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8年10月,朋友李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我作为李某的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了名。因为不懂法律,完全不知道保证担保还涉及到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等问题,所以对此均没有约定。现在借款期限已到,李某不能向张某偿还借款,张某就要求我来还款付息。请问,张某的要求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魏先华
魏先华读者: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律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你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故你应当对李某的全部借款以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李某在借款期满时不能向张某履行债务,张某有权要求你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编辑同志:
我与某餐饮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市区某机关餐厅工作。后因与某机关终止合作,餐饮集团就以岗位撤销为由将我调入其旗下的某县招待所工作,我不同意调岗,也就没去上班。一周后,某餐饮集团以我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把我辞退了。请问,我的情况属于旷工吗?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读者:彭传明
彭传明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表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但也必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餐饮集团与某机关终止合作关系,以致你的原岗位不复存在,这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可以与你协商调岗的。可是,某餐饮集团未与你协商就自行将你调至某县工作,导致你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其调岗行为不合法。你未到岗上班的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这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某餐饮集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直接以旷工为由将你辞退,属于违法辞退。由于原岗位撤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难以履行,因此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该餐饮集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