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行政协商民主发展的对策研究

2018-07-27 10:06:26司永慧
魅力中国 2018年7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行政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行政协商民主;进展与不足;对策路径

一、行政协商民主的内涵

人类社会在探索民主政治的道路上,创建了多种多样的民主实现形式。当前,在国际学术界形成共识、被普遍接受的是两种: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是根植于我国的国情实际、国家性质、实践探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主形式。概括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有序协商以及平等、自由、包容、理性为主要原则,包含着广泛的社会主义协商主体,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问题为其内容,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渠道、开拓和丰富多种渠道,以讨论、沟通并相互了解为核心的多种方式,坚持协商过程公开公正,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以达成共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形成协商结果。

二、中国行政协商民主的进展与不足

中国特色行政协商民主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进展。行政协商民主在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行政协商民主取得的进展。

1.行政协商民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这些都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统一认识、凝聚共识、推进行政协商民主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2.行政协商民主制度逐步建立。对于推进行政协商民主发展,不仅由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治文件中做出安排和部署,而且还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加以保障。同时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与上位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仅为行政协商民主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也为通过立法的途径规范行政协商活动,发挥了探索和示范的作用。

3.行政协商民主在多领域探索拓展。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行政协商民主由原来的主要就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向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和行政调解等多领域开展协商拓展。如行政协商在各领域的开展,提升了行政决策的质量,优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增强了公众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虽然我们在行政协商民主的道路上取得了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问题,行政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民众的诉求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二)中国行政协商民主存在的不足。

中国行政协商民主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对存在的不足也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协商民主缺乏广泛性。由于对行政协商民主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因此,是否开展行政协商,在一些领域,还是行政机关的“自选动作”。 一些行政机关或是从怕麻烦、求效率方面考虑,或是出于对公众参与有碍自己权力行使的担心,对于那些应当开展行政协商的行政管理事项却省略了行政协商环节。

2.行政协商民主缺乏规范性。除了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开展行政协商的事项规定了协商程序以外,其他多数行政协商活动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即使是由法律文件规定了行政协商实施程序的,多数规定也是粗线条的,操作性较差。

3.行政协商民主缺乏实效性。现有的行政决策体制赋予行政机关决定权。公众在决策过程中,不仅难以分享决策权,而且在多数领域对行政决策权的行使难以构成制约,这就使得公众参与的形式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

三、推进中国行政协商民主发展的对策

《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所以推进行政协商民主发展就要从协商主體入手。

(一)提升行政协商民主主体能力。在哲学上,主体是指对客体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高低关乎实践效果的优劣。首先要增强行政官员的协商民主意识和能力。更新行政官员的思想观念、提升行政官员的行政协商能力成为了必要的手段。其次要提高公众参与行政协商民主的素质和能力,强化公众参与行政协商的责任感,培养公众参与行政协商的能力,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协商的行为成为了必要手段;最后需要不断强化社会组织的行政协商民主功能,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强于社会个体的组织功能。

(二)建构行政协商民主制度体系。针对中国行政协商民主发展的实际,当前最紧迫地是建立三个方面的制度:第一,行政协商民主范围制度。行政协商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自选动作,对哪些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开展行政协商,要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固定下来。第二,行政协商民主程序制度。即开展行政协商的形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内容。第三,行政协商民主法律责任制度。没有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再好也会变为一纸空文。

(三)优化行政协商民主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行政协商民主的政治环境、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才能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首先需要改善行政协商民主的政治环境,从国家的层面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其次要完善行政协商民主的法治环境,行政协商民主同样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行政协商民主涉及社会的全体成员,就需要营造行政协商民主的舆论环境。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街头宣传等形式,为行政协商民主发展创造舆论氛围。最后为在各层次、各领域的开展协商民主,不仅有利于形成运用协商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舆论氛围,更有利于培养锻炼公众参与、协商对话的习惯和能力。

参考文献:

[1]董树彬.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模式示范与制度引领[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02).

[2]刘俊峰,刘世华.当前我国协商民主格局及其发展趋向论析[J].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作者简介:司永慧,1984年4月出生,女,汉族,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统战理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