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笑了了”谈起

2018-11-14 19:43:54■/
长江丛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特指句末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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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威德大学校

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71页)提出:北京话里有一个和动词后缀“了”同音的语气词“了”。动词后缀“了”只在句中出现,不在句尾出现;语气词“了”只在句尾出现,不在句中出现。但是到了后面(209-210页)突然提出了与前面的说法不同的看法。“如果句尾‘了’前边是动词,这个‘了’可能是语气词,也可能是动词后缀‘了’和语气词‘了’的融合体。例如‘他笑了’有两种意思。一种意思是说他原来没有笑,现在开始笑了。这个时候,句末的‘了’是语气词。另一种意思是说他刚才笑了,笑的动作现在已经完成。这个时候,句字的构造是:他笑了了。前一个‘了’是动词后缀,后一个‘了’是语气词,实际说话的时候,两个‘了’融合成一个。”

我们认为,“了”出现在句末(“述+了#”)的时候,“了#”不是动貌标识,也不是“同音重复删除”的结果。

研究汉语动貌时,学者对“述+了”中“了”的语法功能争论不休。邓守信(1973:34)认为当“v+le”中的“v”是动作动词或过程动词时,“le”是Lp或“Lp+Li”,当“v”是状态动词时,“le”是“Li”。邓所说的Lp指的是完整貌“了1”,Li是语气助词“了2”。他举例说:

(1)他跑了。

(2)他死了。

(3)鞋子小了。邓利用否定句型验证例(1)-(3)中“了”是“Lp”或“Li”。

(4)他没有跑。

(5)他没有死。

(6)*鞋子没有小。

(7)他还没有跑。

(8)他还没有死。

(9)*鞋子还没有小。

观察邓所设定的否定形式后,不难发现他有成见。邓认为例(1)(2)中的“了”是“Lp”,而(3)中的“了”是“Li”。邓基于动貌“了”在被“没有”否定时,一定要被删除的现象验证例(1)(2)中的“了”是动貌。例(1)(2)的否定型“了”被删除了,因此这个“了”一定是“Lp”或“Lp+Li”。他还说,例(6)(9)中“了”被删除后,句子变成了不合法的句子。因而主张例(6)中的“了”是“Li”。我们认为,例(1)-(9)的肯定型和否定型的关系不能证明例(1)(2)中的“了”是动貌,而例(3)的“了”是句末语助词。例(1)-(2)否定形式的不同,是由于动作或过程跟状态的否定相异而产生的结果。

邓守信(1973:33)在说明把字句中“了”的意义时,举了这些例句:

(10)他把他的车卖了。

(11)他卖了他的车。

(12)他卖了他的车了。

(13)他没有把他的车卖了。

(14)他还没有把他的车卖了。

邓解释说,把例(10)换成“述+宾”结构形式后,就成了例(11)(12);把例(10)换成否定句,就成了例(12)(12)。邓认为,例(10)中的“了”是“Lp”,根据是例(10)可以转换成例(11)(13),即(11)(13)中没有表示变化义的成分。因此例(10)中的“了”可能只表示“Lp”。他又认为,例(10)中的“了”也可能是“Lp+Li”,根据是例(10)可以转换成例(12)(14)。例(12)中有表示变化义的“了2”,(14)中有表示变化义的“还”,因此例(10)中的“了”表示“Lp+Li”。我们认为邓的看法值得讨论。第一,就语用而言,认为例(10)和(11)(12)的意义相同,是没有根据的。把字句传递的信息,和“述+宾”结构传递的信息并不相同。就所传递的信息而言,我们认为,和“把+NP+V+了”相近的句法格式是“NP+V+了”,而不是“V+了+NP+(了)”。因此,例(11)(12)和(10)的关系还不足以证明例(10)中“了”的语法功能。第二,例(10)中“他的车”本身在具体语境中被看作特指,可以给句子提供指示时点上整个情况具有合适真值的信息。因此例(11)中不带“了2”也能成句。例如:

(15)他把车卖了。

(16)*他卖了车。

(17)他卖了车了。

例(15)换成“述+宾”结构形式后是例(16)(17)。假如例(16)中“车”是非特指的话,该句不能成立。因为例(16)中没有提供该情况是在指示时点中具有合适真值的信息。例(17)中“了2”表示该句所表述的整个情况具有特指性质。对比以上三例可知,语用方面例(15)和例(16)是不同的。按照邓的主张,例(15)中的“了”是“Lp+Li”,不能只是“Lp”。以此论点,不能解释例(15)和(16)的关系。邓的观点中,例(10)的“了”既是“Lp”,也是“Lp+Li”;而属于同样句法结构的例(15),“了”只能是兼表的“Lp+Li”,而不能只是“Lp”。例(10)和(15)中的差別在于:一个是特指(他的车),一个是非特指(车)。难道句子中宾语特指与否,和判断“了”表示动貌与否的问题相关吗?因此我们认为,邓判別“了”是否是动貌的依据——即,动作动词和过程动词后面的“了2”是动貌,而状态动词后面的“了2”是句末助词——不符合实际。同时不能拿例(1)-(9)的肯定句和否定句的关系证明(1)(2)的“了”是动貌,而(3)是句末语气助词。例(1)-(3)否定句法形式的不同,是由于动作或过程和状态的否定相异而产生的结果。例如:

(18)他买书了。

(19)他烫衣服了。

(20)他没有买书。

(21)他没有烫衣服。

根据例(18)-(21)中动作动词或过程动词的否定形式可以知道,例(1)(2)中“了2”在例(4)(5)(7)和(8)中被删除的原因,不是由于“了2”表示动貌引起的,而是因为否定动作或过程而产生的现象。但是否定状态动词时,和上面的情形不同,即否定状态动词所表达的情况时,否定该情况的发生是不正确的。状态和动作存在的形式不同,因而否定状态,和否定动作或过程的方式也不同。状态出现后,不需要任何维持该状态的力量。而动作不同,要维持这

个动作时,就一定要不断赋予维持进行的力量。所以例(3)中,“了2”不被删除的原因是“小”本身是状态,而“小了”指的是“小”这个状态的变化。因此我们否定例(3)时,不像例(1)(2)的动作动词和过程动词那样,否定情况发生的存在,而是否定状态变化的全部,才算是正确的否定。例(6)(9)的“了”不能被删除的原因是,“小了”表示状态变化。这种现象和否定“述+着”的情形相同。因此我们认为,邓利用例(1)-(3)的否定形式判別“了2是否属于动貌不足为据。我们认为,判断两种“了”的意义时,应以该词出现的句法环境为根据。“了”是否能把情况解释为整体,其决定因素是,语境中句子有没有表明该情况是受限制的信息。

两种“了”和完成义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完成义不是它们的基本语法功能,也不是它们基本的语法意义。但在一定的语境中,两种“了”有时表达完成义。特別是“了1”在实际谈话中表达完成义的例子很普遍,这里举“了2”的例子,“了2”因述语本身的语义和述语出现的语境,有时表达起始或终结的状态,例如:

(22)a.他吃了。(不能再吃了)

b.他吃了。(刚开始吃饭,现在还在吃着)

(23)a.他倒了。(真遗憾)

b.*他倒了。(刚开始倒,还在倒着)

(24)a.他死了。(非常可惜)

b.*他死了。(刚开始死,还在死着)

(25)a.他烫衣服了。(可以出去玩吧)

b.他烫衣服了。(刚开始烫,还在烫)

(26)a.鞋子小了。(不能穿了,给弟弟)

b.*鞋子小了。(刚开始小,还在小)

(27)a.花红了。(真漂亮)

b.*花红了。(刚开始紅,还在红)

例(22)(25)的a、b都能成句,即“了2”出现在动作进行或过程持续的时间较长的述语后面时,常常可以表达情况的起始或终结的界限。但是“了2”出现在动作进行或过程持续时间较短的述语后面时,只表达情况终结的界限。“了2”出现在表状态的述语后面时,也只表达情况终结的界限。

换言之,例(22)-(27)中的a类在实际语境中表达的意义,都可以被解释为完成义。例(22)-(27)的b类中的“了2”不表示完成义。可见“了2”所表达的完成义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产生的,而不是基本意义。两种“了”在实际语境中所表达的基本意义并不是完成义。许多人误以为“了1”表达终结义,因而把“了1”称为完成貌,且不理解所谓动貌(aspect)和貌相(phase,actionsart)的不同,当看到终结义的“了2”时,就把它误解为动貌。

[1]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1.

[2]Teng,Shou-hsin1973.“Negation and aspects in Chinese”JCL 1: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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