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7月正式实施。新政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当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