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转股的正面引导,《意见》制定了“正负面清单”,提出了“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
“三个鼓励”,即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个禁止”,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设立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債转股确定自主协商机制,是本轮债转股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