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鹏宇
摘 要:近年来,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违约事件层出不穷,对中国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造成了日益明显的安全威胁,它不仅使经济金融体系对外生冲击变得更为敏感,也显著增加了债务危机爆发的概率。本文从概括归纳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的方式出发,结合四川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的典型案例,得出经验启示,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债务风险处置;非金融企业;四川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4)-0072-05
一、引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为刺激经济复苏,中央政府和央行分别推出了四万亿的财政刺激计划及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宏观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是中国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迅速累积。据瑞银证券估计,2016年底中国非金融部门债务余额高达205万亿元人民币,是国内生产总值的2.77倍,高于2015年175万亿元人民币、2.54倍的同期水平,并继续高居全球非金融部门债务规模榜首,非金融部门债务高企也是造成近年来中国总体杠杆率迅速攀升的重要原因。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快速上升的负债率容易诱发债务危机,进而导致金融危机,并最终造成经济衰退。国际清算银行研究发现,信贷占GDP的比重和其长期趋势之间的区别若超过10%,三年内银行体系将面临严重压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也发现,亚洲新兴经济体70%的信贷繁荣最后都以危机告终,且私人部门债务与GDP之比的高速增长是一个显著的金融危机预警指标。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非金融企业高负债、低盈利、高融资成本的现状,可以发现,非金融企业部门过度举债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一大隐患。非金融企业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关乎到一旦出现债务危机是否会引起连锁反应并触发经济危机。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现大面积的债务风险,但个别非金融企业债务违约事件频繁发生,为避免债务风险集聚,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力度刻不容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方式及比较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处置典型方式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非金融企业债务处置的一种常见方式。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修改债务清偿条件,以此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提高其偿债能力。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有三种单一模式:一是以债务人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三是修改其它偿债条件,如免除应付而未付利息、降低贷款利率以及减少本金等。但在实践中,往往综合运用三种模式。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企业债务处置方式,债务重组在处置企业债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债务人而言,债务重组的优势体现在:一是增加债务人收益。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不同形式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算作重组收益,对于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视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将会得到免除,所以相当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得了收益。二是减轻债务人压力。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通过多种形式偿还债务,如债转股、非现金资产转让以及等价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支付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减轻债务人偿债压力。三是盘活部分不易变现的资产或闲置资产。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双方自行协商或法院裁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来偿还债务。如用存款偿还债务可提高存款的流动性,用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可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用无形资产偿还债务则能使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对债权人而言,债务重组的优点在于:一是有助于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债权。债务重组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多地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权,避免债务人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二是有助于减少债权人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性。债务重组能够使债权人回收一部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可以缓解债权人资金不足的问题。
2.破产和解。当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且债务双方经协商无法自愿达成修改债务清偿条件的协议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受理和解申请后,协调债务双方就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达成一致。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参与和解的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而且需经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破产和解与传统的破产制度有很大区别,传统的破产制度以债权人为中心,片面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以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方式来处置债务风险往往造成资产价值贬损,对债务人而言极不公平。而破产和解的优势就在于:一是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和解一方面有利于债务人积极通过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债务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债权人谅解,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偿债期限,避免因破产清算造成资产损失。二是有利于保障债权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一种积极的债务处置方式,经过破产和解,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将大于债务人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破产和解不仅可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免遭更大程度的损失,还能够节约清算费用,提高债权清偿率以及有效防止债务人破产逃债、规避法律的现象。三是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破产和解是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在相互理解和承认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在当事双方处置债务的过程中,债务人摆脱了经营困难,债权人也避免了更大的利益损失,从而维护了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了当事人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3.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也是非金融企业债务处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那些可能出现或已经陷入破产的企业,如果仍然存在维系价值和再生希望,可经各方责任主体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各责任主体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正常运营。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困境企业,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夠得到保障,同时可以减轻因破产带来的社会连锁反应。破产重整无论是对各参与主体,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整能够使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免遭破产,在合理的制度设计下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的债务人恢复正常经营。对债权人而言,若重整成功,能有效避免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在债权清偿中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对社会整体而言,破产重整也能间接保护非相关责任主体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和谐与稳定。
4.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往往发生在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继续生存时,此时企业毫无救助价值,破产清算是最后的出路。
(二)不同债务处置方式的比较
总体来看,非金融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和破产处置来处置企业债务,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采取法律手段。若债务双方在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修改债务清偿协议,这样的债务风险处置方式便属于债务重组;若企业出现破产迹象,且双方在协商基础上无法达成共识,需要借助司法手段,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这样的债务风险处置方式便属于破产和解。另外从破产法角度来看,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也存在明显差异。破产和解的侧重点主要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的前提下,通过减免债务或延缓偿债期限,使债务人摆脱发展困境、免遭破产,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保护当事人的个体利益,也避免社会整体利益受损。破产重整的侧重点在于预防企业破产,通过调动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采取相关措施,共同拯救陷入困境中的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在本质上讲,破产重整具有清理债务和救助企业的双重目标,主要是救助企业。破产清算则是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处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一套制度。
三、对四川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的调查
(一)四川非金融企业债务总体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显著上升
1.银行贷款规模迅速增长引发非金融企业贷款质量下移,不良贷款率回升。2009-2016年,四川非金融企业银行贷款增长迅速(见图1),贷款余额从2009年末的13475.84亿元增加至2016年末的29692.90亿元,贷款同比增速大幅回落后趋于平稳,年平均增速14.3%。从贷款投向看,大量贷款流向煤炭、钢铁、建材、化工、房地产等行业,导致贷款过剩。随着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贷款过剩行业经营效益普遍下滑,部分企业陷入亏损,使得银行不良贷款率回升。
2.直接融资规模急速扩大导致非金融企业资产回报率降低,债务违约风险上升。2009年,四川非金融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314.69亿元,到了2016年,融资总额达到了374.56亿元,增长了19.0%(见表1)。2009年,四川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21只,融资金额197.53亿元;2016年增加至441只,融资金额高达2186.83亿元。直接融资规模扩大也导致企业杠杆率和资产负债率迅速升高,经营风险不断加大。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导致企业股票价格下跌降低了企业资产回报率,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又驱使企业股价进一步下跌,形成恶性循环。企业发行债券无法按期兑付也加大了债券市场违约风险。2015年12月17日,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12圣达债”未能按期付息及兑付回售债券本金,成为全省首例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3.民间金融市场异军突起导致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民间金融市场乱象丛生。2009年以来,四川非金融企业民间融资规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到2014年3季度末达到了1307.35亿元的历史最高值。虽然近年来全省加大了对民间金融市场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但民间融资规模仍旧维持在600亿元左右。随着经济持续下行以及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缺失,企业因参与民间融资导致出现债务风险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省约有533家企业因涉及民间融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甚至破产。部分融资中介非法集资、私放高利贷、诈骗跑路等现象更是频繁出现。
(二)四川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纷繁复杂
2015年末四川全省存量重点风险企业2406家,对外负债5095亿元,不良贷款余额近504.4亿元,风险企业逐年增加,风险跨行业蔓延,从产能过剩行业向其上下游扩散,从钢铁、机械、化工、批发零售业向酒类、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医药和信息科技业扩散。四川非金融企业在债务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债务风险积聚也在加快。2013年以来,四川先后发生了川威、二重、科创等大型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几十亿至数百亿债务逾期,甚至出现个别欠债企业老板“跑路”、困难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极端事件。目前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形式多样,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既有产业龙头企业,也有限制行业企业。
(三)四川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成功案例
在严峻形势下,部分企业积极开展自救,并在政府、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采取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债务风险处置模式,成功化解债务风险(见表2)。
A公司是四川一家知名化工企业集团,辖内拥有一家上市子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后,A公司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通过债务重组与债权银行达成贷款展期协议,并利用政府帮扶资金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套现,及时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B公司作为四川一家生猪屠宰及肉类制品、腌腊制品加工銷售企业,在2015年生猪市场行情持续向好的形势下,不断加大债务融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供应。到了2015年下半年,随着生猪市场供需逐渐饱和,在面临省内大型肉类加工企业的强大竞争和贷款逐渐到期的前提下,企业濒临破产。从企业融资结构看,主要是银行担保贷款且多为固定期限贷款,贷款结构清晰简单,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务风险处置时选择了破产和解。通过政府和法院协调,债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债权银行对贷款进行展期,在展期内不抽贷,企业通过生产自救有效缓解了债务压力。C公司作为四川一家集农工贸及物流为一体的国家级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无法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引入省内一家颇具实力的农牧公司作为重整投资方,盘活了不良资产,其之所以选择破产重整的方式就是考虑到C公司作为地方龙头企业,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和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公司作为地方国企,2004年便因效益下滑陷入停产状态,当地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一直对企业进行补贴。当企业完全沦为僵尸企业后,政府协调相关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合理确定企业剩余资产清算价值、妥善安置好职工生活后,破产清算正式实施。
调查中发现,虽然部分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有大量企业债务风险处置面临诸多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协调难度较大,处置进度缓慢。地方政府通过成立临时性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促使银行等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成立帮扶组等形式帮助企业处置债务风险,但由于领导小组各成员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反而拖延了债务风险处置进程。二是部分企业不愿依靠破产制度进行自我保护,极少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三是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导致金融债权、其他商业伙伴的贸易债权以及职工的劳动债权依法合理处置难度较大。
四、政策建议
(一)银行业机构要加大信贷风险的监测排查,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和处置
一是加大摸排力度,制定应对预案。重点关注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信贷投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合理评估影响,制定前瞻性的风险应对预案。二是完善治理结构,优化业绩考核机制。对问题企业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如实反映,适时采取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呆账核销、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手段,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得到真实反映,避免本息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分类施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对暂时出现资金困难,又确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可通过延期支付、担保代偿、债务重组等处置措施;对于债务规模较大、债权结构复杂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通过债转股、可转债、信贷资产置换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二)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的甄别,及时出台风险处置方案
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债务风险状况,对出现债务风险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风险类型,分类处置或引导企业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不搞“一刀切”,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合理的政策激励机制,在经济下行期适当提高对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问题企业贷款进行展期,为企业摆脱债务困境争取时间。三是财税部门应适时出台配套的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问题企业,主动减税降费,减轻企业债务压力。
(三)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规范企业破产处置程序
一是全面梳理各项条款,完善配套实施细则。虽然新破产法已正式实施,但部分条款过于简单粗犷,且配套措施不完善,执行难度较大。如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仅有25条,与美国破产法中100多条的规定相去甚远,很多实施细则不够详尽,也不尽完善。二是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加强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从实践情况来看,新破产法执行难,原因之一就是与现行相关立法、执法体制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导致债权处置难度较大。因此要加强立法衔接,尤其是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障碍。三是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吸引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建设,协调市场参与主体各方利益,提高各方参与不良资产交易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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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on-financial corporate debt default events emerge frequently, and become one of the biggest risks that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face. It is not only makes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ystem become more sensitive to exogenous shocks, but also increases the probability of debt crisis significantly. This paper sums up the experiences from the the treatments of the debt risk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and the typical cases in Sichuan, and puts up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the Treatments of Debt Risk Management;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Sichuan
责任编辑、校对:陈参军