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进程迅速加快,我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已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金融机构之间、经济区域之间的联动性越发增强。这一方面,给我国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难得契机。同时,也导致我国金融体系遭受系统性风险冲击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大幅度增加了金融风险和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导致系统性风险持续累积。因此,如何识别、度量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对降低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 度量 建议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由于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的时效性和复杂性即学术界对此问题关注度不够等原因,目前并未存在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目前,现有研究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角度:第一个,从风险传染的角度。Hart &Zingales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體系内机构倒闭或市场崩溃等尾端事件导致损失在金融体系内不断传染、扩散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的风险;第二,从危害范围角度。系统性风险可定义为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导师经济增长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第三,从影响实体经济的角度。所谓“系统性风险”是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服务流程受损的破坏性风险。
虽然系统性风险在定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但以下几点为不争事实:第一,系统性风险从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转变为开始关注金融体系内部的全部或重要组成部分的风险;第二,系统性风险具有外部性。当单个金融机构或市场遭受巨大损失时,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式反应,风险最终由金融体系内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最后,系统性风险具有溢出和传染效应。即“系统性风险”不仅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危害,一旦风险实质性发生,风险就会从金融机构传染到实体经济,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破坏。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方法
如何及时准确地测度系统性风险积极是有效监管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前提。系统性风险度量的方法有许多,而在2007~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测度系统性风险的方法主要综合指数法和早期预警法两种。但是,这两种方法的测度基础都是资产负债表,存在时效性较弱,系统性风险测度滞后等缺点。而且,这两种方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外部性、传染性和溢出性也欠缺考量。但是,近年来,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方法迅速发展并已克服自身局限,以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高频数据为研究基础,同时开业充分考虑了金融体系内部的联动性和传染性。这些方法主要有:CoVaR、边际预期损失法、危机联合概率法等。在这些方法中,由于CoVaR方法具有源于在险价值(VaR)、计算较为容易等原因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CoVaR法与传统的VaR结合使用,能更加准确的度量金融网络中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缓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创新风险管理观念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主力,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正确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正确清晰的认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创新事件,基于相关政策采取合适方法进行估量;其次,针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创新,要在在严格监管下采取先改进再创新的方式进行运行;最后,商业银行要在确保安全和迎合客户发展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加强金融管理和金融创新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快速、稳步的发展。
(二)加强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促使个人房贷业务也发展迅速,并且快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客户关系管理的切入点。伴随着个人房贷业务数量的快速增长增大,信贷风险也迅速累积。此种背景下,如何加强信贷防控,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成为了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贷前角度。要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于此同时,在同业之间也要积极的进行交流。建立金融系统统一的客户资信评级标准,力求对个人贷款进行准确的评估;第二,从贷中角度。要全面施行监督管理,例如,对客户贷款进行分类,对于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要格外进行严格监管,与此同时,也要将其计入客户的资信评级;最后,对于现有住房贷款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可灵活采用PPP 证券化的方式,将住房贷款证券化,从而达到分散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三)提取适时拨备
根据国际经验交流可知,提高监管水平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可变通动态拨备计入成本,其具体思路为:首先,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首次计提动态拨备应,并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动态拨备”科目;其次,将“规则”和“监管”进行有机结合。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动态拨备”不仅是监管问题,更是会计问题,它涉及到制度设计中的监管要求与会计规则的兼容及导向性问题。将“规则”和“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就是以此为表示,于此同时保留监管部门在特殊情况时采取“相机抉择”的权力。此种方式,不仅进一步提高规则导向信息的透明度及易于操作性,同时,还具有便于市场解读,发挥监管导向灵活性等一系列优点。
(四)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有:首先,减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其次,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为投资者独立作出投资判断、评估证券信用风险提供支持;再次,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立法监管,涉及内容包括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等;最后,针对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可使用跨周期法来缓释机制,以修正监管资本计算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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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夏诗园,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金融风险、金融计量、宏观经济运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