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明 廖伟峰 刘 军
(1.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动物防疫站,湖南郴州 423000;2.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动物防疫站,湖南郴州 423000)
我区有畜禽规模养殖场283家,其中通过报批建场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占17%;早建、旧场改扩建和手续不齐的占83%,选址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防疫条件参差不齐,不符合办证许可,日常监管只能依托承诺书,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设制了动物饲养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第二十条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许可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也于2010年5月1日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纳入了法制范畴,为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就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管举措,归纳为四个方面即三个问题、三项活动、三查到位、三变应对。
3.1.1 主体问题
养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内部管理缺位。一是养殖场主缺乏自主管理责任,主体防疫意识不强。例消毒池(机)不启用、消毒室挪作它用;二是工作人员缺少主人翁精神,工作责任不强。如消毒池不勤换水、兽医室乱堆杂物和药品无序摆放、疫苗冰柜存放食物;三是管理欠缺。如污水处理池久不清底满灌外流、防疫设施破损老化不维修更新、引种不隔离、人员更换无健康证、养殖档案和免疫不及时记录等。造成常规条件缺损、缺失,危害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
3.1.2 监管问题
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动物防疫站不仅承担动物防疫任务,还负责畜牧与技术推广、养殖污染治理、水产渔政、生猪保险等工作,责任繁重,动物防疫工作相对被削弱;加上退休补员不到位,导致人员不够,力量不足,全面监管难于到位。
3.1.3 发展问题
(1)条件突变。当前,随着社会城镇化、工业化的长期发展规划实施,致使饲养环境发生变化,防疫条件属性突变,被动引起条件矛盾,给监管带来执法难和难执法的“两难境地”。
(2)模式挑战
新营主体:随着家庭农场、果园养殖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给防疫条件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合作组织:以农村家庭为单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合作经营体,经营单元分散,建设不规范,设施设备不齐全,管理不严格,防疫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
生态养殖:圈地生态放养和林下散养,畜禽粪尿就地排放,如遇暴雨无有效方法处理污水源。
3.2.1 三项活动
统一印发《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督巡查记录》,规范防疫条件、消毒防疫、档案记录和监督结果与处理措施等监查内容,每月巡查一次;制定《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监管表》,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每年组织开展防疫条件专项治理;年底开展办证场年度防疫报告评查活动,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条件监查,督查督办,促进养殖主体履责落实,防疫措施到位,保障养殖生产。
3.2.2 三查到位
巡查,指导完善到位。统计备案养殖(农)场,属地监管,将责任到片到场到人,不定期开展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对巡查所视问题,及时指出指导,纠正规范,完善到位。
审查,督导整改到位。结合春防工作,开展专项审查,制定防疫条件审查表,实地临场勘验,集中整治违规行为。对专项治理勘查所列缺项,督促养殖(农)场主履行主体责任,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择日复核。
评查,规范查实到位。实施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通过自查自改自评和养殖档案查验,促进办证场责任落实。对“三查”活动中防疫条件问题突出的,实行督查督办;整改仍不到位的办证场,依法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3 三变应对
一是因社会建设发展导致养殖环境发生变化的,督促养殖主体补充补建设施设备,完善防疫条件,达到许可要求。二是在规划区、禁养区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协助政府做好退养劝导或转行工作。三是对办证场,防疫条件属性发生改变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依法依规执法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并不给予养殖优惠政策待遇。
防疫条件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区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积极履行防疫条件审查职责,对防疫条件不达标的,严查严办;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办证场,依法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到依法条件审查,规范养殖行为,有效监管促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