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2-07 20:04:40陆术珍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
关键词:庭审实务法官

陆术珍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00000)

判决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在诉讼程序中逐渐凸显。我国释明权比较理论化,且过于笼统,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因此,司法实务中,法官被迫充当律师的司法现状以及原因,释明权的认识,如何解决释明权规范问题等,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下必须要回应的问题。

案情概要及问题展开

案情概要

案例一:甲为乙之母亲,乙、丙为夫妻关系。原告甲在乙丙结婚买房时出资95万,房屋登记在乙丙名下,且约定各自份额为30%、70%。后由于乙丙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在房屋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2019年原告甲以出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产份额45%。

于庭审中,法官对原告甲释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房出资之案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物权请求,要求分割房屋,一种是债权请求,要求夫妻共同返还出资。第一种物权请求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以此途径诉讼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甲、乙为夫妻,因举行婚礼之需与丙订立合同,由丙承担婚礼的前期准备、现场的布置以及婚礼进行的其他需要。在婚礼进行中,原定围绕在主舞台附近的灯光出现故障,因电网问题无法播放原定婚礼影片。据此,甲、乙为共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丙违约,退回服务费5万元。

在本案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告仅对“新娘什么时候打电话给你的?”“新郎新娘何时知道无法供电?”问题进行提问;法官休庭后对原告释明,原告需对证人询问的问题。

问题提出

上述案例反映出,在庭审中,法官释明十分具体、明确、范围广泛,引发对法官释明权是否过度问题的讨论。案例一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请已经十分明确,法官仍一再释明本案中物权路径无法律支撑。案例二中,原告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向原告释明,其应对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这本质上是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质疑。总而言之,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则等种种原因,无法在诉讼中完成相应的任务,而法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得不过度释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律师职能。

进一步来说,我国释明权上位法并不完备、规则不明确,使法院在处理需要释明事项时,态度有时踌躇,摇摆不定,或是为案结事了,提高释明程度。然而,在高度释明情形下,法官中立性在何?对方当事人,能否对法官过度释明提出抗辩,是否有救济途径?这其实是释明的准则、底线在哪里的问题。

释明问题的原因分析

释明权的概述

释明权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内容,加之其由法官作出,对庭审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有时候可能会决定胜诉与否的结果。因此,释明权所涉,兹事体大。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性释明和实体性释明,在实体性释明中又包含了9项,分别是固定诉讼请求的释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正确的释明、诉因的释明、固定争点的释明、举证责任原则的释明、针对当事人不当举证行为的释明、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释明以及申请鉴定、审计的释明[1]。

具体原因

上位法立法缺失,法官态度差异化较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释明权进行规定。缺失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不仅未能定下释明权的价值及统一认识,更有于法无据之嫌。

其次,现行法官释明权,其内容仅包含三部分,一是关于当事人举证的要求、法律后果、举证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释明,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释明,三是对诉讼时效抗辩不能释明。可将其分为应当释明、不得释明及可以释明三种样态[2]。这些内容明显少于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释明权,这就导致了一部分释明权并无法律支持。

最后,对释明权的定义、适用范围、行使阶段、行使方式以及救济都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之时,参差不齐、踌躇不定的状态就成为必然。

司法观念以法官为主,当事人权利意识缺失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正在进行改革,法官的职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观之司法实务,我国庭审中仍以法官为主导,当事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在此情况下,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促使法院协助当事人实现实质正义,使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得到实现,必然要求法官大量释明,甚至在查明事实中取代当事人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民众法律意识虽然得到提高,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及维权意思并不强,且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法官的现象:自己有理,只要提交法院,等法院主持公道即可。在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不主动释明,甚至可能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由是,实务中出现法官释明不统一,甚至释明过度的状况是必然的。

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法律活动专业化程度高

把握法律的不确定性、运用法律要求当事人有一个比较高的法律素养。但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化、法律活动技术性强,法律活动专业化程度过高,达到要求的人比较少。

在此种境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必然要求法官对一些事项进行释明。然而,前文已经说明,我国释明权未能得到统一的立法,法官对于哪些事项释明,怎么释明,释明的深度为多少等等,都成了问题。

释明权的制度思考

理念矫正

强化理念:是释明权,而非释明义务

关于释明的属性之争,历来焦灼。我国有学者将释明界定为一种义务,法官必须为之[3];也有学者认为,释明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和职权[4]。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释明权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属于审判权的组成部分。

诉讼指导权,是为避免当事人完全控制庭审而造成诉讼延迟或者是不公正的结果,赋予法官诉讼指挥之权能,以保障诉讼迅速、适时进行。诉讼指挥权包括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当然,释明内容也包含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

更新理念:合理释明,法官中立

法官释明权是存在边界的。释明权是在当事人的意见存在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进行的必要的解释说明。这种解释说明必然是为了了解当事人本意,是帮助当事人找到自己的真实意思,是一种帮助,而不是替代。因此,释明权必须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允许法官进行释明,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中立被打破。法官的释明不是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相冲突,相反它强化了程序公正和判决的准确性[5]。释明权的起因便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不足。当然,不能因为法官进行了释明,就认为法官不再中立[6]。当然,法官进行释明必须依规则进行,以便能合理、切实释明。

制度思考

立法作为释明权制度的设立基础

实践中法院判例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成为法院系统中的指导案例,但它们不能事无巨细地、方方面面地规制释明权。并且,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有赖于司法实务的积累来指导释明权的适用,并不妥当。因此,对于释明权的立法是必须的。

积极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能,制定、规范释明权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关于释明权的规范,应当来源于法律法规,明确释明权的定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应当对释明权进行定义,明确其为法官审判权之性质。

通过立法,明确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阶段、行使方式以及救济,对实践中已经认可的释明进行确认,做到于法有据。易言之,于个案中法官得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进行释明,虽无法立法,但必须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对遇有过度释明或怠于释明等不当释明之情形,应当规定其后果及救济途径。譬如可以在二审中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释明权配套制度

(1)严格庭审释明权记录

释明的作出者是法官,其证据形成于庭审中[2]。一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官释明不当,就要提出证据,但显然当事人无法举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职权没有监督,就会有肆意适用或者待遇行使的可能。因此,在庭审中加强对法官释明的书面记录,一能促进法官对释明的谨慎,加强释明的合理性考量,二为后面的审查监督提供了可能。

书面记录并不是新的制度,庭审笔录早已经成为定例。但是,庭审笔录的制作,需要把握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每类案件都有审判要旨。判决书即为审判要旨所在:法官在法庭上的发问,书记员的记录,都是为要旨服务的。因此,在庭审笔录中可能会漏掉一些并未关乎审判要旨的释明。故而,应重申关于释明的庭审记录的重要性。

(2)释明异议的诉讼处理机制

职权只有得到监督,才能更良好的运用,才能保障实现法官释明权合法化。监督也将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而对于释明权的监督,可以建立其释明异议的诉讼处理机制。法官在庭审中作出的释明是非常多的,如果对法官的释明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提出,也可以事后提出。对于该异议,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法官进行裁判。该裁判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且不能上诉。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释明权的设置本身就是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的介入,使当事人诉讼能力由原本不平衡趋向平衡,达到对等攻击防御的目的,进而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除了在庭审中法官适切、及时的进行释明外,还可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利用具有专门诉讼知识的律师加入给与帮助。

一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人群和情形,建立更为合理、普遍的法律援助体系,并通过加强推广,使诉讼能力较弱的一方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

二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素养,使当事人获得真正的帮助。当然,即使有律师进入庭审,法官的释明也应当适切、及时的进行。

本论文通过笔者庭审实践对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提出了问题,并尝试对问题的成因以及解决方案进行阐述。当下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及其模式等进行反思,要求我们对释明权以及相关实务进行讨论,使之更加合理化、规范化、透明化。本论文关注到实务中出现的法官释明权范围不明确、法官过度释明等问题,从理念纠正到具体制度思考提出改进的举措,对实务中认识到的释明权问题进行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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