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意义

2017-12-01 09:54:24石小叶
长江丛刊 2017年27期
关键词:销售商黄某生产商

石小叶

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意义

石小叶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基础课,学好经济法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是学好经济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还能促进教师专业知识的主动更新。

会计专业 经济法教学 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的形式,对理论知识进行讲解。在会计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应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对教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下面以一则产品侵权的案例来进行诠释。

黄某,系邵阳县某某乡某某村人。2015年1月10日,黄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后轮钢圈突然断裂,致黄某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4月9日,经司法鉴定构成6级伤残。5月10日,黄某起诉于法院。断裂钢圈经司法鉴定,其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据调查,2005年以来,黄某因在邵阳市某公司上班,一直在市区租房居住。家中有女儿(20岁),长沙市某大学二年级学生。长子(15岁),老家某某乡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次子(10岁),邵阳市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妻子无业,负责照料父子二人生活。此外,张某还有80岁父亲、70岁母亲,2位兄长,2位姐姐生活在邵阳县某某乡某某村。该摩托车黄某购于邵阳市某摩托车专卖店,由江苏省无锡市某公司生产。

试问:1、张某可将谁列为被告?2、请计算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3、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多少?

结合本案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论述案例教学的意义。

第一,案例教学生动活泼,有助于学生的理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果仅仅从理论意义上讲解,产品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向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主张权利;受害人可以对制造商、销售商主张权利有利于受害人,未免有点枯燥。结合案例讲解则趣味盎然,学生听得聚精会神。结合案例,学生则可以知道,如果只能找生产商,则有可能到生产商住所地法院起诉,在本案例中,则可能到江苏无锡法院起诉,人力物力一比较,则知道把销售商加进来对受害人则是有利的。如果只能起诉销售商,则有可能因为销售商实力不够,受害者不能获得全部赔偿,所以,把生产商加进来,对受害者来说也是有利的。再加之,本条是给了受害者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生产商、可以选择销售商、还可以把二者一起选上。

赔偿标准为什么区分为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可以结合案例说一说湖南省城市的收入,城市的消费,所辖农村地区的收入、农村地区的消费,两相一比较,学生们就能直观的感受到二者之间的差别,这样理解起来也相对容易了。

总之,在进行案例讲解的过程中,稍作观察,就会发现台下的学生的绝大多数都是在认真听讲,完全随着老师的节奏在走。由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可见一斑。

第二,案例教学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学习主体地位。

案例教学法运用过程中,通常都会提前把案例告知学生,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去进行针对性的预习。在预习过程中,学生须阅读教材产品侵权相关章节,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相关条款,须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习过程中,学生须了解生产商、销售商、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被抚养人等相关概念。在预习过程中,学生须确定被扶养人的人数,须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而非被动接受。

第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提升学生的协作能力。

案例教学过程中,通常会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还可以从担任原告、被告、法官等不同角色的角度,对学生进行分组。分组之后,小组成员势必要分工合作,查找资料,分析归纳,共同研究,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增强了组织的凝聚力。同时,在小组中,势必有各种不同意见,怎样才能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这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案例教学有助于教师的自我施压,自觉进行知识的更新。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下,教师完全掌控着课堂,拿着讲义在讲堂上滔滔不绝,学生在下面被动接受,也可能是昏昏欲睡,二者之间不会形成良性互动,实际上学生根本就未参与进来。正因为这样,所以教师缺乏知识更新的动力,现实中可能有教师好几年讲义都不会更新。

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充分参与到了教学过程中来,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确定性增加了。教师势必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思考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查阅更多的资料。比如在该案例中,学生就问到了以下问题:赔偿标准为什么要区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区分的依据是什么?黄某一直在城市工作、生活,是不是要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残疾程度怎样划分?女儿是否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儿媳是否承担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要完美的回答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教材是不够的,教师势必在课前做更多的准备工作,查找更多的资料、法规、司法解释。

邵阳学院会计学院)

石小叶(1974-),男,湖南新邵人,民商法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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