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冠新,杨 阳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农业自古以来就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然而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整体形势下,农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现阶段,国家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的农产品物流因起步较晚且重视程度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农产品物流管理、技术之间严重脱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产品物流的损耗率常年居高,有时甚至高达30%,发达城市的农产品物流损耗率也在20%~30%范围内,且物流环节过多、成本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农产品物流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瓶颈。
随着国家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的颁布,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产品物流之间的关系。娄志梅结合当前农地股份制改革的趋势认为,以往的农村物流组织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以第三方物流公司+农地股份制企业为主体的新农村物流组织模式[1]。江许胜等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改革为农业物流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此研究基础上还提出,在土地流转背景下构建新型农产品供应链的想法,用供应链管理的思想管理农产品物流[2-3]。张光明等从正、负2个方面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对广西农业物流产生的影响,提出在土地流转背景下广西农业物流应该从政府、基础设施、农产品物流、第三方物流、人才等5个方面展开对策[4]。李南洁等认为,推进土地流转政策,把散落在一家一户的土地整合起来,可在提高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程度的同时,为农产品物流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并构建了以新型农业合作组织为核心的物流组织模式[5]。张鹏以苏北地区农产品物流产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土地流转政策对农产品物流产业的影响以及现有农产品物流产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6]。李维刚等在介绍我国粮食物流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城镇化背景下土地流转对粮食物流的影响,并提出粮食物流如何良性发展的对策[7]。张海庆提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社的产生和不断发展是解决农户分散经营障碍的途径,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物流水平[8]。
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农产品物流作为依托,因此对土地改革制度下的农产品物流进行研究刻不容缓,但目前相关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从农产品物流模式的角度出发,以期通过改善模式来解决农产品物流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产品物流的发展,进而推进改革深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的加剧以及对农产品物流研究的加深,全国各地陆续形成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物流模式,通过将其与国外农产品物流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988年,“菜篮子”工程启动以来,为给消费者提供快速、安全、新鲜的农产品,很多市场主体加入到了农产品物流运作中,形成了由众多物流主体参与的农产品物流模式混合状态。这些物流主体中既有运行机制健全、经济实力良好的加工企业、大型商超、大型批发商等,也有比较分散的、层次低的、规模小的、运作落后的小农业生产者、中间批发商、个体商贩以及个体收购商等,还有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支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物流园区等,多元化物流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但在我国范围内,更加普遍存在的依然是管理水平低、组织程度差的小农业生产者、中间批发商和个体商贩,这些主体保留着小农经济的作业方式,人力资本投入较多,而与生产、物流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本几乎没有投入,也无法负担专业性资产投入,与现代农业严重脱轨,在农产品交易中没有话语权;而对于加工企业主导以及农超对接模式而言,虽然发展较快,但占有率不高,与大型农户、基地的合作机制还不完善,甚至存在恶意压价的情况,因此辐射带动力不强,不能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度低、协同度不高,难以获得市场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优势。
与工业加工产品相比,农产品因为其保质期短、易腐烂发霉、易损坏等特性,对储藏、保鲜、搬运技术等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我国虽然拥有一定的冷藏技术、冷藏设备、大型集装箱等,较之前只有常温农产品物流的情况有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相对于整个农产品物流的应用率偏低,缺少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所需的专业储存、冷藏、保鲜、运输设备且分布不合理,在大部分农村,农产品的存储较为粗放,主要有混乱存放、扎堆存放甚至露天存放等方式,这不仅增加了农产品损耗而且难以统一管理;在物流运输方面,专业集装箱、冷链物流车等数量不足,主要依靠卡车甚至拖拉机运输,一方面运输速度缓慢影响农产品新鲜度,另一方面露天的运输状态使农产品损耗较多,新鲜程度进一步下降,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率达20%以上,而发达国家的损耗率却在5%以下[9]。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我国农产品物流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形成了环渤海物流圈、珠江三角洲物流圈、长江三角洲物流圈等三大物流经济圈,但这三大物流经济圈全部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并且在盲目追求物流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与此同时,我国中西部农产品物流业发展迟缓,形成了东部较为发达,西部相对落后的不均衡局面,这一局面的出现有2个原因:(1)政府未发挥好宏观调控职责,物流发展与规划缺少准确的原则和依据;(2)农产品物流各具特色,各类农产品有不同的属性和物流要求,分散的农户难以统一管理等因素导致难以制定农产品物流标准化作业规范和制度,2个原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进一步限制农产品物流的发展。
自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土地流转以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等省(市)开始了局部试验。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2016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土地经营权的独立运行可以更大范围地优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使离开农村的劳动力更好地投入第二、三产业,留下的劳动力更好地扩大现有规模,向现代化农业发展,与此同时,也为农产品物流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10],土地制度改革将改变传统农户小而分散的作业状态,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运作,在方便统一订购物资的同时,可以使用专用器械进行田间管理,实现生产现代化;对农产品进行统一存储、保鲜、售卖,实现产销一体化;统一安排运输,提高运输规模,简化物流路线,避免重复运输,实现物流运输组织化,提高农产品初始物流水平;并且土地规模化适度的经营,有利于生产者合理配置各生产要素的比例关系,提高土地生产率和总产量,实现规模经济[11]。相应地,农产品物流的服务对象不再是具有小而多分散需求的个体,而是有着大规模运输需求的组织团体,大规模持续的物流需求有利于人力、设备、车辆等物流要素的合理分配,形成最快、最优组合,从而推动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
高效、高质是对物流的基本要求,现代科学技术是效率和质量的基本保障,例如在日本可以通过电子设备进行农产品拍卖交易;美国肯塔基州建立的全美第1个农用视频电脑系统,使用户通过个人电脑即可存取该系统大型数据库里当前产品的市场价格、新闻和其他农业信息[12]等。土地流转至合作社、公司后,为适应市场和生产规模需要,合作社、公司必须进行一定的专业性资产投资,如引进生产设备、储存设备、运输设备、信息化设备等代替传统人力投入,以提高运作效率。与此同时,供应链源头生产效率的提高,快速、保鲜、及时运输的市场要求以及广阔农产品物流市场的吸引力等外部因素都推动着农产品物流承担方进行一定的专有性投资,通过提高机械率促使物流向专业化、高效化、规模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土地规模化可将原有“小而多”的种植方式转变为单一农产品规模种植的模式,而单一农产品规模种植有利于政府监管,且有利于解决分散农户难以控制安全的难题;可以改善传统小农作业方式下同一地域农产品种类繁多,无法制定相应标准且标准实施过程繁琐、困难的问题。政府部门只须针对本地区生产少数品种的农产品特性制定有关生产标准、存储要求、产品安全规范、物流运输规范等,即可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易于监管和实施。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更易作出物流规划政策指导,与传统种植模式下须要考虑不同种类农产品所需的物流存储环境、运输要求不同相比,规模化、单一化的种植模式下只须引进与本地物流需求相适应的物流资源,即可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浪费现象,使物流建设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决策为农产品物流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规模化的种植和生产方式使原本分散、小量的农产品物流需求变成了聚集的、大批量的、专业化的需求,农产品供应链初始阶段效率的提高同样要求整条供应链物流效率的提升,但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物流模式由于存在组织程度低、物流技术水平低、农业生产者市场意识淡薄以及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无力支撑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因此亟须进行优化重组,设计出更加符合农业发展趋势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产品物流模式。
土地制度改革将农民合作社再次推进了公众视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从实践经验和国外经验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更有利于提高土地收益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其原因主要是(1)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村民,能够确保合作社收益确实惠及本地农户;(2)农民合作社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为合作基础,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情况下,确保农户利益;(3)农民合作社规模越大,本村村民加入的越多且与农村集体利益的重合点越多,越容易获得政策支持和帮助;(4)加入农民合作社之后,除了每月分红之外还有固定工资发放,可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保障收益稳定性。自200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达到128.88万个,其功能从原先的仅涉及农产品生产、销售发展为涉及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运销以及农机、植保、资源开发、乡村旅游、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涵盖的农业种类也越发多样化,主要有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和农家乐等;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内容也已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农机作业以及产品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13],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且已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更将成为农产品物流的重要组成主体。
本文将农产品分为无服务导向售出的农产品和服务导向需要初级加工或者深层加工的农产品,构建2种农产品物流模式。
非服务导向是指合作社不为特定加工企业或者销售商提供专门的加工服务,出售的农产品是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或者是经过合作社加工生产的统一标准售出的农产品。此种类型农产品的物流模式架构如图1所示。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有组织、指导农户生产和加工,成为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桥梁,缓和两者之间矛盾;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的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将“小而多”的种植生产方式转变为“一乡一品,一社一品”的单一化种植模式,实现规模化生产,形成特色品牌;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寻找更多的需求方;对农产品按质量分级,以满足具有不同质量需求的客户,并负责农产品从农户到客户方的物流运作。农民合作社在该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具体的运作流程为农民合作社在充分收集市场信息后进行市场预测,然后决定农产品的种植种类并安排生产,农户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农作物种植,农产品成熟收成之后直接收集并送往农民合作社进行分类、分级、验收、入库,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民合作社对初级农产品深度加工后再进行验收入库,进行仓储管理,然后根据买方订单,安排相应的物流运输方式,线上交易的订单由于路途遥远、需求量较少、自营物流网络不成熟等原因,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线下交易则由自己承担,安排运输和配送,以保证及时性、优质性以及给顾客提供更好的体验。
该模式下,农民合作社类似于一个“农产品制造企业”,一方面须进行准确的市场预测、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规范的库存管理、寻找买方市场等“企业”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在物流运作上须融入供应链管理思想,与下游买方企业达成合作,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准确了解买方实时需求动态,采用精益物流形式,为买方实现准时制(just in time,简称JIT)生产和零库存要求,为农产品增加附加服务价值,打造品牌价值。不仅如此,卖方组织化的提升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得具有可追溯性,避免劣质农产品产生的可能性。
服务导向是指合作社与特定加工企业、销售商合作,为其提供符合特定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或者分类,例如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对农产品进行初次清洗、分拣、包装等工序。该类型的农产品物流模式如图2所示。
服务导向农产品物流模式中的农民合作社主要负责农产品种植管理,统一购买、统一种植、统一田间管理等,同样使用机械设备实现标准化、自动化生产,但与非服务导向农产品物流模式不同的是,该模式下农民合作社种植的农产品由与之合作的买方需求确定,例如与之合作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大量的大豆,那么农民合作社就指导农户种植大豆,当然,该模式仍然采用规模化、单一化种植,但农民合作社不再须要进行农产品市场预测,而且合作化模式使农民合作社不用另寻销路。由此可见,该模式下的买方企业规模较大,需求量多且稳定,一般为龙头企业,这种企业都有自己的自营物流体系。因此,该模式下的运作流程为农民合作社按照合作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种植、生产计划,农产品成熟收成之后按需求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例如清洗、分拣、质量分级、去皮、包装等初级工作,形成半成品,验收入库进行库存管理,根据订单将产品通过自营物流系统及时运输到买方配送中心,再由配送中心送至加工厂进行再加工或者直接送去超市售卖,实现延迟生产策略。服务导向农产品物流模式重要的特点是按需生产,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产销不平衡的问题,还可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而对于买方企业而言,稳定长期的供货来源、低廉的劳动力、廉价的仓储保管费用等都是企业盈利的关键。
该模式下,农民合作社类似为买方企业的初级产品加工基地,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并共同建立一个农产品仓库用以储存大量农产品,农民合作社提供初级加工,买方企业派人入驻农民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储存、生产指导,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同时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及时传送和沟通,了解生产进度和库存情况,并提供精益物流和敏捷物流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零库存生产。
农民合作社是农产品物流现代化、组织化、标准化的源头,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数量发展迅速,但存在很多问题,如规模小、功能不全面、经济带动作用不强、人才匮乏、运行机制不健全、资金短缺等,这些都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目前无法承担农业产业化任务的重要原因。
因此,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物流模式的成功运行必须首先完善、优化、发展农民合作社。(1)把“提质”工作放在首位,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为社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为买方提供优质的农产品质量和产品服务,形成完整的具有特色的产业链品牌,吸引外部资金投入;(2)联合或合并相近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同种农业生产、同地域合作社的联合与重组,进一步整合资金、人才、设施、品牌和市场资源,有效扩大辐射范围、提高服务能力、降低组织成本,除此之外,占领更多本地市场,减少恶性竞争压力,保护合作社后续成长;(3)规范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生产部门、运营部门、财务部门、营销部门等各组织机构,制定好绩效考核制度、民主决议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章程,保证日常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
及时有效传递各主体之间的信息是农民合作社合理进行生产安排的基础,是精益物流实现的保障,也是避免牛鞭效应产生的关键。信息传递依附于有效完善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农村信息化并不普及,甚至还没有做到网络普及,另外由于农村村民受教育程度偏低、接受能力不强,对信息技术还不能熟练掌握。
尽快构建、完善信息系统刻不容缓,首先对于网络还未完全普及的落后地区,当地政府必须加快网络构建,对于网络已经普及的农村地区,要合理利用网络,在政府、合作企业的帮助下为农民合作社构建内部运行信息交流平台,使用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简称ERP)实现日常运作的技术化、现代化,减少人力浪费;引进计算机技术、条码技术、射频技术等先进的物流技术,准确记录库存等农产品状态信息,避免错误;实现农产品物流模式中各成员之间的信息互通,将各自使用的信息系统连接起来,实现关键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传递时间,避免信息失真现象,与此同时各成员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了解供应链需求信息,降低供应链运营风险,增强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当然,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对合作社相关成员进行信息化培训,对进驻技术人员进行长期指导直至完全掌握。
信任度也是影响信息真实有效的重要因素,而且建立相应的信任机制可以减少交易合作过程中不必要的激励成本、监督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它可以增强农产品物流各个主体间合作的灵活性,提高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还可以强化各方的合作关系,减少合作冲突,提高稳定性。
建立健全信任体制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信用评审体系。在模式构成时使用评审体系对参与的农民合作社以及买方企业等进行信用评审和评估,淘汰信用不合格的主体。尤其要加快建立农村信用评审体系,征集个人信用记录,把信用度作为限制成立合作社以及申请加入合作社的壁垒。(2)构建契约保障机制。通过各主体之间签订契约、合同以及采用奖励和惩罚手段对成员进行信任约束,例如通过事前抵押和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不信任方的违约风险成本,进而减少背叛行为;制定合理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供应链各方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使各方成为一个利益联盟,进而降低违约概率;对违约方进行数额较大的违约惩罚,增加其经济损失等,通过这些利益牵制,增强信任度和凝聚力。(3)声誉约束。声誉和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无形增加承诺的执行度,因此打造品牌声誉,也是增强信任约束的方法,各成员为保障自身声誉必然会为自己作出的承诺付出相应的行动。
在农产品产业化实现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结合“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指引农产品物流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产品现代化。
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正确引导发展方向。(1)加快完善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土地用途,完善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2)制定农民合作社成立、发展规划,限定农民合作社成立资格,保证农民合作社质量,构建合作社政策扶持体系,帮助其制定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加强合作社运营监管,从各合作社随机抽取社员组成抽查监管小组,对各合作社进行监督、评分,定期通报运行不规范或者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合作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优质合作社予以表扬和奖励,正负反馈并行,促进行业规范的形成;(3)制定农村物流规划,针对本地农产品种类进行农产品物流规划,对物流所需仓储、运输条件等给予场地支持,积极构建农产品物流交通网络;(4)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抽查检测力度,支持构建本地农产品品牌,加快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