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陈娜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总量居世界第三位,同时也是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矿产资源的开发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对矿产资源大力开采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因此,建立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快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公众在生态补偿过程中的参与度可以提高公众的支持力度,增加生态补偿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从而有效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从当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关于矿区生态补偿的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只将农户和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因此,本文以矿区农户和企业作为矿区公众的代表,总结了其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Wunder 认为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服务使用者和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自愿交易,是根据双方同意的自然资源管理条例,进行有条件地支付补偿[1]。国内学者毛显强关于生态补偿的定义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2]。有学者专门针对矿区生态补偿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将其定义为因矿山企业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给矿区周围的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机会,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扶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3]。
我国学者选取了不同的地点对农户参与矿区生态补偿的意愿进行了实证研究。如吴泽斌对赣南废弃稀土矿区的居民进行了调查,得出63.57%的居民表示愿意参与矿区生态补偿支付[4];杨俊等人以德兴矿区为例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有47.0%的农户同意实施生态补偿政策[5];李其涛以戈阳县旭光矿区的农户为样本,得出有66.7%的农户是愿意参与耕地环境治理的[6]。从已有的研究结果可以观察到,我国矿区大部分居民和农民已经了解到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较高,但是总体参与意愿不太乐观。
根据国外学者的有关研究,可以发现影响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内部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心理差异、性别和受教育年限、信任等[7][8][9]。持环保态度的人的参与意愿更强,在设计环境保护政策时,应当考虑心理差异;女性通常比男性拥有更少的环境知识,但是她们在情感上更加投入,对环境破坏表现出更多的关注,并且更愿意改变和参与环保行为;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知识就越广泛,然而,受更多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做出更多环境保护行为;信任是影响农户参与的另一个关键因素,由于生态补偿涉及与土地所有者的长期合作,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联盟可能有助于克服农户对该项目的不信任,提高项目意识和帮助潜在参与者完成项目。
国内有学者围绕生计资本对农户的生态补偿参与意愿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发现:自然资本对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形成负面影响作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有正向影响[10]。还有许多学者研究了矿区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具体内部影响因素,研究发现:耕地面积、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等是影响农户支付补偿意愿的重要因素[5];外出劳动力人口增加、农业收入的降低严重、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保障不足严重降低了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6];农户的受教育水平和其对生态环境关系的认知水平越高,其支付意愿也越高[4];生态补偿政策感知、生态环境感知对农户生态补偿的参与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农户生态补偿意愿对参与生态补偿行为发挥着部分中介作用[11]。
在影响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外部因素方面,研究发现风险、成本和信息起着重要作用。周边地区的情况也会间接影响农户的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周边地区的创收机会越多,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也就越强,如果周边地区有生态补偿项目,会加深农户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促进自己更加理性地参与生态补偿政策[10]。政府的宣传会加深农民对矿区环境治理项目的认识,从而提高农户生态补偿的参与程度[5]、农户居住地点离矿区越近的参与度越高[4]。生态补偿政策也能有效的激励居民参与生态保护[11]。
我国学者采用了不同方法分析了矿区企业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及影响因素。张斌成运用截面调查数据,调查研究了陕西省境内煤炭资源开发企业,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规模和信息披露机制对企业参与生态补偿意愿具有正向影响,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参与生态补偿意愿具有负向影响[12]。另有学者王莹等通过建立演化博弈论模型,指出企业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生态补偿,政府一旦缺失监督,企业就会消极应对[13]。学者陈艳萍等运用 Heckman 两阶段法研究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及受偿水平的影响因素,提出企业所处地区经济状况、行业、企业对生态补偿机制了解程度、企业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必要性等因素与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呈正相关关系,企业对周边环境状况自评与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呈负相关关系[14]。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从中发现目前虽然有一部分农户和企业已经意识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愿意参与矿区生态补偿,但是总体而言,公众参与生态补偿意愿还有待加强。其参与意愿的内部影响因素包括农户的收入、耕地面积、农户受教育水平、生计资本、企业的规模、对生态环境的感知、对生态补偿的认知等,外部影响因素包括农户的所处的周边环境、企业所处地的经济情况、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设、政府的宣传与监管体制等。
我国有关矿区生态补偿参与意愿的研究中,主要将农户作为研究对象,对矿区企业的研究较少,更是缺乏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的研究。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要加强对矿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生态补偿意愿的研究,全方面了解社会公众生态补偿的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从而制定相应政策,提高其参与意愿,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改善矿区环境治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