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我国法律至上原则的社会主义实践

2017-09-18 21:16:29张定乾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4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张定乾

摘 要 法律至上,指的是无论公域、私域,无论是政府、社会或是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所有行为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是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对策。

关键词 法律之上 社会主义实践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召,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决定中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与维护法律权威,指出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法律对中国发展的重大作用,应坚决地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因此,研究法律至上原则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1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意义

1.1法律至上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法律至上原则与民主的互动关系,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实行法治,那就首先必须得将调整社会活动、人或组织的行为的各种社会规范上升为法律。法律只有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民主立法才有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才有可能具有至上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且法治的意义之一在于法律获得人们普遍的服从。因此,人们须服从于法律的约束,而且这种服从应该是平等的、普遍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简而言之,以民主立法律,依法律保民主,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民主与法律至上原则的互动关系。

1.2法律至上原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五个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原则,实行法治必然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也一样离不开法律至上原则。第一,坚持法律至上原则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而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二,坚持法律至上地位,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会得以存续和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进一步维护好人民的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普遍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局面。第四,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才能促进法律的权威与道德、中国实际的良好结合,进而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3法律至上原则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

公平正义既是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价值,也是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蕴含了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因素,集中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前提就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从而打造出支撑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础。这是从良法的角度出发,以良法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属性来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作出评价。此外,公平正义的实现还需要执法、司法等法律适用方式的支撑。也就是说,只有严格执法、司法公正才有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而法律的存续、法律至上权威的树立又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也即首先得有法可依,才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

1.4法律至上原则是制约权力的力量源泉

现代法治理念表明:其一,权力应当由法律所授予,即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任何主体都不能享有和行使。也就是说,权力应该严格在法律授予的基础上、范围内行使,任何超越授权的行使皆为违法;其二,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至上权威,一切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力量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只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才会以法律明确权力的授权范围,法律也才有了制约权力的力量,才能将权力牢牢地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

2 法律至上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问题

2.1 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法治在中国确立以来,获得了長足的发展,但就公民法律意识而言尚显欠缺,法律至上权威在公民的观念中没有足够的支撑力。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从传统文化看,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使人们形成法律至上意识的内在基因。中国传统社会讲究宗法血缘关系,注重伦理道德、“三纲五常”,社会成员间的关系以人情、伦理、道德等来调整;二是从对法律的认识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上经历了很大的曲折,对法律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从而阻滞了对公民的法律至上观念的培育;三是从政府的行为看,在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上,地方政府往往强调稳定但忽视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稳定的作用,偏离了邓小平所提的“稳定压倒一切”的初衷。

2.2权力缺乏足够约束

就中国而言,权力缺乏制约、破坏法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力本位的观念与权力信仰的长期存在,使得权力居于首位而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二,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看,往往存在党大于法的错误认识,地方上也存在以党代政、干预司法的局面;第三,从行政权力层面来看,中国现行的这一行政权力架构中还存在着不完善的一面,比如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忽视民主的基础、行政权力的行使未严格依据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常常超过法律的授权或者是违反法定的程序、行政权力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而行政权力外部也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2.3未能树立绝对的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源于法律权威,却又是法律权威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当前司法权威的难以树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法院体系内部看,司法腐败频发,司法公信力不足。从外部看,一是各种力量对司法的干预普遍存在,司法难以独立,导致部分司法裁判未能坚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司法权威进一步丧失。此外,法院的审判活动常常遭遇外界的不正当监督。对法院进行监督是媒体的天职,也是公民的应有权力,但此种监督不应发生代替法院进行裁判的效果,也不应就尚未终审审理结束的案件以所谓的“正义感”和民愤来迫使法院作出裁决。endprint

3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的对策

3.1积极推动全民形成法律至上观念

一方面,要培育现代法治理念,形成权利意识,促使人们主动服从法律,进而从“人情社会”步入法治社会。培育现代法治理念,首要的是要打破长期以来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对人们思想的禁锢,使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因此,必须要加强人们权利意识的培养,使人们重新认识法律中的权利内容而进一步认同法律中的权利价值,并使人们明确法律保障他们权利的重大意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尊重、信仰法律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法律至上观念在人们心中的成长。另一方面,亟需破除“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法不责众,则法律成为了摆设,其权威性、至上性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只有“法责众”,法律的权威才能重新确立,进而从被动服从方面出发以禁止性规范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要破除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首先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要求政府按照法律的授权来行使自身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置。

3.2 避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排他性的特质,如不加以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发生。要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就必须排除权力的威胁。所谓“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就是要把权力置于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使权力时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权力主体要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来实施权力。对权力进行制约、避免权大于法,不仅需要破除人们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还要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来实现。第一,应涤除迷信、崇拜权力的社会意识;第二,应以权力约束权力,即通过法律确定各种权力的作用、职能和边界;第三,应以权利制约权力,要意识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不应仅仅限制在监督权的狭小范围内,而是只要权利为法定且具有制约权力的属性或功能,皆可以通过法律所赋予的能力对权力加以限制。

3.3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平等地服从,而被动的服从又需要公正的司法所形成的强制力来保证。作为保障法律至上权威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屏障,司法权威得以树立并维护,法律的至上性才会有强有力的保证。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还在于对公民形成法律至上观念进行教化。司法腐败给法治、法律权威所造成的威胁异常之大;它不仅违背了法治的精神,还促使人们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要消除司法腐败,仅仅是老调长谈地加强监督和惩罚并不足以达成;而司法权威的维护又是关乎人们意识和信仰、关乎整个司法体系结构的复杂命题。关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应做到以下三点,即坚持司法独立,向法官独立过渡;剥离法官行政级别,逐渐消除法院行政级别;继续推进司法改革,从人力、财力上保障司法独立。

3.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立法律至上权威的现实基础。只有所创制的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至上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才有可能实现。立法指的是,法的创制、变更和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良法的建立应符合三方面的属性,内容的正义属性、程序正当属性以及立法技术属性。第一,立法要注重法的内容的正义属性。除了一般的社会正义属性,立法还应符合其自身所特有的价值。在立法上,应综合考虑社会多元利益,遵从公序良俗,防止立法片面化、部门化的发生。所立之法应符合正义、符合法应有之价值,这样的法才具有了良善的基础,才有可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而树立法律的权威;第二,程序正当是立法的重要属性。我国立法要符合正当程序属性,一是立法的民主性需加强,二是立法程序的平衡性不可或缺,三是要明确立法程序的中立性;第三,立法技术的作用不可忽视。科学立法的前提是立法技术的成熟。立法技术的成熟,关键在人,关键在于立法人员的素质。因此,需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使专业立法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促进立法技术的成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至上原则,反映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就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才会得以顺利全面推进,人民的根本利益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应从积极推动全民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避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着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林晓鹏.我国法律至上原则的社会主义实践分析[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6.

[2] 陈金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对法律至上原则的恪守[J].清华法学,2016(05):32-50.endprint

猜你喜欢
问题对策
诊错因 知对策
对策
面对新高考的选择、困惑及对策
关于职工队伍稳定的认识和对策
活力(2019年22期)2019-03-16 12:47:28
防治“老慢支”有对策
走,找对策去!
避开“问题”银行股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环球时报(2016-07-15)2016-07-15 13:42:04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环球时报(2016-03-09)2016-03-09 09:10:24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
南方周末(2015-05-07)2015-05-07 04: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