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春 晖
(南京邮电大学 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南京 210023)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述评
王 春 晖
(南京邮电大学 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南京 210023)
可视化的方法是一种以计算机为支撑、对抽象数据进行可视表示的方法与技术。运用可视化的方法,总结和分析国内外互联网环境下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领域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三新”理念,即新思维、新模式、新平台,注重互联网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制衡,从而实现两者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共进。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各大热搜关键词,其所涉及的领域延伸至各行各业,例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网络强国战略,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1]。在《建议》中,“法治”和“网络”是核心要义,明确指出政府建设需要法治的思维和互联网的方法,两者相辅相成,协同促进“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网络来强力助推,而网络强国又需要法治保驾护航。因此,“互联网+”战略与依法执政战略的成功“耦合”,是推动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是解开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问题和难题的“密钥”。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是指充分利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以法治和互联网的融合思维与方法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治理方式,集聚治理资源,创新治理格局,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政府法治建设各领域深度融合,重塑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形成更广泛地以“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为基础和创新要素的现代国家治理方式,主动适应和引领国家治理新常态[2]。
本文采用可视化(visualization)的方法,即将数据、信息、知识等内容转换为图形进行展示的一种方法,最早出现于计算机科学领域。可视化分为科学可视化和信息可视化,其中信息可视化侧重于抽象的非物质数据,如文本、统计数据等[3]。它是一种以计算机为支撑,对抽象数据进行可视表示的方法与技术,目的是增强人们对抽象信息的认知[4]。将这一方法运用到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中来,也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在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方法借鉴和创新。通过全面深入地对研究文献进行数据挖掘,梳理“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研究脉络,为“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可持续性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从国内“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来看,国内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由于直接检索“‘互联网+’法治政府”过于局限,所以采用检索式:主题=法治政府;来源类别:核心期刊,年份不限。得到文献1 180篇,去除无关文献信息,共得到文献1 145篇。研究文献的时间分布如图1所示。
为了发掘“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利用citeSpaceⅡ进行关键词其网络共现分析。时间跨度为所有年份,节点类型为关键词,由此得到国内该领域关键词知识图谱,如图2所示。
图2 关键词分布
图2中,节点大小与出现频次成正比,节点外圆环的不同颜色代表年份。去除“法治”和“政府”等无意义的关键词,统计出12个高频关键词(频次>15)。按照出现频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相关信息(如图1所示),频次较高的关键词其中心性也比较高,例如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服务型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责任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有限政府等。下面就选取上述高频次关键词中与“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的主题研究文献进行分析。
1.法治政府
这一主题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基础,“互联网+”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行性、指标体系和平台建设等方面。
杨海坤指出,国内学界将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概括为平衡论,其平衡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构建一种既能约束又能起到激励作用的沟通机制,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兼顾,最终的目的是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平等,消除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障碍,平衡论的思想蕴含并代表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方向[5]。朱新力等从法治政府理念基础的嬗替、法治政府权力关系的重塑、法治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法治政府运行方式的升华等四个角度预测“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变革。指出,“互联网+”给法治政府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在更长远的时期内重塑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从理念、组织结构、效益等方面进行变革,同时也为法治政府带来了诸多生机[6]。王敬波指出,“互联网+”为法治政府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互联网+政务”不是简单的电子政务的物理化平台,而是以政府为中心向用户为中心的治理结构的转变,从政府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分权共治模式的转变。而且具体分析了“互联网+”对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治理模式、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类型以及行政程序等各方面的影响[7]。沈岿指出,政府监管应当贯彻适度监管原则、公共治理原则和信息效用最大化原则。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则需要更大范围、更大幅度的放松监管,承认和尝试网络平台的治理地位,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实施监管[8]。吴欢指出,“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深刻的内涵、重大的意义、广阔的空间和可行的进路。“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和意义在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创新驱动发展,是法治强国战略与网络强国战略的统筹兼顾;全面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协调推进,是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主动践行“十三五”规划发展理念的生动体现,是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并从理念基础、权力关系重塑、组织结构变革、运行方式变革等角度对“互联网+”时代的政府空间建设格局进行深入探讨[9]。吴欢还探索了“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行性进路,即拥抱互联网思维,创新法治政府理念;直面互联网时代,拓展法治政府内涵;顺应互联网特征,转变政府监管环节;借助互联网技术,革新政府履职手段;防范互联网风险,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尊重互联网精神,厚植法治人文底蕴[10]。康兰平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正在多维度地影响着政府治理模式和制度变革的节奏,而这也给处于实验阶段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并指出各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设计理念上存在“袁式模式”的高度对应性,在实践样态上存在着缺失指标的认知和评价功能、缺失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的主观指标、评估结果的效能发挥不足等缺陷。在此基础上勾勒出“互联网+”视角下法治政府建设的应然向度和实然面向,优化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落实法治政府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的功能和效应,最终汇流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大潮中[11]。吕小刚认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转型必须积极推进的重要内容,需要一种物化平台作为支撑。很多地方政府也借助“互联网+政务”这一全新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的转型,而这一平台也将为新时期的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全新的路径[12]。
2.依法行政
李琳指出,依法行政需从加强公民法治观念、加强行政立法和完善法律文件制定、加大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入手[13]。蓝向东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要研究和探索如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体举措包括:“互联网+检务公开”,促进廉洁司法;“互联网+执法管理”,促进规范司法;“互联网+侦信共享”,促进高效司法;“互联网+检察服务”,促进便民司法;“互联网+业务学习”,促进公正司法[14]。
3.依法治国
江必新指出,“互联网+”环境下的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的关系,主动推进法治建设与被动应对法治诉求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与积极利用互联网建设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关系,建设信息社会与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关系,立法民主化与立法科学化的关系,制定互联网时代特有法律规范与修改、完善传统法律规范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加强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关系,互联网领域监督管理与合作治理的关系,互联网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的关系[15]。段浩从政府能力的构成和评价体系分析互联网时代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的内在要求。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法治视野下,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介入治理网络信息,不得脱逸必要边界,应找到一个均衡点,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不至于侵害公众基本权益。寻找这个“均衡点”的过程就是一个法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依法治国战略中的“治”的问题。因此,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以互联网时代为国家治理的“油门”来创新发展,以法治建设作为规范国家治理边界的“刹车片”,实现网络强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耦合[16]。
4.服务型政府
谭平指出,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服务主体内在动力不足、服务对象外在压力分散、服务环境支持合力不强和推动力机制不完善。以重庆市的实践经验为例,指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领导是坚强保证,制度建设是关键环节,社会参与是重要力量,信息技术是强力手段[17]。华小波以《瑞安日报》为例,指出传统纸媒正在积极谋划和实践从传统的新闻制作发布媒体,向地方综合性服务平台转型。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环境下政府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的路径和方法,助力地方政府构筑“互联网+”智慧政务服务体系[18]。艾琳在分析政务服务中心外部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政务服务应与电子政务的融合,并从建立无缝隙服务的整体政府、全覆盖的虚拟私人空间和政务数据的社会化应用三个方面提出基于互联网的政务服务治理策略[19]。王芳菲指出,政务客户端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功用,然而却也在运营、维护和推广等方面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不仅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甚至也令公众对政府产生了负面认知。她还提出,要从开设必要性考量、平台搭建方式选择、角色定位以及运营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完善政务客户端建设,以期更好地为大众服务[20]。
5.责任政府
张成福从行政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角度阐述了责任政府的内涵,指出责任政府应能积极地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21]。王灿平指出,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经验,责任政府的建构需要构建管辖责任明晰的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协调型责任政府;构建系统的正当信息公开程序,建设规范型责任政府;构建信息公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设开放型责任政府;构建“参与互动”信息公开模式,建设共享型责任政府;构建“监督救济”信息公开模式,建设保障型责任政府;构建“完备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型责任政府[22]。刘建华指出,充分认识网络舆情的重要性,全面把握网络舆情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的民意监督,建立网络舆情的快速反应机制,构建疏通民意表达的多元化渠道,建设责任政府,是地方政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考量地方政府政治公信力的现实选择[23]。
6.行政体制改革
何哲指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简政放权提供了高效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可以承担原有政府的很多信息传递和资源调度职能,提供了政府与市场、社会更为有效的广泛联系机制,有助于实现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和反馈[24]。许耀桐等指出,中国“十三五”时期,围绕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5]。陈玉梅基于电子政务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一个反映电子政府如何支持并加强行政改革的概念模型,即政府通过实施和发展电子政务可以从政策、组织机构、新的组织习惯和服务模式等多个层面,克服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技术能力、政府内部个人阻力和部门之间缺乏协同等带来的种种障碍。然后基于这种模型的交互作用,探讨了因此带来的新的腐败形式和跨部门信息共享及数据开放所带来的挑战[26]。
7.政府职能
张翔指出,“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技术支撑,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加强“线上—线下”协调运作;应侧面减轻城市基层治理困境;应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27]。周国宝等指出,政府的职能体现在对社会的治理上,随着社会网络化发展政府职能也要随之顺时变革。但作为一种现代科技技术,网络对政府的变革并不只是发挥积极作用的,它的双刃剑本质也催生了其对政府制约影响的批判思考。这种批判思考是辩证的,体现在政府看待网络管制的态度,即由单一现实生活管理转变到现实与网络齐抓共管的公共服务模式形态;组织扁平化变革的效果,即政府职能的网络化不应该是政府职能的盲目扩张,而是根据时代特色和实践发展赋予政府管理更多体现时代要求和民众要求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涵;对待新技术的工具理性等方面,即互联网与政府两者融合,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平衡起来[28]。
8.有限政府
莫于川指出,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必须廓清政府机关的权力边界,要求政府机关进行自我约束,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确保上下左右不越界。摒弃全能政府的角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29]。陈家喜指出,政府面临着推动改革发展与保持稳定和谐的多重任务,因此需要推动政府创新,增进政府的回应意识。例如,政府应主动创新沟通模式,开展网络民意调查、在线回复网民提问、在线咨询网络民意等方式与群众交流互动,及时搜集和回复那些群众强烈关注的问题;利用“网上信访”通道对“网络诉求”做出及时回应并进行办理,让更多的群众选择“上网”而不是“上访”[30]。
从国外“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来看,由于国情不同、研究热点和关注点不同、研究策略不同等因素,检索WOS(web of science)可以发现,域外以“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的研究甚少。其中互联网研究典型者Kunkel等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出版物已经从传统印刷转向了电子出版物,然而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保障机制确并未跟上时代步伐[31]。由于出版物中的大多数法律资源正面临着损失的风险,法律图书馆应致力于保障原生政府信息资源能够为大众免费获取。国外研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的法治政府建设现状分析,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阐释,再到微观的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保障机制探讨,揭示了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了政府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主要矛盾,指出法治政府建设亟须从法律意识培养、服务理念革新、评价机制完善、系统建设创新、资源获取便捷等多方面共同发力。
总体而言,前述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关于“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背景的研究。这一类型的相关研究文献从互联网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几对关系的处理来阐释依法治国;从政府能力构成和评价体系角度分析互联网对法治政府提出的时代挑战;从互联网技术角度分析互联网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的高效优势;从电子政务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角度探讨“互联网+”背景下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问题。
第二类是关于“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研究文献主要是在梳理从宏观的法律法规制定到微观的政务公开、信息共享等具体举措的基础上,指出“互联网+”时代政府公信力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工作中,要实时掌握网络舆情,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深度挖掘网络舆情,指导行政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同时,这类研究还建议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优势,将政府的服务职能通过互联网发挥其最大效益。在实践研究方面,相关研究文献或是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探讨中国责任政府的构建需要明确发展方向,从而建立一个协调、规范、开放、共享、保障和法治的政府,强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型责任政府的重要性;或是从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的特点出发,提出法治政府在处理网络舆情过程中应积极、快速,并创建多元化的沟通路径;或是从案例出发,探讨“互联网+”背景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问题及策略;或是从互联网传播环境下传统纸媒的转变出发,探讨“互联网+智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或是从分析政务服务外部困境出发,探讨政务服务与电子政务的融合创新机制;或是从政务客户端建设现状出发,探讨政务服务平台的搭建。另有研究文献提出创新沟通模式,对网络民意不仅要关注还要有所回应、有所作为,把网络当作沟通的新平台,将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一体化,建立健全行政沟通机制。
此外,还有学者从互联网经济行政监管体制、平台经济合作治理模式、开放政府治理模式等方面提出法治政府建设建议。例如,《互联网经济对行政管辖体制的挑战及其应对》一文主要围绕互联网经济对传统行政监管体制中管辖制度的冲击问题展开具体的论述,提出应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建立相对集中的互联网经济监管体制,提升针对互联网经济行政监管的层级,大力推行综合监管,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空间[32]。《互联网平台经济与合作治理模式》一文则以“数字化生存”带来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兴起为背景,进一步探索了“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创新的平台经济合作治理模式问题[33]。贾开也撰文指出,“开放政府”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已经为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34]。在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方面,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16年(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35]于10月16日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本次大会聚焦法治创新、关注法治前沿,是业内人士思想交锋碰撞、共商国家法治创新与治理、共同展望行业发展前景的高端盛会。会议展示了“互联网+”时代下法律服务的创新案例与前沿思想及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应用和创新。会议提出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网络空间的安全,让互联网在推劢依法治国进程中贡献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学者大多从经济学、政治学、组织行为学等多学科角度进行分析,指出“互联网+”背景下法治政府的转变:理念从“理性经纪人”向利他主义转变;政府权力关系结构从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对抗型权力关系结构向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型权力关系结构转变;组织结构则由中心化和金字塔式的一元化向扁平化和多元化转变,从分隔孤立向开放互动转变。
由目前的研究文献可见,“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虽然不乏现状剖析、理论探讨和经验借鉴,但宏观战略层面的建议和举措甚少。为此,笔者在分析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困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提出“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三新”理念,即新思维、新模式和新平台[36]。
目前,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总体发展进程缓慢,存在良好率低、发展差异大、老问题突出、瓶颈难于突破、“巴尔干现象”等问题。所谓“巴尔干现象”原本是一个地理学概念,指因山脉阻隔,在地理空间上被分裂成许多相互无法沟通的微小部分。引申到信息领域,是指信息空间的隔离和分化状态,信息分散在信息空间的各个角落,存在于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中,信息运动状态混乱无序,呈现出逻辑碎化的状态。传统行政条块分隔的格局,使有价值的信息淹没在数据海洋中,“巴尔干现象”凸显,政府服务效率低,信息化、网络化、法治化发展建设缓慢。为此,我们应该从战略层面构建“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框架,即新思维、新模式和新平台。
1.新思维:去中心化、权力关系重塑、组织结构变革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树立“新思维”。这就需要“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发挥能动性,推动法治政府“四大”革命性变革。
一是理念基础的转变。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等特征。去中心化是通过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整合各部门和各级政府信息与数据资源,使其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区块链技术下的去中心化将在网络环境中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关系,从而替代了传统互联网上信任建立和维护需依赖高成本中心化机构的做法;开放性提升了整个系统的透明度,采用“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管理共抓”的方式,使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接口对接所需的资源;自治性则促进构建一个统一的数据共享中心,推动数据存储、数据管理和数据应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从而使大家在一个信任的环境中去获取资源、分享资源、交换资源。
二是权力关系的重塑。“互联网+”时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权力结构,从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对抗性权力关系结构,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性共治关系结构。
三是组织结构的变革。呈现出扁平化和多元化的格局。“互联网+”时代将会对传统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带来非常大的冲击,那就是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体系,将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体系。换言之,既有的金字塔形的一元化组织结构体系,将会被扁平化的权利义务交互的多元化组织结构体系所取代。
四是进入平台治理时代。其特征是“开放互动一体化”,突破市场和政府二元对立和单一的主导模式,政府、市场、社会要以协同化思维、平台思维和社会化思维的模式,重新审视政府、市场、社会这三大主体的关系。一个开放互动的平台治理结构,要求各级政府平台具有接口开放、多边互动的内涵特征,同时还应具备跨边网络和同边网络效应以及生态系统性等外延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开放、协同、创新、共生的法治政府。
2.新模式:OAO模式助力政府行政数据协同共享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将呈现一种“新模式”,即以OAO(offline and online)模式推进政府行政的全面互联网化。OAO是实现互联网化升级的一种主要方式,其本质是对政府行政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由线下向线上的改造升级,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简单来说,OAO可以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互动场所,其本身不产生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
当下大量行政数据和信息主要保留在分立的各个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共享与应用,未来当这些数据被充分整合、分析和应用后,大数据及其溢出效应将大大提升行政的自我修复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与此同时,由于传统行政的惯性和条块分割的现实,虽然看似政府机关掌握了海量数据和信息,却在事实上被淹没在数据的海洋中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传统行政主体和具体相对人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行政主体与海量管理对象之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改变这一现象需要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政府行政全面实现双向网络化,建立以OAO为特征的法治政府模式,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与互动,最终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现代法治政府。
3.新平台:供给侧改革助力法治政府协同一体化建设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将构建“新平台”,这个新平台是一种“协同一体化的共享平台”。“平台化”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通过平台连接供给方和需求方,以数据驱动和生态协同,实现供需网络重构、简化流程、压缩中间环节、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法治政府协同一体化共享平台将实现人人参与法治政府的供给侧改革,协同一体化平台模式下法治政府的供给侧有两大特征:一是法治成为相对人的必需品;二是法治供给将更加高效公正透明,法治政府平台模式下的治理结构将主要从“供给侧”发力。该平台的建立是法治政府的互联网化,也是互联网的法治化两者协同发展的过程,平台不仅是搭建一个网站那么简单,后台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将政府行政资源进行深度挖掘、整合,使行政资源效益最大化。从法律上需要明晰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的边界,明确平台的管理责任及其监管权力来源和依据,依据平台规则和契约进行监管。并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平台形成的治理规则的法律效力,建立平台监管与政府监管衔接的机制。
“互联网+”是时代的主题,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中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厘清两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网络强国与依法治国协调推进。网络强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是国家公权力主导的发展战略,是互联网背景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权力部门对网络环境的认识、适应、监管和维护。由于政府能力存在一定的边界,在互联网时代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网络舆情、个人隐私等特殊地带,这些信息又具备以往行政权力不熟知的特点。因此,要注重政府干预的科学性、公正性,兼顾时代特点,明确管理边界,跨界但不越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应确保政府部门在涉入互联网领域进行监管和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另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这就需要法律的牵和治。网络强国如同一剂强心针,注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髓之中,依法治国则如同镇静剂,不时提醒我们保持警醒,平衡治理边界。两者双管齐下、共同发力,保障“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健康平稳发展。
其次,互联网技术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一方面,我们应承认互联网带来的变革,尤其是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更好、更便捷的服务。因此,借助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即“用户为王、体验至上”的理念和大数据的信息挖掘和分析技术,使其工具理性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之于互联网时代应然的回应和践行。另一方面,“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不是简单的“1+1=2”。在“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应简单地将“互联网+”的技术与法治政府相叠加,这个“+”意味着融合,深度的跨界整合理念、方法、资源、系统、平台等。这意味着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工具时,应时刻回归到法治政府这个核心议题上来,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体制变革为起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初心,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为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把“互联网+”的工具理性与“法治政府”的价值理性结合起来,这就好比一个跷跷板上的两个点,在双方不断的磨合和调整的能动过程中实现平衡。
总之,中国“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还需在理论上深入,在实践中摸索,如何将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运用到法治政府建设中来,如何将法治政府从前端的平台建设转向后台的与互联网的深层次融合,以及两者如何在当今瞬息万变的互联网环境下协同共进,这是我们今后应持续关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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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海晶]
2017-01-10
王春晖(1955—),男,山东栖霞人,院长,教授,法学、管理学博士,从事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法研究。
D922.1
A
1007-4937(2017)03-0105-08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讨论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