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书记员履行下职责:(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兵团工运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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