,相关部门必须把握新型城镇化进程。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时代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要积极进行变革,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采取多元协调共治等模式,因地制宜发挥城镇作用,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及手段,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吸纳高科技信息化技术。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公共基础制度,逐步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只有社会治理工作优化才能有效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实现城镇化新纪元。
参考文献:
[1]王扬亭.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
[2]张哲.新型城镇化下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5.
[3]米恒.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现路径刍议[J].行政与法,2018(03):44-50.
[4]覃元元.习近平新型城镇化思想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8.
[5]蔡翼飞.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J].城市观察,2014(02):74-81.
[6]徐芳.多元主体参与视角下社会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43(04):49-53.
[7]林茜.农村社会呼唤多元主体协同治理[J].人民论坛,2019(14):60-61.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