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吴东风
2017年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明确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最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其重点落实在既要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确实降低运输经营者负担,又要确保检测服务的便捷性及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两个文件在检验检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都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体系,大力推进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替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网上巡查、明察暗访、突击抽查等多种方式,严格查处。随着监管的严苛,越来越多的检测机构被曝出各类问题,笔者归纳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一些常见的运营风险,供行业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参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实施统一合并管理,推进了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依法合并,是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供给侧调整的重大措施,逐步实现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及标准和方法的统一,逐步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杜绝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由此带来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项目,是否能够依据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按照《计量法》规定,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过计量认证认定,而资质认定是限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的法定底线。检验检测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能力范围限定的产品(参数)范围内出具带CMA(中国计量认证)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标准或参数不在能力范围的,称之为超能力范围检验。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执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及其他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机动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检验机构如果不及时申办检验检测项目扩项,那就存在超能力范围检验的情况。
(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中个别人员为满足客户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产品开展检验工作,出具带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以为采用标准中的个别标准在能力范围内,误将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带CMA标识的检验报告。近年来,政府对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处罚都非常严厉,甚至停止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吉林省公主岭就曾有多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报告被查处,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将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后果向每一位员工宣传,不能为经济利益或所谓的为企业着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围检测;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还应认真梳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能力范围,对确实有设备、具备检验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围内的标准,应尽快进行扩项,提高为政府车辆监管部门和车辆所有者服务的能力。
(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能力确认。近年来,涉及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检验方法的相关标准变更非常频繁,GB 7258、GB 21861、GB 19565、JT/T 198都进行了修订,涉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的标准GB 3847、GB 18285也都将面临修改换版。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因此,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必须及时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发证机关进行标准变更。目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没有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3)还有一种隐性超能力范围检验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检验能力范围时,实际隐含的意思是包括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也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评审。当其引用标准出现标准变更尤其是检验方法、环境设施有实际变化的情况下,其产品检验的实际检验能力有可能出现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按现行有效标准正常开展检验工作,这种变化称之为“隐性的”超能力范围检验。
综上所述,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和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在能力范围未确认前,不得使用新标准开展检验。对于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的变更,检验检测机构更应关注,以免采用作废标准开展检验而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判和可能带来的检验风险。
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量值溯源未按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也未按照规定实施仪器设备期间核查,造成仪器失准。还有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投机取巧,选择那些不规范的鉴定校准机构,不经检定校准就获取鉴定校准证书。一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往往图省事,仅是委托专门检验机构对仪器设备完成计量器具送检就大事完毕,拿回检定或校准证书往档案盒内一放,万事大吉,而对其在用总体设备状况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实际检测工作需要、是否满足检验标准规定参数及误差要求全然不顾,根本不做综合判定,设备显示的数据是否准确也并不知晓。再有,检验检测机构对获取校准证书的仪器设备不进行验证,直接投入使用。如果此时不采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的方法对仪器进行验证,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2)设备精度下降。有的检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检验机构,由于资金不足,使得设备长期服役,得不到及时更新。设备使用年限过长,或使用环境恶劣,导致设备的精度下降,检验数据的可信度下降。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更新设备,当设备一时不能更新,应增加校准的频次、做期间核查、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设备间比对等方式验证设备的可靠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环境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机动车动力性检验、燃料经济性检验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对环境设施的要求是很高的,但部分检验机构对环境设施不是很重视,不能很好地满足检验的要求。如,许多机动车检测设备的环境温度规定范围为5 ℃~40 ℃,超出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尤其是冬季低温条件下,超出温度较多时,对检验结果影响就会很大。再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规定发动机机油温度要达到80 ℃,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投机取巧,用电加热器对机油温度传感器加温,在发动机实际油温未达到规定温度参数条件下实施检测。所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检测结果,造成虚假检测数据,带来危害。因此,对环境设施要求高的试验,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的环境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由于检测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检验结论不正确或数据不准确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检验和计算粗心大意。检验是一个需要专注的过程,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差错。而随着手机的普及,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在检验或检验后的数据计算过程中接听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此造成检验失误的案例时有发生。检验和计算过程中粗心大意造成的检验失误虽不常见,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差错。
(2)对可疑数据不敏感。一般而言,每一种物质都有其自身特性,其检测数据应在一定范围内。当检验人员或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发现不符合一般规律的可疑数据时,应对可疑数据进行复核,并查清是否仪器设备有问题或检验人员操作失误。能够正确判断数据是否可疑,是建立在对被检测产品的理论和检测实践有大量积累的基础上,这也是一个成熟的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审核、批准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没有长期训练,不可能敏感地察觉可疑的检验数据。
(3)临界值的处理有偏差。在检验过程中,由于测量不确定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检验项目在临界值的判断时有偏差。例如,行车制动或驻车制动,在临界值边缘的检测结果数据,由于设备本身存在误差,检验人员也存在误差,检测环境因素也会导致误差出现,因此标准明确规定出现异议时应进行道路试验加以验证。如果出现临界点范围的行车制动或驻车制动检测参数不合格现象,不加以路试验证,直接判断为不合格,那样就会导致原本“合格”的车辆滑向“不合格”。因此,对于有临界值的检验结果,应组织不同检验人员或者仪器设备进行多次比对试验,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公正。
(4)对标准理解有偏差。检验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个别检验人员对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不正确也直接影响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例如,在GB 18565—2017和GB 21861中都对多轴车的检验方法提出了特殊要求,对加载检验的多轴车和未实施加载检验的2轴车,其轮重取值是不同的,一个是取动态轴荷,一个是取静态轴荷,取值错误必将导致最终结果的错误。在实践中发现,为数不少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甚至出现整车制动率几乎达到200%。
(5)对新上岗检验员缺乏有效监督。使用经验不足而又缺少监督的新上岗检验员,潜在风险较大。近年来,许多检验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扩张,使得有经验的检验人员严重缺乏,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新进人员仅仅通过很短的突击性培训就草率上岗开展检验工作,这类检验员对检验不太熟练,对异常数据不敏感,而检验检测机构又对这类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他们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成熟员工。因此,要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使用在培人员应有足够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在使用新上岗人员或转岗人员时,除应考核上岗外,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员应加强监督,防止出现检验失误。
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虽然不会改变检验结果,但原始记录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过程的证明材料,一旦与检验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不规范的检验原始记录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将检验检测机构置于危险境地。每个检验检测机构都会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制订自己的记录管理规定,但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并不能很好地执行。
机动车检验与其他检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一是检验的样品不能保留,二是所有性能检验都是通过局域网计算机控制系统来实现评定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局域网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软件供应商是否完全准确把握相关检验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实施联网控制的,目前尚无认定评判方法,全凭供应商自觉。再就是联网系统是否“开天窗”,留有窜改检测结果数据的功能,暂时也没有验收方法。这就势必导致问题的出现,检验后的计算过程中往往需要引用一些常数或系数,所有引用数据都应有出处,常数主要是标准中给出,系数则是在检验前作出标准曲线后得出,标准曲线不是做出一次后永远使用,而是应定期做标准曲线。检测的过程数据和过程曲线是实际检测活动真实性的证明,也是结果倒推的依据。因此,在使用标准曲线时,应在原始记录中附上本次检测使用的标准曲线或注明标准曲线编号。而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记录原始记录时,并没有将标准曲线附在原始记录中或在原始记录中注明出处,使其引用的数据不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原始记录是原始的观察记录,应该在观察时实时记录,有些检验员出于自己保留数据的原因,也有些检验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原因,养成了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或移用其他车辆检测参数),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在车辆人工检验项目中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检验检测机构有必要要求检验人员将记录及时记录在受控的格式化的原始记录表式中,不得先记录在笔记本上然后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
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交给客户的最终产品,因此检验报告质量也应该是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检验报告的错误通常有以下2种表现。
(1)报告编制错误。检验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疏忽出现输入性错误,如,技术要求、实测数据、单项判定等文字或数字输入错误,造成误判;委托检验日期、样品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日期输入错误,造成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当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车辆性能检验都是采用业务管理网络系统编制检验报告,对于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在系统上进行时间关联提醒设置,对不符合逻辑的时间进行提醒,可有效防止时间逻辑错误;对其他输入性错误,则要通过加强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批准人员的责任心来解决。
(2)非授权人签字。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检验报告的签发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技术、结果评定、设备维护校准、记录和报告核查程序等非常熟悉,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的能力范围、试验地址范围是有限制的。在实际检验检测机构运作过程中,部分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或授权签字人不了解自己的授权签字能力范围或试验地址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签发检验报告,造成检验报告的错误。这种超越能力范围批准检验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标识使用的规定,会使检验报告失去法律效力。
(1)相互有影响的仪器设备放置在一起,相互干扰,数据不准。
(2)仪器设备长期不校准、检定,准确性无保障。
(3)仪器设备不做期间核査,性能未撑控。
(4)仪器设备无状态标识或标识混乱,容易错用。
(5)仪器设备无安全保护装备,对操作员有安全风险。
(6)气瓶没有分类贮存,无固定和防漏设施,有爆燃隐患。
(7)仪器设备气路交叉杂乱,有火灾安全隐患。
(8)仪器设备使用无记录,出现异常无法追溯。
(9)仪器设备档案信息不全,对维护造成困扰。
(10)仪器设备无强排风装置,对操作人员有伤害。
(1)操作间与仪器间无温度仪、湿度仪,实验环境条件不清楚。
(2)无“三废”收集处理装置,对环境造成威胁。
(3)房间墙壁脱落,滚筒检验台前后地面粗糙不够,杂物乱放,环境感官不佳,站内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危险。
(4)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车辆动力性检验或检测车间无强制通风设备,无防火、防水、防腐和急救设施,有人身安全感风险。
(5)废旧和长期停用设备未清出检测现场,有误用风险。
(6)检测工作时无环境条件记录,检测结果无法复现。
(7)相互有影响的工作空间没有有效隔离,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
(1)标准无受控编号,标准变更后无法全部追溯变更,有错用废旧标准的风险。
(2)标准长时间无查新,标准废替新发不掌握,有错用废旧标准的风险。(3)废旧标准无收回或无加盖“作废”章,有误用可能。(4)现行有效标准没有购买正式版本,有文本错误的可能。
(5)新标准无宣贯记录,无法保证所有相关人员准确掌握。
(6)新标准启用无审批程序和记录,技术负责人责任不到位。
(7)标准物质与其他试剂混存,有交叉污染的风险。(8)标准物质无期间核查记录,标准质量不掌控,对检测结果有影响。
(9)标准物质无法定证书,标准质量不保证,有结果失真风险。
(10)用容量瓶贮存标准物质,有测量准确性下降的风险。
(1)没有合格供应商名录,耗品质量无保障。
(2)批量采购未再检验验证,不合格会造成巨大损失。
(3)耗材质量无风险分析评估,耗材质量不合格会造成巨大损失。
(4)没有分类贮存。
(1)关键岗位人员无任命文件,职权不明确。
(2)检验项目无人员上岗证,能力不确认。
(3)各类人员岗位交叉,岗位职责不明确。
(4)关键人员无监督计划或记录,监控不到位。
(5)技术和管理人员无培训计划或记录,技能不能持续提高。
(6)人员技术档案与人事档案混淆,对准则理解不准确。
(7)授权鉴字人职称和学历达不到要求,不能担任该职。
(8)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达不到要求,不能担任该职。
(9)检测人员无大型设备操作证,对设备和结果都不利。
(10)人员的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跨度太大,必须继续教育和考核。
(1)报告信息量不足,甚至没有标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或方法,不符合要求。
(2)报告结论不正确,授权签字人责任不到位。
(3)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报告审核人责任不到位。
(4)报告无三级审批签字,报告管理混乱。
(5)报告格式不规范,不严肃谨慎。
(6)报告中加盖的“检验检测专用章”不符合要求,必须更换。
(7)报告无骑缝章,有报告调换内页的风险。
(8)报告或原始记录有不规范的涂改,有作假的可能。
(9)报告的发送程序执行不严,有涉密风险。
可以说检验过程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其风险也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所述,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开展检验活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为政府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者服务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因此务必准确把握和控制,通过对检验过程风险点的分析研究,找出有效对策,处理好相关风险因素,服务好社会经济发展和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