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种类非常的丰富,而经济发展势必需要开发各类自然资源。近年来,由于各类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等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仅有损国家的经济利益,也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本文结合《宪法》和《物权法》进一步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针对目前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更好的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有制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所以再结合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既国家对一国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此外《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法律规定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不时传出一些民众在野外发现一些价值较高的物品,进而与国家发生冲突难以确定归属问题的新闻,这里举出几个较为经典的案例以作说明问题。
乌木案:2012年,在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吴高亮的家附近,一批乌木埋于地下被人发现,经鉴定价值已有千万元。发现者据称是吴高亮,并且雇佣挖掘机前往挖掘。2012年2月9日,当地政府接到群众举报,连夜前往,随后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奖励吴高亮2万元”但吴高亮认为乌木价值较高,因给予自己更多的奖励。2012年7月,吴高亮与其亲属起诉通济镇政府,要求人民法院将乌木的所有权人判定为自己,但经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终审后判决吴高亮败诉。乌木案之所以争议较大,是因为在本案的关键疑问上,双方的分歧十分的严重,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多次围绕乌木是由什么人挖掘出来、是否在属于吴高亮土地上和通济镇政府是有无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行为,法院也避重就轻的没有对乌木的性质作出界定以及没有说乌木的归属问题。
乌木是几种较为特定的树木,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被埋入淤泥中,经长达几千年的碳化形成的,根据《宪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矿藏归国家所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化石也同样归国家所有,而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两千八百年至八千年左右,与植物化石的形成时间差距十分的巨大,但是同样乌木也不不能将其归于矿产,并且从情理看乌木更不是人为埋藏的埋藏物。就此而言,乌木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国家。既然乌木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那么乌木的归属问题就出现了争议,所以吴高亮才会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将乌木的所有权判决为自己所有。
狗头金事件:2015年1月30日,新疆一位牧民在阿勒泰地區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曾有人出价300万要收购该狗头金,但因发现狗头金的牧民要价500万以及狗头金的归属不明等原因而没有出手。而引发争议的也正是该狗头金的归属问题,是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所有。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有这样几个方面,狗头金是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颗粒大而且规则不均的块金。因此第一,从它的发现过程看,该牧民是在地面之上发现的,不是人为的埋在地下,不属于埋藏物的范围之中;第二,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何为矿藏,矿藏就是土地下各类矿物如金、铁、云母、石棉等加起来的总称,但是狗头金发现时并不是如矿物在地下埋藏,因此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藏的行列,据此而知,狗头金属于国家也不成立。第三,先占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民法上公认的一个原则,在我国民法中并没有此类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所有的无主物属于国家,就此而言,我认为此处的狗头金应该要适用于先占原则,狗头金的归属难以确定,但是它却属于无主物,所有,如果适用先占原则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应出同一个问题,当民众发现较为珍贵的自然产物,到底要归属于谁,国家应不应该和民众相互“争夺”,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之所以将自然资源收归国有,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资源遭到破坏以及不合理的利用,而现在呈现的事实是国家因为一些归属不明的自然资源和民众相互“争夺”,这些东西仅仅特殊在价值高,譬如狗头金,但即使它的价值很高,它也只是一块石头,没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大型的,持续性的,价值极高,生态意义等特点,这两者是无法相比的。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人民身上,造福于人民,但国家和民众争夺此类物品,无疑是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相背离,譬如乌木这类自然资源,即便是具有科研价值,何必非要一定收归国有,难道不能将其分割一部分,再不济也可研究之后归还给发现者。所以,在我看来,这暴露出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具体的划分和归属方面是有缺陷的。
(二)国家所有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所以在自然资源这一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几乎所有大宗的,珍惜的自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这样一来,虽然保证了自然资源的不被破坏,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就笔者所在甘肃省而言,由于地处我国西北部,省内的地质环境多种多样,形成矿藏的条件比较好,矿产资源储量也比较大,就白银市来讲,其境内矿产45种,金属矿有铜、锌、铅、金、银等30多种,煤炭储量16亿吨,凹凸棒(又称坡缕石)资源初步探明占世界总量的百分之七十,白银市的矿产开发价值巨大,历来有着“铜城”的称号,是中国最大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自“一五”时期,白银市就成为工业的发展重点之一,而在当时看来,这些自然资源国家公有无可厚非,大部分集体没有资金和能力去开发这些东西,并且国家正是需要这些矿产展开发展,提高国家实力之时。然而在今天,国家实力各方面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对于以前这种自然资源高度公有化的制度已经逐渐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太相符,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的强力管控,使得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行使艰难,法定对矿产进行开发的集体在与国家共同开发矿物的过程之中,许多较为弱小分散的集体权利的行使受损,国家权利对集体权利产生侵蚀,比如法律规定了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转让,但是却有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并且进行交易的现象,农村土地零碎化的现象更加严重。由于自然资源的国家公有,致使白银市的产业结构单一,过分依赖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的高度公有,使得国家在资源的使用上占主导话语权,国家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指令性调出初级矿产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白银的主要资源日益枯竭,白银的发展举步维艰,2008年,白银市被划为资源枯竭型的城市。
我国资源型城市是老旧传统的计划经济产物,体制约束较重,企业与政府成为一体,白银市就是如此,在市场新形式下,政府难以帮助企业对生产要素进行的合理分配,企业无法对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转型起到带动作用。这些资源型企业受中央直接领导,自成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协作能力差,白银内部体制被分割成不同的“版块”,这双方不同的利益竞争,使得对资源的争抢和对设施的相同建设更加激烈,严重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白银市的发展。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一)明晰产权性质
根据《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利益的国家出于保护自然资源不被破坏,为了人民的利益将自然资源收归国有,故而,这种国家所有权应是一种国家善意干涉的公法权利。
(二)产权与監管相分立
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就是当民众再次发现如乌木、狗头金等“宝物”时,国家有关部门在查看乃至带走时,应有与检验部门不属同一体系的单设监管部门来监管,不能让其成为一言堂,人民没有发言权,监管部门应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进行监督,确保其正确行使。
(三)权力的下放
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总会出现国家权利过于集中,侵占集体的权利,弱小分散的集体无力反抗,所以,要改变在自然资源这一方面的高度国家公有,适当下放权利,给与集体更大的权利,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带动人民富裕,同时也能使自然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利益最大化。
(四)完善相关部门法及制定详细的规则
目前我国所有的部门法中,只有个别的部门法有为数不多的对自然资源的规定。这部分规定中大都是些笼统的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规定了其中几类大宗的,稀缺的资源,然而对有部分性质不明,界定不清的自然资源则完全没有体现,就如本文所讲的乌木、狗头金以及在山中采到的珍贵药材等是否属于采药人还是国家呢?
综上所述,要避免国家与人民发生冲突,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就要对我国的法律进行完善,对现有的自然资源进行高度精细划分,结合目前的国家经济现状,从权利归属及开采利用,从横向和纵向都作出具体的说明,在具体规范中才能更好的实现国家与公民相互利益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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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旭,男,1998年出生,甘肃酒泉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