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岚熙
90%的英国人认为使用英制秤买卖无罪
斯蒂夫·索博是英国森德兰市的一个水果商人。在买卖过程中,他使用了以“磅”和“盎司”为计量单位的计重器,为顾客购买的蔬菜和水果称重量。此举违反了1985年《度量衡法》——该法要求加入欧共体后的英国商贩使用千克,而非他们习惯的称量单位。索博被判有罪,限期整改。
索博并不是唯一因为使用磅和盎司而被起诉的摊贩。在所有“固守成规”者中,最有名的是一名63岁的老太太,名叫珍妮特·戴沃斯。戴沃斯太太在伦敦东区一家百货商店看中了一台磅秤,并为它支付了50英镑(约合人民币750元)。和世界上其他商贩所用的工具一样,这台秤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除了计量单位是磅和盎司,而不是我们所熟悉的千克和克。然而根据欧盟的规定,所有成员国在贸易中必须使用标准化的公制单位,比如千克和千米。而戴沃斯太太所经营的蔬菜摊,只有磅和盎司两种计量单位。她因此面临13项犯罪指控,共计13万美元的罚款。
“我非常非常生气。”这位卖菜老太在电话里对记者说,“有人持刀杀人,有人谋财害命,而我被送上法庭竟是因为用磅和盎司的秤卖菜!”根据民意调查,90%的英国人认为使用英制秤买卖无罪。一个公益组织致力于为戴沃斯太太募集罚金,并收到了数万英镑的捐款。不过,这次事件还是给她带来了不便。此前,她原本计划去纽约探望5年未见的双胞胎姐姐,但因为有犯罪记录在案,很难获得美国签证。除此之外,老太太也颇为心疼那台被没收的电子秤。据说目前整个英国再也买不到英制秤了。为了继续买卖,戴沃斯太太买了台公制秤代替。没想到,这台公制秤的价格几乎贵了一倍,高达90英镑。
比起只是对记者抱怨的戴沃斯太太,有些摊贩对于执法的反应甚至能称得上激烈:朱利安·哈曼在康沃尔销售水果和蔬菜。2001年1月31日,他被发现在销售球芽甘蓝和苹果时,只按磅重标价。他被控两项罪行,一是违反价格标示法,二是违反《1985年法令》第8(1)(a)和8(4)条,在贸易中使用“经《1994年计量单位条例》修订的1985年《度量衡法》附表1第Ⅰ至V部分未包括的计量单位,即磅”。德夫在卡姆爾福德的市场上经营一家鱼店,在2001年1月31日,他因出售以磅重标价的狭鳕和鲭鱼,也被控两项违反价格标示法的罪行,以及两项违反《1985年法令》第8(1)(a)和8(4)条的罪行。此外,他还被控故意妨碍执法罪。当时,一位度量衡管理部门的女性执法人员准备收走他的价格标牌(以磅作为单位),他试图以暴力阻碍该名执法人员。最终,哈曼和德夫的罪名均告成立。
不过,有时千克和磅的混用,确实会导致不法摊贩浑水摸鱼。一名叫作亨特的摊贩就因此被定罪。案发的过程颇为有趣。亨特在哈克尼的一个摊位上出售水果和蔬菜,2000年9月22日,哈克尼区贸易标准办公室的官员“微服私访”,购买了三个红薯和两把香蕉。两者的单价均以磅为单位。9月26日,该名官员又分三次前往该摊位,分别购买了木薯、香蕉和红薯。每次都是按磅重标价。此外,官员发现,亨特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由于1磅约为0.45359千克,1盎司约为28.350克,换算起来十分麻烦,于是许多买家总是懈怠于在两者间进行换算。亨特就是利用这样的心理,交付的商品总是比应给的少一些。因此,有关部门控诉亨特,违反了《1999年标价令》第5条和《1974年价格法》第4条,并存在故意缺斤少两、以少充多的犯罪行为。
2001年6月20日,这位亨特先生在泰晤士河地方法院受审。地区法官包德温主持审判。法庭注意到,在2000年9月前,有关部门已经要求亨特先生不再使用英制天平。他也接受了建议:他买了多套公制天平,摆在摊位上以取代它们。但是,他在广告牌中仍然只以磅和盎司计价。因此,在以公制计量单位校准的天平上称出重量后,他还必须将货物的公制重量换算成英制重量,以便得出正确的价格。就在这个过程中,他动了歪心思,以少充多,骗取了许多“小钱”。法官判处他有罪,缓刑观护12个月。
当然,此类案件也不是全都涉刑。从事水果和蔬菜贸易的柯林斯先生持有伦敦萨顿区颁发的街头贸易执照。他的执照于2001年3月31日到期。他提前七个月去续期时得知,市政府对其牌照的续期施加了一些条件,其中包括:“任何按净重出售的货物将只参照公制(即以千克或克为单位)……用以厘定该等货品重量的任何称量仪器或砝码,将只以公制(即以千克为单位)为准。对货物价格的任何提及将参照单位成本(如每件10便士)或参照公制重量(如每千克99便士或每100克10便士)。除参照公制重量外,还可同时参照英制重量标明价格(如每千克22便士/每磅10便士)。”柯林斯先生反对这些附加条件,并根据《1990年伦敦政府法》第30(1)(a)条向治安法庭提出诉讼。萨顿地方法院于2001年7月9日至13日审理了该案。但是,法官们根据下面要提到的索博一案的阶段性裁决,驳回了柯林斯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索博案为何重要呢?因为,在2000年1月1日之前,英制单位其实还是可用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用于大宗销售商品的补充标识)和满足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第6款所特别列举的限制时,“码”和“磅”是允许被使用的。直到根据1994年出台的对《度量衡法》的修正规则,“码”和“磅”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被禁止使用。于是,长期在森德兰摆摊的索博先生于2000年2月16日接到了警告,称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不符合现行立法规定,必须在28天以内将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的英制计量单位全部替换成公制。然而,索博并没有遵守这个通知。2000年3月31日,该市政府检查员涂去了印制在索博的计重器上的英制测量校准章。然而,索博在销售散装水果和蔬菜时仍然继续使用那些已经没有校准章的以“磅”和“盎司”作为计量单位的计重器。随后,检控官以违反《度量衡法》有关规范使用计量单位和“明码标价”的要求起诉了索博。
对此,索博的辩护律师斯瑞普敦主张,根据英国传统的“默示废除”原则(implied repeal),1985年版《度量衡法》第1条已默示地废除了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提出了英国立法至上原则和所谓的“亨利八世修改权”,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有关度量衡的规则。律师提出,这一表述与1972年欧共体法存在实际冲突而无法解释;因此根据“默示废除”原则,后法以默示的方式废除前法。对此,2001年4月9日,森德兰市治安法庭的地方法官摩根并不接受。他判决索博罪名成立。随后,索博将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王座法庭的行政法庭受理了该上诉案件,最终维持原判,索博败诉。
王座法庭的法官认为,首先,律师所递交的关于“默示废除”原则的辩护词,并没有证明在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和《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所以这里便失去了“默示废除”原则的运用条件。第二,英国议会立法至上仍是不变的宪法原则,欧盟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也确实不能凌驾于英国的议会立法之上。但是,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已经是一部英国国内法,并非所谓外国法。第三,《欧洲共同体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不能被默示地废除。立法机关修宪的真实意图必须被明确地展示,而不是依赖于推论、解释或假设等手段。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没有什么比确认《欧洲共同体法》是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更容易促进该法的良性发展了。最后,英国和欧盟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律基础,是依赖于英国国内法而不是欧盟的法律,没有一部欧盟立法可以被视为与英国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不一致,而仍然高于国内立法的。因此,千克和公里的法律地位,不是因为欧洲法高于英国法,恰恰是因为英国法对于统一度量衡的规定高于一切。
最后,王座法庭的法官们于2002年2月18日作出判决,宣布这一编号为 CO/4100/2001的案件结案,索博先生罪名成立。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允许使用英制计量法作为大宗商品和贵金属的补充标识,现在仍然如此。随着脱欧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个故事会不会有不同的走向呢?也许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