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钢祥 朱杏珍
(绍兴文理学院 商学院, 浙江 绍兴 312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产业分工的转移,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对外投资活动中(陈立敏 等,2016)。相比于国内投资,跨国投资给新兴的中国跨国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这些企业不仅存在于公司内部的制度环境,而且还处于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中(魏江 等,2016)。在这种制度双元的情境下,它们需要得到股东、管理层和雇员等多元的企业内部相关利益方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获取当地政府、行业以及民众的接受和认可(李雪灵 等,2016)。由此可见,内外部合法性是跨国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基础。
已有研究指出,进入模式可以作为跨国企业获取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例如,Meyer et al.(2014)对中国国有企业缓解东道国制度压力的方式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国有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在被并购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来换取当地的合法性。Cui et al.(2012)指出,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有助于投资企业应对来自母国和东道国的制度压力,进而获得外部合法性。Yiu et al.(2002)和Lu(2002)认为,重复使用同一特定的进入模式有助于该模式获得内部合法性。然而,现有研究主要关注进入模式对单一合法性因素的响应,并没有将内部合法性寻求动机和外部合法性寻求动机整合在一起考虑。因此,有关中国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何通过进入模式的选择同时获取内外部合法性的研究仍较为有限。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文化距离是影响跨国企业获取合法性的重要因素(Meyer et al.,2014;Li et al.,2015)。一方面,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内部合法性诉求。国有企业的股东、管理层和雇员等相关利益方更加倾向于国家利益优先,贯彻国家政策;而民营企业的相关利益方则更加强调效率优先,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文化距离在宏观层面上影响跨国企业被东道国受众接受和认可的程度。因此,本文将具体探讨在制度双元情境下,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以及母国同东道国之间的文化距离如何影响跨国企业内外部合法性的获取,进而影响其进入模式的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合法性视角出发,首先探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如何帮助中国国有跨国企业获取因国有性质导致的内部合法性诉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文化距离带来的外部合法性诉求如何通过影响国有跨国企业内部合法性的获取,进而强化它们重复使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倾向性。本文提出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
合法性是指在一个由价值、规范、信念和定义构成的社会体系中,认定一个组织的行为是正当的或合适的一般性感知和假定(Suchman,1995;周长辉 等,2005)。合法性可以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其中,内部合法性反映了内部成员认知与组织规范、规则以及组织日常运作相一致的程度;外部合法性是指组织的战略或行为被外部环境中的相关利益方接受或认可的程度(李雪灵 等,2016)。企业的决策或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由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的(Cui et al.,2012)。相应地,制度环境包括组织内部制度环境和组织外部制度环境。为了获得来自内外部制度环境的合法性,企业会遵从内外部制度压力。外部制度压力是指来自外部群体如政府、专业机构或社会公众对企业决策行为的规范要求。这种规范要求既可以是显性的,如政策、法律和法规等管制性压力,也可以是隐性的,如社会传统习惯、文化或道德标准等(Dimaggio et al.,1983)。内部制度压力来自企业内部已经形成的一套结构、体系或做法,要求实现组织理性和个人理性的一致性(Lu,2002)。内部合法性可以帮助企业得到内部参与者的共识和组织承诺,促进成员个体产生行为一致性的倾向,从而应对内部制度压力。外部合法性则有助于企业获得外部利益相关方对其行动可信性的认同,从而缓解外部制度压力(Lu et al.,2006)。
已有不少学者基于合法性视角探讨了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Cui et al.(2012)从外部合法性的角度探讨了外部制度压力对中国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认为中国企业以合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是遵从母国与东道国的规制性压力和社会规范压力的结果。Yiu et al.(2002)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东道国的规制压力和社会规范压力越大,跨国企业越倾向于选择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这是因为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可以帮助跨国企业获得外部合法性(Chan et al.,2007)。企业在选择市场进入模式时,除了受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外,还受到组织内部制度环境的影响。在组织内部,一旦某种做法被频繁使用,这种做法就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进而使得选择其它做法的可能性下降(Lu,2002),而且还会使组织决策者的认知受到限制(Yiu et al.,2002)。因此,Lu(2002)对5000家日本企业19000多个投资项目的进入模式进行分析后发现,企业使用合资型进入模式的次数越多,再次选择合资型进入模式的可能性就越高。Yiu et al.(2002)的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他们发现一旦合资型进入模式在跨国企业内部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那么,跨国企业的其它分支机构使用这种进入模式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上述研究尽管认识到合法性是影响跨国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对合法性和进入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还局限于单一合法性对进入模式的影响上,鲜有研究同时考虑内外部合法性需求对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杨洋 等,2017)。为弥补这一理论缺口,本研究同时引入能够影响企业内部合法性诉求的企业所有权性质,以及企业外部合法性诉求的文化距离,系统考察它们对中国跨国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联合影响。
国家所有权通过资源供给、政策倾斜和人员委派机制对国有企业内部合法性诉求产生影响。相比于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国有企业通过国家所有权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建立政治隶属关系(Cui et al.,2012),在资源获取和受政策保护方面存在优势。一方面,政府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向国有企业提供资源,使得国有企业能够获得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难以获得的资源、信息和机会(Pan et al.,2014);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第三方力量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其它所有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进而保护国有企业(Pan et al.,2014)。例如,Huang(2003)发现,一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尽管缺乏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能力,但在政府的保护下也能在国内市场生存下来。此外,政府还会委派董事会成员或者高层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而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管理人员的晋升需要得到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认可(Wang et al.,2012)。因此,资源供给、政策倾斜和人员委派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制定受政府逻辑的影响。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企业内部的股东、管理层和雇员等相关利益方更加倾向于国家利益优先,而且受政府认可的行为在企业内部通常也较为容易被接受(Greve et al.,2017)。
对于跨国投资,国有企业不仅积极响应政府提出的“走出去”战略,而且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选择政府提倡、符合国家利益的进入模式。中国政府出于风险共担、防止资本外逃的考虑,鼓励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与国外企业合资的形式进入海外市场(Cui et al.,2012)。这一政府逻辑通过国家所有权作为中介进入到国有企业内部,使得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成为受国有企业内部支持和认可的选择,从而获得内部合法性。
同样重要的是,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被多次使用后,其内部合法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一方面,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被多次采用后会在国有企业内部逐渐制度化,决策者再次选择这一进入模式也会被内部的相关方认为是“理所当然”的(Lu,2002);另一方面,随着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被采用的次数逐步增多,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及其他成员对这一决策及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越了解(Padmanabhan et al.,1999),也就越能够得到内部相关利益方的支持和认可。因此,这一决策在国有企业内部越具有内部合法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1:相比于民营跨国企业,国有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重复使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倾向性更强。
国家文化是指一个国家的国民共有的价值体系,包括一组共有的价值观、规范和信仰(Hofstede et al.,2001)。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文化距离是跨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Kogut et al.,1988;李阳 等,2013;倪中新 等,2014),它体现了东道国和母国在价值观、规范及信仰方面的差异。文化距离的存在会增加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对跨国企业识别、理解、接受和认可的程度(Li et al.,2015)。文化距离给国有跨国企业带来的挑战更大(蒋冠宏 等,2012),这是因为与母国文化距离大的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更加担心国有跨国企业作为投资国政府的“代理人”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或者损害国家的竞争优势,进而对国有跨国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以及阻止其采用独资型并购模式进入该市场(Meyer et al.,2014)。在这种情况下,相比于独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更易得到与母国文化距离大的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也就是说,这种交换所有权的行为被视为是服从东道国合法性要求的一种市场进入方式(Chan et al.,2007)。
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文化距离带来的外部合法性诉求会影响国有跨国企业内部合法性的获取,进而强化它们重复使用合资型市场进入的倾向性。首先,与母国文化距离大的东道国的利益相关方和国有跨国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方在进入模式选择上的诉求是一致的,这能够进一步强化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在国有跨国企业内部的合法性(李雪灵 等,2016)。其次,文化距离使得国有跨国企业面临的决策情境更为复杂,这会增强它们重复采用以往使用过的决策的动机(Meyer et al.,1977),因为在高不确定性的情境中这种做法更易被内部利益相关方接受。因此,国有跨国企业在向与母国文化距离大的东道国投资时,选择合资型进入模式的可能性会进一步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2:母国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越大,具有丰富的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的国有跨国企业重复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可能性越高。
本文以沪深两市参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如:上市公司年报和国泰安数据库)获得。在选择样本的过程中,我们主要进行了以下处理:首先,结合“2013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表”和“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两个来源,确定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上市公司初始名单;其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和“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的下属网站和讯网上搜索初始名单上的上市公司的年报与公告,确认企业具体的境外投资活动信息,例如投资企业的市场进入模式、投资时间、东道国地点等,最终确定具有完整信息的境外投资活动共计1050项,这些投资活动由323家上市公司完成;最后,由于本文关注的是以往的投资经历对下一次投资的进入模式的影响,剔除了企业投资初始年内的所有投资项目,最终参与分析的样本为571个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由126家上市公司在2001—2012年间完成。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进入模式选择是一个二分虚拟变量,设定为合资或独资。在参考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选择10%和90%的所有权为分界点来划分合资和独资(Kaynak et al.,2007;Demirbag et al.,2009)。如果投资企业在分支机构中的所有权小于10%,则该分支机构仅被认为是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进入本文的分析样本;投资企业在分支机构中的所有权占比介于10%到90%之间,则被认为是投资企业以合资方式进入东道国,对所有权虚拟变量赋值为1;如果投资企业在分支机构中的所有权占比为90%或以上,则被认为是以独资方式进入东道国,对所有权虚拟变量赋值为0。被解释变量的数据来自上市公司的年报。
2.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是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在现有研究中,测度经历(或经验)的常用方式有两种,一是这种经历持续的时间长度,二是这种经历发生的次数(Padmanabhan et al.,1999)。本文对解释变量的测度方式为投资项目发生之前投资企业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次数。解释变量的数据来自上市公司的年报。
3.调节变量
本文的调节变量为国家所有权和文化距离。国家所有权在本文中被设定为二分虚拟变量(杨洋 等,2015),当国家所有权占比为50%或以上时,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权被赋值为1;当国家所有权占比小于50%时,企业被认定为民营企业,国家所有权被赋值为0。国家所有权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
文化距离(CD)是东道国和母国在文化上表现出来的差异。测度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文化距离的方法大多参考Kogut et al.(1988)的做法,这一做法采用了Hofstede et al.(2001)的文化价值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由4个维度指标构成,分别是权力距离、个人主义、不确定性规避和男性主义,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Iij表示东道国j的i项文化指标,Iic表示中国c的i项指标,Vi表示i项指标的方差。
由于本文关注的是投资决策间的相互影响,投资企业如果有在类似或相同的东道国投资的经历,那么,在这些东道国再次投资时,东道国和母国间的文化距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调整了文化距离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即,当前投资发生的东道国和母国间的文化距离(CDn+1)减去历次投资的东道国和母国间的文化距离之和的均值。
4.控制变量
本文还设置了如下控制变量,包括与企业自身、母国、东道国以及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关系等特性相关的变量。首先,投资企业自身特性的变量。投资企业的国际化经验,用投资企业参与对外投资的次数来表示;东道国经验,用在相同东道国投资的次数来表示(Padmanabhan et al.,1999);企业规模,用企业的员工数和营业收入来表示;企业年龄,是指对外投资项目发生时投资企业已经成立的年数;高管团队国际化经验的多样性,是指高管团队成员海外留学或工作过的国家数;企业的冗余资源,用杠杆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来表示(Daniel et al.,2004)。投资企业的国际化经验与东道国经验的数据来自上市公司的年报,企业的冗余资源、高管团队成员的基础数据、企业规模和公司成立年份的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其次,与东道国特征相关的变量。东道国的市场规模,用东道国人均GDP来刻画,基础数据来自世界银行;东道国的外资开放程度,用东道国吸收的外资总额与东道国的GDP之比来表示,基础数据来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东道国的经济风险,基础数据来自国际国别风险指南(ICRG);东道国的制度质量,主要包括六个维度,分别为话语权和问责制、政治稳定性、政府效能、管制质量、法治、腐败控制,基础数据均来自世界治理指数(WGI)(Cuervo-Cazurra et al.,2008)。最后,与母国特征,以及东道国和母国关系相关的变量。区域市场规模,用投资企业所在省份的人均GDP来表示,基础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出口和进口,基础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制度距离,如果中国的制度质量得分高于东道国,则对制度距离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东道国和中国的制度质量的得分来自世界治理指数(WGI)。
由于被解释变量是一个0-1二分变量,本文采用Logit模型进行估计。具体公式为:
Pi=eβXi/(1+eβXi)
其中,Pi表示投资企业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概率,X为解释变量向量,代表影响企业选择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概率的一系列因素。系数为正表示该解释变量会增加投资企业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概率,反之,则表示会降低投资企业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概率。
表1列示了主要变量的相关分析结果。从中可见,衡量东道国制度质量的六个维度话语权和问责制、政治稳定性、政府效能、管制质量、法治、腐败控制之间的相关性较高,这是因为每个指标都反映了东道国制度质量的一部分,各维度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当东道国制度质量高时,各个维度的得分都比较高。Cuervo-Cazurra et al.(2008)的研究也发现,这六个维度具有高相关性。但是,本文关注的三个核心变量,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国家所有权和文化距离与上述六个维度的相关性均不高,最高不超过0.398。我们进一步计算了回归模型的VIF值,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国家所有权和文化距离的单一变量的VIF值最高为2.12,都低于临界值10,因此,可以认为这三个核心变量与其它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
表1 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
注:N=571;绝对值大于等于0.085的相关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
表2报告了Logit模型的估计结果。其中,模型1包含控制变量和调节变量;模型2在模型1基础上加入了解释变量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模型3又加入了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和国家所有权的交互项;模型4包含了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国家所有权和文化距离的三重交互项。检验结果显示,合资型市场模式经历的系数在模型2中为0.161(p<0.05),在模型3中为0.144(p<0.1),在模型4中为0.149(p<0.1),这表明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对再次选择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合资型市场模式经历与国家所有权的交互项系数在模型3中为1.122(p<0.05),在模型4中为1.289(p<0.01),这表明相比于民营跨国企业,国有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重复使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倾向性更强,因此,假设1得到支持。模型4的结果显示,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国家所有权以及文化距离三个变量之间的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正(β=0.365,p<0.1),这意味着母国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越大,具有丰富的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经历的国有企业重复采用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假设2得到支持。
表2 Logit模型的回归结果
(续表2)
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合资经历0.161**(0.081)0.144*(0.081)0.149*(0.082)合资经历×国家所有权1.122**(0.437)1.289***(0.474)合资经历×国家所有权×文化距离0.365*(0.219)LR Chi283.387.3694.5998.31Prob>Chi20.00010.00000.00000.0000Pseudo R20.1250.1310.1420.147样本数571571571571
注:( )内的数值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的统计显著性。
基于合法性视角,本文对中国跨国企业进入模式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并结合2001—2012年《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的匹配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同时处于企业内部制度环境和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制度双元情境下的中国跨国企业在选择市场进入模式时,并非简单地遵循内部合法性寻求或外部合法性寻求“二选一”的导向,而是受内外部合法性寻求的“双元驱动”;第二,中国政府的外部合法性诉求会凭借国家所有权转变成国有企业的内部合法性诉求,这使得受中国政府提倡和鼓励的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更易得到企业内部股东、管理层和雇员等相关利益方的支持与认可;第三,文化距离带来的外部合法性诉求会影响国有跨国企业内部合法性的获取,具体表现为与母国文化距离大的东道国的利益相关方和国有跨国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方在进入模式选择上的诉求的一致性,能够进一步强化合资型市场进入模式在国有跨国企业内部的合法性。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第一,处于制度双元情境下的中国跨国企业在进入模式选择时需同时考虑内部合法性诉求和外部合法性诉求,通过选择合适的进入模式以获得内外部合法性;第二,对于在进入模式选择时只考虑内部合法性诉求的跨国企业而言,需意识到外部合法性诉求会对内部合法性诉求产生影响,只有清楚地认识到内外部合法性的重要作用,才能选择出更加适宜的进入模式,进而规避可能因合法性问题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