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旺,孙明法,刘 凯,倪正斌,何冲霄
(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224002)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技手段或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中,农业司法鉴定需要运用农业技术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由于农业案件具有复杂性,且个体性较强,一般行政部门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因此需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作为江苏全省首个具有农业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鉴定机构,近年来在替农民维权、替政府分忧、解决矛盾及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面就一起水稻育秧事故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院、农业部门以及农民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提供技术性参考。
2018 年5 月25 日—6 月3 日,原告刘某、高某分别从被告周某处购买了水稻育秧有机质共130多t,用于1.8 hm2秧池田育苗,6 月5 日出现秧苗出苗不良、僵苗不发现象。6 月13 日,T 市农业委员会对受损田块进行了技术鉴定,认为事故秧苗不能满足机插要求,建议原告购买生育期较早的水稻种子进行大田直播。买卖双方对秧苗损失原因存在争议,调解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以被告有机质土存在质量问题致其育秧损失,且未履行调解协议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T 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本司法鉴定所对水稻育秧有机质土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2018 年12 月1 日本所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审核后书面回复委托人同意受理。鉴定组针对审查鉴定资料制定了详细的鉴定工作方案,并在委托人见证下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核实。鉴定专家结合鉴定材料和调查结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水稻机插秧作业技术规范》(NY/T 219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稻生产技术规程》(NY/T 5117—2002)以及洪桂等作者[1-5]所发文献进行相关鉴定工作,再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组对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和摘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判断下列材料与本次委托鉴定的事项具有关联性,其中载明的相关要点分别予以列出,列出的部分数据或意见作为下文分析说明及评估损失的参考或依据。
1)T 市C 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刘某在C 周边承包土地约113.3 hm2用于农业种植。
2)Z 市XX 有机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被告)与刘某、高某(原告)2018 年6 月6 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其中有“为保证不误农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未达成经济赔偿数额的前提下,由甲方(被告)先行支付首批种子费用捌万元,让乙方(原告)购买种子”。
3)T 市农业委员会2018 年6 月15 日出具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T 农鉴〔2018〕年第001 号)记载了如下事项:种植户刘某反映事故秧池3 处,计1.2 hm2,种植户高某反映事故秧池0.6 hm2,二原告的秧池面积合计1.8 hm2。同时认为:上述育秧基质土质量事故,造成所育秧苗不能满足机插要求,且已是6 月中旬,已过机插秧育秧适期,建议农户尽早购买生育期较短的水稻种子进行直播,减少因季节延误造成的损失。
4)原告刘某转包土地的29 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面积共119.14 hm2,其2018 年水稻种植时间在所有合同载明的有效期内。
5)原告刘某、高某育秧过程及损失依据的说明,其中材料费(不含基质费用5 万元)161 613 元,人工费128460 元,地租费10125 元,三项合计300198 元。
2019 年1 月10 日,在T 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当庭法官主持下,鉴定组召开了由原告刘某、高某,被告Z 市XX 有机肥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及原被告代理人参加的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会上鉴定组询问了当事人,原被告双方陈述了下列事项。
1)原告陈述:刘某、高某是合伙人,共买了130多t 涉诉水稻育秧有机质,受影响的秧池面积1.8 hm2,准备插秧于113.3 hm2水稻大田。播种后,发现有秧苗不出的情况,及时向被告进行了反映。经过调解,后经T 市农委调查,农委建议原告继续管理,不能因为出现问题松懈管理。经照常管理后,发现1.8 hm2秧池都出现该问题。
2)被告陈述:原告秧池出苗不良的面积和大田生产面积均不明确。
3)原告陈述:因涉诉有机质土所育秧苗出现问题,达不到插秧标准,故没有使用;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先买苗后买种。
4)原告陈述:(购买的)被告有机质土132 t,单价390 元/t,被告应予以确认,并具体说明其补救措施及损失的构成。
今天,大湖山依然同名;再渡村已改为济渡村;董山现名董村,离王罕岭东南约3千米左右。《资治通鉴》记:“式曰:‘贼(裘甫)无所逃矣,唯黄罕岭可入剡,恨无兵以守之。’”[10]3300崇山中的普通山岭为何唐代朝廷命官王式也如此熟悉?说明大湖山中的王罕岭早已不同凡响。
5)被告陈述:对T 市农委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原告讲的损失没有书面证据。
本鉴定组在听证会会前就明确要求委托方,该案涉及的委托事项鉴定需要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如:一定数量的涉案基质等)。在听证会后规定的时间内,鉴定组未收到相关的鉴定材料。因此,就委托事项而言,鉴定组只能对该案涉及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鉴定。
该案的委托鉴定事项是就原告刘某、高某与被告Z 市XX 有机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对水稻育秧有机质土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由于该案不存在事发的原始现场,也未提供涉案的水稻育秧有机质土等鉴定材料,鉴定组无法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只能就现有鉴定材料,对部分委托事项进行技术性判断。
根据T 市农委的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T 农鉴〔2018〕年第001 号)判断,该案原告先通过水稻秧池育秧,准备进行机插秧大田生产,后因事故发生所育秧苗达不到机插秧标准,若按照T 市农委的建议,应该改成大田直播。按照T 市水稻生产的中等产量水平界定,6 月中旬由机插秧育秧之后再改成直播,会额外增加稻种成本,而且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当季水稻的产量,同时也会节省大田的插秧成本,其他管理方面的费用虽互有增减,但对成本影响较小。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方法是机插秧育秧按照正常状态进行(不减少秧池正常投入),但秧苗放弃使用,转购稻种用于大田直播,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将用机插秧的预期产值减去直播稻的预期产值,用其产值之差减去未投入成本(插秧),再加上额外投入成本(稻种)进行估算。
4.1.1 机插秧改直播造成的预期产量损失。根据鉴定组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讨论认为,一般相同区域品种、栽培管理相似的情况下,直播水稻比机插秧水稻的产量减少466.5~1 234.5 kg/hm2,平均按照742.5 kg/hm2计算。
4.1.2 水稻价格。根据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发布的《粮食市场情况简报》(2018 年第21 期,总307 期)所载“T 市粳稻收购均价2.7 元/kg”为涉案水稻的价格依据。
4.1.3 受损面积。经过鉴定组核实的29 份土地承包合同的累计面积为119.14 hm2。
4.1.4 成本变化。增加的水稻种子成本:栽培模式改变会额外增加直播必须的种子成本,种子成本应当按原品种的市场价格(7.6 元/kg)×直播水稻平均用种量(75.0~112.5 kg/hm2)×合同面积(119.14 hm2)计算。减少的插秧成本:栽培模式改变会省去大田的插秧成本,机插秧用工(一般900~1 350 元/hm2)按照平均1 125 元/hm2计算。
根据以上原则、方法和估算依据,鉴定组评估2018 年涉案水稻育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9 700.70 元,详见表1。
表1 涉案育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
根据鉴定结果,司法鉴定结论如下:原告刘某、高某与被告Z 市XX 有机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育秧事故造成的涉案水稻经济损失为189 701 元(取整数)。
T 市人民法院收到本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采信了本司法鉴定结果,认定作为案件赔偿的依据,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判决后,被告向当地中院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及分析结果,根据水稻生长发育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分析了因育苗基质导致的水稻经济损失,本所采用估算方法将机插秧预期产值减去直播稻的预期产值,用其产值之差减去尚未投入的插秧成本,再加上额外投入的稻种成本进行估算,最终评估出涉案水稻育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做出司法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农业生产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等特点,使用育苗基质导致的农业生产事故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或者证据保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农业生产事故鉴定或农业司法鉴定,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期,以致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与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原告在育秧基质使用效果不良并造成损害后及时向当地农委反映,农委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并将案件向公安局移交,依靠司法鉴定固定了证据,对产品质量不过关者甚至制假售假者进行了惩处,从而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农民的权益。该案对于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较好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