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研究

2018-03-26 22:36:23李玉环
财政科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职务

李玉环

内容提要: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建国以来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演变历程,并对各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与该制度的运行特征进行描述,并就当前我国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评定和聘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会计专业职务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企业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建立健全,适当放松职务任命与资格考试之间的挂钩机制并最终脱离,逐步推动会计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的互认或并轨,确保该制度回归专业和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一、新中国会计技术职称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我国最早出现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文件是1961年9月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其中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计算和审查企业的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本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这一“总会计师”可以说就是最早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七十条”,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设置总会计师规定”),规定国营工交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基本任务、职责和权限等内容作了规定。1963年1月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明确提出“对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本人的工作能力,确定技术职称和等级。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和等级,另行规定”。但由于此后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对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和等级的相关要求也迟迟未作出规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在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进行整顿和改革的背景下,国务院修订并发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作出规定。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分别授予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的技术职称;对于会计人员的技术工资等级,明确比照工程技术人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1963年发布的“设置总会计师规定”是将总会计师作为协助厂长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助手,属于企业的行政职务;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则是将总会计师作为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中的高级职称。由此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同时又是技术职称。一些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后,有的将其理解为技术职称,导致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相混淆,行政职务的总会计师和技术职称的高级会计师的职责模糊不清。1980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更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通知》,比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只作为行政职务,行使《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规定的相应职权。该通知同时还规定凡按照国家规定批准授予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在政治上、生活上比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技术人员待遇。自此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正式与工资待遇挂钩,会计人员被授予某一会计技术职称,则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解决会计技术职称与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定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会计干部,鼓励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会计工作业务水平,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级;要求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资历,确定和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并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技术职称评定条件。《暂行条例》规定会计人员确定或晋升各级技术职称时必须经过考核,对具有同等学力的会计人员,除评定其业绩外,还对财务会计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暂行条例》发布后,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在具体评定过程中各地也出现评定标准把握不严、随意降低标准、论资排辈等问题。1983年5月,在对会计人员已评定技术职称复核的基础上,财政部与劳动人事部发布《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对会计技术职称评定的具体条件以及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要求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应“正确掌握政治条件,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对评定对象进行全面考核。”鉴于20世纪80年代会计人员绝大部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状况,《具体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提出了具体办法。

此后,各地会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虽然有所改善,但在评定范围、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上掌握标准不严、论资排辈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发生为工资待遇争抢职称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称评定存在的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83年9月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并着手进行改革试点工作。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进行改革,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并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任职基本条件、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聘任和任命等作出规定。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将会计专业职务名称仍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对各级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工资待遇、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方面将会计比照自然科学领域的职称系列给予同等地位、平等待遇。

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特点:(1)在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下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技术职称(资格)相分离。会计专业职务是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要求;而会计技术职称则是根据会计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评定的技术称号。(2)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实行限额管理。单位首先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对会计专业职务进行定编定员,确定本单位高级、中级和初级各级次会计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然后根据岗位设置和职务限额,从认定的具有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会计人员评定的会计技术职称相当于取得任职资格,是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础。(3)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聘期制,在任期内可以解聘、辞聘;会计人员聘任的会计专业职务在单位内有效,离开相应会计岗位,则自动解除其会计专业职务。(4)会计专业职务与工资直接挂钩,根据聘任的专业职务确定相对应的职务工资。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聘任

为了解决当时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专业职务聘任问题,财政部1987年6月发布《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职务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首次评审、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办法,对其专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至于考试,相当于大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省(区/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为政治经济学、会计原理、专业会计、专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四个科目。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行政公署或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为政治经济学常识、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四个科目。

三、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制度的完善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一)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完善

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激励了会计人员的进取精神,稳定了会计队伍,促进了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问题,存在严重的论资排辈现象;有些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与其相应职称级别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不能完全胜任相应职称级别的工作;存在重学历和资历的倾向,一大批自学成才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为此,1990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当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暂行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求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开展评聘工作;要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暂行规定》还特别明确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聘任之日下月起,分别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发工资。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还提出开展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会计人才,特别是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会计人员职务评聘问题,1992年3月财政部与人事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199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

根据《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会计资格考试包括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应从获得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暂行规定》考虑到当时绝大部分会计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情况,规定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双重”考试的办法,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考试分为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会计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对具备规定学历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体现了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在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的基础上,为广大会计人员平等竞争提供平台。对于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达到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暂行规定》规定的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条件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的会计人员,不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资格考试也可以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其是否参加考试并不影响其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根据《实施办法》,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员实务两个科目。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科目包括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助理会计师实务两个科目;乙种考试科目包括财经实用写作、政治经济学、会计学(上)、成本会计、经济法概论、财政与金融等六个科目。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科目包括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会计师实务两个科目;乙种考试科目包括财经应用数学、会计学(下)、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原理等六个科目。

1995年财政部与人事部发布《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科目等进行调整,一是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二是调整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的考试科目。助理会计师A类考试科目为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三个科目,B类考试科目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会计原理五个科目;会计师A类考试科目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三个科目,B类考试科目为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财务管理、审计五个科目;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实务科目,仍按企业类和预算类两类设置。这次考试制度的调整主要是便利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报考和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原考试制度要求其先参加乙种考试,全科通过后才能报名参加甲种考试,至少需要两个考试年度才能取得资格证书;其次,取消了一些基础性知识方面的考试科目,如统计学原理、财经应用数学。

1997年9月,财政部与人事部印发《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对考试级别和类别进行调整。根据该通知,自1999年起取消B类考试,并将会计资格考试的级别由三个级别调整为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个级别,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考试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分别聘任为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关于会计实务科目,自1999年起将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实务科目合并为会计实务科目。1998年5月财政部与人事部发布《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三个科目,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同时明确在同一考试年度所有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这次调整考试级别和类别,一是简化考试级次,减轻聘任初级会计专业职务人员考试负担。二是将中级资格考试的原管理会计考试科目调整为财务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管理会计考试科目的内容基本上是管理方法的介绍,与会计实务结合不够紧密,大部分考生对管理会计的运用不清楚,对管理会计的内容体系不太理解,考生对这一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够理想;同时考虑到会计人员对于财务管理都比较熟悉,财务管理内容框架体系相对较为成熟,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主线,系统论述预测、决策和控制的内容较容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为保证考试内容的连续性,当时是以财务管理的框架将原管理会计科目考试的内容装入其中。

(三)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修订完善

2000年9月,财政部与人事部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会计资格考试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暂行规定》将会计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次的考试,并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初级和中级会计资格仍然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这次修订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取消了原《暂行规定》中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规定,自此以后要聘任初级和中级会计专业职务,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是将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一分为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调增为四个科目,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全部科目合格取得中级资格证书的办法。这主要是为了减轻会计人员考试取得中级资格证书的难度,特别便利年龄较大的会计人员考试取证。至于报名条件,修订后的《暂行规定》与之前对比,基本维持不变。

2004年8月,财政部与人事部印发《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对会计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从2005年度起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四)会计专业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考评制度

为了落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财政部和人事部发布《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评审,通过评审后才能取得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主要考核参加考试人员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的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演变

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专业职务的聘任条件。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聘任条件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能聘任某一会计专业职务。1978年9月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来,先后在1981年3月发布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6年发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作出规定。

(一)《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的评定标准

1978年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一次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具体评定标准作出规定。在当时强调政治的情况下,除在政治方面提出要求外,分别对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的评定标准作出规定。对于总会计师,评定标准要求具有较高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够组织和领导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并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会计师,评定标准要求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够组织一般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有多年工作经验;对于助理会计师,要求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业务,能够独立担负主要财务会计工作;对于会计员,要求具有一般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担负一般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的评定标准,主要强调工作经验和财会知识两个方面的要求,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和外语则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总会计师的评定标准,考虑到总会计师具有行政职务性质的因素,要求作为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承担组织和领导一个大中型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至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的评定标准,更多的是从专业技术角度来考虑,更多的是强调会计实务工作水平。

(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条例》中的评定条件

1981年3月发布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和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资历”。高级会计师要求的条件是:(1)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的理论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或某个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并取得较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的改进意见;(3)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解决有关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会计师要求的条件是:(1)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一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一个部门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4)掌握一门外语。

助理会计师要求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熟悉本职业务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担负某一方面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会计员要求的条件是:具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一般计算技术;熟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按照执行;能够担负一般财务会计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条件更为具体明确,但强调的仍然是实际工作经验和财会知识。相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评定标准,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强调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如对于高级会计师要求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的理论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或某个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并取得较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二是对外语提出要求。如对于会计师要求掌握一门外语。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开始提出要求,如助理会计师,其条件为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上述变化主要原因是为了与《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条件保持一致。由于工程技术人员大多都接受过正规学历教育,对其规定的评定条件或许是合理恰当的,但由于当时会计人员中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人员很少,将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条件推广运用于会计人员职称评定,明显存在不完全适应的问题。

(三)《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的任职条件

根据1986年印发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管理一个地区或部门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5)掌握一门外语。

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会计员的任职条件为:(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国务院1986年决定对包括会计专业职务在内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在实行聘任制的情况下,首先对会计人员按任职条件认定其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再由各单位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的任职条件也就是认定任职资格的条件。这一任职条件主要也是从工作经验和财会知识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与《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中的评定条件大致相同,但也有一些变化。一是对会计人员应掌握的财会知识的要求更为具体。如对会计师要求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而对助理会计师,则要求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二是对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更为明确,如会计师,要求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三是对会计工作年限提出明确要求。任职条件的上述变化,主要是有针对地解决会计技术职称评定中标准把握不一致和不严格的问题,便于各地各单位执行。

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参加相应等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总体上与《会计专业职务暂行条例》的内容相一致,只不过是表述不同而已。

五、关于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对改革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基本框架是1986年规定的,这一制度是与国家整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一致的。在实行聘任制的情况下,单位根据会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会计专业职务进行定编定员,确定各级次会计专业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和限额;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职务限额,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对于聘任和选任的人员实施聘期制,按聘任的会计专业职务支付工资报酬。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一是对聘任人员会计专业水平的肯定,以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作为工资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最终目的则是调动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1981年3月会计专业职务制度设立之时,正值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各地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而恢复科学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则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技术职称的评定提升知识分子的职级荣誉感与社会地位;同时实行职称与工资挂钩,提高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会计干部作为技术干部的组成部分,自然包括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范围之中。

1986年发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并要求参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企业相关的具体办法。但实际情况则是企业相关的具体办法迟迟未予发布。笔者个人分析,可能是当时企业中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不多,会计专业职务制度实施的紧迫性还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另外则是当时企业情况比较复杂,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正推行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而推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涉及工资分配关系,涉及企业与相关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1990年人事部发布《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此后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才在企业全面推开。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变革,我国会计专业职务制度所处社会经济环境与设立时相比,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企业方面来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已为国有企业所取代,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已占有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公司制企业已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公司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包括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免及工资报酬等自然属于企业自主事项。因此作为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会计专业职务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回归企业,即由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聘任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并承担其会计行为的后果。

会计专业职务制度最早是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始实施,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机关已实行公务员制度,包括机关会计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均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不再纳入专业职务的聘任范围。由于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务服务或准公共服务的组织,其会计业务相对较为简单,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也要求相对宽松,其会计人员应当不是会计专业职务制度关注的重点,由此,会计专业职务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企业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改革。《会计专业职务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会计专业职务制度的核心规定,发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并且主要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制定的。作为特定时期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其中规定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必须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和职称改革的要求,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笔者认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立足于企业会计发展要求完善会计专业职务制度,重点对企业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内容进行规定,更多地体现企业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的要求。二是重点对会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进行修订。现行任职条件中的一些要求过高,并且更多地体现的是会计管理岗位职务的要求,如现行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中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再如会计师任职条件要求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或部门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按这些要求,只有大型企业才能聘任一位会计人员出任高级职务。同时应当淡化外语方面的要求。外语很重要,但外语水平的高低并不能体现某位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三是简化会计专业职务的级次,逐步取消会计员职务,逐步淡化高级会计师级次。从现有会计人员受学历教育程度来看,按现行会计专业职务的标准,绝大部分会计人员都可以直接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对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的反思

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规定的对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测试的制度安排,当时主要是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聘任。随着会计人员流动性加大,鉴于各地考试水平和任职条件掌握得不一致,为保证同一级别会计资格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国家决定自199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目前会计资格考试制度已经成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一项制度。会计资格考试制度不仅解决了一批不具有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的职称问题,而且会计资格证书作为会计人员能力学识水平的外在证明,便利了会计人员流动,有利于企业聘用到合格会计人员。

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后,要求企业从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其担任相对应的会计专业职务,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是会计人员聘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资格条件,会计资格考试的内容实际上成为会计人员能否聘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基础。目前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个科目,通过这三个科目的考试即取得中级资格。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通过这三个科目的考试所达到的专业知识水平而言,其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担任会计师职务所要求的标准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仅就会计实务等三个科目进行考试,是不能完全测试出其达到担任会计师职务所要求的知识水平的。至少在财经方针政策掌握、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方面,仅通过考试难以说明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其次,实行考试相对简化和具体化了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同时也将任职条件中的某些内容和要求弱化、简化和排除在外。在具体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时,不少单位存在着只要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就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情况,导致出现一些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不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情况。三是存在着考试崇拜的倾向。现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明确正规学历教育毕业的会计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考核可直接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规定,也被考试制度所否定。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的发展演变,已与原设立时的初衷存在某种程度的背离,原来考试制度主要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问题,解决对会计任职资格标准把握不严不准以及论资排辈的问题,目前则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唯考试论。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会计专业职务制度改革必须配套推进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考虑逐步放松会计专业职务制度与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的挂钩程度。会计专业职务制度与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的关系应首先恢复到199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的关系,确保会计专业职务制度回归企业。在此基础上逐步与会计专业职务制度脱钩,将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单位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参考依据。通过考试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可以作为企业单位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依据,但不能未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就不能聘任会计专业职务。

其次,适当简化会计资格考试级次,逐步取消初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最终只保留中级资格考试。我国现有会计人员1940万人(其中包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但未进入会计岗位的人员),按每位会计人员工作30年计算,每年需要替换会计人员64万人。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会计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的人数为69万人,假定全部进入会计岗位,按《会计专业职务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一年或两年后经考核均可直接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没有必要参加初级资格考试。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目前是将考试合格作为进入资格评审的条件,但按目前的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这一级次的考试确无必要,可考虑直接对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目前,一些大学的教授都由学校或在省级组织评审确定,作为高级职务的高级会计师同样也可以由省级组织评审确定。

最后,逐步推动会计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互认或者并轨。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均从事会计工作,只是就业单位和服务对象不同。前者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社会性会计服务的职能,从事鉴证服务等业务;而后者进入企业,承担企业的会计工作,服务于企业。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就是作为取得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资格而组织的考试,律师就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官和检察官则服务于政府机构,他们取得的资格是相同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借鉴国家司法考试的模式,逐步推动会计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部分考试科目成绩的互认;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会计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并轨,合并为统一的会计考试,就业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格者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注册会计师;进入企业的则成为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根据其工作水平和业绩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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