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8-01-18 08:23:08
现代农村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农民

张 荻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当前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治状况和现象,综合其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因素的一个主观整体把握。农民长期从事农业耕作生产,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对法治信息关注程度较低,而且面临着法律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农民大多受当地传统习惯法的影响,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天然地认为礼制重于法制,从而忽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所产生的便利。农民对经济收益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普法教育,对普法教育产生的间接经济收益缺乏客观的认识。

1.2 农村普法机制不健全。农村普法机制不够健全,普法的责任分化不够明确,缺少系统性的普法工作实施方案与评估机制,并以此为据衡量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下一步的普法计划。目前,我国农村普法工作尚未实现制度的规范化,缺少统一的普法标准,实施过程的随意性较强。

1.3 农村普法成效不足。形式主义指导下的普法行为必然缺少成果的实效性。一方面,一些普法工作人员抱有敷衍了事的心态,未充分考察当地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不够贴近农民在法律方面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部分普法讲义抽象程度较高,不够通俗易懂,不利于农民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到农村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同时,普法的形式不能随时代发展而变化,便难以激发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普法教育的能动性。

1.4 农村的法治公信力不高。相比城镇而言,农村法治环境存在较多的任意性和人为性,不够规范化、法制化。农村地区的某些执法人员在文化程度和法学素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使执法带有随意性和情感因素,对农村法治的公信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过程容易受当地家族势力与利益的影响,滋生以权谋私、以权压法等行为,有损法治的公信力。

1.5 农村普法经费不足。农村普法经费主要来源县乡两级政府,不足以平衡普法教育的收支。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普法的经费并未加入财政预算清单之内。不可否认,对于农村普法经费的投入程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休戚相关。目前,一些农村地区温饱问题刚刚得以解决,几乎不投入普法教育的经费也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为拖延农村的理由。再者,某些乡镇领导和村干部只重视搞经济,拉投资,而不重视农村法律普及问题,因而在普法方面经费投入的支持力度并不高,加剧了农村普法经费的紧张的情形。

2 提高农村普法效果的主要对策

2.1 提高农民法治意识。一方面,通过宣传符合农村实际的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代表性案例,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提高农民主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际案例加以宣传来普法,也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普法路径,有利于使广大农民认识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农业生产生活纠纷的高效和便利之处。同时,应该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可以学懂的,并且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只有让农民有愿望去主动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宣传法律,融法律思维于生活之中,才能逐步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推进城乡法律文化融合和农村的法治化进程。

2.2 建立健全农村普法机制。健全的农村普法机制是普法工作能够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农村普法机制势在必行。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农村普法的工作责任机制,厘清普法责任并使之具体化,使普法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切实落实农村普法工作的每个方面。同时,需要建立配套的健全农村普法的评估机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案,评估各农村地区普法的成果与进展,进而发现当前普法工作的不足之处和关键之所在,并加以优化。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农村普法工作应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普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农村普法的庄严性,及时监督普法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加以调整,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普法预期。

2.3 增强农村普法的成效性。提高普法工作的成效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普法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农村普法的重要意义,认识农村普法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普法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不断通过自身的努力推进农村普法的进程。同时需要不断提高普法教育人员的法学素质,并尊重普法人员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农村普法形式,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比如评选乡村先进法治人物,设立法治宣传栏,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寓教于乐。同时,普法工作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现今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信息文化传播的重要路径。当今网络媒体集迅速便捷、共享互动等优点于一身,信息传播力量不容小觑。农村普法的宣传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网媒平台,比如制作受广大农民欢迎的普法小视频,提高农民参与普法的兴趣,使农民可以随时学习和分享法律知识和法律资源。

2.4 融依法行政入农村普法之中。将农村地区的依法行政纳入农村普法的过程之中,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唯有法治公信力提高,使农民信仰法律,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这就要求乡镇行政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养,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农村法治公信力的紧迫需要。进而提高乡镇农村的基层干群关系和谐程度,提高政府威信,实现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在法律的动态运用过程中解决农民关切的法律问题,深化农民的法治意识,也积极响应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号召。其次,在酒驾、秸秆焚烧、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是乡镇农村地区行政执法矛盾相对比较集中的部分,而将依法行政融入农村普法的过程之中,打通农村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的桥梁,使农民能够更好地理解国家的法律和当地的法规政策,从而不断推动法治进程,滋养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若乡镇行政执法过程中确有不合法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地方,农民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 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法经费。针对农村普法经费短缺的情况,就要求合理利用农村普法经费,开源节流。开源需要县乡两级的政府增加对农村的普法财政投入;普法工作人员可以积极地进行创收,通过有偿法律服务、募捐公益等途径自筹一部分经费。节流需要合理安排普法的经费用途,把资金用在刀刃上,解决普法过程中最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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