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就明确的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会社会的征信系统,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如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三农”发展融资难题、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落实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民作为我国人口最多的群体,其信用状况影响着整个社会。同时,农民的诚信状况决定了金融部门的支持力度,而资金的支持力度直接决定了农村的发展速度,所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有利于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其次,诚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提升农民的诚信意识,建立重信守诺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对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和弘扬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再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所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都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持,只有提高全社会的信用度,经济运行才会更加快速和流畅,信用监管作为新手段,也能够加强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最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人无信不立,国无德不兴。诚信无论对个人,对企业,对社会,对国家都是重要的资源和软实力。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对倡导和培育诚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植观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很多发达国家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有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可以给我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经验和启示。在欧洲,很多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设的。以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构建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此系统为全国性的数据库网络系统,是政府出资构建,中央银行负责维护和管理,再以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补充,更为全面的为所有公民建立信用档案。我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的主导作用也非常明显,但相较于欧洲,我国的城乡经济水平差距过大,不能一味的复制和照搬。不同于欧洲,在美国,农村信用体系则以市场为主导。征信公司会跟据市场的需求来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行业联盟和异地代理等多种措施下,将数据库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最终成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美国,信用体系具有盈利性的特点,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市场化的农村信用体系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同时需要相应的利益驱使还能持继的发展,而这些条件在我国还都不能很好的实现,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在亚洲,最典型的是日本的会员模式。在日本,银行协会构建的会员制征信机制和商业性的征信机制融合在一起,共同构建该国的信用体系。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家银行共同承担成本来构建信用机构,这些银行均向信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资料。于此同时,这些银行也能够获得其他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该国主要的个人征信机构为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与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这几家信息中心共同构建了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日本的会员模式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可以成为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式之一。
依据我国国情具体情况而言,在进行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发展程度以及不同区域存在的差异等实际情况。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之有效的路径为,坚持“政府领导、逐步推进、形成合力、多方受益”的发展总思路,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各个地区农村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个地区的信用评价系统实现一个很好的联通,在一些发展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进一步探索会员制模式。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模式研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建设周期较长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建立各级政府主导、各级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牵头组织、政府相关其他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协同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各机构部门之间的职责清晰明确、分工细致具体、互帮共享合作的工作机制。
在配套设施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体、法律地位以及各个相关方面的责任、权力以及义务,逐步实现一个完整的规划、明确的制定。同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通过政府扶持出资,搭建农村信用共享平台。通过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税收政策的优惠以及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等国家政策,扶持农村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最后,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奖罚机制,对符合信用政策的农户、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给与更多的信贷优惠,对于不守信用、恶意诈骗的行为进行严厉的专项治理,使其“失信一处,处处受限”,从整体上提高信用的震慑力,进而逐步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使得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农村经济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