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思考

2020-05-26 17:42:14高雅
青年生活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治化公正人权

高雅

摘要: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评判我国司法改革成就与否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加快, 民众更加重视权利的保障,人权作为一切权利的根本,必然受到重视。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的手段,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公正

一、人权司法保障内涵及特征

人权的保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对人权的到的保障,这是一种柔性的保护机制,模糊宽泛,单依靠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和道德感来维护,缺乏恒久的约束力。二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障人权[1]。将人权写入宪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权,从制度层面将人权法律化, 是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目前来看,因为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决定了司法对人权的保障需要拘囿于自由、公正和平等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中。因此,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的内涵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限缩,不同于对人权概念的一般解释。

人权司法保障的特征主要集中在这三个方面, 一是司法请求权:在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公正审判权:要求人民法院居中对案件进行裁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此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三是司法救济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或者是判决结果不公正,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弥补遭受的损害。这三者并非孤立的关系,三者环环相扣,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二、现阶段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是对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蔑视,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践踏,破坏了司法机关在公民心中公正权威的形象。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更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极大挑衅。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两个层面:我国的审判制度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这有别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再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侦查人员难免不产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并且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为获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强制力,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就会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很难从外界获得行之有效的帮助[2]。

(二)法院审判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特征,也是衡量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准。在法院的独立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这三个方面的影响。(1)民众思想尚未完全开化:自古以来,我国的司法权一直都不是独立的状态,隶属于行政权,是其最大的特点,行政长官处理司法实务。就是这种数千年的思想以及人情社会的缘故,使得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太强导致司法独立缺乏大众基础,甚至是领导层也缺乏虔诚的法律思想,往往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会为了自身利益,插手司法实务,更有甚者会出现以权压法的现象,使法律失去中立性[3]。(2)司法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案的质量同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密不可分,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个人意志不坚定,往往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因而导致司法的腐败。(3)新闻媒体选择性报道:现在除了个别案件秘密审判之外,一般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宣判,这也给了新闻媒体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报道的机会,甚至会有一些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行“新闻审判”[4]。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新闻媒体的报道常常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进行截断式报道,超越审判进程,对案件裁判结果妄加猜测,迷惑公众的视野,从而使得法官审判受到外界影响。

(三)缺乏健全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无授权即禁止”,权力向来有一种扩张性,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权力的滥用时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司法权在监督制约发面存在内外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司法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其次是外部对司法机关监管不足[5]。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传统意义上,这是我们所普遍追求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进一步打击犯罪,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程序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目的都是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不可偏废。

(二)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从根本保障人权,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提供法律保护。司法独立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外部独立,法院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另一个是内部独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个部门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因此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手段。

(三)严格对公权力进行管控

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要对症下药,哪里有问题就在哪里才去补救措施。同样,也要内外结合,保障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内部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准,定时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加强其司法责任意识。外部就需要多个机关共同合作制约司法权力,比如地方各级人大对法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甚至罢免,以此对其司法行为进行督促。

四、结语

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我国依法治国这样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立足国情,选择性吸收借鉴优秀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我国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凸显了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巍.论人权与人权的司法保障[J].党政干部学刊,2016(02):30-33.

[2] 曾新.论我国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10):50-54.

[3] 夏锦文.世纪沉浮: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制度变迁——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J].政法论坛,2004(01):47-56.

[4] 林爱珺,韦中铭.确保审判不受传媒干扰的法律思考[J].政法论坛,2002(06):141-146.

[5] 邵颖.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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