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登记是信贷资产流转的法律基础

2019-01-10 02:18:10孙业凯
债券 2019年12期

孙业凯

摘要:信贷资产需要通过集中登记建立公示制度。集中登记可以为信贷资产流转创造稳定的法律环境,符合商事法律内涵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立法方向一致,是信贷资产流轉的法律基础。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已经建立了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制度,未来需继续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集中登记  信贷资产流转  交易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根据《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8年6月修订版)》,信贷资产集中登记“系指银登中心对流转标的及其对应的底层资产(如有)的登记要素进行格式化记载,对权利人持有的流转标的进行簿记,对交易文件、流转标的基础文件等相关文件进行电子化存储等登记行为”。通过集中登记,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为信贷资产流转创造稳定的法律环境。集中登记符合商事法律内涵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立法方向一致,是信贷资产流转的法律基础。

集中登记可以为信贷资产流转创造稳定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公示制度,可表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了物权以外,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的权利”也已经建立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

信贷资产需要通过集中登记建立公示制度。信贷资产由借贷合同产生,属于债权资产。债权资产完全不同于物权资产,没有具体的外在形式。物权的买卖一般需要进行物品的交付转移,而债权的买卖没有具体的交付形式,债权交易的过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通过集中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充分了解债权资产的权属状况、交易状态、法律关系等信息,从而保障交易安全,避免交易风险,进而为信贷资产流转创造稳定的法律环境。

(一)集中登记可使市场主体了解信贷资产的详细情况

信贷资产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其涉及的权利范围、内容、期限、特点及从权利等信息一般只反映在贷款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其他人难以详细了解信贷资产的具体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可以准确展示上述信息,使市场主体掌握所要交易的信贷资产情况,避免出现信贷资产交易标的不确定的情况,防范交易标的弄虚作假等法律风险。此外,通过了解信贷资产的详细情况,受让方可以清晰地知晓贷款合同中是否有禁止转让条款、是否附加了其他抗辩权,从而可以顺利实现受让债权。

(二)集中登记可以规避“一物二卖”风险

根据《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8年6月修订版)》,“流转主体均认可资产账户中的记载结果表明了该账户持有人所拥有的流转标的额”。在资产流转之前,资产持有人需要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供贷款合同等详细资料,从而保证拟转让资产确为其所有,避免出现虚假转让、无权处分等问题。信贷资产流转通过转让合同实现,没有类似商品买卖的交付行为,转让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人对相关信息并不知晓。但实际上,出让方可以将该笔资产同时卖给数个受让方,签订数份转让合同。因此,信贷资产存在“一物二卖”的法律风险。集中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展示信贷资产属于哪个法律主体以及财产权属变更信息。通过集中登记,转让结果及相关情况均向市场公示,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一物二卖”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得以对抗市场中任意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三)集中登记可以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集中登记,信贷资产流转的每个环节均以电子化方式被公允记录,例如转让时间、交易对价、结算方式、生效条件、从权利安排、资产管理协议等,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争议。集中登记除了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外,还可以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如果没有集中登记制度,信贷资产流转的安全性将完全依赖于出让方的信用,交易将面临不确定性,信贷资产将无法便捷地流转,银行的存量资产也难以被盘活。

(四)集中登记可以公示法律关系的变更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中变更与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贷款合同全部权利转让后,受让方成为新的债权人。由于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金额较大,为了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很有必要对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公示确认。虽然《合同法》有通知借款人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该制度框架下,法律关系的变更仅有转让合同当事人和被通知对象知晓。通过集中登记,可以对信贷资产流转完成后相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情况进行公示,从而告知其他相关主体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情况,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集中登记符合商事法律内涵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属于商事法律管辖的范畴。我国一些学者对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关系有诸多论述和不同见解,但不能否认的是,商事法律有其特殊性,除了契约自由之外,更要遵循严格主义原则。严格主义包括干涉主义和要式主义,即法律需对商事行为进行干涉,并强制规定商事主体必须遵守的形式要件,例如公司必须具有商号及进行注册登记等。集中登记符合商事法律严格主义原则,并且可以填补法律制度空白。贯彻严格主义原则,有利于促进创新业务健康发展,避免金融乱象。

(一)集中登记符合商事法律严格主义原则

在民事法律领域,普通的债权转让因为金额较小、风险较低,可以依据契约自由转让而不加干涉,即使不进行集中登记也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是在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金额较大、风险较高,一旦有机构利用法律空白进行多重让与、虚假转让,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来维护交易安全。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又要遵循严格主义原则,对信贷资产流转业务进行合理规范,建立集中登记制度。

(二)集中登记可以填补法律空白

信贷资产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在债权法领域,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总则。债权法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根据《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进行登记。但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没有要求建立登记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集中登记,建立债权转让登记制度,可以填补债权法领域的空白,确保转让交易顺利进行。

(三)集中登记有利于强化监管,促进创新业务健康发展

在商事法律领域,因为商事主体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信贷资产流转的集中登记并不会造成不便,也不会增加成本,更不会对创新业务发展形成阻碍,反而会促进商事主体便捷地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降低持有成本和相关风险。这一点与民事领域的情况完全不同。民事主体因不具备专业化操作能力和条件,对登记要求较为抵触。此外,通过集中登记,信贷资产交易及其流向都被置于监管视野内,有利于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及监管要求,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场机构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集中登记制度既能够保护金融创新,又可以有效监督市场行为,防范金融乱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符合国际惯例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均在债权领域建立了登记制度,建立信贷资产流转登记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下面以日本为例进行分析。

日本政府为应对经济发展乏力、国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改变了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或者保证人担保的融资方式,尝试建立面向市场的间接融资体系。2005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电子债权的构想》白皮书,指出有必要构筑风险不过度集中于金融机构和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有必要建设使贷款债权流动的环境,并提出有关具体模式的设想,其中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在获得债务人同意后,将贷款数据进行登记,并在贷款债权流动等情况下,通过改写电子债权的内容,实现债权转让;二是企业将借款条件等信息提交给电子债权管理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投标,帮助中小企业以最有利的条件筹措资金。

根据《电子债权的构想》等文件,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本于2008年实行《电子记录债权法》,规定电子记录债权的发生、让与、消灭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电子记录债权的内容应由债权记录决定,并推定电子记录名义人享有电子记录中的债权,未经登记,电子记录债权转让无效。此外,与电子记录债权相关的保证、质押、信托等业务也必须进行登记。

经过10多年的发展,《电子记录债权法》所规定的登记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电子记录债权法》发布后,根据相关规定,日本银行业协会发起成立了全银电子债权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债权网络”),由其负责电子记录债权的登记,包括发生登记、转让登记等事项。经电子债权网络登记的债权资产逐年稳步增长,根据其公布的数据,2018年电子记录债权的发生登记额为19.33万亿日元(約折合人民币1.31万亿元),转让登记额为4.71万亿日元(约折合人民币0.32万亿元)。此外,参与债权登记的机构逐年增多,类型不断丰富,包括金融机构以及来自建筑业、制造业、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都市/信托银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互助组合等。

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与我国立法方向一致

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已认识到债权登记的必要性,曾在不同场合呼吁建立债权转让的集中登记制度。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也涉及债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内容。由此可见,对债权转让进行登记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已经建立了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制度。根据108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登记场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先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银登字〔2015〕10号)等,逐步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已成为我国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贷款结构的重要抓手,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引导更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将继续深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责任编辑:罗邦敏  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