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的成因及经济后果

2018-07-10 11:05: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
关键词:收益概率矩阵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在“企业社会责任”被众多学者研究得如火如荼的时候,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社会责任倒退的现象,社会责任的公信力也受到质疑。然而由于人们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普遍存在好感,企业便通过宣称自己履行了社会责任来伪装自己,由此产生了“说一套,做一套”、“口惠而实不至”等各种伪社会责任行为。例如,《南方周末》发布的“2016中国漂绿榜”不同于往年侧重关注重工业行业,这次更加聚焦于和我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行业。虽然伪社会责任行为在国内已经得到广泛关注,但相对国外,研究略显不足。基于此,本文从财务的视角、运用博弈论的工具探讨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形成的动因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措施,以期对企业长久治理具有一定的意义以及对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一、存在原因分析

按照经济学原理,企业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做出决策,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目标。实现短期利润最大化通常有两种方法:增加收入,或者降低成本。从成本角度分析,由于社会责任成本便于操纵,原本由企业承担的成本可以轻易地转移给消费者、政府、或者环境等;从收益来看,企业因为对外宣称履行了社会责任也获得了额外的经济效益,由此产生的利润明显多于那些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由此可见,伪社会责任是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工具,这也是大多数企业选择伪社会责任行为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参考焦沧洋、吴满琳(2016)的博弈模型分析企业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的动因过程:

(一)两个企业博弈的“囚徒困境”

模型假设:假设市场上只有两家企业1和2,且生产同一种产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均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双方时同时做出决策,即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决策,但清楚对方的决策得益(且这种得益是短期的),这也是一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现给出博弈的得益矩阵:

表1 两个企业参与的得益矩阵

博弈矩阵中,得益的表示方式为(企业1,企业2)。如表1得益矩阵所示,纵向代表企业1的三种策略选择,横向代表企业2的三种策略选择。不同的选择会对应不同的收益:A、当企业1和2(以下简称1、2)都履行社会责任,均有5个单位的收益;当1承担社会责任,而2不承担的话,2会因为1履行了社会责任而免费得到了好处,但由于声誉效益的对比,1的得益还是多于后者;若2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表面上看上去同1一样履行了社会责任,但实际由于避免承担社会责任成本,从而后者比前者得到了更多的收益,成功地“搭了便车”。B、若1不承担社会责任,2承担社会责任,分别得到收益4个单位和6个单位;2也不承担时,两者得益为0;2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时,会因为其标榜自己是良心企业而比单纯不履行社会责任的1获得更多的市场认同(得到7个单位收益),因为声誉的比较,1的得益比两者都不履行社会责任时更少(为-2)。C、当1采取伪社会责任,2承担或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分析同上;若2也采取伪社会责任,此时他们的得益会多于均不承担社会责任时的收益,同时因为公众体验不到如环境改善等福利。因此两家企业均获得3个单位的收益,低于均承担社会责任时的收益。不论1选择何种策略,对于2而言选择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都是最佳选择;对于2也是一样。最终的纳什均衡是(3,3),二者都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然而最佳的决策履行社会责任,得益为(5,5),但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都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决策目标,最终却选择了更低的次优的策略,从而在短期内造成了资源浪费,低效率均衡,即市场失灵,而1和2都陷入了伪社会责任的“囚徒困境”。

(二)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模型假设:博弈双方为企业和政府;理性经济人假设;信息不对称假设,即该博弈也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基于以上假设,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来分析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在这次博弈过程中,政府的策略集合=(监督,不监督),企业的策略集合=(承担社会责任,采取伪社会责任),这里没有加入“不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策略是因为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采取搭便车的方式都比不承担社会责任要明智,由此构成了如表2所示的政府和企业博弈的得益矩阵:

表2 政府和企业博弈的得益矩阵

博弈矩阵中,得益的表示方式为(政府,企业)。设变量:C——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对价,同时政府也得到这一部分的收益;A——政府的监督成本;F——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或采取伪社会责任都能得到的收益;P——企业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在政府监督下的罚金。此处:假设每一项得益都为非负数。

设政府监督的概率为x,则不监督的概率为1-x;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为y,则采取伪社会责任的概率为1-y。政府的期望得益为EU1,企业的期望得益为EU2,由表2可知:EU1=xy(C-A)+x(1-y)(P-A)+(1-x)yC

EU2=xy(F-C)+x(1-y)(F-P)+(1-x)y(F-C)+(1-x)(1-y)F

∂EU1/∂x=P-A-yP,∂EU2/∂y=Px-C

令∂EU1/∂x=0,∂EU2/∂y=0,解得:x*=C/P,y*=1-A/P

式中,x*表示混合策略均衡时政府采取监督策略的概率,y*表示混合策略均衡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1-y*=A/P即为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的概率。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①、惩罚越严厉(罚金越多),企业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的可能性越低,即越有可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监督成本越高,企业越有可能采取伪社会责任行为。②、惩罚越严厉,政法采取监督行为的概率越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本越高,政府采取监督行为的概率越大。关于结论②,需要解释的是:加重处罚力度,能够遏制伪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正因如此,政府主观上会减轻监督力度,从而采取监督措施的概率会减小,长期以来更会使政府“偷懒”,这也是一种“激励悖论”,这对于后文的治理措施提供了创新思路。

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基于盈余管理的角度。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层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当企业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时候,企业内部的道德规范和对外的社会责任宣传可以成为企业的一种掩饰,管理当局出于自身利益和声誉保险动机也会接受并采取这种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美化财务报表通过“好的业绩”掩盖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从而保持利益相关者对自己的信任。

(二)基于财务绩效的角度。从短期来看,由于相关机制的缺乏,伪社会责任行为带来的声誉资本通过影响员工的忠诚度、上下游供应链的信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顾客的购买行为以及政府的支持等,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声誉资本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最终提高了利润,促进财务绩效。

(三)基于资本成本的角度。伪社会责任行为对企业资本成本的影响也可以从短期和长期来分析。短期内,该行为带来的声誉效应使企业有着良好的业绩,此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充满信任,企业运营的风险比同行业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小得多,因此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声誉资产,企业需要为投资者和债权人付出的报酬率或利息率也会下降。即,短期伪社会责任行为能够降低资本成本。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在短期都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短期的股东回报和短期收益;但却损害了企业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且产生了很强的负外部性,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三、治理措施

根据本文对伪社会责任行为的动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强有力的处罚机制能增加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的成本,权衡成本收益后,企业最终很可能会放弃伪社会责任行为。因此,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对于提高威慑力、遏制社会责任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加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会增加政府等监督机构的“惰性”,并没有起到遏制伪社会责任行为的效果。因此,政府等机构在加大处罚力度时重要的是要将监督落实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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