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研究

2020-12-07 20:04:40陆迪琴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
关键词:限度保护性自由主义

陆迪琴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天津市 300000)

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形成的背景

时代背景

凯恩斯主义由盛行转向失灵。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经济,罗斯福开始实行政府干预经济。罗斯福新政开创的国家干预经济模式为后来历届美国政府所采纳,二战后到60年代末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在美国非常盛行。凯恩斯主义虽使美国的经济得到复苏,但是长期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却造成美国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此外,由于过多的国家干预还导致政府机构膨胀,官僚主义盛行以及行政效率低下。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这宣告凯恩斯主义的失败。过多的国家干预导致个人权利发展缓慢,侵害了个人自由。这让诺齐克意识到过分扩张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他坚决的捍卫个人权利,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尤其反对在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这样的时代背景促使他提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国家理论。

新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发展。诺齐克提出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和当时新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发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了他划时代的著作《正义论》,这为新自由主义的积极国家观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形成。诺齐克极力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他认为,“无论怎样试图合理化分配正义,都不能违反个人权利至上这一黄金定律,任何分配都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为代价。[1]可以说罗尔斯对诺齐克的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无政府主义也开始大肆鼓噪。因此,诺齐克的国家和个人权利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既反对了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也是对新自由主义的积极国家观的一种回应,他坚定政府的职能和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又认为政府存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是强大的,而是“最低限度的”。

理论背景

对洛克以来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古典自由主义非常强调个人的权利,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洛克被视为是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始祖”,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2]他系统的阐述了自由的基本原则和概念,并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平等的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把人民的同意看作是最高的准则,人民有权在政府侵犯其个人权利的前提下推翻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不被政府侵犯,洛克主张限制政府权力,实行法治。古典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原则经洛克阐释后被后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继承。作为保守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同多数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也把个人权利放在首位,可以说,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理论对是古典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一脉相承。

对康德哲学思想的继承。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所提到的道德约束就是继承了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所谓的边界约束,在他看来是“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3]37基于对康德“道德义务论”的继承,诺齐克的边界约束表达了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个人不应该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被利用或牺牲掉,尤其不应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国家必须在他所有公民之间保持公立的立场。

诺齐克个人权利特征

不受干涉的否定权利

诺齐克认为个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肯定的和否定的。肯定的权利是,如果我对一个东西持有肯定的权利,他人就有义务向我提供这个东西或者是获取它的手段。否定的权利是,不受他人侵犯、干涉的权利,也就是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权利。但是,从《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的论述来看,诺齐克坚决捍卫的仅仅是具有否定意义的个人权利。诺齐克认为人和人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为了让他人的生存就必须割舍自己的食物,那么这个人的财产权就受到了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和个人的财产权就产生了冲突。所以,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是否定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个人没有义务去保障他人的权利,但是有义务不去干涉和侵犯他人的权利。诺齐克所维护的个人权利,是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侵犯的权利。

道德边界约束

诺齐克认为存在着对人行为的道德约束,他称之为“边界约束”。在提出“边界约束”之前,诺齐克还提到一种“权利功利主义”“权利功利主义”认为对权利的侵犯应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这就给侵犯权利的行为保留了空间,只要达到对权利的侵犯是最小的目标,即使过程中所使用会侵犯人们的权利的手段也是被允许的。诺齐克非常反对这种把权利纳入所要达到的最终状态的理论,他始终认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不受挑战的,而“边界约束”恰巧能很好的展现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诺齐克认为,“人们可以把权利当做对所要从事行为的边界约束:不要违犯约束C。其他人的权利决定了对你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3]35只要超越了这个边界就会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的。“甚至是国家要求个人为了更“高尚”的国家利益和群体利益,而不按照个人意愿去牺牲个人权利,都是不正当的,这就违反了道德边界约束。”[4]边界约束不仅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让人们明确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还为国家介入与个人关系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在道德边界约束下,国家扮演的角色只能是“守夜人”,功能局限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暴力侵犯的范围。

权利的三个原则

(1)获取正义原则。获取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持有正义原则的首要原则,也是转让正义、矫正正义原则的基础。诺齐克用获取正义原则来论述如何对无主物的原始占有。在此之前洛克已经提出“劳动所有权”理论,他认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东西脱离这种自然状态,他就拥有了对这件东西的专有权。”[5]他批判了洛克这种把个人劳动和无主物混合的获取理论,他认为这会引发诸多问题。首先是与劳动混合所占有物品的范围,诺齐克举例说:“如果我拥有一罐番茄汁并把它倒入大海,以致它的分子均匀地混合于整个大海之中,那么我是拥有了这片大海,还是愚蠢得浪费了我的番茄汁?”[3]209按照洛克的获取理论,我把番茄汁倒入大海,我付出了劳动,那么我就拥有了整片大海,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其次,如果一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者是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那么这个人的占有是否是正义的。基于以上两点,诺齐克弱化了洛克式的占有限制条件,认为个人在占有时不会使其他人因为无法占有这个东西而导致处境变坏,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占有和获取就是正义的。

(2)转让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涉及到再一次的获取正义问题,因为在自由社会中,不同的人控制和掌握着不同的资源,新的财产大多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所以,诺齐克认为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等方式所获得对物品的占有权才是正义的,反之都是不正义的。关于自愿的行为,诺齐克论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限制他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其他人的行为为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机会设置了限制。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成为不自愿的,取决于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3]314在诺齐克看来,国家的税收是一种不正当的转让行为,它在人们不自愿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人们纳税去进行福利行为,国家完全没有这种权利。所以,这种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再分配是不正义的转让。

(3)矫正正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不符合以上两个正义原则的持有现象,这时就需要利用矫正的正义原则来进行矫正。由于财产的获取和转让涉及到时间跨度问题,只要在其中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个人的持有就是不正义的,所以诺齐克认为要对其进行矫正就必须遵循历史原则。矫正需要依赖造成的不正义的历史信息和先前状态,这就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历史的不断发展,矫正受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很多历史问题已经无法说请。其次,这导致我们无法正确判断到底是在哪个阶段上出现不正义的持有,也无法确定需要进行矫正的对象,这些问题给矫正原则在现实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3]183所以,三个正义原则的提出使诺齐克的持有正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

“最低限度国家”思想

“最低限度国家”的理论解释

诺齐克创造性的效仿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解释来阐述国家的起源,他抛弃了传统自由主义“社会契约论”的国家理论解释,他利用市场经济的隐喻来追溯国家是自然而然诞生的。他所阐述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是:“每个人的意图仅在于促进他自己的利益,他在这样做的时候,正如其他人也在这样做的时候,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促进了一个目的,而这个目的并不是意图的一部分。”[3]23

“最低限度国家”的形成

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理论论证可以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逐步组成“保护性社团”,再是保护性社团经过发展形成“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后再发展就形成国家。

(1)保护性社团。诺齐克基本认同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尽管自然状态是完备的,但是仍然存在缺陷。比如,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是他的力量很弱小,他无力惩罚侵犯他权利的强大对手时,这该怎么办?这时他可能会寻求他人帮助,作为交换或回报,他以后也会帮助他们,久而久之就自发的形成了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但是这种简单的保护性社团也存在不便之处,例如“一个社团内部成员产生冲突时,社团可能采取不干预的政策,但是这种这政策又可能导致社团内部不和又或者会引发小团体争斗。诺齐克表示这些不便之处可以通过平常的劳动分工和交换来加以解决。”[3]15这样一些出售保护服务的专门保护机构就会产生,它们通过为“委托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来满足“委托人”的安全需要,这种商业化的保护性机构也就是诺齐克所说的“保护性社团”。

(2)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一个地区可能会出现多个保护性社团提供服务,但是当不同机构的委托人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呢?诺弃克认为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发生:第一种,两个实力悬殊的机构进行竞争,其中实力强的赢了,失败的机构就会退出市场;第二种,两个势均力敌的机构发生斗争,为避免长期消耗的战争,两个机构趋向和平解决,他们会一致同意建立第三方的仲裁机构,通过谈判建成一个统一认可的司法体系,所有机构都是成员并遵守其判决;第三种,各机构独立划分势力范围,形成一定范围的垄断权,向在范围内的人提供保护性服务。“在这三个场合,一个地区之内几乎所有的人都处于某种共同制度之下,由它来裁断他们之间冲突的要求,并强行他们的权利。”[3]20排除非法机构,久而久之,一个具有实力,能够提供优质服务且价格低廉的保护性社团就会击败其他的社团存活下来,为整个区域内向它购买服务的人提供保护性服务,最终形成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3)“超低限度的国家”和“最低限度的国家”。诺齐克认为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形成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的独立者,这些独立者有权对伤害他的人进行报复和惩罚。独立者可能会进行错误和不公平的报复,人们对于独立者不确定的报复感到恐慌,这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为了社会的安定将会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由它自己垄断全部的惩罚和索赔的权力。这样事实上的国家就形成了,诺齐克称为“超低限度的国家”。

超低限度的国家垄断了对强力的使用权,独立者无法进行强行正义,为此,独立者感到自己惩罚侵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由此可见,超低限度的国家的垄断权的获得是不符合道德的。为了使超低限度的国家的强力垄断既合法又符合道德原则,诺齐克提出利用市场机制,对独立者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就是向他提供保护服务,这样超低限度的国家不仅拥有了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还能对全体公民提供保护,这就形成了诺齐克所谓的“最低限度的国家”。

诺齐克思想中的国家和个人权利的关系

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全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3]1道德边界约束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诺齐克国家理论形成的重要因素。个人权利为国家的行为规划了了活动空间,国家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个人为了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诺齐克为此说:“他并没有从他的牺牲中得到某种超值利益,而且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这种牺牲强加在他身上——其中最没有权利这样做的就是国家或政府,国家或政府必须在其公民之间是严格中立的。”[3]40这就说明,个人权利在国家面前更为重要,个人权利处于优先地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决定了国家的职能。

国家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可能性

诺齐克看到国家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可能性。他并没有否认国家存在的意义,他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基于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诺齐克理想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他坚定地认为除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之外,任何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能够从以下两方面解释:首先,国家的产生使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中的不便。其次,国家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保护公民,国家拥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当有人超出道德边界约束侵犯了他人权利,国家就可以行使惩罚的权利对其进行惩罚。诺齐克始终维护“最低限度的国家”,坚信“最低限度的国家”不仅没有违反道德原则,在道德边界的约束下,还能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诺齐克以个人权利为核心贯穿其整个政治哲学,他坚决维护个人权利,提出了和罗尔斯截然不同的正义观,以此反对福利国家政策。为了维护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诺齐克提出“最低限度的国家”理论,他先从洛克的自然权利出发论证了国家的产生是自然而然的,又用“赔偿原则”为“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辩护。纵观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理论,总结出二者的关系是: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处于核心地位;而“最低限度的国家”又能保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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